1、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技术职位任职资格考试大纲物证鉴定专业部分2013年版2说 明一、为保证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队伍试行专业技术职位任职资格制度工作的顺利进行,特编写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物证鉴定专业部分(2013 年版) ,本大纲适用于公安系统从事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等专业申请高级、中级和初级任职资格考试的考试人员。二、本大纲在公安机关刑事科学技术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大纲物证鉴定专业部分(2012 年版)的基础上,作了修改和补充,力求在内容上更接近基层公安工作实际,根据技术水平的发展,对知识点的层次要求也做了适当调整。本次修
2、改,对各专业的基础理论、前沿进展、技能方法和实战应用内容等进行了新的补充和完善,还根据复习重点和考试需要,增补了部分思考题和例题。三、本大纲分为八篇,其中第一篇为公共考试内容,包括刑法、刑诉法、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物证技术概述、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等五部分,是痕迹检验、理化检验、文件检验、影像技术、声纹检验、电子物证检验、心理测试等专业人员必须掌握的基础知识;第二篇为痕迹检验专业人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三篇为理化检验专业人员考试复习大纲,包括微量物证检验专业内容3和毒物毒品检验专业内容两部分;第四篇为文件检验专业人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五篇为影像技术专业人员考试复习大纲;第六篇为声纹检验
3、专业人员考试复习大纲;第七篇为电子物证检验专业人员考试复习大纲;第八篇为心理测试技术专业人员考试复习大纲。四、各个专业申请中、初级和高级任职资格考试内容有区别,报考中、初级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的人员可以不复习本专业考试大纲中有“”号标志的内容。4目 录第一篇 公共考试 1第一部分 刑法 2第一章 刑法概说 2第二章 刑罚概说 9第二部分 刑事诉讼法 11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11第二章 诉讼参与人 12第三章 证据 14第四章 侦查 24第五章 期间 30第三部分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 32第一章 保护刑事案件现场的任务和方法 32第二章 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 34第三章 刑事案件
4、现场勘验、检查记录 37第四章 现场分析 39第五章 几类刑事案件现场的勘验、检查重点 40第四部分 物证技术概述 43第一章 物证技术概述 43第二章 物证技术检验方法 45第三章 物证种属鉴别 47第四章 物证同一认定 48第五章 物证技术鉴定的程序 51第五部分 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 53第一章 总则 53第二章 现场勘验检查职责的划分 53第三章 现场保护 54第四章 现场勘验检查的组织与指挥 54第五章 现场实地勘验检查 55第六章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 56第七章 现场痕迹物品文件的提取与扣押 57第八章 现场访问 58第九章 现场外围的搜索和追踪 58第十章 现场实验
5、 59第十一章 现场分析 59第十二章 现场的处理 60第十三章 现场的复验、复查 60第十四章 现场勘验检查人员纪律 60第十五章 附则 61第二篇 痕迹检验 62第一章 痕迹检验概述 63第二章 手印 70第三章 足迹检验 995第四章 工具痕迹 111第五章 枪弹痕迹 119第六章 特殊痕迹检验 135第三篇 理化检验 149第一部分 微量物证检验 150第一章 微量物证概述 150第二章 微量物证常用分析技术 152第三章 爆炸残留物物证 160第四章 油脂物证 164第五章 射击残留物物证 168第六章 纺织纤维物证 170第七章 涂料物证 173第八章 塑料和橡胶物证 175第九章
6、 文件材料物证 177第十章 玻璃物证 181第十一章 其它微量物证 184第二部分 毒物与毒品检验 188第一章 毒物分析概述 188第二章 前处理技术 194第三章 仪器分析方法 197第四章 各类毒物的中毒症状 204第五章 中毒案件中各类毒物的检验 212第四篇 文件检验 229第一章 文件检验概述 230第二章 文件物证的勘验及检验准备工作 233第三章 言语识别与鉴定 235第四章 笔迹检验 239第五章 印刷文件检验 251第六章 污损文件检验 257第七章 伪造货币、票证的检验 260第八章 文件制成时间检验 263第九章 人像检验 266第十章 文件材料检验 268第五篇 影
7、像技术 271第一章 刑事摄影摄像概论 272第二章 银盐照相机及其附件 273第三章 传统感光材料 275第四章 常用光源与曝光控制 279第五章 拍摄技巧 282第六章 数字摄影摄像设备 286第七章 摄录基础知识 289第八章 现场摄影摄像 292第九章 检验摄影配光原理及检验鉴定文书 296第十章 可见光物证检验摄影 3006第十一章 特种物证检验摄影 304第十二章 辨认摄影 307第十三章 数字图像技术应用规范 310第十四章 图像处理 312第十五章 图像检验 314第十六章 视频侦查技术 320第六篇 声纹检验 345第一章 法庭语音学概述 346第二章 法庭语音检验技术概述
8、351第三章 语音学基础 356第四章 话者鉴别技术的理论基础 369第五章 话者鉴别的方法 373第六章 话者鉴别的检材样本提取要点 385第七篇 电子物证 检验 387第一章 电子物证检验概述 388第二章 电子物证检验基础知识 395第三章 电子物证检验工具 407第四章 电子物证检验类型及实验条件 412第五章 电子数据取证原则与步骤 418第六章 常用电子物证检验技术方法与规范 422第七章 电子物证鉴定规则 436第八篇 心理测试 439第一章 心理测试技术专业的基本概念和技术特点 440第二章 心理测试技术专业的技术发展历程与前景 443第三章 心理测试技术专业需要的基础知识和相
9、关知识 449第四章 心理测试技术专业检验的对象和范围 461第五章 心理测试技术检验的主要方法、步骤与规程 463第六章 心理测试技术专业检验意见和结论的证据价值及影响心理测试技术专业检验的因素 488第七章 心理测试技术专业对专业人员和实验室的条件要求 495第八章 心理测试技术专业检验报告的格式和文书标准 498附录 1:准绳标准题库 .5001第一篇 公共考试2第一部分 刑法第一章 刑法概说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刑法的概念、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要件、 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犯罪停止形 态、共同犯罪;掌握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刑法关于刑事责任能力的规定。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基本
10、原则一、刑法的概念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我国刑法是指 1979年 7月 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 年 3月 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一)罪刑法定原则我国刑法第 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什么是犯罪,有哪些犯罪,各种犯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有哪些刑种,各个刑种如何适用,以及各种具体罪的具体量刑幅度如何,均由刑法加以规定。刑法分则没有明文规定的犯罪,不得定罪处罚。(二)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我国刑法第 4条
11、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具体体现在三个方面:1.定罪上一律平等。任何人犯罪,无论其身份、地位等如何,一律适用相同的定罪标准。2.量刑上一律平等。即犯相同的罪且有相同的犯罪情节的,应做到同罪同罚。3.行刑上一律平等。即在执行刑罚时,凡罪行相同、主观恶性相同的,处罚也相同。(三)罪责相适应原则我国刑法第 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罪责相适应的原则是指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也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罪刑相称,罚当其罪。第二节 犯罪和刑事责
12、任一、犯罪(一)犯罪的概念我国刑法第 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3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二)犯罪的基本特征1.社会危害性;2.刑事违法性;3.刑罚惩罚性。二、刑事责任(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刑事责任就是指行为人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犯罪)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刑罚)的一种应有的、体现国家对行为人否定的道德政治评
13、价的承担标准。(二)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1.定罪判刑方式,对犯罪人在作出有罪判决的同时适应刑罚。2.定罪免刑方式,确定有罪而免除刑罚处罚。是在确定行为人存在刑事责任、具备应受刑罚处罚性的基础上,进而以免除刑罚的方法解决其刑事责任问题。3.消灭处理方式,本来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和应受刑罚处罚,但由于存在法律规定的实际阻却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因而使刑事责任归于消灭,行为人不应再负刑事责任。4.转移处理方式,刑事责任的转移方式,只能对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适用。第三节 刑法的适用范围一、刑法的空间效力(一)基本含义:是指刑法在什么地域内对什么人适用。(二)基本理论:属地原则
14、、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二、对我国刑法属地原则的理解(一)任何人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都适用我国刑法。(二)我国领域具体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和法律拟制的领域以及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三)犯罪地的标准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我国的,就认为是在我国领域内犯罪。(四)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以下情况:.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特别刑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依法制定的变通或者补充,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的规定。三、对我国刑法属人原则的理解(一)凡是我国公民,即使身在国外,也
15、仍然受我国法律的保护,同时他们中有人在国外犯了罪,原则上也适用我国刑法。(二)我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的任何之罪,都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三)我国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在域外犯罪,不论其所犯之罪按刑法规定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我国都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四、对我国刑法保护原则的理解4(一)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原则上适用我国刑法。(二)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犯罪适用我国刑法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外实施了对我国国家或者公民的犯罪。.这种犯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必须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按照犯罪地
16、的法律也应受刑罚处罚。五、对我国刑法普遍原则的理解凡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罪行,不论犯罪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其罪行发生在我国领域内还是我国领域外,只要犯罪人在我国境内被发现,我国就有权行使刑事管辖权。六、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的立场,即新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刑法处罚较轻时,依照处罚较轻的新刑法处理。第四节 犯罪构成要件一、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在我国刑法理论上,通常将犯罪客体分为三种:一般客体、同类客体、直接客体。(一)犯罪的一般客体,是
17、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整体。(二)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所共同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三) 犯罪的直接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直接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个具体部分。例如,故意杀人罪所直接侵犯的是他人的生命权利。二、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我国刑法中犯罪客观方面首要的因素,是一切犯罪构成在客观方面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它在每个犯罪构成中都居于核心地位。在犯罪客观方面要件中,危害行为是必要要件,其他要件是选择要件。(一)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的危害社会行为,其表现形式可以说是多种
18、多样的。刑法理论上把形形色色的危害社会行为归纳为两种基本表现形式,即作为与不作为。1.作为,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不作为,不作为是指犯罪人不实施其依法有义务实施的行动。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包括: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行为人的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二)危害结果危害结果是指危害行为对犯罪客体即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所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危害结果是绝大多数犯罪的共同要件,对定罪量刑均有重要意义。(三)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是行为人对危
19、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四)犯罪特定的时间、地点和手段5三、犯罪主体(一)犯罪主体的概念和分类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从主体的自然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主体和单位主体。自然人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行为并且依法应承担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单位主体在我国刑法中则不具有普遍意义。刑法第 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确定了单位成为犯罪的主体,以刑法分则规定的为限。从法律
20、属性上分,犯罪主体可分为一般主体和特殊主体。凡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即可构成一般主体。特殊主体除具备一般主体要件以外,还要求具有特定的职务或者身份。(二)刑事责任能力1.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2.责任能力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凡年满 16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知识发展正常的人,都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完全责任能力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负全部的刑事责任。(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我国刑法规定,不满 14周岁的人和行
21、为时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为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人。(3)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也可称为相对有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限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我国刑法第 17条第 2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又称限定刑事责任能力、限制刑事责任能力、部分刑事责任能力,是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中间状态。指因年龄、精神状态、生理功能方面的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
22、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我国刑法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单位犯罪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为本单位整体利益而实施的刑法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是以双罚制为主单罚制为辅。所谓双罚制是指既处罚单位,又处罚相关的自然人。四、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
23、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犯罪的目的和动机。罪过形式是指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犯罪中的罪过是行为人认识因素和意志因素的统一。(一)犯罪的故意犯罪的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6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1.直接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2.间接故意犯罪的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犯罪的间接故意通常存在下列三种情况:.为了实现某一犯罪的意图,而放任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为了实现一个非犯罪的意图,而放任了危害
24、结果的发生。.不明确追求具体后果,而在情绪冲动中不计后果地实施危害行为,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二)犯罪过失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1.过于自信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2.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三)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犯罪目的,是指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
25、度。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起因。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存在犯罪目的和动机,间接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则没有。(四)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1.法律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刑法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法律认识错误包括:(1)假想的犯罪。行为不构成犯罪,则误认为构成犯罪;(2)假想的不犯罪。行为构成犯罪,则误认为不构成犯罪;(3)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产生误解。法律认识错误不影响定罪量刑。2.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事实认识错误包括:(1)客体的错误。即行为人意图侵犯一种客体,而实际上侵犯了另
26、一种客体。客体的错误可能影响罪名确定。 (2)对象的错误。 (3)行为性质的错误。如假想防卫或者不知是赃物而收购、销售等。 (4)工具的错误。行为人误用不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工具。 (5)因果关系的错误。第五节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一、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通过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所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一)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性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本来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的属于假想防卫,应成7立过失犯罪或者意外事件。2.正当防卫的
27、时间条件。是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不符合时间条件的分别成立事前防卫或者事后防卫。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防卫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出于侵害的目的,以故意挑拨、引诱等方法促使对方进行不法侵害,尔后借口实施防卫行为的 ,属于挑拨防卫,不以正当防卫论。出于侵害对方的非法目的而发生的相互斗殴,不属于正当防卫。但非法侵害的一方已经完全放弃了侵害,另一方仍穷追不舍,继续加害的,放弃侵害的一方在这种情况下反击可以成立正当防卫。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是指正当
28、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二)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防卫过当,是指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防卫过当是一种犯罪行为,其罪过形式包括间接故意和过失。对于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紧急避险(一)紧急避险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所采用的损害另一较小合法权益而保全较大合法权益的行为。(二)紧急避险成立的条件1.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是为了保护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的侵害。2.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必须是存在需要避免的危险的情况。危险的主要来源有四种:不法侵害行为;自然
29、灾害;动物的侵袭;人的生理疾患。3.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是指危险正在发生。4.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只能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5.紧急避险的可行性条件。紧急避险只能出于迫不得已,除了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外,不可能用其他方法来保全另一合法权益的情形。6.急避险的限度条件。避险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不得大于所保护的利益。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必要限度”的标准是:通常人身权大于财产权;在人身权中,生命权是最高权利;在财产权中,价值大的大于价值小的;当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不能两全时,根据权益的性质、内容而定,并非公共利益永远高于个人利益。(三)紧急避险的例外限制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为了避免本人遭受的危险,不适用于职务
30、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第六节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一、犯罪预备(一)概念是指已经开始实施预备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实行犯罪的犯罪形态。(二)成立条件1.已经开始实施犯罪预备行为。仅仅表达犯罪意图的行为本身不是预备行为,只是犯意表示。82.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行为。二、犯罪未遂(一)概念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成犯罪的停止形态。(二)成立条件1.已经着手实行行为。2.未能达到既遂。3.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达到既遂。三、犯罪中止(一)概念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所形成的一种犯罪形态。(二)成立条件
31、1.时间性。2.自动性。3.有效性。4.彻底性。四、 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第七节 共同犯罪一、概念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特征(一)共同犯罪的主体条件,必须二人以上。这里的二人可以是自然人与单位相互之间的组合。(二)共同犯罪的客观条件是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三)共同犯罪的主观条件,共同犯罪人之间必须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三、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我国将共同犯罪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思考题:1.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2.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及共同犯罪人的种类。3.各种犯罪停止形态的成立条件及彼此间的异同。4.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5
32、.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6.刑法中错误的种类和具体表现。9第二章 刑罚概说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刑罚的概念、目的,掌握刑罚的种类。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和目的一、刑罚的概念刑罚是统治阶级用来惩罚犯罪的一种强制方法。二、刑罚的目的我国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具体表现为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两方面。(一)特殊预防特殊预防是指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和执行刑罚,预防其再次犯罪。(二)一般预防一般预防是指国家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刑罚,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第二节 刑罚的种类一、主刑主刑又称基本刑,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
33、两个或两个以上主刑。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一)管制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管束和群众监督改造的刑罚方法。管制的期限为 3个月以上 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折抵刑期 2日。(二)拘役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就近实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 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能超过 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日折抵刑期 1日。(三)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
34、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的期限为 6个月以上 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有期徒刑可以超过 15年,但最高不能超过 20年。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在死刑缓期期间,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 年期满后,减为 15年以上 2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式立功表现,也可减为 18年以上 20年以下有期徒刑。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 1日折抵刑期 1日。(四)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和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主要适用于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放火、决水、爆炸、投毒、
35、抢劫、强奸、贩毒、走私、贪污、受贿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在刑罚执行一定期限后,可以减刑或假释,在国家发布特赦令的情况下,符合特赦条件的,也10可以被特赦释放。(五)死刑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 2年执行。二、附加刑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能独立适用,又能附加适用。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罚金:罚金是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犯罪的单位
36、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处罚方法。思考题:1. 我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和附加刑的种类有哪些?2. 管制、拘役的期限是多少?11第二部分 刑事诉讼法第一章 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的概念。第一节 刑事诉讼刑事诉讼的概念刑事诉讼是公安、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活动,即公安、司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揭露犯罪、证实犯罪
37、和惩罚犯罪分子的活动。 第二节 刑事诉讼法的概念和内容一、刑事诉讼法的概念 刑事诉讼法是国家的统治阶级按照自己的意志制定的有关刑事诉讼程序的规范的总称。二、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 )是 1979年 7月 1日由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7 月 7日公布,1980 年 1月 1日起实行的。1996 年3月 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 ,对其进行第一次修正,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于 1997年 1月 1日起施行。2012年 3月 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的决定
38、,进行第二次修正,于 2013年 1月 1日实施。主要内容是: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三章回避;第四章辩护与代理;第五章证据;第六章强制措施;第七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八章期间、送达;第九章其他规定。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第一章立案;第二章侦查(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第三节询问证人,第四节勘验、检查,第五节搜查,第六节查封、扣押物证、书证,第七节鉴定,第八节技术侦查措施,第九节通缉,第十节侦查终结,第十一节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 ;第三章提起公诉。第三编审判。第一章审判组织;第二章第一审程序(第一节公诉案件,第二节自诉案件,第三节简易程序)
39、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四编执行。第五编特别程序。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第三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第四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在第五编之后是附则。思考题:1.什么是刑事诉讼法?2.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包括哪些?12第二章 诉讼参与人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诉讼参与人、当事人的概念、范围。掌握 鉴定人的概念、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掌握 应当回避的情形和适用程序。第一节 诉讼参与人的概念诉讼参与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享有一定诉讼权利,负有一定诉讼义务的除国家专门机关工作人
40、员以外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06条第 4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第二节 当事人当事人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执行控诉或辩护职能,并且与案件结局有直接利害关系,对刑事诉讼进程具有较大影响的诉讼参与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 106条第 2项的规定,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自诉人、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诉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第三节 鉴定人 一、鉴定人的概念 鉴定人是受公安、司法机关聘请或指派,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技能对案件中的某些专门性问题提出书面鉴定意见的诉讼参与人。鉴定人在诉讼中不承担独立的诉讼职
41、能,其参加诉讼的目的,旨在为诉讼各方提供证据材料,或者为诉讼的顺利进行提供服务和帮助,是与案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在刑事诉讼中属于当事人之外的其他诉讼参与人。 二、鉴定人的权利 (一) 有权了解为正确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有关案件情况;(二) 同一专门性问题由两个以上鉴定人鉴定时,有权共同写出一个鉴定意见,也有权分别写出各自的鉴定意见; (三) 有权要求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有权根据鉴定结果重新提供鉴定意见。 三、鉴定人的义务 (一) 鉴定人有义务出席法庭,并有义务回答有关人员依法提出的问题; (二) 鉴定人必须客观全面地反映鉴定过程和结果,不得隐瞒或编造假情况,如果故意提供虚假鉴定,应当负法律责任
42、。 四、鉴定人的回避 (一) 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不能同案件有利害关系。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担任过本案的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以及充当过本案证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同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或接受其请客送礼的,应当回避,不能担任本案的鉴定人。(二) 鉴定人回避的程序1.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对鉴定人提出回避要求;鉴定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认为自己不应当参与本案处理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请求;对于具有法定应当回避情形的人员,即使本人并未自动提出回避请求,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13护人、诉讼代理人也并
43、未申请要求他们回避,有权决定回避的个人和组织发现后,也应进行审查并做出应否回避的决定。2.鉴定人的回避,应当根据其所处诉讼阶段等具体情况,分别由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思考题:1.我国刑事诉讼中诉讼参与人的范围。2.我国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范围。3.什么是鉴定人?鉴定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4.鉴定人应当回避的情形和适用程序。 14第三章 证据学习目的和要求:了解证据的概念和种类。掌握物证;书证;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证据的概念、特点和作用。了解 证据的分类及其适用规则。掌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
44、干问题的规定等的具体内容。第一节 证据的概念和种类一、证据的概念刑事诉讼法第 48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二、证据的种类证据的种类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第二节 法定的证据种类 一、物证、书证 (一) 物证 物证是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的物品或物质痕迹。 (二) 书证 书证是以其记载或表达的思想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材料和其他载体。 二、鉴定意见 (一) 鉴定意见的概念 鉴定意见是鉴定人受公安、司法机关的指派或聘
45、请,就案件的某些专门性问题鉴定后制作的书面意见。 (二) 鉴定的种类 1.法医鉴定,如确定人身伤害情况和死亡原因等; 2.司法精神病鉴定,如确定被告人、证人、被害人的精神状态等; 3.刑事技术鉴定,如确定脚印、指纹、文件和弹道的同一性等; 4.其他技术鉴定,如确定生产事故的原因和后果等。 三、勘验、检查笔录 (一)勘验、检查笔录的概念勘验、检查笔录是侦查人员依法对同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等进行勘验15或检查的情况的记载,是固定勘验、检查内容的文字形式。(二) 勘验、检查笔录的作用 1.判断事件是否为犯罪案件; 2.判断犯罪的时间、地点、作案人数、使用工具、作案的方法; 3.对照、审查
46、其他证据是否真实。 四、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是储存在磁带等物质载体中、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音响、图像资料。第三节 理论上的证据分类一、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一)划分依据:根据证据的来源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二)特点及应用一般来说,原始证据比传来证据更可靠。但是,通过传来证据往往可以发现原始证据,可以判断、检验原始证据的真实可靠及其完整程度,特别是在没有原始证据的情况下,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依靠传来证据也可定案。在刑事诉讼中,应尽量收集原始证据;如果使用传来证据,应收集离原始证据最近的传来证据。 二、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
47、由于言词证据和实物证据的范围、特点不同,其作用和对其审查判断的内容、方式也就有所不同。三、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一)划分依据:根据证据的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二)范围物证、鉴定意见和勘验检查笔录属于间接证据。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视听资料属于直接证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一般是直接证据。(三)特点及应用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各有特点,并无优劣之分。关键在于运用得当,取长补短。在认定案件事实时,一般来说以直接证据为主,间接证据为辅。在没有直接证据,只有间接证据时,运用间接证据定案必须遵循以下规则:每个间接证据都必须确实可靠;
48、每个间接证据同案情之间都必须有某种客观联系;间接证据之间必须协调一致;综合分析间接证据后所得出的结论只能是一个。四、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根据证据证据的证明作用不同,可以将证据划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也可称之为攻击证据和防御证据。将证据划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意义在于有利于全面收集证据,防止片面性;有利于明确两类证据的不同适用标准。第四节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一、非法证据的范围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不符合法定程序收集的,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物证、书证。二、非法证据的排除(一)经依法确认的
49、非法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16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二)人民检察院接到报案、控告、举报或者发现侦查人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对于确有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提出纠正意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依法予以排除。申请排除以非法方法收集的证据的,应当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四)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明证据收集的合法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提请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有关侦查人员或者其他人员也可以要求出庭说明情况。经人民法院通知,有关人员应当出庭。(五)对于经过法庭审理,确认或者不能排除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对有关证据应当予以排除。第五节 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若干问题一、办理死刑案件的基本要求(一)办理死刑案件,必须严格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切实做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