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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调度系统管理试行办法.doc

上传人:hskm5268 文档编号:7803123 上传时间:2019-05-26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35.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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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宣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使用暂行规定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提高宣城市区出租汽车客运行业服务质量与管理水平,有效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增加出租汽车防盗防抢安全保障措施,逐步实施定点调车,降低出租汽车空驶率,充分发挥出租汽车信息化调度服务系统功能与作用,根据交通运输部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 关于宣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建设方案的批复和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要求,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宣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服务系统)由各级管理调度服务平台、出租汽车企业二级服务平台、车载终端系统(安装在出租汽车车载终端由 LED 顶灯屏组合、摄像头

2、、天线、线缆、报警按钮、定位主机、信息调度屏、电子服务评价器等集成的设备)构成,具有监控调度、紧急报警、叫车服务等功能的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第三条 全市出租汽车应当按照规定安装符合要求的车载终端系统。第四条 凡在宣城市区从事出租汽车客运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 ,出租汽车驾驶员、乘客,以及为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提供车载终端系统设备和服务的运营商(以下简称运营商) ,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五条 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对宣城市出租汽车调度服务工作的管理、监督与考核。第六条 运营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必须严格履行与运管机构签订的合同。接受市运管局对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3、运营的监督和协调。(二)提供符合交通运输部城市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试点工程总体业务功能要求的出租汽车车载终端、机房等相关设备。(三)保证车载终端系统所采集的影像和数据资料的安全、准确。未经运管机构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查询或采集车载终端系统数据。(四)每日抽查市区出租车安全运营、车载终端使用、从业人员核对等情况,抽查车辆数不得少于市区出租车总数的 10%。次月 5日前将上月所采集的数据报运管机构。(五)按规定对车载终端系统进行技术检测及日常维护,设立维修服务场所,配备专职维护人员及时为出租汽车安装和维修出租车信息化车载终端等相关设备,保障系统正常运行,在出租汽车的车载终端系统发生故障时应

4、召回并解决。(六)车载终端系统发生非人为损坏故障的,应及时予以免费维修;人为损坏故障的,按公示标准收取相应维修费用。系统各部件及维修工时价格应在维修场所进行公示。(七)出租汽车信息调度服务由主城区逐步向边远地区推进。在试运行期间,先开展对宣城市主城区调度业务。(八)调度服务中心人员实行 24 小时服务,负责 96333 电话值班和出租汽车的调度服务、车辆报警处理工作。信息调度服务中心话务员在接到乘客电话后,根据乘客所在位置查找附近最近的空驶出租车,并提供调度服务。(九)指导协助出租汽车企业建立二级监控管理平台,并为出租汽车企业免费提供二级平台软件及使用培训。(十)依法在出租汽车及 LED 屏幕

5、发布广告、信息,并报运管机构备案;公益广告发布内容需运管机构签发。第七条 出租汽车客运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符合信息化调度服务系统标准的二级监管平台,向社会公布服务热线。(二)建立健全企业二级监管平台管理制度、台帐,有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三)设定监控岗位,确定专人 24 小时值班,及时接受调度服务中心的指令,并按要求开展工作。(四)不得泄露信息化车载终端所采集的相关数据和影像资料。(五)按规定开展车载终端系统的例查工作,指导和督促本企业驾驶员正确使用和维护车载终端设备,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六)配合运营商做好车载终端系统故障出租汽车的召回维修工作。(七)不得利用信息化车载终

6、端发布违法违规信息。第八条 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在上岗前应当申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电子服务证(以下简称电子服务卡) 。营运时,应在车载终端设备上使用电子服务卡。电子服务卡限驾驶员本人使用,应妥善保管,不得出借、转让、涂改、伪造。因故变更驾驶员或原卡丢失、损坏的应及时重新申领或补办。(二)应确保出租车信息系统车载终端设备的正常运行,保持设备的完好。发现设备出现故障或接到故障维修通知的,应在 24 小时内到指定维修场所修理。(三)不得遮挡摄像头和服务评价器、调度屏等相关实施设备。不得故意破坏或擅自拆卸、维修、改造车载终端系统,对擅自改变设备结构的将责令恢复并停运学习。因人为造

7、成的损坏而产生的费用,一律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四)为保障及时处警,车载终端紧急报警装置仅限于出租汽车营运期间遭遇抢劫、杀人、涉枪(管制刀具) 、涉爆等突发性恶性暴力犯罪的紧急情况时使用。交通事故、驾乘间一般纠纷等非紧急情况,不得使用车载紧急报警装置,不慎碰触到后应及时向出租车信息调度中心报告解除报警。对人为恶意报警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追究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责任。(五)出租汽车驾驶员要服从调度服务中心的调度,无特殊情况不得拒绝。接受调度后,不得再载其他乘客,直接赶往约定地点接送已约定的乘客。驾驶员已承接电召服务中心下达的预约运送业务,又故意违约不提供服务构成拒载行为的,将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

8、资格管理规定 、 安徽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有关条款进行处罚。(六)调度预约地和送达地均在城区的,驾驶员需按计价器显示的金额收取乘客运费;若预约地或送达地不在城区的,可在接受预约时于乘客协商运价,但协商运价不得超越打表里程计价的金额,乘客上车后需将空车牌倒下。(七)出租车信息化车载终端相关设施设备的完好情况将纳入车辆营运年度审验内容,出租车信息化调度服务系统的使用执行情况纳入出租汽车驾驶员的考核内容。第九条 乘客在拨打调度电话后达成预约协定的,要讲求信誉,接受约定车辆的出租送达服务,应当文明乘车,不得破坏车载终端设施设备。并支付电招服务费和运费。 调度信息将其输入“不守信用乘客黑名单” ,第十

9、条 如果乘客失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及时报告调度服务中心,经核实乘客电召失约事实成立的,其用于召车的电话号码将列入电召失信黑名单,日后不再接受其电话叫车调度服务。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宣城市出租汽车客运企业信用考核试行办法予以计分:(一)未建立出租汽车二级监管平台,扣 60 分;(二)未按规定安装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的,扣 60 分。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宣城市出租汽车驾驶员质量考核评分标准予以计分:(一) 、承接电召服务后故意违约的,一次扣 10 分。(二) 、擅自拆除、改装或故意破坏出租汽车车载终端设备的,一次扣 5 分。(三) 、接到车载终端设备故障维护通知后,24 小时内未到指定维修点修理的,一次扣 5 分。(四) 、故意遮挡、沾污车载摄像头的,一次扣 3 分。(五) 、非紧急情况下,故意使用车载终端设备报警的,一次扣 5 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 2013 年 6 月 30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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