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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应否属夫妻共同财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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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http:/ 婚前房产婚后增值应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小红和丈夫刘根结婚前,刘根在某都市村庄有一栋房子。婚后,该房出租,每年收取租金数万元,近年房价大涨,该房屋增值近百万元。据说都市村庄的房子马上要拆迁了,按同等面积分给新房,价值更高。现在,二人因感情破裂准备离婚,小红主张该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出租所得和房屋的增值,属共同收益,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可刘根不同意,他认为房屋所得租金及增值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小红的要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吗?说法一房屋的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韩群长(唐河县人民法院法官):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

2、,离婚时分割财产,夫或妻婚前一方个人拥有的房产婚后增值部分如何分割还是空白,具体做法是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本案中,小红和丈夫刘根结婚前,刘根在某都市村庄所有的一栋房子婚后自然增值及房屋出租所得的租金,不是生产经营所得,应属于丈夫刘根一方的个人财产,小红主张该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出租所得和房屋的增值,属共同收益,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法律不能支持。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http:/ 说法二出租该房屋所得的租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正方-王克慧(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

3、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我个人认为,丈夫刘根以该房屋作为投资而出租,每年所得的数万元租金应属于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应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若小红和刘根离婚,主张按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该房屋每年所得的租金,是完全可以获得法律支持的。反方-魏玮(郑州大学研究生):应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一方在婚前的财产为夫妻的个人财产。至于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增值是否应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我个人认为不应一概而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http:/ 论,而应根据具体的情况分别处理。夫妻一方对于他方婚前财产的

4、增值,如果在婚后完全没有付出且无因果联系的,可以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一方在婚后也有所付出,与增值存在因果联系,则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本案属于第一种情况。房屋为刘根的婚前个人财产,小红与房屋增值之间不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且未付出过金钱或劳动,所以房屋增值应属于丈夫刘根所有,而非共同财产。婚前财产约定 红地毯前的博弈中国婚姻法修正案确立了对婚姻财产约定的法律效力。有了立法支持,签订婚前财产协议的人数日益增多。有的甚至规定,主动提出离婚一方要给予对方数百万甚至上千万高额赔偿。本文所介绍的两起涉及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婚案件,其焦点集中在看似“不公平”的财产分割条款是否有效上。在婚姻关系破裂时

5、,怎样才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权利?希望两位律师的分析对广大读者会有所启示。编者丈夫巨额房产判归妻子张江(男,化名)与刘丽(女,化名)在婚前签订了一协议。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http:/ 协议内容如下:1.张江在婚前有一套住房,价值 100万元左右,尚有贷款约 40万元。该房贷款由张江婚后继续偿还,并供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2.张江每月工资 8000元,需用于共同生活,并交由刘丽统一管理和支配,刘丽每月给张江工资数额的 20%用于张江的日常开销和人际交往。3.双方应不离不弃,任何一方向对方提出离婚,都要承担赔偿责任。(1)若张江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第一,张江婚前的房

6、产归刘丽所有,张江还需要继续支付该房的剩余贷款;第二,张江离婚后向刘丽支付生活费,数额为张江月工资收入的 70%;第三,张江在离婚时向刘丽支付赔偿金 5万元;(2)若刘丽违约提出离婚,则需要:第一,刘丽无条件搬出张江的住房,该住房仍归张江所有,贷款由其偿还;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http:/ 第二,刘丽无需得到经济补偿金;第三,即使刘丽提出离婚,张江仍需向刘丽支付家用电器、家具折价款 4万元。没想到,婚后三个月双方即出现矛盾。张江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刘丽解除婚姻关系,并主张婚前签订的协议违背公平原则,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财产处分约定,应予撤销,在庭审中不同意按照婚前

7、协议履行。而刘丽则辩称,双方虽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婚前协议为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现张江提出离婚,应按协议履行。法院判决如下:该房产应为张江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张江提出离婚,应按婚前协议约定履行,将该房产过户给刘丽,由张江负责偿还未付的银行贷款;张江每月向刘丽支付其月工资收入的 70%,并在离婚判决生效后的七日内,向刘丽支付 5万元赔偿金。一审判决后,张江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http:/ 双方“协议”中对婚前财产的约定属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因此,张江向刘丽提出离婚时,应向刘丽支付赔偿金 5万元;张江承诺离婚将自己的房产归刘丽所有,应

8、予支持,但剩余贷款,应由刘丽支付。由张江继续偿还房屋未付贷款的约定违背公平原则,在刘丽将全部贷款清偿后,双方办理房屋产权的过户手续;离婚后张江向刘丽支付每月工资 70%的条款,因违反公平原则,法院予以撤销。房产未过户协议无效黄某(夫)与白某(妻)于 2003年 12月登记结婚。结婚登记前,双方签署一个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1.男方自愿将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位于北京市某小区房产的 50%产权赠与女方;2.在婚姻期间,女方无原则过错,而男方执意通过法律途径强制离婚而造成事实上的婚姻破裂,男方弥补女方因结婚而花费的包括装修房屋、购买家具家电的所有费用共计 15万元。同时男方将其享有住房的 50%产

9、权赔付给女方,即离婚后该房所有权完全归女方所有。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http:/ 2005 年 7月,黄某因故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1.准予原、被告离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白某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强调要按照双方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取得房产的所有权。黄某称该婚前协议不是其本人真实意愿表示,不予认可。法院经查,双方结婚登记后,并未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一审法院判决:1.婚前协议系双方亲笔签名,黄某无法举证其是受欺诈、胁迫所签的协议,对该协议无效的主张不予支持。2.双方结婚登记后,未办理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 50%所有权并未发生变更,仍为原告黄某所有。3

10、.关于该房产另一半产权离婚时归属及结婚花费的赔付条款,系对黄某离婚自由的限制,且白某无证据证明黄某具有法定重大过错,该约定无效,缺乏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法院认定的其他婚后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分割。该房产仍归黄某所有。一审判决后,白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如下: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中国第一法律门户网站 http:/ 1.该婚前协议合法有效;2.关于房产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转移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故该条款实为赠与合同,虽已成立但并未生效,原审判决正确;3.关于该协议中男方离婚时给付女方约定的损失条款,因该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且合法有效,现黄某起诉要求离婚且女方并无原则性过错,黄某应依据协议给付 15万元。原审法院认为“限制离婚自由”欠妥。黄某应依据协议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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