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宣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文件造价200810 号关于建设工程材料风险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自 2007 年以来,建设工程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部分建设工程材料价格的上涨幅度已超出了承包方能够预测的范围。为合理分担材料价格波动过大风险费用,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保证工程顺利实施,根据省造价总站造计函20087 号文件,结合宣城市实际情况,现对全市建设工程材料风险费用的计算作如下规定:一、新开工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应考虑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过大风险费用,具体计算办法可按以下第二条规定进行约定。二、招标文件或合同中对材料风险费用计算办法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调整。1、材种范围:单项
2、材料费占该工程总材料费 10以上的材料(包括10);2、投标价格(A):投标人在工程投标中的材料报价;3、变动价格(B):施工期间各月信息价或承、发包双方确认价格的加权平均值;4、基期价格(C):工程招标当月宣城市建设工程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发布的价格;5、调整幅度(D): 单价在 1000 元以内(含 1000 元)材料(信息价):变动价格(B)与基期价格(C)发生10以内变动部分不予调整(包括 10)。变动价格(B)与基期价格(C)发生10以外变动部分予以调整。单价在 1000 元以上的材料(信息价):变动价格(B)与基期价格(C)发生5以内变动部分不予调整(包括 5)。变动价格(B)与基期价
3、格(C)发生5以外变动部分予以调整。发生变动的调增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调减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6、结算价格(E):材料结算价格 EA+(CD)7、材料风险费用(F): F=E-A (合计)三、采用固定合同价格的,但未考虑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过大风险费用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可参照上述计算办法协商解决,并签定补充合同,调整计算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波动过大风险费用。 四、以上材料风险费用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不再调整。五、本通知由宣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负责解释。附:关于对建材风险费用问题请示的函复(省造价总站造计函20087 号) 二八年三月二十日 抄:省造价总站、市建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招标办、各县、市、区建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