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把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一般构成要件,有助于准确理解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共同特征,而且还有利于加深对各种具体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为正确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提供必要的理论指导。A 行为主体为经营者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2 条第 3 款的定义“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和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可见反不正当竞争法界定的主体仅三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在判断一个主体是否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主体时,应当以是否从事经营活动为标准。上述三类主体应该做广义的理解,因为不仅合法的经营者从事经营活动,而且非法的主体或者有资格但是越权的主体或者是禁止从事经营的主体事实上
2、从事了经营活动的均应当认定为“经营者”。 1.一般主体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36 条的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我国的法人有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品生产和经营活动的法人。机关法人是国家机关,包括党的机关、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这些法人不以营利为目的,所以不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体。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一般不以营利为目的,但是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法规登记以后即可以从事营利活动。 “其他经济组织”,是指以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为主要宗旨,合法成立,具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但
3、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 自然人在市场活动中的基本作用是作为消费者参与商品交换关系,但是并不排除其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充当经营者的角色,从事营利性活动。 2.特殊主体 包括非法经营主体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B 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第二个构成要件为经营者在客观上实施了不正当竞争行为。竞争,通常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上有意识地开展竞赛和争夺消费者的行动。“不正当”则具有较大的主观判断性。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章则界定了相应的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C 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指的是其他经营者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和利益。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间还应当
4、存在因果关系。D 主观过错。根据我国民法的一般原理,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当以过错为要件。因此,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者应当具有主观的过错。但是,受害的经营者要证明对方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往往比较困难。如果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但是却不能证明对方的过错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是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的。因此,应当对经营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采取过错推定的原则,以便利受害的经营者与不正当竞争行为作斗争。2 简述税收与税法的关系。答:税法与税收存在着密切的联系,表现在:税收活动必须严格依税法的规定进行,税法是税收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在现代法治国家,税收与税法是一一对应的,税收必须以税法为其依据和保障,而
5、税法又必须以保障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为其存在的理由和依据。此外,税法与税收亦有区别。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属于经济基础范畴;而税法则是一种法律制度,属于上层建筑范畴。国家和社会对税收收入与税收活动的客观需要。决定了与税收相对应的税法的存在;而税法则对税收活动的有序进行和税收目的的有效实现具有极为重要的反作用。3 所谓“ 回扣“ 是指经营者在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中, 采用隐蔽方式, 暗中给予或收受财物或其他利益的违法行为 “ 折扣“ 则是指经营者之间在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中, 以明示, 可查方式, 在成交价内经营者一方给予对方以一定的减让或使对方在一定期限内早日偿还货款而给予的一种扣减金额 “
6、 佣金“ 指经营者在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中, 经营者和中间人均以明示, 可查方式, 经营者给予中间人的报酬 “ 折扣“ , “ 佣金“ 与“ 回扣“ 的区别区下:一是目的不同 “ 折扣“ , “ 佣金“ 以取得正当利益为目的, 是商业惯例中的一种重要手段; “ 回扣“ 则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 往往是为了推销或提供滞销, 伪劣, 质低的商品或服务二是方式不同 “ 折扣“ , “ 佣金“ 以明示方式进行, 给予和接受双方均须如实入帐; “ 回扣“ 则以秘密方式, 在帐外暗中给予和收受三是法律后果不同 “ 折扣“ , “ 佣金“ 是合法的, 正当的竞争行为 因而, 对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繁荣有巨大的
7、推动作用; “ 回扣“ 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 破坏了市场交易的正常秩序 因此, 法律规定“ 回扣“ 是行贿, 受贿的违法行为4 (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3)仿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仿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6)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以上说明,侵犯、乱用、伪造他人注册
8、商标标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将予以依法处理。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犯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 经济法就是以社会为本位,通过国家、社会团体和市场将有限经济利益和稀缺经济资源合理地分配,以营造一个平衡和谐的社会经济环境,最终实现社会整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独立部门法律体系。经济法是独立的法的部门,因为他的调整对象有特定的范围,他只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而且其调整对象同其他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是可以分开的。 经济法是一个重要的
9、法的部门,它所具有的重大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2、引导、推进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 3、扩大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和合作; 4、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经济法案例分析 问题标题:经济法案例分析问题描述:2006 年 3 月 20 日,上海的甲公司与北京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购买 1000 吨化工原料,总价款为 200 万元;乙公司在合同签订后 1 个月内交货,甲公司在验货后 7 日内付款。双方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点。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以其办公用房作抵押向丙银行借款 200 万元,并办理了
10、抵押登记手续。由于办公用房的价值仅为 100 万元,甲公司又请求丁公司为该笔借款提供了保证担保。丙银行与丁公司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但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 4 月 10 日,乙公司准备通过铁路运输部门发货时,甲公司的竞争对手告知乙公司,甲公司经营状况不佳,将要破产。乙公司随即暂停了货物发运,并电告甲公司暂停发货的原因,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告知乙公司:本公司经营正常,货款已经备齐,乙公司应尽快履行合同,否则将追究违约责任。但乙公司坚持要求甲公司提供担保。甲公司急需这批货物,只好按照乙公司的要求,提供了银行保函。5 月 25 日,乙公司收到银行保
11、函,当日向铁路运输部门支付了运费并发货。货物在运输途中,遇泥石流灾害全部灭失。 借款合同到期后,甲公司没有偿还丙银行的借款本息。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1)乙公司暂停发货是否有法律依据?并说明理由。 (2) 在买卖合同履行地点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应当如何交付标的物? (3)货物灭失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并说明理由。 (4)铁路运输部门是否应当依据运输合同承担违约责任 ?乙公司可否要求铁路运输门返还运费?并分别说明理由。 (5)丁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还是一般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 (6)丁公司的保证期间为多长?并说明理由。 (7)丙银行可否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 200 万元的
12、保证责任?并说明理由。满意答案:(1)乙公司可以根据不安抗辩权暂停发货(2)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所以应当在乙公司所在地履行交货。 (3)由甲公司承担损失,因为货物已经由乙公司交甲公司,根据风险转移规则,风险自交付时转移。 (4)铁路部门不承担违约责任,因为不可抗力;但依不可抗力免责的铁路部门不能主张运费,所以乙公司可以主张返还运费。 (5)在约定不明时,丁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至借款本息还清时为止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两年。 (7)丙银行可直接要求丁公司承担 200 万元保证责任,因为丁公司承担的是连带保证责任,不享有先诉抗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