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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技术规范及试验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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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基準一、為規範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四條第三項規定之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特訂定本基準。二、本基準所稱液化石油氣容器(以下簡稱容器)係指供家庭或營業場所使用,其容量為二公斤、四公斤、十公斤、十六公斤、十八公斤、二十公斤及五十公斤,使用溫度在 40以下,並以電弧或自動熔接其瓶身、護圈及鋼裙者。三、容器構造應符合下列規定:(一)瓶身:構成容器瓶身之鋼板不得超出3塊。但內容物之重量為20公斤以下者,可採2塊式製造。以3塊鋼板構成之容器瓶身,其上下端板如採用2:1橢圓型者熔接處應在容器平行度以下,其距離應在該容器端板厚度2倍以上(如圖1) ,以2塊鋼

2、板構成之容器瓶身,其熔接處則在中腹(如圖2) 。t圖 1 圖 2 註:t 為端板厚度(二)容器護圈:容器開關之護圈對於外部撞擊時使閥本體不致有直接影響之構造,即容器自高1公尺處摔落時,具有防止因撞擊而導致液化石油氣洩漏或損及閥及其他零件等之功能。其形狀尺度如表1及圖3。另50公斤單口基容器應裝置容器開關護蓋或護圈,惟如裝有護蓋者,護蓋之高度,不得高於護圈之高度。容器開關之護蓋,應對於外部之撞擊使閥本體不致有直接影響之構造,即容器自1公尺處摔落時,具有防止2因撞擊而導致液化石油氣洩漏或損及其他零件之功能,其主要部分尺度應按照圖4及表2之規定,護蓋兩側應有3cm2以上通風孔。3圖 4 護蓋或護圈示

3、意圖表 2 開關護蓋之主要部分尺度單位:mmL1(約) d3(約) D 每吋牙數 L160 90 80 11 20註:螺紋為中華民國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495 韋氏管子螺紋之右轉螺紋。 (三)容器口基:口基應符合表3、表4、表5、圖5及圖6之規定。表 3 容器口基之尺度單位:mm尺度適用容器d1 d2(約) tt 部分每吋牙數t 部分錐度V1 20.0 17.7 20.0 14 3/262 公斤容器 V2 28.0 25.2 24.0 14 3/264、10、16、18、20 及 50 公斤(單口基、雙口基)容器28.0 25.2 24.0 14 3/26備考:t 部分螺紋應為角度 5

4、5 度之右轉圓頂三角螺紋(H=0.640327P,r=0.137278P)沿心軸而對心軸直角。L 部分螺紋應為 CNS495 韋氏管子螺紋之右轉螺紋。tdD亦 可 單 面 熔 接(電 弧 熔 接 型 )12圖 5 口基之形狀4表 4 口基部之尺度容器之規格 配裝閥之代 號 d1(mm) (mm) 每吋之牙數 推拔V1 20 +220 02 公斤 V2 28 +424 04、10、16、18、20 及 50 公斤(單口基、雙口基)V2 28 +424 014 3/26備考:1.螺紋為右轉螺紋。2.螺紋形狀為 550圓頂三角型,對軸成直角,螺距亦與軸線平行測量為準。3.口基部螺紋尺度如圖 6 所示

5、。圖 6 口基部螺紋表 5 口基部螺紋之尺度 單位:mm螺紋種類 基準徑適用之氣體閥基部代號每吋之牙數螺距P螺紋高H牙底圓角 r 外徑 d 有效徑 d1 牙底徑 d2LPG 用 V1 14 1.8143 1.162 0.25 20.000 18.838 17.676LPG 用 V2 14 1.8143 1.162 0.25 28.000 26.838 25.6765(四)容器鋼裙:容器底部應有鋼裙,鋼裙對於容器及其內容物之處理或搬運必須具有充分強度,其形狀尺度如表1及圖7之規定。圖 7 鋼裙形狀四、容器材質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液化石油氣容器瓶身之材料,應以平爐或電氣爐煉製之品質均質鋼料,並使

6、用下列各該列舉之材料或具同等以上性能之材料。1、CNS2947焊接結構用軋鋼料 (以SM400A、SM400B、SM400C、SM490A、SM490B、SM490C、SM490YA、SM490YB、SM520B、SM520C及SM570為限) 。2、CNS4273高壓瓦斯容器用鋼板、鋼片及鋼帶 (以SG255、SG295、SG325及SG365為限) 。(二)製作液化石油氣容器之鋼裙及護圈材料,其材質應使用鋼料。(三)製作液化石油氣容器之開關護蓋材料,應為可鍛鑄鐵或具有同等以上物理性能之鋼料。(四)製作液化石油氣容器及其配件,如有縫隙、裂紋、鱗疊或其他各種具有損害性之瑕疵者,均不得使用。五、

7、 容器性能之技術規範及試驗方法 應符合下列規定:6(一) 液化石油氣容器之設計91011(二) 製作時注意事項:、製作容器之鋼板在裁切以前,應確認其尺度、數量及鍊製出廠編號或裁切試樣時之編號與材料試驗表之記號相符。、以同一材料試驗表同時承製之一批容器,用同一製作過程製作多數容器時,在製造過程中裁切成行之材料,其裁切方式應敘明以供查考。、鋼板之裁切應使其裁切面平滑。、裁切之鋼板,其尺度與形狀必須符合圖樣,邊緣須均整平齊,不得堆聚切渣或垢屑。、瓶身鋼板須使用輥壓機或適當方法輥壓成形,不得以可能損及容器或改變鋼板物理性能之工作方法進行之。、瓶身鋼板邊緣之輥壓彎工作,如用錘擊方法施行時,輥壓成形後之鋼

8、板必須將其錘擊部分切除之。、瓶身上下端板部分必須使用油壓機壓製成形,不得採用錘擊方法成形。使用油壓機壓製端板亦不得以可能損及鋼板或改變鋼板物理性能之工作方法進行之。、輥壓成形或加壓成形之瓶身,如有裂紋或皺紋應廢棄不用。、輥壓成形之瓶身鋼板,於熔接前,從任何 1 處對該瓶中心線測得之最大與最小內徑之差,應為標準內 徑之 1%以下。12、衝壓成形後之瓶身上下端板曲度應正確,從其內側使用曲度板規測定任何 1 處,端板與曲度板規之間隙應於端板平行部分內徑之 1.25%以下。、加壓成形後之瓶身上下端板,其平行部分之最大內徑與最小內徑之差,應於標準內徑 0.5%以下。 (三) 容器之熔接部分,應符合下列規

9、定:、縱向熔接縫之抗拉強度及降伏點應有該容器製造廠商所提材質證明所列抗拉強度及降伏點以上者。 、縱向及圓周方向熔接縫之正面彎曲試驗以表 10 所列之彎曲半徑壓彎工具壓彎時,其熔接部之外表須符合下列之規定:() 不得有超過 3mm 以上之裂疵(但發生在邊緣者除外)。() 長 3mm 以下之裂疵總長度應在 7mm 以下。() 裂疵及長孔等之合計不得超過 10 處。、實施縱向及圓周方向熔接縫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時,其缺陷應在CNS3710(鋼焊接部之放射線透過試驗法及照相底片之等級分類法)等級分類中之 2 級以內。(四) 製作與組成:、容器口基及開關蓋之螺紋應切削光潔,任何起毛現象均不許存在,鬆緊度適當

10、,尺度務求符合本基準規定。、熔接完成後之容器,在其熔接縫兩側板邊任何 1 點測得之高低差度,不得超過板厚之 25%,熔接縫應覆蓋過兩側板面,熔接縫形狀應為平面型或凸面型,不可為凹面型或低於板面。、容器總長度許可差之範圍為 +11mm;-4mm。、容器直立時,中心偏斜不得超過 3 度。13、護圈及鋼裙與端板之接合處,容器規格未達 50 公斤者,應為全周 3/4以上;規格為 50 公斤者,應為全周 2/5 以上。並分 3 處熔接,其中護圈應有 2 處大小一致之排水空隙,且相互對稱;另鋼裙與下端板之接合處應有 3 處大小一致之排氣空隙,其 3 處空隙應平均設置。、採雙口基並帶有液相管的容器應以規格

11、50 公斤為限,液相管應有固定支架,其材料為鋼料或同等性能以上之材料,二口基中心間距應大於二口基直徑之和,且口基邊緣與端板外圓周的距離不得小於端板直徑之 10%。面對容器合格標示方向,左方之閥基座裝置連接液相管使用之容器閥,右方之閥基座裝置灌氣用之容器閥(圖示如下)。、同型式及規格容器之鋼裙及護圈在熔接方式及基本功能不變的原則下,得增加系列產品。 (五) 熱處理:、每只容器於熔接完畢或修改妥當(限於本基準認可之修改)後,未施行水壓試驗以前,應施行爐內熱處理之應力消除工作,應力消除所需要之溫度高低,視材料之等級而定。 、加熱處理時,容器口基之螺紋,應先塗石墨與擠壓石棉繩或用其他適當方法,俾保護螺

12、紋免受氧化損傷。、加熱處理完畢之容器,應徹底清除各部分氧化膜、油脂、熔接濺污、熔接垢及其他雜物。、容器加熱處理爐應備有 2 處以上溫度測定裝置,其任何加熱部分之溫度高低差不超過攝氏 25 度。14、容器熱處理單位應備有自動溫度記錄之設備,並列印相關資料以供查考。(六) 容器之修改:水壓試驗後實施修改工作之容器,如其修改部分可能影響容器強度時,該容器應重新實施熱處理及水壓試驗,其結果應符合規定。 (七)標誌及塗裝: 、 容器護圈中央外側(如圖 8)應打刻鋼印,其內容包括:() 廠商名稱或商標:國內容器製造廠或國外進口商之中文名稱或其商標。() 耐壓試驗壓力(TP):單位為 kgf/cm2。()

13、實測淨重(W):單位為公斤,其有效數值應在小數點 1 位以下(實測淨重不包括開關及開關護蓋)。() 型式認可證書字號。() 容器編號:共有 12 碼(例 AA0120123456),上排前 2 碼為廠商代號、第 3 至 4 碼為製造年份(民國)後 2 位數、第 5 至 6 碼為容器規格;下排 6 碼為流水編號。、面對容器護圈開口之護圈及鋼裙左外側處應打刻製造之西元年份(例:2006),其護圈處字樣大小為 25mm 凹字;10 公斤以上規格之容器鋼裙處之字樣大小為 35mm 凸字;4 公斤以下規格之容器鋼裙處之字樣大小為25mm 凸字以上。 、圖 8 之鋼印標誌,中、英文及數字不得小於 10mm

14、(寬) 10mm(高),字體深度不得小於 0.5mm。15、容器表面應漆成灰色,並應以紅漆直寫充填內容物名稱。但容器外徑大於容器總長 2/3 以上者得橫寫,其表面規定之紅字,其大小不得小於3cm。、容器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六、 容器型式認可程序及方式如下:(一) 型式認可應填具申請書後向本部或本部指定辦理液化石油氣容器認可專業機構申請試驗。(二) 型式試驗需提供相同規格容器 8 只(視需求得予增減),先依本基準判定規格、構造、材質之試驗符合規定後,再實施外觀檢查、抗拉強度試驗、壓毀試驗、彎曲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放射線照相試驗、耐水壓試驗、氣密試

15、驗、內容積水重試驗、容器實測淨重試驗及熱處理等試驗,其試驗方式如下:、規格、構造、材質試驗及熱處理:依據本基準之相關規定辦理。、外觀檢查:容器於除銹或去除其他雜物後,以目視或必要之工具檢查,應符合下列規定:() 容器外部無腐蝕、裂紋、傷痕、皺紋、過熔低陷,或其他妨礙使用之瑕疵。() 容器內部無熔渣、油污、或其他任何雜質。() 鋼印資料依規定刻印,無凹陷、重複刻印或模糊不清等情形。、抗拉強度試驗:從瓶身之適當處,與瓶身縱向熔接縫平行,按照CNS2112 金屬材料試驗片裁取 5 號試片(參照圖 9)直截試片 1 只。不用槌打方法展平。按照 CNS2111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法進行試驗結果,其抗拉強

16、度或降伏點應符合本基準容器瓶身厚度計算所用之抗拉強度或降伏點以上之規定,另瓶身材料之抗拉強度、降伏點及伸長率如使用 SM或 SG 之材料者,應符合表 11、表 12 及表 13 之規定。 1617、壓毀試驗:以頂角 60 度先端半徑 13mm 之鋼壓模 2 個,如圖 10 避免周向熔接縫夾住容器之約中央位置,上下鋼壓模慢慢垂直加壓至表 14 之鋼模間之距離進行瓶身壓毀試驗結果,容器之任何部分不得發生龜裂現象,容器軸方向有熔接縫者,應避免鋼模直接壓上熔接縫。18、瓶身材料彎曲試驗:對於不適於作壓毀試驗之 2 塊式容器瓶身則取片 1只作彎曲試驗。試片之形狀如圖 11 之 3 號試片,試驗之方法依

17、CNS3941之規定實施彎曲試驗。試驗結果試片彎曲部不得有長度超過 3mm 以上之裂痕,而長度 3mm 以下裂痕之合計長度不得超過 7mm。、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拉伸試驗應按照 CNS 2111 金屬材料拉伸試驗方法實施。試驗使用之試片須從周向及縱向熔接縫處各裁取試片 1只,在常溫下不用槌打方法展成平片,然後按照圖 12 規定製作。熔接縫拉伸試驗結果,其抗拉強度或降伏點應在材料規範最小值以上(參閱表11 及表 12)。、熔接縫部分正面彎曲試驗:熔接縫彎曲試驗應使用圖 13 規定之彎曲試驗機,其彎曲公模頂端之半徑 B,認可基準三、(五)、之規定。試驗使用之試片應按照圖 14 規定製作。彎曲

18、試驗結果,其熔接部位之表面龜裂長度不得超過 1.5mm,但邊角龜裂長度得不算在內。19、放射線透過試驗:放射線檢查應依照 CNS3710 之規定。() 應從供試容器沿縱方向及圓周方向各取其全長 1/4 以上長度之試片。熔接縫交叉部位亦應包含在此試片中。() 供試之試片如無有害之缺陷而導致混淆判斷或會隱蔽其明暗者得保留其原狀。() 如使用加放墊板單面對接法熔接者其墊板映像不致妨礙放射線照相檢驗之判斷時,得保留其原狀。() 依據 CNS 3710 之規定予以判定其缺陷等級,其結果應符合 2 級以上。、耐壓試驗:分為膨脹測定試驗及加壓試驗。20() 膨脹測定試驗:製作完畢之容器應以該容器設計壓力之

19、5/3 倍以上壓力作膨脹測定試驗,本試驗如採用水槽式而其所用膨脹指示計精密須在 1%範圍以內。如使用同位式水位計者其最小刻度須在 0.1ml。另在作本項膨脹測定試驗前供試容器不得先加諸表 15 所示之耐壓試驗壓力 90%以上之壓力。 () 加壓試驗時,一般宜採用非水槽式試驗方法。將容器加以耐壓試驗壓力以上之壓力,保持 30 秒鐘以上,不得有洩漏或異常現象。在作本項加壓試驗前供試容器不得先加諸表 15 所示耐壓試驗壓力 90%以上之壓力。 () 耐壓試驗設備使用之壓力指示計,其最小刻度應為其最高指示數值之 1%以下。 () 施行耐壓試驗時,容器口基螺紋不得塗抹封合劑。 () 膨脹測定試驗之試驗壓

20、力,應按照表 15 規定設計壓力之 5/3 倍壓力試驗,使容器完全膨脹至休止為止。並保持 30 秒鐘以上確認無異常膨脹後。查看壓力計及水位計之全膨脹量讀數,然後除去壓力,再端視留存在容器內之永久膨脹量。 2122、氣密試驗:製作完畢之容器全數均須經氣密試驗。氣密試驗應以空氣或惰性氣體實施。23() 氣密試驗設備使用之壓力指示計,其最小刻度應為最高指示數值之1%以下。() 容器須將其內部除乾淨並完全乾燥後,始得施行氣密試驗。() 氣密試驗之試驗壓力,應按照表 15 規定之氣密試驗壓力,並須保持1 分鐘以上不滲漏為合格。氣密試驗之滲漏檢查須將容器浸入水中,或在熔接縫上塗敷脂皂液進行。、內容積水重試

21、驗:空瓶加水灌滿與閥基座平,上磅秤歸零稱重量後扣除容器實重,即為內容積水重,其應符合本基準二、(四)規定 。、容器實測淨重試驗:磅秤歸零後,所稱空瓶重量之數值即為淨重,其與容器護圈打刻之實測淨重誤差值應在正負 1%之範圍內。 七、 容器個別認可程序及方式如下:(一) 申請個別認可之廠商應向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申請試驗。(二) 批次之認定:同一材料在同一年月日製造之容器中以同一形狀規格外徑厚度並經同時熱處理過之容器中每 300 只為 1 批(不足 300 只,以 300只計),每批抽取 10 只於製造廠內進行耐壓試驗,若同時申請認可批數達 2 批以上時,則隨機抽樣之第 1 批抽取 10 只,

22、餘各批各抽取 2 只進行耐壓試驗;另抽取 2 只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辦理容器瓶身規格、構造、材質證明資料、熱處理、外觀檢查、抗拉強度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放射線照相試驗、耐壓試驗、氣密試驗、內容積水重試驗及容器實測淨重試驗等相關試驗。(三) 個別認可試驗結果之判定:、 個別認可試驗結果應依下列步驟進行:() 每批隨機抽取規定數量容器於製造廠內進行耐壓試驗,各批容器須經測試通過檢驗,始得進行下一個步驟。() 容器瓶身規格、構造、材質證明資料及熱處理之溫度紀錄應符合規定後,始得進行下一個步驟。() 同批容器抽樣 2 只送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試驗之容器應通過外觀檢查

23、、抗拉強度試驗、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放射線照相試驗、耐壓試驗、氣密試驗、內容積水重試驗及容器實測淨重試驗等試驗,如試驗 通過,則該批容器視為合格。 24、 個別認可補正試驗之方式: () 熔接部抗拉強度試驗、熔接縫正面彎曲試驗,以隨機方式抽取 2 只;放射線照相試驗,以隨機抽取 4 只;外觀檢查應逐只檢查,並均應通過試驗。() 補正試驗申請以一次為限,補正試驗通過,則該批容器視為合格(第 1 次抽樣未通過試驗容器除外);如仍有未通過試驗部分,則該批容器應全數視為不合格。(四) 不合格容器瓶身之處理、經判定不合格容器應全數銷毀或退運。、廠商申請補正試驗前自行篩選淘汰之容器應全

24、數銷毀或退運。(五) 合格容器瓶身之處理、檢驗合格容器應發給液化石油氣容器合格證明及合格標示,前述證明資料應由申請個別認可之廠商及本部或本部指定之專業機構分別保留乙份,以供日後查考。、新出廠液化石油氣容器經試驗合格始得附加合格標示(圖示如下),其應符合下列規定: 1() 字型:Antique Olive 字型。 () 雕刻字體: A、容器規格、容器號碼、製造廠代號及出廠耐壓試驗日期欄位字體為 4mm(長) 2mm(寬),採單刀刻。B、容器實重(含閥)欄位字體為 5mm(長) 3mm(寬),採雙刀刻。 C、下次檢驗期限欄位字體為 7.5mm(長) 3.5mm(寬),採雙刀刻。 () 欄位尺寸: A、下次檢驗期限及容器規格欄位為 46mm(長) 9mm(寬)。 B、年月日及容器實重欄位為 46mm(長) 17mm(寬)。 C、容器號碼及檢驗場代號欄位為 46mm(長) 12mm(寬)。 D、出廠耐壓試驗日期欄位為 92mm(長) 12mm(寬)。 () 材質:鋁合金。 1、檢驗合格之每只容器瓶身應在瓶身護圈外側中央打刻足供辨識之鋼印。打刻鋼印之方式及內容依本基準二、(十)標誌及塗裝之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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