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子女抚养费有没有诉讼时效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过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 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复函的精神是,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达成协议。过若干时间(如一、两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新婚姻法第三十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另一方则据原协议拒绝这种要求,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处理?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和第
2、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索要抚养费的请求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 问:各位老师,你们好,我手上有这样一个案子,有些疑问,特请你们指教。A 男和 B 女于一九九一年在司法所协议离婚。当时协议约定房产和其他贵重财产归 A男所有,女方抚养婚生女孩 C。协议并未明确约定男方是否支付抚养费。现女方下岗,无力抚养 C
3、,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问抚养费只能从现在要起还是可以从两年前要起?我曾问过一些朋友,他们的看法不一。有的认为不应当适用诉讼时效,只能从现在要起,理由是原来的部分可以看做是女方放弃了,而且现在开始要抚养费说明现在才无力抚养的,原来是一直有能力抚养的,所以不能再要了;而时效方面,他们也只是说不适用时效,为什么不适用,却说不明白,只是说本地法院都是这么判的。根据我的理解,我认为应当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因为两年的时效是普遍适用的时效,在没有法定的特殊情况下就应当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虽然原来的协议部分并没有约定男方支付抚养费,但是同样的原来的协议也没有明确抚养费完全由女方负担。在这种情况下,无论女方是否
4、有能力抚养孩子,男方都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所以应当适用两年的时效。这就和返还租金适用一年的时效一样。不知这么理解是否正确? (login123 ) 答:这个问题是有一个明确的司法解释的,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 。解释的精神是:抚养是父母的法定义务,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所以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所以不适用时效的规定。至于抚养费
5、从何时要起,我个人认为女方是依据协议和法定义务抚养孩子,只是现在丧失了抚养能力,所以只能要求男方从现在开始支付抚养费。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离婚时协议一方不负担子女抚养费,经过若干时间他方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的诉讼,法院如何处理的复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年月日关于处理抚养纠纷中两个问题的请示收悉。第一个问题。据你院来文所述,男女当事人在民政部门登记离婚,对孩子抚养问题,当时以一方抚养孩子,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达成协议,过若干时间(如一、两年)后,抚养孩子的一方以新婚姻法第三十条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另一方则据原协议拒绝这种要求,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我们认为:
6、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和第三十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的规定,抚养孩子的一方向法院提起要求对方负担抚养费用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根据原告申述的理由,经调查了解双方经济情况有无变化,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是否确有增加的必要,从而作出变更或维持原协议的判决。第二个问题。当事人邓森,因双方和孩子的情况发生了较大变化,要求改变原来对孩子抚养费部分的判决。我们同意你院
7、的下述意见:即“邓森所提不是基于对原判不服的申诉,而是依据新情况提出诉讼请求。 ”因此,可由你院发交基层法院作新案处理。此复。近日,获悉一起儿子要求生父支付十八年抚养费的民事案件,看完整个案情和最后的裁判结果,笔者赞同最后的结果,但对于其中的裁判观点却存在不同意见。案件情况和裁判结果该案的情况是这样:上世纪九十年代初,一对男女未婚生育一男孩,因双方家庭的反对,二人最终没有走到一起,女方带着小孩与他人结婚。由于小孩私生子的身份,从小便遭受不少的白眼和歧视,小孩的心理蒙受了巨大的阴影,曾经有过服毒自杀的行为。而小孩的生父从未履行过做父亲的法定职责。2009 年,已成年的小孩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
8、生父支付其十八周岁以前的抚养费。法院认为;任何债务都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本案中的抚养之债也不例外,但抚养之债是一种连续性的债务,因此,本案的诉讼时效应从原告年满十八周岁之时开始起算。原告的起诉尚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被告“过期作废”的答辩理由不能成立。法院支持了原告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问题聚焦 抚养费债务请求权能否受到民法通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法理分析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9、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这个案子当中,小孩父亲负有支付小孩抚养费的法定义务,但其自小孩出生至年满十八周岁,均没有履行义务支付抚养费,小孩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按照上述诉讼时效的规定,小孩母亲就应当在小孩父亲未支付抚养费之日起二年内代理小孩向法院起诉,而小孩母亲并没有代理小孩行使诉权。现在,已成年的小孩起诉主张给付十八年的抚养费,那么,对于已经超过二年的抚养费请求,将不会得到法院的保护。对小孩的请求,法
10、院最多可以保护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少量抚养费。诉讼时效所指向的对象,法学理论明确为债权请求权,只有债权请求权方能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而本案中小孩的抚养费请求,则是具有财产利益内容的身份权请求;财产利益请求与当事人之间的身份亲属关系密切相关,其中虽有债权的内容,但判断这类财产利益身份权请求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必须以是否涉及公序良俗为标准。抚养费,关系到人的生存,义务人不支付抚养费用将使权利人的生活没有保障,影响社会正常的公序良俗。生存权系基本人权,在生存权受到影响的情况下,权利人行使的请求权是一种维持生存权利的救济性请求权,该种请求权不应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笔者不赞同法院将小孩的抚养费请求权完全视
11、为系连续性债务的观点。律师提示 值得注意的是,要求支付抚养费等涉及身份权的请求权,必须在双方存在的抚养等法律关系的存续期间而行使,只要被抚养人尚处于被抚养期间,即便超过二年诉讼时效期,法律仍应当保护抚养费的请求;但在双方的抚养关系不再存续的情况下,则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如被抚养人已年满十八周岁,已不具备被抚养条件,要求支付其十八周岁以前的抚养费的,诉讼时效从不具备抚养条件之日起算。本案中的小孩已经年满十八周岁,但其起诉时并未超过二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对其诉讼请求依法应当给予支持。大学生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 因年满 18 岁被驳回 7 月 24 日,广西宾阳县人民法院对原告王强诉其父亲王宝抚养费纠
12、纷案作出一审判决,鉴于王强年满十八周岁已完成高中学历,且并未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生活,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被告王宝系原告王强的生父,原告的母亲与被告于 1991 年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原告随父亲生活,但到原告读小学时,原告就回到母亲身边生活,被告也承担了部分抚养费到原告高中毕业。2007 年 9 月,原告进入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就读,但被告认为原告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而且原告在对待被告的态度上有所欠缺。被告组成新家庭,每月仅有 1160 元的工资收入,还需抚养一个 13 岁的儿子,其经济能力 1000 元,不能负担原告继续学业,所以被告不再支付原告在广西职业技术学院就读期间的生活教育费用。原告因此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每年 3000 的费用。 在本案中,王宝已另组成新家庭,还需抚养一个 13 岁的儿子,王强要求王宝每年支付3000 元,王宝确实难负担。王强已满十八周岁并已完成高中学历,且并未因丧失劳动能力而无法维持生活,此时王强就无权要求父亲王宝再支付教育费和生活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