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与资产转让协议资产名称:COAMC2009qd2 资产包 【2009】年【 】月【 】日资产转让协议2本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9】年【 】月【 】日在山东青岛签署。甲 方: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转让方)负 责 人:吴少杰 职 务: 总经理地 址:青岛市香港中路 6 号甲三楼 邮政编码:266071电 话:86-532-85919111 传 真:86-532-85918386乙 方: (受让方)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鉴于:1、甲方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其自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济南办事处接收了由中国建
2、设银行转让的不良贷款,其依法享有本协议附件一资产明细表项下的全部金融贷款资产及其附属权益;2、根据本协议规定的条款和条件,甲方已同意 转让且乙方已同意受让本资产的全部所有权、权益和利益;3、甲方在此明确指出,本协议项下的资产为金融不良资产,存在着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的困难性;4、乙方在此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同意承受上述 风险和困难,并且系 经独立慎重判断后做出签署本协议之决定,同意按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收购本协议项下的资产;35、甲方已向乙方充分披露了甲方知悉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的瑕疵和风险,并在确定买价时,充分考虑 了上述因素,乙方确 认其已于本协议签订前对该资产作了自认为必要
3、的调查,自主决定参加该资产的竞价转让活动,并自愿承担因该等瑕疵和风险而造成一切后果,乙方承诺不因该等瑕疵和风险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6、乙方凭借其承诺的价格等交易条件,被甲方确 认为本次资产竞价转让的买受人。为进一步明确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就 资产转让相关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各方共同遵守: 第一条 定义本协议中的下列词语具有定义所指的特定涵义,协议正文另有规定的除外:1.1 主债权:COAMC2009qd2 资产包本次拟处置债权:债权总额折合人民币24343.69万元,涉及本金10438.26万元(截止2009年6月20日下同,可疑类为剥离本金、政策类
4、为剥离本金745, 美元折算率为6.84),其中:政策 类1户, 债权总额3746.69 万元,涉及本金 1728.4万元,745利息462.66 万元,790利息936.24万元,孳生利息619.39万元;可疑类6户,债权总额20597万元,涉及本金 8247.2 万元,接收利息5839.3万元,孳生利息6510.5万元。1.2 担保权利:指与主债权相关的保证债权、抵押权、质押权等附属权利。1.3 资产:指作为本协议标的的主债权、担保 权利以及由此派生或与此相关的其他权益的统称。其他相关 权益包括但不限于:(1)甲方依据其或其前手权利人(包括但不限于发放资产的银行,下同)在基准日前和资产明细
5、表项下部分债务人、担保人签署的和解 协议、 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等而对相应的债务人、担保人享有的 请求权;(2)相关债权已于基准日前经法院/仲裁机构4生效裁判或调解、裁定以物(股权)抵债的,甲方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相关裁定抵债物(股权)享有的权利;(3)甲方或其前手权利人已于基准日前转让部分债权的,根据相关的资产转让协议等享有的转让价款请求权;(4)甲方基于资产而享有的其他法定或约定的程序及实体权益,包括但不限于破产债权申报权、诉讼权利、申请执行权。资产出现本条定义所列(1)(3)项情形的,相应的主债权金额仍按和解、重组、抵债 或转让前的贷款本息扣除基准日前甲方已就相应的资产实现的
6、现金回收后的余额计算和确认。1.4 买价:指乙方受让资产所应支付的价款。1.5 资产文件:指甲方在交割日实际持有的、且将于交割日移交给乙方的,与主张和行使资产有关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合同、借据、担保合同、抵(质)押担保权利凭证、判决 书、 调解书、裁定书、和解 协议、债务重组协议、以物(股权)抵债协议、抵债资产权 属证书或证明、破 产债权 申报书、逾期 贷款催收通知书、甲方与前手权利人的分 户资产转让协议、 债权转让暨催收公告。双方在此明确,甲方档案中的甲方或其前手关于资产的贷款风险分类划分文件、内部审批文件等以及按照监管部门、主管部 门 或甲方规定不得移交的文件,均不属于资产文件,也
7、不会移交给乙方。1.6 基准日:指甲方确定且为乙方认可的计算资产项下主债权本金余额的截止日,即【2009】年【6】月【20 】日。基准日及之后就资产所取得回收在交割后归属乙方,并将会根据本协议交付给乙方。1.7 竞价日:指乙方提交竞价书的日期,即【2009】年【10】月【15】日。1.8 交割日:指资产转移之日,但任何情况下,甲方于交割日向乙方转移资产均需以本协议第 7.2 款约定的交割条件成就为前提。本协议项下的交割时点具体为交割日上午 9:00 点。1.9 过渡期:指自基准日起至交割日止的期间。1.10 处置费 用:指甲方在过渡期内管理、维护、处置资产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8、律 师费、 评估费、应交税费 ,以及双方认可的其他任何必要且合理的第三方费用。51.11 公告日:指甲、乙双方共同在本协议约定的媒体上向债务人及担保人发布债权转移公告之日。1.12 法定期间: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各种期间,包括但不限于上诉期、申 诉期、申请执行期间、保证期间、破产债权申报期间。第二条 瑕疵披露及风险揭示2.1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资产,可能因存在计算或其他原因,从而导致乙方实际接收的主债权金额与本协议第三条表述的金额以及本协议附件一中所列债权金额不一致。2.2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甲方转让给乙方的资产,存在或可能存在下列瑕疵或风险,以至于乙方受 让资产的预期利益可
9、能无法实现。该等瑕疵或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2.2.1 资产项下借款人被法院依法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2.2.2 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债权和担保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 效、法定或约定时效或丧失其他相关的期间利益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或全部丧失;2.2.3 资产项下主从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2.2.4 资产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内容冲突等相关情形;2.2.5 担保合同可能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情形;2.2.6 担保物、抵债资产可能发生灭失、毁损或可能存在欠 缴税费、不能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 损担保物、抵 债资
10、产价值的相关情形;2.2.7 涉 诉资产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 诉讼(含执行)主体、相关诉讼、执 行费用未付等情形。2.2.8 资产事实上可能已经全部灭失或部分灭失。2.3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对该资产在交割日以后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乙方可能无法继续享有。2.4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乙方受让资产后,可能无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6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2.5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本 协议项下资产存在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风险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难性,且因甲方并非资产的原始权利人,甲方无法对其承继的、
11、由任何第三方制作的 资产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供保证。2.6 乙方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其受让的标的资产,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以至于乙方 预期利益无法最终实现。因上述瑕疵或风险涉及法律上的分析、结论不具有唯一性,甲方不发表任何判断性结论,由乙方自行作出判断,甲方不承担任何 责任。2.7 乙方已被告知仔细审阅本协议的条款,并在确认完整、全面地理解全部协议条款内容后签署本协议。本协议一经乙方签署,即证明乙方已完整、全面地理解本协议全部条款,并充分 认知履行本协议、受 让资产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乙方自愿承担由上述风险造成的一切损失以及不能获得相应预期利益的后果。乙方在此
12、进一步确认,其已充分了解并认识上述风险,并经独立慎重判断后作出签署本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交割日的资产实际状况受让本协议项下资产。第三条 资产金额3.1债权总额折合人民币24343.69万元,涉及本金10438.26万元(截止2009年6月20日下同,可疑类为剥离本金、政策类为剥离本金 745,美元折算率为6.84),其中:政策类1户,债权总额 3746.69万元,涉及本金1728.4万元, 745利息462.66 万元,790 利息936.24万元,孳生利息619.39万元;可疑 类6户, 债权总额20597万元,涉及本金8247.2 万元,接收利息5839.3万元,孳生利息6510.5万元。
13、3.2 债权 人可以主 张的自 2009 年 6 月 21 日至交割日期间与主债权相关的利息,在交割日一并移交给 乙方。7第四条 资产转让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向乙方转让资产;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受让资产。第五条 买价、相关费用及支付方式5.1 买价乙方向甲方购买资产的价格(买价)为人民币【 】(小写:¥ 元)。5.2 价款支付方式5.2.1 本协议签署十日内,乙方应向甲方一次性全部支付买价,即人民币 元整(小写:),并承诺不以任何理由 对该转让价款行使抵销权。5.2.2 甲方确认,其已于竞价日前收到乙方交纳竞价保证金人民币壹佰万元(小写:1000000.00 元)。该竞 价
14、保证金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转化为乙方购买债权款项的部分(不计利息)。5.2.3 若在本协议第 5.2.1 款确定的价款付款日,甲方已全额收妥乙方应支付的剩余价款买 价,减去 5.2.2 款乙方已支付的竞价保证金(不计利息),则可视为竞价保证金直接冲抵买价。 若在本协议第 5.2.1 款确定的价款付款日乙方没有一次性支付,则甲方不再返还 乙方 5.2.2 款竞价保证金。5.2.4 在发生如下情形时,甲方将于情形发生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按乙方支付竞价保证金的原途径向乙方退还竞价保证金和竞价保证金结存的利息:非乙方原因,致本协议因第 13.2.2 项或第 13.2.3 项终止的;5.3 付款账号乙方
15、在本协议项下应支付的全部款项均应电汇至甲方指定下列账户。人民币汇入:户 名: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开户银行: 中国银行青岛市香港路支行账 号:4105436139080230015.4 付款金额确认乙方支付的款项金额均以甲方开户银行确认的实际到账金额为准。任何情况8下,与付款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六条 风险转移交割日后,乙方应独立承担该等资产于基准日后发生的或可能发生的任何已知或未知的损失、损害、风险或责任。第七条 资产交割7.1 交割日的确定7.1.1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第 7.2 款约定的交割条件全部成就后的当日为交割日。7.2 交割条件在符合下述条件的前提下,双方应于交割日进
16、行资产的交割:7.2.1 甲方已经足额收到乙方按照本协议第五条约定支付的价款; 7.3 资产的交割及资产文件的移交7.3.1 双方确认,在交割日的交割时点, 资产按照交割时点的现状一次性地从甲方转移至乙方。即乙方 应无条件接受基准日至交割时点期间资产发生的任何变化。7.3.2 在交割日,甲方应在其住所或其另行指定的其他地点将资产文件交接清单中所列的与本次转移的资产有关的全部文件、资料以及交付乙方,并按照本协议附件二规定的格式出具转让确认函。7.3.3 乙方在确认收到移交的资产文件后, 应按本协议附件三规定的格式向甲方出具资产文件收据,确 认其已收到相应的资产文件及服务协议。该收据一经签署并交付
17、,即无条件地证 明甲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文件)交付义务已履行完毕。尽管有上述约定,乙方延 迟签发 或不予签发资产文件收据9不能成为甲方未履行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文件)交付义务的抗辩事由。7.3.4 交割日后,乙方可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对资产涉及的债务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并自行承担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任何费用、责任、风险和损失。7.4 交割日后的合作7.4.1 甲乙双方应在交割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在【大众日报】或其他当地省级以上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公告的内容由乙方根据情况确定,由此产生的后果和责任也均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确认甲方从未对上述公告是否具有通知
18、或催收的效力向乙方做出过任何形式的明示或暗示,且乙方知悉上述公告可能并不必然产生公告内容所记载的后果)。公告费用由【乙方 】方承担。7.4.2 如受案法院否认甲方通知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资产转让事宜效力的,甲方应当在乙方的合理要求下,采取该法院认可的方式将资产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及其他相关方,但因此而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担。乙方进一步确认,甲方的通知义务只限于进行上述适当的通知行为,无论债务人、担保人及其他相关方或司法机构对资产转让的事实是否确认,均不影响甲、乙双方之间就资产进行转让的效力和/或双方在本协议项 下的权利义务。7.4.3 交割日后,甲方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出具必要的债权转移证明文件,配合
19、和协助乙方办理已转让的资产所涉及的诉讼(含执行)主体变更手续。7.4.4 如资产证明文件中缺失部分对于乙方主张和行使资产项下的权利具有重大影响的借款合同、借据、债务重组协议、催收证 明、物权担保登记凭证或法院生效判决和裁定原件,且甲方受让资产时亦未获得相关文件原件的,甲方在交割日后应尽最大努力协助乙方降低因该等文件原件缺失而可能遭受的损害。107.4.5 除本条另有约定外,甲方在任何情况下均无须为履行本条所述协助义务或事务承担任何费用。第八条 过渡期资产的管理8.1 双方确认,在交割前,本协议项下的资产仍归甲方所有,甲方有权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对资产进行管理。8.2 在过渡期内,甲方对资产的处置应
20、以甲方名义并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关于不良贷款处置的规定谨慎合理地处置资产。甲方处置项目所产生的一切费用、收益和风险均由乙方承担,但费用、回收等均由甲方代收代付。甲方代收款项应 存入本协议第 5.4 款规定的账户内,该款项可等额冲抵乙方应按 5.3 条约定支付的买价,待乙方按 5.3 款全部支付完买价后,扣除相应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及 时转付给乙方。8.3 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乙方有 权就管理和处置资产向甲方提出书面处置预案。8.4 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甲方可按照乙方的合理要求进行资产的维护和管理工作,但一切后果和合理费用由乙方承担。虽有上述规定,乙方确认,若甲方确
21、有必要立即通过起诉、上 诉或申请执行等司法途径维护其对资产项下债务人、担保人的合法权利的,甲方有权在书面告知乙方拟采取的权利维护方式及理由后,立即采取合理行动,相应的后果由乙方承担。8.5 甲方有权就过渡期间对资产提供的服务向乙方收取服务费(过渡期服务费)。过 渡期服务费按照下列方式计算。 过渡期服务费应根据本协议第 7.3 款支付。对于基准日至竞价日期间,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取得的回款,甲方按照该全部现金回款的 2%另行收取服务费;对于竞价日至交割日期间,本协议项下的资产取得的回款,甲方按照该全部11现金回款的 4%另行收取服务费;过渡期服务费为上述服务费之和。8.7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按乙方要
22、求对资产所涉的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间进行维护,但代位权、撤销权、申 诉权和复议权的行使除外。资产在基准日之前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或法定期间的,不属于甲方维护的范围。本协议生效日起至交割日,甲方按乙方要求对转让的债权进行管理和维护,在乙方同意的前提下采取必要的措施中断或延续债权的诉讼时效、财产保全措施及其他法定期间,按时参加涉诉项目的各种法律程序。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生效日起至交割日,因资产处置而发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评估 费、拍卖费等任何合理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但若本协议因非乙方原因被解除,甲方应全额返还乙方支付的前述费用第九条 声明与保证9.1 甲方的声明和保证9.1.1 签约和履约
23、资格保证:甲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9.1.2 处分权的保证:甲方是资产的合法权利人,并有权于交割日将资产转让给乙方。9.1.3 诚信管理的保证:自本协议生效日至交割日期间,甲方将严格遵循国家相关规定管理与处置资产,甲方不采取任何可能妨碍或限制乙方受让资产后权利行使的单方行动。9.1.4 未偿债务余额:除非因为于基准日至交割日期间的还款,资产的实际未偿债务余额(本金与利息之和)应当不低于资产明细表中列明的未偿本金余额。为避免引起歧义,双方确认 ,此 约定不构成有关资产 的变现价值的声明和保证。9.2 乙方的声明和保证9.2.1 签约和履约资格保证:乙方保证具有签署本协议的主体资格,有权
24、受让资产,并已 获得签署和履行本 协议的相应授权或批准。乙方承诺不属于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金【2005】74号)所明示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12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 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的主体,亦不属于前述主体投资、控制或享有其他权益的企业或其他实体,并进一步保证不向前述主体或其投资、控制的实体转让资产。9.2.2 非欺骗保证:乙方保证其为签署、履行本协议而向甲方提供的所有证明、文件、资
25、 料和信息,均在提供资料的当日和使用期内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故意隐瞒和欺骗的情况。9.2.3 审慎调查和独立判断保证:乙方确认,在报价前已经认真审阅了资产文件,对资产 的现状进行了审 慎的调查,乙方参与 报价即 视为已经完全接受并知悉资产所有风险、瑕疵。乙方进一步确认并保证,基于 资产的特殊性及现状出售的性质,甲方未就本协议项下 资产的诉讼时效、可回收性或乙方受让资产后的预期收益等向乙方作出任何明示或暗示的声明和保证,乙方是在独立判断资产法律上的有效性和商业价值后自主作出报价,并独自承担因其判断失误而可能遭受的一切风险。9.2.4 乙方特别承诺:9.2.4.1 鉴于甲方在受让资产时,已
26、承诺不向资产的前手权利人追究任何法律责任,为 此,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资产项下存在该 等能够追究前手权利人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乙方承诺 自交割日起自动全部放弃该等权利,乙方及其后手不以任何方式向前手权利人及甲方主张本条项下已放弃的全部权利,或要求前手权利人或甲方承担与此有关的任何法律责任。9.2.4.2 乙方确认,本协议一经签署,乙方即放弃以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或其他任何理由主张变更、撤销 、解除本 协议或减损本协议 效力的其他任何权利。9.2.4.3 除本协议第九条明确规定的以外,乙方保证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主张救济或要求甲方及其前手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同时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及其前手的高级
27、职员、董事、雇员、内部知情人、会计、律师或甲方及其前手聘请的其他人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即使该等人士可能在发起、创设或管理、 处置相关资产过程中负有责任。9.2.4.4 乙方已经明确知悉并接受:乙方在交割前从甲方或其相关人士获得的13任何有关资产的资产文件、资料、信息、说明, 仅是供乙方参考,并不构成乙方定价的依据,也不构成甲方的任何保证、承 诺、义务或 责任;乙方购买的资产,将在交割日按照该资产的交割日的现状进行交割,资产的状况以实际交割的状况为准。乙方不会基于资产的购买而取得对甲方的任何权利,也不会因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及其前手及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内部知情人、会计、律师或甲方及其前手聘请的其
28、他人等相关人士承担任何法律责任。9.2.5 依法行使权利保证:乙方保证在资产交割后,严格按照中国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 规定,主张和行使资产项下的任何权利。第十条 违约责任10.1 本 协议 生效后,甲、乙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或者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视为违约 ,除本 协议另有约定外, 应向对方赔偿因此受到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要求对方赔偿损失而支付的律师费、交通费和差旅费等。10.2 甲方的违约责任甲方违反本协议第 8.1 款项下的声明和保证义务,致使乙方在交割日后不能主张、行使 资产,甲方承担的赔偿责任不高
29、于按照下列方法计算的最高赔偿额:甲方的最高赔偿额(出现违约情形的该笔债权在基准日时的账面本金余额/基准日资产账面本金总额) 买价20 。10.3 乙方的违约责任10.3.1 乙方 违反付款义务,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相应款项的,每逾期一日,按应付未付款项的万分之五向甲方支付滞纳金。乙方迟延 30 日未向甲方支付相应款项,则甲方有权选择:(1)全部扣收本协议第 5.2 款项下的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仍应承14担损失赔偿责任;或(2)解除本协议,并扣收本协议第 5.2 款项下的履约保证金,若履约保证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3)要求乙方立即支付本协议
30、项下所有已到期或未到期的款项,并按 10.3.1 项支付滞纳金。10.3.2 乙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的声明和保证或其它义务,甲方有权选择:(1)解除本协议,并扣收履约保证 金,履 约保证金不足以弥 补甲方损失的,乙方 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或(2)履约保证金已冲抵相应价款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相当于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第十一条 保密11.1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其对本协议签署和履行过程中得到的对方的有关资料负有保密义务,非因履行本协议需要或非经对方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披露;各方进一步确认,其将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以防止
31、其任何关联公司、雇员、代理人或者任何其他人员非法使用或披露任何保密信息资料。11.2 保密义务因以下情形而免除:11.2.1 保密信息非因保密义务人违约而公开;11.2.2 系从对本协议另一方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取得;11.2.3 在诉讼、仲裁或者配合政府行政执法等活动中依法知悉或者披露的;11.2.4 甲方应主管、监管的部门要求披露或报告11.3 任何一方违反本条约定的保密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均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甲方因对方违反保密义务可获得的 赔偿金额以本协议第 5 条所列的买价为限。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12.1 本协议所称的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瘟疫、战争
32、、暴乱、敌对 行动、公共 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15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或指令调整等任何一方无法预见、无法控制和无法避免的情况。12.2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但此种情况下的顺延不应导致对任何一方的索赔。12.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 20 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并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终止不可抗力事件或减少其影响。12.4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各方应立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
33、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第十三条 协议的变更与终止13.1 本协议 生效后,未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书面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如需变 更本协议条款或就未尽事项签署补充协议,应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并签署 书面文件。13.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有权书面通知另一方终止本协议:13.2.1 本协议第九条约定的解除情形发生;13.2.2 发生不可抗力事由,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在超过 90 天期限后仍无法履行其主要义务时;13.2.3 交割日前,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终止本协议,13.2.4 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13.3 发 生上述情
34、形之一的,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有权向另一方发出书面终止通知,本协议自书面终止通知到达对方时终止。13.4 凡在本协议终止前由于一方违约致使另一方遭受的 损失,另一方仍有16权提出索赔,不受本协议终止的影响。第十四条 法律适用及争议解决14.1 适用法律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和履行以及基于本协议产生的争议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港、澳、台地区的法律)现行法律、行政法规之规定。14.2 争议解决方式对于因本协议而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首先尽力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如果自上述协商开始后 30 个工作日(协商期)内,双方未能达成满意的解决方法,则乙方或甲方均可在协商期届满之日起向甲方住所地有管
35、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第十五条 通知和通讯15.1 甲方的联络方法地 址:山东省青岛市香港中路 6 号甲三楼邮 编:266071电 话:053285919206传 真: 053285919229联 系 人:李宇15.2 乙方的联络方法地 址: 邮 编:电 话:传 真:联 系 人: 15.3 书面方式和确认本协议所要求的任何通知,或根据本协议发出的任何通知,均应采取书面形式按上述地址用特快专递或挂号信函方式发出原件,并同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对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15.3.1 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1715.3.2 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后的下一个工作
36、日;15.3.3 由特快 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非因不可抗力事由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15.3.4 如果该等通知于非工作日送达,则视为该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收到。15.4 联络方法变更及效力任何一方的联络方法发生变更的,应在变更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其他方。在被通知方收到有关通知之前,被通知方根据变更前的联络方法所做出的联络和通讯应视为有效。第十六条:协议的生效本协议在各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盖章。之日生效。第十七条 附则17.1 本协议签署前形成的任何文件如与本协议相冲突,以本协议为准。17.2 附件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
37、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17.3 本协议各方均确认其充分知晓并理解本协议中全部条款的实质含义及其相应的法律后果,并基于此种理解,签署本协议 。17.4 本 协议采用中文订立,一式 【肆】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贰】份,乙方持【贰】份。18(此页无正文)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山东 号资产转让协议签字页甲方(盖章):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负 责 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开户银行:账 号: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开户银行:账 号:2009 年 月 日附:资产转让协议附件清单附件一:债权转让清单(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确认的为准)19附件二:债权转让
38、确认函附件三:资产文件收据附件一:债权转让清单可疑类借款人名称本金 利息 孳息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岸实业总公司 8,870,000.00 8,661,626.66 8100243.65 国企青岛葡萄酒厂 7,880,000.00 4,898,321.45 5904045.23 国企青岛市商业建设开发公司 9,200,000.00 2,822,064.99 5554627.54 国企青岛西海岸房地产开发公司 24,366,000.00 29,578,236.80 24924182.81 国企青岛酒精厂 30,380,000.00 12,423,762.83 19797175.67 国企青岛平度
39、市农业机械总公司 1,776,000.00 9,010.51 824739.2 国企可疑类小计 82472000 58393023.24 65105014.1政策类借款人名称 本金 745 790 孳息青岛元通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公司) 17284000 4626600 9362400 6193900政策类小计 17284000 4626600 9362400 6193900总计 99756000 72382023.24 71298914.120附件二:债权转让确认函确认函编号:【 】致: (“受让方”)根据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转让方”)与 (“受让方”) 于 年 月 日签
40、订的资产转让协议, “转让方”已经将截至2009 年 月 日其于下述资产(贷款债权及从权利)项下拥有的全部权益,于 年 月 日依法转让给“受让方”。 “转让方”特此确认该资产已向“ 受让方”转让的事实。资产清单可疑类借款人名称本金 利息 孳息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西海岸实业总公司 8,870,000.00 8,661,626.66 8100243.65 国企青岛葡萄酒厂 7,880,000.00 4,898,321.45 5904045.23 国企青岛市商业建设开发公司 9,200,000.00 2,822,064.99 5554627.54 国企青岛西海岸房地产开发公司 24,366,000.0
41、0 29,578,236.80 24924182.81 国企青岛酒精厂 30,380,000.00 12,423,762.83 19797175.67 国企青岛平度市农业机械总公司 1,776,000.00 9,010.51 824739.2 国企可疑类小计 82472000 58393023.24 65105014.1政策类借款人名称 本金 745 790 孳息青岛元通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通公司) 17284000 4626600 9362400 6193900政策类小计 17284000 4626600 9362400 6193900总计 99756000 72382023.24 71
42、298914.121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年 月 日 附件三:资产文件收据资产编号:【 】致: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青岛办事处根 据 中 国 东 方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青 岛 办 事 处 与 (乙 方 名 称 )于 年 月 日 签 订 的 资 产 转 让 协 议 , (乙 方 名 称 )对 中 国 东 方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青 岛 办 事 处 于 年 月 日 (交 割 日 )向 其 移 交 的 COAMC2009qd2 资 产 包 项 目资 产 文 件 进 行 了 核 对 , (乙 方 名 称 )特 此 确 认 已 收 到 该 协 议 所 涉 全 部 资 产 文 件 交 接 清 单 、及 资 产文 件 补 充 清 单 (如 有 )项 下 的 全 部 文 件 ,并 已 收 到 甲 方 就 资 产 项下 各 笔 资 产 签 发 的 全 部 债 权 转 让 确 认 函 ;本 收 据 一 经 签 署 并 交付 ,即 无 条 件 地 证 明 甲 方 在 该资产转让协议项下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资产文件)移交义务已履行完毕。乙 方: (盖章)22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名)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