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新北市 105 年度地政士座談會會議紀錄壹、開會時間:105 年 9 月 29 日上午 9 時 30 分整貳、開會地點:本府 24 樓 2422 會議室参、出列席單位人員:如後附簽到表肆、主席:李副局長素蘭記錄:張慧英伍、主席裁、指示事項:無。陸、上次會議決議執行情形報告及地政士平時建議案執行情形:詳附件。柒、本年度討論議案:提案一:目前本市各地所提供多功能櫃檯服務,免除洽公民眾於各櫃台間奔波之勞,便利民眾或代理人申辦案件。但曾發現有代理人為便利送件,一次抽取多張號碼牌,造成其他民眾或代理人現場久候情形,單一窗口作業使用方式是否應有所規範(如明定限制只能抽 1 張號碼牌) 。決議:(一) 現
2、行本市各地所於服務大廳皆有引導人員協助引導及抽取號碼牌等服務,倘於尖峰時段遇有民眾抽取多張號碼牌,為避免造成其他民眾久候情形,係由引導人員以勸導方式處理,且各地所如有櫃台等候人數眾多時,皆有機動調派人力服務之機制,惟非尖峰時段,案件分送各櫃檯反而有利分流,縮短處理時間,是鑒於行政機關本於為民服務,尚無明文限制使用及約束之必要,惟仍請地政士公會宣導所屬會員,尖峰時段至地所送件時,勿抽取多張號碼牌同時使用多個服務窗口,以避免影響其他等待民眾並減少紛爭。(二) 另請各地所走動服務人員及主管隨時注意多功能櫃台受理案件情形,落實櫃台人力機動支援機制,並於抽號機旁或其他適當位置張貼尖2峰時段請勿抽取多張號
3、碼牌之相關宣導標語,減少因多抽號碼牌而發生民眾久候情形。提案二:法院於第四次拍賣不動產之土地時,建議政府立法就劃為公共設施使用之土地,賦予需用機關優先於共有人有購買該筆土地之權利。決 議:按依本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供公用事業設施之用者,由各該事業機構依法予以徵收或購買;其餘由該管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左列方式取得之:一、徵收。二、區段徵收。三、市地重劃。 、 需用土地人申請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前,除國防、交通或水利事業,因公共安全急需使用土地未及與所有權人協議者外,應先與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議或經開會未能達成協議且無法以其他方式取得者,始得依本條例申請徵收
4、。及共有物應有部分第一次之拍賣,執行法院應通知他共有人。但無法通知時,不在此限。分為都市計畫法第 48 條、土地徵收條例第11 條及強制執行法第 102 條第 1 項所明定。依上開規定,現行法令就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之取得方式已有明確規範。而強制執行法所為之拍賣,共有人得依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主張優先購買,以簡化或消滅共有關係。爰此,需用機關基於公益目的而取得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前揭共有人優先購買以簡化共有關係之性質有別,又取得土地所需經費,須由需地機關依開發期程編列年度預算支應,尚無從於法院執行拍賣即主張優先購買,是無立(修) 法增加需地機關優先購買權之必要。提案三:有關
5、一樓建築物竣工平面圖上以虛線標示雨遮投影部分是否由測量員參照剖面圖或現場查明確認比對後,逕以雨遮轉繪之。決 議:(一) 竣工平面圖上標示為雨遮投影或上方雨遮投影者,依內政部 99 年 7 月 22 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0990725008 號函示,如未經主3管建築機關釋明者,無從辦理測繪登記,故本市民眾係以個案報請本府工務局認定投影處是否為雨遮使用,或更正竣工平面圖標示為雨遮後,地所方得憑辦轉繪登記事宜。(二) 有關本案所提竣工平面圖得否參照臺北市作法,修正原竣工平面圖上之一樓及頂樓(或露臺)上方之雨遮標註方式,本府地政局前以105 年 8 月 29 日新北地測字第 1051641338 號函詢
6、本府工務局後,該局業於 105 年 8 月 31 日新北工施字第 1051666375 號函轉新北市建築師公會,並由公會研議是否納入333 法令溝通平台會議討論中。(三) 本案請地籍測量科持續追蹤工務局辦理情形,倘有需地政士公會協助洽辦工務局相關事宜者,再請公會協助辦理;工務局如有最新執行情形,亦請轉知公會。提案四:建議內政部地政司修訂建物測量申請書,於備註欄增列申辦建物第一次測量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繪製依據之選項。決 議:(一) 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2 條之 1、第 282 條之 2 規定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者,需填寫建物測量申請書,惟依同規則第 282 條之 3 規定申請者,因申請人係檢
7、附由開業之建築師、測量技師或其他依法規得為測量相關簽證之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辦理繪製及簽證之建物標示圖逕行辦理建物第一次登記,無需填寫建物測量申請書。又申請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2 條之 1、第 282 條之 2 規定申請建物第一次測量時,本市業已製定建物第一次測量辦理方式申請書,供申請人勾選建物位置圖及平面圖繪製方式,並詳載應注意事項及繪製方式相對應繳納之規費,再併同建物測量申請書提出申請。(二) 本市上開作法雖屬明確,惟其他縣市並無制訂是類申請書可供民眾填寫,故全國仍應有統一之規範,請地籍測量科建議內政部修正建物測量申請書增加上開申辦選項,以為簡化。4捌、臨時動議:提案一:有地政士反映
8、曾有個案買賣案件,雖於完成移轉登記 30 日內辦理實價登錄申報,惟超過申報期間始發現部分申報資訊(如金額) 有誤,而自行更正申報資訊,卻遭主管機關裁罰,類此地政士誠實更正實價登錄資訊,建議應可免予裁罰。決議:(一) 本府地政局處理地政士實價登錄有申報不實者,均會給予其陳述意見機會,且地政士如非刻意申報不實,原則上會視個案情形給予免責 1次,以期地政士爾後能審慎辦理實價登錄申報作業。此外,現行實價登錄申報系統亦有警示語機制,提醒申報義務人再次確認相關申報資料,避免發生申報錯誤情事。(二) 自實價登錄政策推辦後,本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所舉辦多場說明會,均會提醒申報義務人按期申報,以免受罰,實非以裁罰
9、為目的,仍請地政士公會向所屬會員宣導應確實申報。倘因申報不實遭地所移送本府地政局查處,於陳述意見時,請地政士具體表敘不可歸責地政士之事由,以利主管機關審酌裁量。(三) 本案請地價科了解個案情況,並洽詢其他縣市類此案例之裁量情形,以檢討本市實價登錄申報不實之裁量基準。提案二:捷運穿越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就需用之空間範圍徵收取得地上權者,其徵收補償費為徵收補償地價(按市價計算)乘以穿越地上高度或地下深度補償率,惟倘該私有土地欲將全部或部分容積移轉至其他可建築土地建築使用,依現行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實施辦法第 9 條第 3項規定,容積計算方式(接受基地移入容積接受基地移入容積1(送出基地之徵收補償費送
10、出基地之公告現值) )因徵收補償地價係按市價計算,往往大於公告現值,致無可移轉之容積,不甚合理。決議:本案經洽城鄉發展局表示,依現行法規所定之計算方式確實可能造成接受基地移入容積計算值產生負數情形,請徵收科提供相關提案內容或5實際案例,供該局函報內政部營建署研議修法解決。提案三:本市 105 年公告地價調幅約 3 至 4 成,地價稅調漲許多,造成民眾稅負加重,不堪負荷。決議:本市 105 年公告地價係配合中央政策,反應 103 至 105 年公告現值累計調幅,經分析對一般自用住宅用地所有權人稅賦影響有限,至未來作業則仍將視當時房市走勢評估調整。提案四:買賣雙方簽約後又發生價金折讓情況,地政士該
11、如何辦理實價登錄申報。決 議:本府地政局前以 104 年 6 月 4 日新北地價字第 1041028200 號函報內政部請示買賣雙方除簽訂契約書外,另以協議書或其他方式折讓價金,實價登錄應如何申報總價,獲該部 104 年 6 月 29 日台內地字第1040420844 號函復,買賣雙方如於原簽訂之買賣契約書外,另行締結協議書或其他影響買賣價格之約定,其亦屬買賣契約之一部,申報義務人自應依申報登錄時所掌握之買賣契約完整內容核實申報登錄,並可利用備註欄將相關資訊未盡事項核實註明。提案五:本市各地所推辦到府到院服務,是否侵害地政士工作執業。決 議:為便利居住大台北地區之年老、傷殘民眾申辦地政業務,考
12、量其因行動不便無法親至各地所核對身分,故本市部分地所有提供到府、到院核對身分服務,由申請人利用書面、電話、口頭等方式,向地所人員申請至指定醫療院所或居住所辦理核對身分作業。統計近 1 年各地所受理民眾申請到府到院服務僅 4 件,數量不多,且受理對象亦有資格限制,是本項便民措施對地政士執業應無太大影響,惟提醒各地所推辦各項便民服務措施前,應傾聽轄區地政士意見及聲音,並就實施方案先行與之溝通說明,以利作業順利推行。提案六:內政部預計於 105 年 10 月間召開廢除印鑑證明研商會議,廢除印鑑證明後回歸各使用單位自行處理,地政局對此是否已有相關因應配套措施。決 議:6(一) 查本案研商會議邀集業務主
13、管機關(如地政司) 、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民政局)代表開會,檢討修正印鑑證明之相關規定,並自行研議替代當事人親自辦理之可行性。類此議題前於 90 年起即有討論,並制定多項印鑑證明替代措施,但因民眾接受度不高,內政部於 92 年5 月 1 日函示戶政機關仍應續辦印鑑登記及印鑑證明,俟修正相關法規後再續行檢討是否廢止。考量民間交易習慣仍仰賴印鑑證明措施,倘若廢除印鑑證明,勢必造成民眾申辦案件之不便,仍請受邀之地政士公會適時表達。(二) 倘若內政部確實有廢除印鑑證明之決定,請地籍科妥為因應研擬相關措施。提案七:各地所對地政士有任何建議提案,亦可於地政士座談會提出討論,建立雙向溝通之管道。決 議:地政
14、士座談會為本府地政局及所屬各地所與地政士之溝通管道之一,各業務單位及地所倘對地政士有任何建議或提案亦可於座談會上踴躍提出討論,以利地政業務推展。提案八:無論本市或外縣市,時常聽聞親友自行辦理繼承登記的情況,詢問下才知道地所人員向民眾表示此登記案件無須委託地政士辦理,建議各地所作便民服務宣導時,切莫替地政士作反宣導。決 議:現代民眾普遍教育程度提高,愈來愈多民眾洽詢或親辦地政案件,政府機關基於為民服務職責,須予以協助,惟地政士亦可提供民眾專業服務(如節稅、契約撰擬、法律諮詢等) ,請各地所強化櫃台服務人員應對技巧,勿有不當說辭,以免影響地政士執業權益。玖、散會時間:下午 12 時 10 分104
15、 年度地政士座談會會議決議事項執行情形案號 案由 決議 業務單位 執行情形提案一 買賣案件不抵觸土地登記規則情形下,能(一) 依土地登記規則第 53 條規定,辦理土地登記之程序,於登簿作業完成後,地籍科 業依決議事項辦理。附件7案號 案由 決議 業務單位 執行情形否由買方指定發狀日期 。應即繕發書狀,權狀之發狀日期係於列印權狀當時由系統自動帶出作業時間,亦即為事實上列印權狀日期,依內政部地政系統規範等相關規定,權狀之發狀日期係由電腦依列印權狀該日直接自動產製,無法以人工鍵入方式自行修改維護。(二) 倘移轉登記之個案當事人有指定所有權狀發狀日期需求,得於提出申請登記時,請地所於法定辦理期限內協助
16、處理,本市各地所將儘量配合;倘已核發權狀之發狀日期未符合期待者,亦可於擇定之日期至本市各地所簡易登記櫃檯辦理書狀換給登記,當場換領新權狀,爰本提案由各地所視個案情形予以協助。提案二 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時,請依工務局檢送之副本通知書竣工平面圖辦理轉繪,免再附圖說影本辦理。(一) 查新北市政府核發使用執照標準作業流程說明,本府工務局自 87 年起製作副本轉送登記機關,內容僅含申請書 1 份、建物用途對照表、核准位置圖之資料,與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82 條之 1:於實施建築管理地區,依法建造完成之建物,其建物第一次測量,得依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轉繪建物平面圖及位置圖,免通知實地測量。之規定所載圖說明
17、顯有所不足,地所無地籍測量科本府工務局業於 105 年 5月 30 日修正核發使用執照標準作業流程完竣,本府地政局並以 105 年 6 月 1 日新北地測字第 1050999795 號函請各地政事務所配合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及登記相關事宜在案。8案號 案由 決議 業務單位 執行情形法據以辦理建物測繪及產權登記事宜。(二) 為因應此需求,本府地政局前以 103 年 10 月 9 日北地測字第 1031846054號函請工務局酌修前開標準作業流程,建議函送登記機關之圖說副本改以發還申請人方式辦理。本府地政局所提建議工務局雖已錄案,惟迄今該標準作業流程仍未修訂,請業務單位發函工務局儘速辦理。於標準作業
18、流程未修訂前,申請人仍須自行檢附圖說辦理建物測繪相關事宜。提案三 辦理建物第一次測量時,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上之法定騎樓上設有花台,辦理轉繪時該騎樓面積應否扣除花台部分。按建物平面圖測繪邊界依下列規定辦理:除實施建築管理前建造者外,其竣工平面圖載有陽台、屋簷或雨遮等突出部分者,以其外緣為界,並以附屬建物辦理測量。 、 各棟及各層樓房之騎樓地平面及其附屬建物應分別計算其面積。及中華民國一百年六月十五日前領得建造執照之建物,使用執照竣工平面圖已將附屬建物計入樓地板面積者,得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 為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273 條、第276 條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 28 點第 2項所明
19、定,故附屬建物應依上開規定辦理測繪事宜。依本案案由所述情形,該花台設置於納入騎樓面積檢討之範圍內,爰非屬附屬建物類別,應為騎樓性質,本府地政局將加強宣地籍測量科地籍測量實施規則及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皆有明文規範附屬建物及騎樓登記方式,業已向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加強宣導,目前各所於實務作業上應無疑義。9案號 案由 決議 業務單位 執行情形導各地所確依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相關規定辦理騎樓轉繪及登記作業。提案四 為內政部 104年 4 月 8 日台內字第1040411767 號函示如下:依農業發展條例第16 條第 1 款規定申辦耕地合併分割,應審認分割後無造成耕地面積細碎或不利農業經營之情形,始
20、得辦理,其認定標準有疑義,應暫時擱置適用。(一) 依農業發展條例第 16 條第 1 項第 1 款後段規定申辦耕地合併分割者,依內政部 104 年 4 月 8 日台內地字第 1040411767 號函略以:為防止耕地細分,便利農場經營管理,降低耕地權屬複雜性,爰參酌農村實際狀況、農業機械操作之便利性及灌溉排水設施之最佳利用,以農地重劃標準坵塊之面積規定 0.25 公頃,作為耕地最小分割面積標準,耕地已具有基本經營規模單元卻一再主張合併分割,導致小於該單元面積之情形,自得認定已有造成耕地面積細碎,不利農業經營之虞,倘涉及個案認定較有疑義者,基於行政協助,建議亦得洽詢當地農業主管機關提供意見,俾利核
21、處。 本市受理是類耕地分割案件,應依上開函釋規定審認是否有耕地細碎及不利農業經營後方得辦理,惟前開審認作業應為農管單位之專業,類此案件均由轄區登記機關陳報農業局協助認定並副知地政局。(二) 查本府農業局為利審認作業,業以 104 年 8 月 3 日地籍測量科一、本案審認原則疑義,依本府農業局 104 年 9月 25 日新北農牧字第1041832891 號函轉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年 9 月 22 日農企字第1040226516 號函意旨,因審認原則涉及耕地分割實務及審查程序,建議內政部研議納入耕地分割執行要點予以明定,俾利地政機關審認遵循。二、為於內政部研議完成前地政事務所有所依循,本府地政
22、局於 104 年10 月 7 日邀集本府農業局及各地政事務所召會研商決議,於主管機關未有明確規範或修訂法令前,本市各地政事務所受理本案耕地合併分割案件,仍請依現行耕地分割執行要點規定辦理,不受內政部104 年 4 月 8 日函拘束。三、另查內政部已於 105年 3 月 25 日邀集相關單位召會研商耕地分割執行要點修正草案,並於 105 年 5 月 6 日以台內地字第1051303449 號令修正10案號 案由 決議 業務單位 執行情形新北農牧字第1041420365 號函檢送案例請農委會釋示審認原則。於獲農委會函示審認原則前,針對此類案件係由農業局採個案審認方式辦理,倘該案件合併分割後並無耕地
23、細碎及不利農業經營之情形,可由申請人說明合併分割之原因及其合理性、必要性,並檢附合併分割後之地籍圖說及相關照片等佐證資料,由地所轉農業局個案協助認定。(三) 請業務單位統計地所報請農業局認定之案件數及核可比率後,洽農業局研議制定審認原則及處理時間。發布,然上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4 年 9 月22 日函審認原則並未納入耕地分割執行要點予以規範,爰本案仍依原既有方式辦理。臨時動議提案一鑑界時請地所測量人員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又地所所販售之鋼釘界標,遇較硬水泥地或硬土地時,界標容易彎曲歪掉無法釘入,建請地所外業能準備相關工具(例如:電鑽、中心沖及釘沖),打洞後再將界釘釘入。(一) 請各地所辦理鑑
24、界時得由測量人員協助申請人埋設界標。(二) 請業務單位檢討鋼釘材質硬度,以符合實際業務需求。(三) 請各地所視業務狀況,針對協助民眾埋設界標所需相關工具設備逐年編列預算因應。地籍測量科(一) 各地所測量人員現行辦理鑑界時皆會協助申請人埋設土地界標。(二) 本府地政局及各地所每年度土地界標聯合採購,已將材質納入考量。(三) 已宣導各地所視業務及經費情形辦理。11案號 案由 決議 業務單位 執行情形臨時動議提案二請就登記及測量相關案例及解釋編列彙編,提供公會參考或下載。請各科於網站提供業務相關法規、行政命令或問與答等資訊,供民眾下載及參考。各科 本府地政局網站政府資訊公開專區之法規命令網頁可連結至
25、中央及本府法規資料庫,另與民互動單元之問答集 ,亦提供本府地政局各項業務相關法規、行政命令或問與答等網站資訊,並不定期更新資料,另設有地籍清理專區、地籍圖重測專區及開發專區,提供相關法令、業務資訊供民眾下載參考。臨時動議提案三請提供近 5 年本市重要登記原因案件統計數量及由地政士申辦比例供參。請業務單位彙整後將數據提供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參考。地籍科 相關統計數據已於 104 年10 月 23 日提供本市地政士公會,由地政士代理申辦之比例約為 84。臨時動議提案一(103年度地地士座談會)為辦理繼承登記需要,洽戶政機關申請他繼承人戶籍謄本時,仍無法申請三親等以外血親關係之戶籍謄本,須先由地政機關收
26、件審查,以文件欠缺為由開立補正通知書後,始得持向戶政機關申領謄本,滋生困擾。本提案前於本市 101 年度地政士座談會提案討論,依內政部101 年 8 月 27 日台內戶字第10102886991 號函檢送同年 8月 20 日召開之會議紀錄決議,有關辦理繼承登記,申請多代繼承人戶籍謄本,其利害關係之認定應可由申請人檢具第 2類(被繼承人)土地登記謄本,並由戶政事務所查證為土地繼承人後,視個案情形受理閱覽戶籍資料或交付戶籍謄本。本府地政局並以 101 年 11 月 5日北地籍字第 1012812867 號函請本府民政局協助轉知所屬戶所依前開內政部會議決議辦理,本府民政局嗣以 101 年 11月 8
27、 日北民戶字第 1012873033號函請本市各戶所配合辦理在案,該提案辦理情形本府地政局業於 101 年 11 月 28 日函知地籍科 案經本府於內政部 104 年度第 2 次地籍清理業務工作會報提案反映,獲該部於 105年 5 月 26 日函轉 105 年 5月 24 日台內戶字第1051251727 號函釋略以:民眾申辦地籍清理土地繼承登記及部分繼承人申領地籍清理土地價金案件,請領他繼承人之戶籍資料,申請人須檢具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為地籍清理之土地或其他證明文件(如登記謄本)證明為地籍清理之土地,及辦理繼承登記之相關證明文件(如繼承系統表、土地登記申請書及其附件、申請發給地籍清
28、理土地價金申請書及其附件),並經戶政事務所審查該被繼承人與登記名義人之姓名相12案號 案由 決議 業務單位 執行情形本市地政士公會知悉。主席裁示:有關內政部於 104年 7 月 24 日修正申請戶籍謄本及閱覽戶籍登記資料處理原則第 2 點條文(自 104 年 9月 1 日生效),第 4 款刪除後半段(直系姻親或旁系三親等內之血親)之規定,不利民眾申辦繼承登記,請業務單位報請地政司向戶政司反映,以免影響民眾權益。符且確具繼承親屬關係者,得提供相關繼承人之戶籍資料。 至申辦地籍清理以外土地之繼承登記,依內政部 104年 11 月 16 日台內戶字第1040082052 號書函復中華民國地政士公會全
29、國聯合會略以,有關民法第 1138 條第 3 款所定之第 3 順序繼承人,其相互間為辦理繼承事項需申請對方之戶籍謄本時,應檢具利害關係證明文件,包括繼承標的之文件、被繼承人死亡及無配偶、子女、父母均歿資料或機關補正通知書等,供受理之戶政事務所審認;另本府地政局以105 年 7 月 15 日新北地籍字第 1051286370 號函建請本府民政局仍依內政部 101年 8 月 27 日函送會議紀錄決議辦理,並獲該局 105年 7 月 22 日新北民戶字第1051334216 號函復略以:主張有利害關係之人仍應視個案,具體檢附各該利害相關之文件,供戶政機關實質審核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間之利害關係。 是民眾
30、依地籍清理條例以外規定申辦之土地繼承登記,申領其配偶、直系血親以外親屬關係之其他繼承人戶籍謄本,仍應視個案具體檢附利害相關之文件,供戶政機關實質審核。13案號 案由 決議 業務單位 執行情形104 年度地政士平時建議項次 5新北市地政士公會建議修正申請書表騎縫鈐印方式,就申請人眾多之土地登記案件,所附申請書、契約書等文件過頁處應加蓋之騎縫章,擬簡化由申請人共同約定改以代表之騎縫章鈐印,取代全部申請人逐一於每份文件蓋印。本局於 104 年 8 月 13 日報部請示,內政部於 104 年 9 月 2日台內地字第 1040430871 號函復應依 71 年 10 月 20 日台內地字第 116830
31、 號函釋辦理,不宜簡化申請文件騎縫章蓋印方式。主席裁示:按地政士受託辦理案件應核對委託人身分及確認訂約真意,爰請業務單位就契約書等文件過頁處得否由地政士蓋騎縫章一節,再行報內政部請示。地籍科 本案分於 104 年 8 月 13 日、104 年 12 月 29 日報內政部請示,經該部以 104 年 9月 2 日台內地字第1040430871 號、105 年 1月 21 日台內地字第1040448663 號函回復表示登記申請書件不敷填寫增列附件過頁處仍應由全體申請人加蓋騎縫章,並於 105年 1 月 27 日將請示結果轉知公會。地政士平時建議案執行情形彙整表統計期間:104 年 9 月至 105
32、年 8 月項次受理日期 受理機關/單位地政士 案由是否採納執行情形(至 105 年 8 月)是否完成1 104.12.30(親洽地價課建議)新莊地所江載鄉實價登錄網路表單登打時,行政區、地段別以及使用分區可否改採下拉式選單,避免選擇錯誤。否 【新莊地所】本案將提報 105 年地價課法令暨業務研商會議討論,綜整各所意見後,陳報內政部修正程式。【地價科】查現行實價登錄申報作業,於線上登打登記收件字號後系統即自動帶入行政區、地段別等資料,尚無新增下拉式選單供選取之需要;另現行系統於使用分區項目,係分類為住、商、工、農及其他等類別供申已完成14項次受理日期 受理機關/單位地政士 案由是否採納執行情形(
33、至 105 年 8 月)是否完成報人勾選,非屬住、商、工、農分區者,得於其他類別自行登打標的之使用分區,實務操作上尚無窒礙,倘改以下拉式選單供申報人點選,因使用分區種類繁多,尚難一一於系統列舉且分區眾多又造成申報人尋找不易,徒增申報作業之困擾,經評估該修正尚無實益,不予採納新莊地所之提案,並請該所洽請該地政士充分說明未予採納之原因。2 105.6.7(新北市三重蘆洲地政士聯誼會)三重地所- 建請調整所有權狀關防下之資料位置,以避免影印後容易忽略應有之登記面積。否 本案於 102 年新北市政府地政資訊檢討會上亦曾提案討論是否修改程式改變位置,但因受限權狀資料多樣性,且關防係於權狀印製時即套印完成,故難以配合改變關防或以程式修正登記資料位置。【地政資料科】由於本市權狀關防採權狀印製時即套印之方式處理,且本程式為全國共用,故難以視個案修改資料位置。已完成註:1.每 4 月通知填報,統計受理期間為 1-4 月、5-8 月、9-12 月。2.填報地政士提供建議案類型並無限制,如業務執行、政策宣導、志工服務、辦公環境等皆可填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