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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划管理办法_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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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利用和建设规划管理办法_ 管理办法一、全县范围内的土地利用和其他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县城及其他规划区建设总体规划。二、规划区内的土地由县国土部门依法统一管理。村、组申报,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买卖土地、乱占滥建。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因灾和移民搬迁需要建房的须经本人申请。乡镇政府审核,县国土、住建部门复核,由县政府审批后统一规划建设。严禁规划区内各村社区组未经县政府批准擅自利用集体土地为本村社区本组村民居民划宅基地,对违反规定的由县国土部门依法处理。三、全县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原有的国有土地用途,未经县政府批准。不得在空闲地上新建经营性房屋或住

2、宅楼。四、所有经营性土地的使用权必须经县政府批准后。由县国土部门严格按照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取得。五、全县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规划区内。严禁擅自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否则,任何集体土地承包人采取转包、出租等方式流转土地的必须报所在乡镇政府、县农业部门备案。严禁超过法定承包期限流转土地。由县国土、农业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六、全县土地利用和城乡建设规划区内。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需新建、搭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并按照法律规定在县住建、发改、国土、公路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擅自新建、搭建、扩建、改建建筑物或构筑物的由县住建、国土、公路等部门依法处理。七、全县土地利用和城乡

3、建设规划区内实行“一书两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管理制度。必须服从城市规划管理,由县住建局严格按照规划审核发放。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规划区内进行建设。严格按照程序依法取得“一书两证”后方可开工建设。凡相关手续不齐全开工的由县住建、国土部门依法予以强制拆除。八、严格国、省干线和县、乡农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红线管理。严禁埋设管线、电线和栽植电杆;确因国家建设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栽植电杆等设施的应事先经县交通、公路部门批准。控制区内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九、对抗拒、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或采取暴力手段攻击执法人员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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