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短路保护1 配电线路的短路保护电器,应在短路电流对导体和连接处产生的热作用和机械作用造成危害之前切断电源。短路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其安装处的预期短路电流。预期短路电流,应通过计算或测量确定。当短路保护电器的分断能力小于其安装处预期短路电流时,在该段线路的上一级应装设具有所需分断能力的短路保护电器;其上下两级的短路保护电器的动作特性应配合,使该段线路及其短路保护器能承受通过的短路能量。3 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应按其截面积校验,且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短路持续时间小于等于 5s 时,绝缘导体的截面积应符合本规范公司(314)的要求,其相导体的系数可按本规范表 A07 的规定确定;短路持续时间小于 01
2、s 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短路电流非周期分量的影响,大于 5s 时,校验绝缘导体截面积应计入散热的影响;4 当短路保护电器为断路器时,被保护线路末端的短路电流不应小于断路器瞬时或短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 13 倍。5 短路保护电器应装设在回路首端和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当不能设置在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的地方时,应采用下列措施:1 短路保护电器至回路导体载流量减小处的这一段线路长度,不应超过3m应采取将该段线路的短路危险减至最小的措施;3 该段线路不应靠近可燃物。导体载流量减小处回路的短路保护,当离短路点最近的绝缘导体的热稳定和上一级短路保护电器符合本规范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
3、时,该段回路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但应敷设在不燃或难燃材料的管、槽内。7 下列连接线或回路,当在布线时采取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且布线不靠近可燃物时,可不装设短路保护电器:1 发电机、变压器、整流器、蓄电池与配电控制屏之间的连接线;断电比短路导致的线路烧毁更危险的旋转电机励磁回路、起重电磁铁的供电回路、电流互感器的二次回路等;3 测量回路。8 并联导体组成的回路,任一导体在最不利的位置处发生短路故障时,短路保护电器应能立即可靠切断该段故障线路,其短路保护电器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采用一个短路保护电器:1)布线时所有并联导体采用了防止机械损伤等保护措施;)导体不靠近可燃物。两根导体并联的线路,当不能满足本条第 1 款条件时,在每根并联导体的供电端应装设短路保护电器。3 超过两根导体的并联线路,当不能满足本条第 1 款条件时,在每根并联导体的供电端和负荷端均应装设短路保护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