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健康宣教制度一、护理人员要开展卫生宣教工作,以利于防病治病。二、健康宣教内容包括:一般卫生知识(个人卫生、公共卫生、饮食卫生),常见病、多发病、季节性传染病的防治知识,简单的急救知识。三、健康宣教应列入出入院介绍内容,可以个别指导或集体讲解,也可利用黑板宣传栏进行文字宣传。4 四可将各种宣传资料汇编成册,并使宣传工作形成制度,认真落实。门诊大厅设咨询台,设专职健康咨询人员、导诊护士,负责解答来院患者有关就医的问题,提供有关健康、卫生、科普的书籍,设有磁卡电话,备有平车、轮椅为患者提供方便并进行导诊。开诊前导医护士进行集中宣教,开诊后对侯诊患者进行疾病的健康教育,患者就诊后导医护士要进行检查前及
2、用药指导,并为急症、有困难的患者办理入院手续。病人进入病区后,病区护士(小组护士)向病人进行入院宣教,包括住院须知、病区制度、病区环境、病区人员的介绍。对需做检查的病人要进行检查前宣教,并由外勤护士带病人到功能检查科室。对需做手术的病人要进行手术前宣教,包括心理疏导、手术方法、术前准备的内容、术后用药及康复方法。对常规口服用药、输注治疗前要进行药物知识的讲解。要给手术、特殊检查、治疗后的病人讲解注意事项及功能练习。对病人进行该疾病的知识讲解。恢复期的病人要进行出院前有关注意事项的指导,包括心理卫生、用药指导、饮食、睡眠、活动等。巡视病房或护理病人时,随时宣教。门诊和病房设健康教育宣传栏,护士长
3、设定专人负责每季度更换一次。宣教方法:讲解、健康教育手册、宣传卡片、录像、 示范训练等。健康咨询教育管理制度 一、指导原则以关爱村民(包括流动人员)的身心健康为宗旨,经常、广泛、多样地开展健康咨询教育服务,以期各类人群自觉关注健康,提高村民的健康质量。二、建立完善健康咨询教育工作体制网络村成立健康咨询教育领导小组,村委中由村行政副主任任组长,村妇联计划干部和村卫生室负责人任副组长。老协、妇女、农业助理、工业助理、团总支、条线干部、村民组长、流动人员协管员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制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督促实施。三、充分利用各种载体开展健康教育1、村卫生室是健康咨询教育的主体和主要阵地,具体负责健康咨
4、询和健康咨询教育宣传资料的提供。2、利用读报,每月一次选读选讲科学保健内容。3、利用太平村讯宣传时令保健信息。4、利用每个村民组的科普画廊结合宣传科学保健。5、利用晨练宣传时令保健信息。6、利用百姓学校百姓分校组织健康教育讲座。四、完善健康服务保障措施1、村委按上级规定设置必要健康服务医疗和咨询教育设施,配备乡村医生服务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健康教育经费。2、村卫生室在已经建立老年健康档案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健康档案人群范围,尤其餐饮人员的健康档案,并按要求对有关人员进行健康检查,企业由工业助理督促管理。3、卫生室做好常年的健康咨询教育服务。做好服务工作台帐,半年小结,年终总结。报村委,由村民代表审
5、议。4、老协、妇女、计生、团总支、农业助理、工业助理、条线干部、村民组长、流动人员协管员积极配合做好有关人员健康咨询教育的组织宣传教育工作;做好环境清洁工作和防病工作。五、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提高健康咨询教育服务知识和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心理健康教育及咨询中心的工作制度1、心理教师在值班时,不迟到、不早退。2、心理教师在从事心理咨询时,应遵纪守法、遵守心理教师道德准则,在其工作中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道德标准。3、心理教师应注意加强自身的修养,不断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心理健康水平。4、心理教师必须有爱心、同情心、责任心帮助来访自助。 5、心理教师不得因来访者的性别、年龄、民族、地
6、域、宗教信仰、价值观等任何方面的因素歧视来访者。6、心理教师在咨访关系建立之前,应使来访者明确了解心理咨询工作的性质、工作特点和这一工作可能的局限以及来访者的权利和义务。7、心理教师应明确其工作的目的是促进来访者的成长、自强自立,而并非使来访者在其未来的生活中对心理教师产生依赖。 8、心理教师应尊重来访者,应努力保持和来访者之间客观的咨访关系,一旦业已建立的咨访关系超越了客观的界限,应采取适当措施终止这一关系。9、当心理教师认为自己不适合于对某个来访者进行工作时,应对来访者作出明确的说明,并且应本着对来访者负责的态度将其介绍给另一位合适的专业人员。 10、心理教师有责任向来访者说明心理咨询工作的保密原则,以及这一原则在应用时的限度;在集体咨询时应首先在咨询集体中确立保密原则。11、当心理教师在工作中发现来访者有危害其自身或危及他人安全的情况时,必须采取必要的措施以防止意外事件的发生。12、心理教师工作中的有关信息,包括个案记录、测验资料、信件、录音和其它资料,均属于专业信息,应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保存,不得列入学校的常规学生档案资料之中。13、心理教师只有在来访者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对咨询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在因专业需要进行案例讨论,或采用案例进行教学、科研、写作等工作时,应隐去那些可能会据以辨认出来访者的有关信息(在得到来访者的书面许可的情况下可以例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