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 县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流程为了进一步提高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改善农村孕产妇健康状况,保障广大农村孕产妇和新生儿的生命安全,促进我县妇幼保健工作的进一步发展,按照国家重大公共卫生要求,自 2009 年 7 月 1 日起,为每位住院分娩的农村孕产妇补助 300 元。按以下规定发放:1.补助对象:本县农村户籍(以提供户口簿首页住址:有镇村组为准)的农村孕产妇享受住院分娩补助。非本县户籍(指外县市流动人口、丈夫为本地户口而孕产妇户口未迁入的)不享受补助政策。户口城区小区街道号及乡镇居委会街道号不享受住院分娩补助。2.补助流程:1、持有我县农业户口,并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在我县的医疗机构分娩的
2、,在出院结算时由医院进行直补。(具体以县医院规定为准)2.持有我县农业户口,并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在我县县级以上的医疗机构(如离石市人民医院)分娩的,在出院后尽快在户口所在乡镇卫生院领取补助。请务必提供以下材料:A 住院孕产妇的户口簿、身份证、发票、出院小结原件(已报销农村医保将原件上交的也可提供盖有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章的复印件) 。B 留存孕产妇的户口簿(首页及产妇页) 、身份证、住院发票、出院小结等相关复印件备查。C 提供相关个人信息,填写补助凭证.不符合上述规定或证件不符合要求、不及时提供的一概不予发放,请广大孕产妇及其家属理解和支持。3.外地户籍在本县住院分娩的孕产妇请于于分娩后 6 个月内持上述材料回其户籍所在地县级妇幼机构按规定报销补助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