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为加强本项目部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确保人身、生产、设备安全,制定本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动火作业定义、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易燃易爆场所的动火作业。 本标准不适用于生产区域的固定用火作业。 2 动火作业定义 使用气焊、电焊、喷灯等焊割工具,在煤气、氧气的生产设施、输送管道、储罐、容器和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管道及易燃易爆危险区域内的设备上,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施工作业。 3 动火作业分类 动火作业分为一级动火作业、二级动火作业和三级动火作业三类。 3.1 一级动火作业 3.1.1 工
2、业及民用煤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DN200mm 煤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 1 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3.1.2 DN80mm 氧气输送管道动火作业。 3.1.3 A 级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见表 1)。 3.2 二级动火作业 3.2.1 工业及民用煤气生产设施(储罐、容器等)、DN200mm 煤气输送管道的本体及与本体水平净距 1 米范围内动火作业。 3.2.2 DN80mm 氧气输送管道动火作业 3.2.2 B 级易燃易爆区域动火作业(见表 1)。 3.3 三级动火作业 除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4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管理 4.1 许可证格式 一级、二级 动火
3、作业许可证采用统一格式(见表 2)。 4.2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审批 4.2.1 一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并报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2.2 二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分管安全的领导审查签字后,报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实施。 4.2.3 三级动火作业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审查,落实安全防火措施后方可实施。 4.2.4 逢节假日、夜班的应急抢修一级动火作业由动火地点、设施所在单位项目负责人审查并审核批准后实施,报送公司安全、消防主管部门
4、备案。 4.2.5 动火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安全主管部门、消防主管部门、动火作业所在单位和动火作业负责人各持一份存查。4.3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办理程序和要求 4.3.1 动火作业许可证由申请动火单位的动火作业负责人办理。办证人应按 动火作业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不得空项,然后根据动火等级,按 4.2 规定的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 4.3.2 动火作业负责人持办理好的 动火作业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火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 动火作业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4.3.3 一份 动火作业许可证只能适用在一个动火地点、设施。动火前,由动火人在 动火作业许
5、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地点、设施多人同时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 动火作业许可证。 4.3.4 审批后的动火作业必须在 48h 内实施,逾期应重新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 4.3.5 审批后的动火时段延长,应办理延续手续。 4.3.6 动火作业许可证不能转让、涂改,不能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5 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 5.1 凡是在易燃易爆装置、管道、储罐、阴井等部位及其他认为应进行分析的部位动火时,动火作业前必须进行动火分析。 5.2 动火分析的取样地点要有代表性。 5.3 进入煤气设备内部工作时,安全分析取样时间不得早于动火前 30 分钟,检修动火工作中每两小时必须重新取样分析。工作中断后恢
6、复工作前 30 分钟,须重新取样分析。如现场分析手段无法实现上述要求者,应由分级审批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同意,另做具体处理。 5.4 动火分析合格判定 5.4.1 如使用测爆仪或其他类似手段时,动火分析的检测设备必须经被测对象的标准气体样品标定合格,被测的气体或蒸气浓度应小于或等于爆炸下限的 20%。 5.4.2 使用其他分析手段时,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大于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 0.5%;当被测的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小于等于 0.2%。 5.4.3 动火分析合格后,动火作业须经分级审批的安全主管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实施。 6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 6.1 动火作业必须办理 动火作业许可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应执行进设备内和高处作业的相关规定。6.2 高处进行动火作业,其下部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阴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并采取措施,以防火花溅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 6.3 在地面进行动火作业,周围有可燃物,应采取防火措施。动火点附近如有阴井、地沟、水封等应进行检查,并根据现场的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确保安全。福铁东站经济适用房小区二期 17#楼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