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李庄案二审辩护词(陈有西)陈有西按李庄案开庭过去已经二十多天了,判决也有半个多月。法律程序已经走完。高子程律师的二审辩护词早先已经公布,我这里也公布一下,算是 对前天新华社重庆站和重庆日报所谓的李庄案始末的一个回应说明吧。好多律师同行质疑我没有信守诺言不公布二审辩护词和终审判决书。今天算践诺了。至于李庄案,事情不会就此结束。文章从哪方面做,中国法治之路朝前走 还是朝后走,看着就是。 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第二审辩护词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 我受本案被告人李庄及其家属的委托,受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和高子程律师一起,继续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 证罪”进
2、行辩护。本案还有一位辩护人刘仁文律师,因为出庭律师限于两人,今天只作为记录出庭,不发言。我完全同意高子程律师发表的辩护意见。他的辩词有四万多言,相信一定会引起合议庭的高度重视。为使法庭进一步明了真相、准确判断证据, 审查一审错判的根源,重新 审查本案证据,慎密研究本案法理,我再补充几点辩护意见,请法庭审查、采纳。一、关于被告人态度和辩护人的独立性刑事审判不同于民事案件,不能靠当事人自认来确立法律事实,而是要根据事实、证据,对照法定要件,依照罪刑法定的原则,来确定被告人是否有罪。那种认为被告自认有罪就可以定罪的观念是错误的。法庭在被告一开庭就认罪撤回上诉理由的表态后,仍然严格按二审程序审理,是完
3、全正确的。 辩护人的辩护功能,是独立、超脱于被告的。辩护人是被告权利的保护者,为被告服务,但又独立于被告的意志。在刑事审判中,明确这一点非常重要。我们在刑事辩护中的一个基本原则,是被告对事实负责;律师对证据审查和法律适用负责。因为被告是行为人,对事实真相最清楚, 辩护律 师不是事实真相的亲历者。而对证据的判断和法律的理解,则是律师的职能。律师对事实真相的审查,要充分听取被告的意见,但也不排除事实判断不同于被告的认识。至于法律适用, 则完全是律师的专长,应由辩护人进行独立判断,因 为被告被限制自由,信息封 闭,对法律往往没有专业律师精通,因此必须依靠律师作出判断。因此,无 论从事实上还是法律适用
4、上,律师的辩护都有别于被告。同 样, 辩护律师的态度,也不能倒推为被告的态度。被告认错、甚至出于各种因素 认罪,都不能影响律 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形成自己的辩护意见。被告认错、 认罪,不等于律师也必须作有罪辩护;律师的无罪辩护,也不能理解为被告不认罪, 态度不好,不能从轻。这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辩护人的基本职能。因为,象佘祥林 这样的冤案,被告自己由于刑 讯逼供,对事实和证据、罪状全部当庭承认,作了虚假的陈述,最后的结果证明完全是虚假的;而律师作无罪辩护,11 年后最终被证明是正确的;而法院按照被告的认罪作出判决,最终是错误的。如果那个法院当 时能够认真听取律师的意见,佘祥林就不会无辜被关 11 年,
5、冤狱不会产生,国家也无需赔偿。我 说这些话不是无的放矢,是想请法庭注意不要把李庄的态度,同我 们律师的辩护观点和态度混同起来。要进行客观的审查作出判断。二、关于一审错判的根源上诉审的焦点,是针对上诉书和一审的判决书中的错误点、争议点展开。因此我首先对一审判决不当问题进行分析。法院审判的功能是查明真相,准确定罪量刑。不是帮助巩固、完善指控,为控方辩解,弥补控方的漏洞。不能“公检法联合办案” 一起对付被告。否则就是对一个国家法治体系的根本性破坏,也丧失了法院最后把关的作用,从根本上虚化了法庭的功能。江北法院的一审判决书,稍知法律的人都能够看出只是起诉书的照抄翻版。对控方证据包括违法刑讯证据、关证人
6、证据,自相矛盾的证据,警察 说的没有夜晚审讯的伪证,全部被认定为有效并釆信;对辩方证据甚至是对控方证据的反用,也全部认定无效并不釆信。很清楚,一审法院的审判方式是先确定好要对李庄定罪的结果,再去找判决理由,帮助公安、检察机关去找有罪论据,帮助漏洞百出的控方来弥补完善,完成“联合办案组”定好的定罪判刑任务。这种审判,严重损害了中国法院的公正守法形象,丧失了刑事法庭的基本功能,向全国、全世界暴露了中国刑事法庭的不正常状态。- 我们的法庭是完全被控方和侦查方操纵的。他们没有客观独立审查的能力和权力。在刑事审判中,法院应当是一个超脱的、独立的、客观的审查官,它只对真相负责、对证据负责、对国家法律负责、
7、对被告的基本人 权负责,以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运用法庭工具查明真相,准确定罪量刑。 对有罪的 坚决判决惩处,对无罪的坚决保护不入冤狱,实现司法的不枉不纵。法庭既要对被告的辩解和律师的辩护进行审查,也必须平等地对公安、 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和观点进行严格审查。而不是同他们站一个立场、穿一条裤子。我 这样说,有的人听了可能会觉得刺耳。因为我们一直来的传统政法观念,是公检法密切配合共同打击犯罪。法院就是参加打击的工具。 “工具论”源远流长,以致大家都忽略了宪法明确规定的“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 的明确规 定。重庆有关领导和媒体,从“打黑战役”一开始,就是这样公开宣传联合办案,并要求政法各机关这样做的。执
8、法机关也是这样执行的。这种做法早就被中央政法委文件禁止,被我国宪法所否定。司法机关要各司其职、互相独立办案、互相监督制约,既是宪法原则 ,也是现代文明公正的司法所必须坚持的。重庆这种错误的司法观念,直接影响了江北区法院, 导致这个法院在本案中丧失了基本的客观审查的立场,错误办案就变得无法避免。这就是本案一审错判的根本性原因。这样的错判,最 终导致了被告的彻底绝望, 丧失了对重庆司法公正的基本的信任,从而导致本案出现这样戏剧性的“ 一审强烈抗辩自己无罪、二审第一句话就完全认罪”的原因。法庭认为被告今天的行为正常吗?三、关于一审判决书应排除的定罪证据本案一审的错判,其基础是建立在对证据的错误认证上
9、。因此我们先从证据审查起。只要查明其认证的错误所在,我 们就知道一审的判决是无法成立、必须撤销的错误判决。江北检察院为了指控李庄有罪,共向一审法院举证 99 份。一审判决书釆用了33 份,并逐份作了评价。因此,二审合议庭对一审没有采用和 评价的另外 66 份证据,应当完全排除。以免误导法庭。法院评价的 33 份证据中,没有一份证据可以证明被告人李庄有罪,只能证明李庄是个负责任的好律师。他的行为完全符合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律师执业规范和执业权利。这 33 份证据,可以分为两大部分:一部分是完全应排除的无关证据,这部分证据有 26 份;一部分是不能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有 7 份。为了帮助法庭办
10、成“ 铁案”,我们分两部分分析。为了法庭方便,我原文照抄一 审判决书进行评价。只根据归类把顺序打乱一下。第一类,同证明罪行无关的证据共 11 份。 (括号里为本律师说明和诉析)判决书认证部分编号证据评析原文:公诉机关在庭审中举示了以下证据:1.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渝检一分院刑诉2009283 号起诉书证明,2009 年11 月 20 日,龚刚模等人组织、 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由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客观程序,不是有罪证据)2.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流程管理信息系统案件具体信息证明,2009 年11 月 20 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龚刚
11、模案。(客观程序,不是有罪 证据)3.李庄的律师执业证书(冀司律证字第 91297 号)证明,李庄系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合法证件,不是有罪 证据)4.程琪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证明,2009 年 11月 22 日,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该所指派李庄及其助理作为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委托代理费为 20 万元。(合法代理,不是有罪证据)5.龚云飞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刑事案件代理委托协议证明,2009 年11 月 25 日,龚云飞与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签订协议,该所指派律师李庄、 马晓军作为龚刚模刑事、民事、刑事附带民事案的诉讼代
12、理人,代理 权限为咨询、刑事辩护、民事代理、法律顾问,协议有效期至一审结 束,委托代理费为 150 万元。(合法代理,不是有罪 证 据,相反 证明公安机关接受中国青年报采访散布“辩护捞人费 245 万” 是恶意进 行造谣诽谤)6.程琪作为委托人的委托书证明,程琪于 2009 年 11 月 22 日聘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作为龚刚模的一审辩护人,有效期至一审结束日止。委托书上有龚刚模的签名、捺印。(合法委托,不是有罪证据)7.律师事务所函【09】第 11 号证明,2009 年 11 月 26 日,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致函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派李庄、马晓军担任龚刚模的辩护律师
13、。 (合法指派,不是有罪证据)8.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出庭通知书证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 2009年 11 月 24 日通知李庄、马晓军作为龚刚模的辩护人参加 2009 年 12 月 7 日对龚刚模等 34 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 质组织案的开庭审理。 (合法司法文书,不是有罪证据)9.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于 2009 年 12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李庄、马晓军会见龚刚模的时间情况说明及李庄、马晓军向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提交的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证明,李庄、马晓军三次会 见龚刚模的时间为 2009年 11 月 24 日 15:34 至 18:16、2009 年 11
14、月 26 日 10:42 至 11:48、2009 年 12月 4 日 10:55 至 12:39。(不是有罪证据。会 见合法 ,相反证明公安机关违法。三次都有公安人员违法监视陪同,三次会见笔录在马晓军手中,抓走马律师公安搜走这些最直接证据不出示给法庭,故意隐匿证据违法,这才是真正的隐匿证据罪)10.龚刚模作为委托人的委托书证明,2009 年 11 月 24 日,龚刚模在委托书上注明“拒绝人民法院 为我指定其他 辩护人” 并签名、捺印(不是有罪证据,约定不违法,重庆司法局对一个家产上亿的人派出法律援助律师是荒唐的,直接违反法律援助条例的条件和对象,严重破坏律师法的规定)11.法律事务委托合同证
15、明,2009 年 10 月 21 日, 龚云飞与重庆克雷特律师事务所签订合同,该所为龚刚模在刑事侦查、 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程序中提供法律服务,龚云飞支付律师服务费 5 万元(同本案无关。吴家友没有同案起诉。无关 联性)。第二类:已经查明的伪证被一审法院违法采信共 7 份。13.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在押人员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在押人员出所健康检查登记表证明、龚刚模于 2009 年 6 月 20 日在该所进行入所检查及同年 8 月 15 日在该所进行出所检查,身体健康,一切正常,伤情一栏为“无特殊” 。(控方伪证,已经有江北法院自己委托的鉴定物证证明,六个月后伤痕依然存在,客观物证效力高于书面证据
16、)14.重庆市南川区看守所狱医谭帮胜于 2009 年 12 月 15 日出具的关于在押人员龚刚模在我所关押期间健康状况说明证明,龚钢模在该所关押期间,按照规定每日对监室的每个在押人员进行巡诊检查,在 2009 年 6 月 19 日至 8 月 15 日的巡诊中没有发现龚刚模身体有外伤及患病情况,身体健康。(控方伪证,已经有江北法院自己委托的鉴定物证证明,六个月后伤痕依然存在,客观物证效力高于书面证据)16.在押人员健康检查登记表证明,2009 年 8 月 16 日,经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检查,龚刚模体表无外伤,同意收押。 (伪证,理由同上)17.看押人员每日巡诊登记表证明,2009 年 8 月 1
17、6 日至 11 月 21 日,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的医生每日对龚刚模进行了巡诊,龚刚模未诉不适。生命体征平稳,一般情况较好。 (伪证,龚刚模被刑讯地点是在铁山坪民兵训练基地,江北 风看守所出证明没有被刑讯是牛头不对马嘴,此地无银三百两)26、证人刘刚、王丽敭、唐勇(均系医生)的 证言证明,龚刚模在押期间没有受伤。(法院鉴定证明系伪证。当庭作证证明他们只对他们值班时间负责,没有见到刑讯,其他时间不知道)27、证人吴鹏(龚刚模案负责看守犯罪嫌疑人的民警)、杨永康(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区分局督察支队民警)的证言证明,没有发现审讯人员对龚刚模讯问的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现象,每天对龚刚模等人的羁押室进行
18、检查时也没有发现有任何违法违纪的情形。 (夜晚审讯有公安机关自己的审讯笔录时间为证,伪证已经查明)28、证人张科(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负责审讯龚刚模案的民警)、何建洪(龚刚模专案组副组长)的证言证明,在对龚刚模羁押室、审讯室进行检查时没有发现民警有刑讯逼供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犯罪嫌疑人的各种权利都得到保障。 (伪证。两人本身涉嫌严重刑讯逼供龚刚模,是李庄想努力查明的对象,需成立专案组才能查明真相,让他们自己证明自己没有进行刑讯逼供,这种证据居然被法院釆信,后果十分严重)第三类:违法证据被采信共 6 份。15.重庆市公安局关于设立江北区看守所临时羁押点的通知证明,2009 年 6 月 19日,根
19、据全市公安机关破案攻坚综合整治战役和打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需要,为解决当前看守所押量爆满的突出问题,重庆市公安局决定设立江北区看守所临时羁押点。(违法证据。擅自设 立临时关押点、 审讯点直接违法,1983 年严打时就被禁止。嫌疑人关押住宿和审讯室同一, 为通宵审讯、刑讯逼供大开方便之门。公安部看守所条例、 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 看守所建设规范和看守所验收评级规范,明确规定看守所设立和投入使用,要计委正式列项建造、要有 场地、安全、人员、监控、医疗等基本条件, 验收合格才可以投入使用。2009 年 4 月中央政法委和全国人大清理违法关押超期关押问题,已经对合法羁押问题进行明确执法检查,要求纠正。重庆
20、办案机关所有审讯笔录地点全部写上虚假地址,隐瞒铁山坪基地真相,写成江北看守所)29、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 2009 年 12 月 10 日,公安机关在讯问龚刚模时,龚刚模向公安机关揭发其辩护律师李庄的行为。 (龚的审讯笔录显示从凌晨五时十五分开始审讯、办理李庄案同办理龚案的侦查人员系相同专案组有直接利害关系没有回避,龚口供中都说是他先讲到被打被吊而不是李庄指引成供)30、重庆市公安局“091”专案组民警熊峰、周素露于 2009 年 12 月 10 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09 年 12 月 10 日,他 们在重庆市江北区看守所因办理文强涉嫌犯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一案提讯龚刚模时,龚
21、刚模主动反映其律师李庄在会见他时告诉他,让他在法庭上称以前交代的材料是在受到公安机关的刑讯逼供下形成的,同时龚刚模还反映李庄教他如何编造被刑讯逼供的情节及以后在法庭上如何翻供。 (同一专案组涉嫌刑讯逼供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办李庄案,没有回避。龚刚模涉及文强只是行贿罪,是 检察院反贪局侦查范围,同公安 专案组无关。且为什么半夜凌晨去审讯?明显是为了动员检举李庄进行工作。 )31、重庆市公安局关于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证明, 2009 年 12 月 10 日,重 庆市公安局将李庄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指定江北区分局侦查,并抽调“091”专案组、 “7.30”专案组、 “6.3”专案
22、组、网监总队、江北区分局、沙坪坝区分局、经开区分局等民警组成专案组,迅速展开侦查。 (同批利害关系人没有回避;一个律师伪证案要这样调集大量警力进行对付?明显暴露出了未审先定搞李庄的意图,滥用侦查权、立案权对付找他们麻烦的律师)32、立案决定书证明,重庆市公安局江北分局于 2009 年 12 月 10 日对李庄以涉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 伪造证据、妨害作 证罪立案 侦查。 (违反立案审批程序。根据刑诉法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 证据具备才可以刑事立案,但本案是凌晨拿到龚的检举口供,仅凭一个不实口供就迫不及待立案抓律师,根本没有初查把关, 显示了不是根据事实立案而是按
23、照预定计划立案。 )33、重庆市公安局民警廖川江、甘立 红出具的捉获经过说明证明, 2009 年 12 月12 日 18 时,廖川江、甘立红在北京振国肿瘤医院 330 病房将李庄捉获。 (对律师草率立案抓捕,其时还根本无法证明有罪,就赴京异地抓捕, 导致全局被动)四、关于一审判决书中不能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这部分证据共有 7 份。第四类:不能证明有罪的证据,共 1 份。12.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证明,2009 年 12 月 1 日,李庄、 马晓军就龚刚模案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通知证人龚云飞、龚刚华、林丽(莉)、程琪出庭作证的申请。(律师依法申请证人出庭也成了有罪。 这 些证人根本没有被法
24、院通知出庭,李庄也没有作为任何笔录, 还不具备、没有确立“证人”身份。事 实上本案没有开庭,这四人在李庄被抓后龚案开庭时也不是证人,根本不构成 306 条的影响主体。证人出庭前律师依法可以引导,今天控方所有证人都经过引导。当庭 质证法官、检察、律师各方询问可以查明真相,就是 为了抵消引 导查明真相。不作笔录把证人带上法庭怎么成了犯罪?)第五类:错误理解法律将合法行为理解为犯罪的认证共 3 份。18.证人龚刚模的证言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办案,没有对他刑讯逼供,他以前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是真实的。李庄、马晓军三次会见他的情形如下:李庄向他宣读了樊奇杭的部分笔录材料,说樊奇杭、 张孟军、吴川江、付仕培在李
25、明航被杀案的供述中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李庄走到铁窗边靠近他小声地教他,在法庭上他必须说自己是被警察刑讯逼供了,并且假装演示被刑讯逼供的过程,李庄就提出对他的伤情进行鉴定。如果法庭不同意,李庄就会提出不再担任他的律师,法庭就会休庭。法院会让他在三天之内找到新的律师或者为其指定律师,这时候他必须拒绝另外委托和指定律师。李庄告诉他,如果他拒 绝另外委托和指定律师,只能要李庄给他辩护,法院才开不了庭。李庄举例讲了在辽宁代理的一个涉黑案件就是用这种方法导致案件庭审拖了一年多的时间。李庄叫他在委托书上写下内容大致是“拒绝人民法院 为我指定的 辩护律师” 。李庄叫他大声回答他是否被刑 讯逼供的问话,胆子要大,
26、还要把刑讯逼供的过程演示出来,以此来翻供;李庄告 诉他,他的妻子程琪会出庭作证来证明他是被樊奇杭、李明航敲诈、并不想借钱给他们,要他配合程琪的说法;李庄告诉他在开庭时只承认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行贿罪,其他均说不知道;李庄告诉他在开庭时候不要承认给樊奇杭 40%的股份,并告诉他唐筱没有被抓到。 (1、律师对被告进行法律帮助和指导是法定权利和义务。 2、被告不是“证人 ”不是 306 条的 证人范围。 3、龚刚模第一份检举口供即证明是自己先说被刑讯逼供。4、龚的口供和当庭作证存在大量矛盾和前后不一。 5、龚为了保命讨好公安机关,有明显诬告自己的律师的事实。6、 龚的手上伤痕鉴定明显证明有外伤。7、龚
27、6 月被拘留时的入监体检明确记录没有体表伤痕, 龚说 4 月在海南自己摔伤明显是谎言,伤痕是被关押期间形成铁证如山。8、 龚承认自己是黑老大,指使杀人、指使贩枪、指使贩毒、樊奇杭团伙成员全部听他的明显不符事实,他口供中承认当庭又一直否认,他为什么会作这些严重的自认有罪的口供?刑讯被逼乱供事实清楚。 )19.证人马晓军的证言证明,他与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会见前后听到和看到的内容如下:2009 年 11 月 24 日,李庄向龚刚模宣读了樊奇杭的部分笔录材料,告诉龚刚模说樊奇杭、张孟军、吴川江、付仕培在供述中没有提到龚刚模的名字;(律师有权核实真相组织辩护思路。 )李庄教龚刚模在法庭上说李明航的电话
28、号码是樊奇杭自己拿龚刚模的手机看的(同樊开庭陈述一致);李庄对龚刚模说从笔录材料中看出你受到刑讯逼供和诱供,李庄会申请对龚刚模作伤情鉴定(合法行为),如果法庭不同意,李庄就会提出不担任龚刚模的律师,法院会让龚刚模在三天之内找到新的律师,如果找不到,法院给龚刚模指定律师时,李庄叫 龚刚模说不要法院指定的律师,只要李庄担任辩护律师,并 让龚刚模在委托书上写下“ 我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的辩护律师”;2009 年 11 月 26 日,李庄告诉龚刚模只承认(律师根据查明事实告知被告权利恢复客观事实,完全合法)非法持有枪支罪和行贿罪,其他说不知道;李庄小声教龚刚模在庭审时说自己被警察刑讯逼供了,并让龚刚模
29、假装演示被刑讯逼供的过程。 (龚当庭说李是眨眼暗示不是小声说,小声说二米外也听不见,虚假口供完全暴露。 )2009 年 12 月 4 日,李庄告 诉龚刚模,保利公司从成立到现在,龚刚模第一不是法定代表人,第二不是股东,有什么 资格把40%的股份 给他人, (工商查明事实如此,律 师有权告知)唐筱在逃。李庄告诉龚刚模在法庭上接受李庄的问话时就回答,不知道,不要多说了,言多必失;李庄 对龚刚模说龚刚模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对龚刚模很不利,如果不推翻以前的供述必死无疑(如实告知后果,律师职责), 让龚刚模在庭上必须说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了,被吊了八天八夜,吊得大小便失禁,说得越夸张越好。 (证据证明系龚自己
30、陈述了这些情节,李庄无法编造时间、地点、情节、名字、细节。律师有权利告知被告有当庭控告权、自我辩护权)龚刚模以前的供述都是因为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形成的,以此来翻供,让以前的交代全部作废;李庄告诉龚刚模, 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会出庭作证来证明龚刚模是被樊奇杭、李明航等人敲诈,证明龚刚模不是黑社会,叫龚刚模到时按程琪的这种说法进行辩解就行了。当晚,他和李庄、龚云飞吃饭时,李庄对龚云飞说在会见龚刚模时已教会了龚刚模在法庭上说被公安机关吊了八天八夜,吊得大小便失禁,龚刚模就可以在法庭上翻供,以此推翻以前的供述。20.证人龚云飞的证言证明,2009 年 11 月 24 日晚,他和李庄、 马晓军、吴家友、龚刚
31、华、王勇在五洲大酒店对面的陶然会馆吃饭时,李庄说会见龚刚模时给龚刚模讲了让龚刚模在庭审中翻供(不是翻供,而是要求其说出真相),让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李庄会要求法庭对龚刚模休庭验伤(合法辩护权)。吃完饭后,在高新区南方花园的逗号茶楼,他、龚刚华、林莉、李庄、吴家友继续谈龚刚模涉黑案的事情,提到龚刚模将保利公司 40%的股份无偿划给樊奇杭的事情,李庄叫龚刚华去给保利公司的负责人和办公室人员打招呼,如果有警察找他们调查了解情况(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侦查取证已经结束,公安无 权也不会再去查这些问题,李庄岂会不知?明显虚假。 ),就对警察说保利公司与龚刚模无关, 龚刚模不是保利公司的老板,保利公司的老板是
32、唐筱。2009 年 11 月 26 日,他和李庄、 马晓军、吴家友、王勇在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背后的国际会所吃饭时,李庄说已给龚刚模说了,叫龚刚模在庭审时说遭到了警察刑讯逼供,并叫龚刚模在法庭上做出被警察刑讯逼供的夸张动作,李庄就提出要求验伤,法官不同意,李庄就离开法庭。李庄说让龚刚模签了只能聘请李庄做律师的委托书,法院只能让李庄做龚刚模的辩护律师。2009 年 12 月 3 日,在五洲大酒店 801 房间里,李庄 对吴家友说,吴家友以前干过警察,最好能找几个办理龚刚模案的警察到庭上作证(李庄是在找目击证人作证查明刑讯真相,完全合法,没有要求警察伪证,也不可能傻到找不认识的警察帮助黑老大作伪
33、证,完全是颠倒理解。而且这只是意图,没有找到、也没有出现过这样的“ 证人 ”,根本不符 306 条的要件。 ),证明龚刚模是被警察刑讯逼供而作出的口供,要是能够找到的话,花几百万元也值得;当日下午,他和李庄单独在五洲大酒店 801 房间时,李庄让他、程琪、 龚刚华出庭作证,证明龚刚模是被樊奇杭、李明航敲诈, 说明龚刚模不是黑社会。 (李庄是为了还原真相,根本不是犯罪。所有这些证人都还没有成为证人。不符合 306 条的要件。一系列行为更加证明是无中生有找罪名办李庄,目的是为了掩盖严重的刑讯逼供行为不败露)第六类:采信利害关系人孤证陷人入罪 1 份。21.证人吴家友的证言证明,2009 年 11
34、月 24 日晚,他和李庄、 龚云飞、马晓军。龚刚华及驾驶员在五洲大酒店附近的陶然会馆吃饭时,李庄说在会见龚刚模时示意龚刚模翻供,说被刑讯逼供, 龚刚模看了李庄的眼神和动作后明白了, (合法会见完全可以直接对被告进行法律帮助,告知对刑讯逼供的控告检举权,何必用眼神暗示?吴家友作为当过警察的律师他不明白?明显是为了讨好公安作假证。审判阶段警察陪同,证明了律师会见权被公安机关监视严重侵犯。同时证明龚刚模今天当庭作证说三次律师会见都没有警察在场,完全是当庭撒谎进行伪证)龚刚模就说在警察讯问时遭到了刑讯逼供;饭后,他和龚云飞、龚刚华、李庄一起在南方花园的一家茶楼喝茶时,李庄让龚刚华去查保利公司营业执照和
35、股份情况,让龚刚华给保利公司员工说保利公司的老板不是龚刚模而是唐筱(恢复事实);李庄第二次来重庆的第三天上午,他到五洲大酒店在李庄的房间见了李庄、龚云飞。李庄讲会见龚刚模时叫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的过程,李庄一边说还一边给我们比划动作,说龚刚模表演被警察吊起,吊得大小便都流在裤裆里了;他和李庄第三次见面是在李庄回了北京五天之后,他到五洲大酒店李庄住的房间里和李庄见了面,龚云飞也在,后来马晓军也来了。李庄 说龚刚 模的口供很重要,只要在法庭上翻供,那么定罪就比较困难,在会 见龚刚模的时候隐讳的给龚刚模说过,要在法庭上夸张的回答李庄的提问,说到有没有刑讯逼供的时候要大声的说被刑讯逼供了,而且还要做一些
36、动作, 让法庭和其他人相信,那么龚刚模的口供就不算数了。李庄说给龚刚模用打手势、 递表情、反复问同一问题的方法暗示龚刚模说被刑讯逼供,龚刚模懂了,当时就说在警察讯问时被刑讯逼供了;李庄让他去找几个参加龚刚模审讯的或是看到龚刚模审讯的警察出来作证,证明龚刚模被刑讯逼供了,最好找几个参加龚刚模审讯的警察来出庭作证,李庄说要是能找到警察出庭作证,花几百万元也可以。当时龚云飞也在场。他没有去找。第七类:牵强附会釆用无相关性证据 2 份。24、证人李小琴的证言证明,2009 年 11 月下旬,她接到龚刚华的电话后到袁家岗奥运体育中心旁边的奥翔茶楼。龚刚华说能不能把保利公司关了,她说要同陈进喜、汪凌商量。
37、她回保利公司给陈进喜和汪凌说龚刚华叫把保利公司关了的事情,他两人觉得不好办。她与陈进喜、汪凌又找到 龚刚华 ,龚刚华就说不关门就让最早来保利公司上班的小姐走远点,多发些工资都可以。如果警察问保利公司的老板是谁就说是唐筱,不是龚刚模。公安机关在前几次对她进行询问的过程中,她说保利公司的老板是唐筱,是龚刚华教她这么说的,其实龚刚模至今都是保利公司的老板。保利公司所有的财务都是她负责管理,她在公司的地位仅次于唐筱了,如果有保利公司股权转让这事,她是不可能不知道的。 (李庄是在查明事实。工商查档证明李庄这一行为是用客观证据证明真相,查明公安取得的虚假口供不实。这完全是合法行为。逼取口供说 40%是龚的
38、股份才是真正的 伪证。 )25、证人汪凌、陈进喜的证言证明,龚刚华给他们及李小琴 说如果警察问保利公司的老板是谁就说是唐筱,不是龚刚模。汪凌的 证言还证明,保利公司的老板是龚刚模,他在前几次接受警察询问的过程中说保利公司的老板是唐筱,是龚刚华教他这么说的。 (查明了工商股权登记事实,律 师有权这样进行法律辅导。李庄根本没有违法进行伪证)因此,一审法院认定的 33 份判决证据,没有一份能够证明被告人李庄有罪。五、关于一审不釆信的辩方证据问题一审法院对辩方证据采取了全部否定式。这是不公平和违法的。关于中央台录像。取证主体是律师,不是记者。 电视台播放某一事件的采访,是一种社会事实、客观事实。我们律
39、师是对电视台播放的这一客观事实进行下载、刻录取证,完全属于刑诉法和律师法规定的合法取证行为,也符合证据理论的要件。一审不采信毫无道理。关于法院委托的伤情鉴定结论。该证据已经不能排除刑讯逼供的合理怀疑,没有出现相反的证据可以证明龚没有被刑讯。相反入监体表检查记录体现了没有事先受伤、其他产生伤痕的可能。6 月入监检查可以排除龚所称海南 4 月受伤的当庭伪证。伤痕原因应有鉴定人出庭作证解释。法官无权直接否定这种可能性。关于龚案证据中八份夜晚审讯笔录证据。这是我们对控方证据的反用。是检察起诉龚刚模案卷中,法院复印交给李庄律师的,是控方作为龚案定罪证据的,取 证主体都是公安局侦查员。这些证据来源合法,证
40、据真实,完全有证据效力,同本案有直接关联性。八份审讯时间都是半夜和凌晨。可以直接证明本案警察证人笔录中“没有夜审 ,都是白天审讯,每次五六小时” 是直接的伪证谎言。这样的证据法院有什么权利不认定?法庭的客观公正的立场到哪里去了?一审法院对这些证据不采信是明显违反法律的。六、关于二审庭审的关键点为了理清思路确定审判要查明的要点,我们采取排除法。刑法306 条法条规定的客观犯罪特征和行为对象有三,一是伪造证据,二是毁灭证据,三是影响证人。影响证人又可以具体细分。首先,本案一审定性罪名是“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这是一个复合罪名、选择性罪名。本案中, 经过审理, “妨害作证”情节一审已经没有任
41、何事实和证据,这个选择性罪名部分,已经可以排除,不应出现在判决书中。只能定 “辩护人伪造证据罪” ,因此我们的审理焦点只要查明这一情 节是否存在就够了。其次,一审认定的李庄影响证人, 经过审判,已经查明被影响的人,身份都不是证人。既不是控方 180 个证人中的任何一个,也不是辩方的证人。只是在寻找、物色、准备中的“意图”证人。没有一个已经可以落实为法庭证人。没有一份证言笔录,没有一个证人被法院通知而确定为证人。因此,身份都 还不是证人。不构成刑法306 条的“ 证人” 这一要件。那么,第三,我们法庭要查的,只留下一个 问题 :李庄的所有行为,只有影响被告。即影响被告龚刚模“翻供”和控告,是不是
42、构成 306 条的犯罪? 法庭只要审查这一个焦点就够了。我们下面来看事实。龚刚模案 2009 年 11 月 20 日提起公诉,李庄是在 11 月 24 日第一次介入本案进行会见。这已经都是在审判阶段。 侦查起诉阶段,李庄没有任何介入。一直到李庄被抓的 12 月 12 日,李庄办案前后共十八天,只会见龚三次。因此,李的犯罪行为如果有,也只发生在这三次会见中,而且都是在警察陪同下,在看守所 录像监控中。这时法院都还没有开庭。也就是说律师还根本没有举证。 龚也没有当庭进行陈述。李庄什么证据都还没有形成,也没有提交一份证据给法院。 这个阶段,说辩护律师已经发生了“ 伪证 犯罪” ,是十分可笑和荒唐的。
43、为什么这样说?刑案审判阶段,侦查、审查起诉都已经结束,控方 证 据都已经固定完毕,案件和被告、证人、 证据都已经移交法院。也就是 说国家法律 给予公安、检察机关的指控证据准备,已经全部完成。案卷已经成册移送法院,所有证据已经固定完毕。这个阶段,法律规定是辩方进行工作的时段。即通 过法院阅卷知道案情, 获取控方证据副本,对被告口供、证人证言、相关 证据进行 审查、核实、质疑,其功能就是找出指控证据的漏洞,保护无罪的人不被追究,罪轻的人不被重判。 这种审查,最重要的一环,就是向被告本人进行核对证实。 这时候出示所有法院提供的副本的证据给被告进行询问和核实,都是合法的。所有证据都是可以向被告出示的,
44、更不用说宣读告知。因为法庭上也是必须经被告审阅质证的。被告有权知道、必须知道、有权质证。被告知道其他被告、相关证人的说法,确 实有可能改变原供。但 这种改变已经不可能影响原有在卷侦查证据,包括他已经向侦查机关作的口供。只会让法庭多一种判断座标。其新的辩解,只会让法庭更加全面的进行分析,不可能因 为这种辩解而会误导法庭、导致错判。因为法庭的功能就是为了兼听则明, 辩析各种说法,哪个更接近客观事实。指控证据已经固定好,不会因为被告知情、 辩解而改变其固有含义。如果被告的辩解被法庭采纳,恰 说明原侦查证据本身有问题,而不是因为被告的辩解。这种“有问题”不能靠抓律师、捂人嘴巴来补强。相反要保护这种辩解
45、,高度重视这种相反说法,以便法官 查明真相。辩解只起发疑的作用。这种宣读、核对、交叉审查,是每个刑案律 师都必须做的。除非只收钱不办实事的律师、害怕被整只想自己安全而不顾被告利益的律师,才会不去做这一工作,而且这种律师肯定不可能真正辩到焦点上。因此,说律师会见被告时不能出示口供和证言给被告,是对刑事诉讼法基本知识的无知,根本不懂刑事诉讼制度,以及一种特权观念、专政观念、有罪推定观念。是直接违反刑事诉讼法的。因此,影响被告龚刚模的所有行为,都不可能构成辩护人伪证罪。进入审判阶段后,公安机关侦查使命已经结束。在没有退查的情况下,按 刑诉法已经无权插手本案。检察机关引用刑诉法 147 条, 说他们有
46、权请公安补证, 这是错误将第三章“ 审查起诉”权利和第四章“审判”的界 线搞错了。 审查起诉阶段他们有两次退查权,都已经用光。审判阶段他们已经没有这种退查权。 这样,警察和律师的工作区间不重合,根本不可能产生直接的矛盾和冲突。本案中李庄得罪警察导致被抓,完全是公安机关滥用职权侵犯律师权利造成的,在审判阶段律师会见时还来审批、监视、指手划脚。而我 们的检察机关不但不去 监督、纠正这种违法行为,反而说公安是对的,律师是错的。 刑诉法 第三章第四章白纸黑字写在那里,这不是出庭的“优秀公诉人”不懂法,而是出于特权观念的故意曲解。是“ 联合办案”同一立 场造成的必然 结果。看守所不是侦查机关。他只是法定
47、羁押场所。除了在羁押管理中附带对在押嫌疑人进行狱侦深挖犯罪,他没有对其他社会人进行侦查的权力和职能。更无权监视、侦查律师。看守所不是公安局,在我国,只是把看守所交由公安系统管理而已;在其他国家,也可以由其他司法机关管理。用看守所行使警察权力, 监视律师、干扰律师会见、甚至动员罪犯来检举律师, 这是中国特色的非常荒唐的现象。已 经结束侦查的公安机关,也没有权利对审判阶段的律师,还进行监视性质的陪同。那种认为涉黑案可以特事特办的观念和所谓的规定,是直接违法的。任何部 门无权违反刑诉法和“ 全国人大法工委、高法、高检等六部委规定”来自订政策,自搞一套。由于我们警察权力的长期侵越,使 这种错误做法习惯
48、成自然, 违法成常态,提醒和制止其违法的律师,反而成了 违法的、可以抓的。这就是本案事实和真相。龚刚模案直到今天法院都还没有开庭。伪证罪,必 须有个“ 证”。本案这个“ 假证”在哪里?律师还没有向法庭提交一份证据。如果一个律师尚在会见、尚在调查、尚在企图向证人取证,其行动就要由指控被告有罪的警察一方来监视和评价,来判断其会见行为、调查行为是不是合法、有没有 伪证,并由其作出判断,而且是“该不该抓”的判断,一个被告的口供就可以把律师抓起来,那么,所有中国的刑事律师、公安机关不高兴看的律师,都可以被 罗织成罪,立即抓捕。律师举证都没有进行,司法机关没有拿到任何的律师举证, 证据的物质载体都没有产生
49、, 伪证“标的物”何在?他伪造了什么 证据?伪证罪的侵害客体是法庭判断。法庭举证都没有开始,他侵害了谁?影响了哪个法官?公安有没有权利去违法越权干预律师审判阶段的会见权和证人调查权?因此,这一阶段,根本不可能产生辩护人伪证罪。这 是一个最简单的法律常识。但在重庆江北居然发生了。七、关于二审新证据出现能够证明的真相由于二审案卷中出现了一些关键的一审时我们要求看而公诉人坚决不肯出示的证据,我们看过后更证实了我们一审时的判断:李庄是完全无法定罪的。1、法庭调取到的公安从马晓军律师处抄走的李庄三次会见龚刚模的笔录: 都证明了是龚先讲被刑讯,李庄才去追查去取证。情 节事先都已经在李庄阅巻中出现。樊奇杭口供中也已经有龚不是大哥、没有指使 杀人、 贩枪、贩毒等说法。这些笔录有瑕疵,没有要龚刚模签字。但是,感谢公安机关做了 补强,即对马晓军的审讯笔录中,证实了这些笔录是原始真实的。因 为那时会见龚刚模时,李、 马都不会知道自己会被抓,不会也没有必要有任何伪造。这些证据完全证明了真相,说李庄教唆、指使龚编造被刑讯情节,都是不真 实的。所有情节都是龚先讲的。而且,三次会见都有公安在场, 龚当时都敢这样讲。也正因为这样讲了,才会导致公安的过度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