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私 车 公 用 协 议 书甲 方 :乙 方 :鉴 于 乙 方 为 甲 方 单 位 在 职 员 工 , 为 提 高 办 事 效 率 、 降 低 公 司 汽车 维 护 成 本 , 甲 方 因 业 务 需 要 安 排 乙 方 使 用 私 有 车 辆 办 理 公 务 经 双方 协 商 一 致 达 成 私 车 公 用 协 议 如 下 :1、 车 辆 现 状车 辆 名 称 : 车 牌 号 : 保 险 情 况 : 交 强 险 及 三 者 险 必 须 及 时 投 保 ( 提 供 保 险 复 印 件 ) 车 辆 状 况 : 完 好 。 登 记 车 主 : ( 乙 方 /非 乙 方 ) ;若 登 记 车 主 非
2、乙 方 , 需 提 供 :1、 关 系 证 明 : 如 夫 妻 , 提 供 结 婚 证 复 印 件 ; 如 家 属 亲 属 , 提 供 户口 本 复 印 件 。2、 登 记 车 主 签 字 确 认 的 “知 晓 并 同 意 乙 方 私 车 公 用 行 为 , 并 同 意与 乙 方 共 同 承 担 该 协 议 约 定 的 义 务 ”的 证 明 。二 、 私 车 公 用 期 限 为 乙 方 向 甲 方 供 职 服 务 期 限 :自 年 日至 年 月 日止 , 以 乙 方 实 际 供 职期 限 为 准 。三 、 乙 方 在 使 用 该 车 辆 时 应 严 格 遵 守 交 通 规 则 和 相 关 法
3、律 法 规 , 安全 驾 驶 并 及 时 维 护 保 养 。 乙 方 应 保 证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保 额 50 万 以 上 ,因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第 三 者 责 任 险 免 赔 的 , 由 乙 方 承 担 相 应 赔 偿 。四 、 车 辆 使 用 由 乙 方 自 行 安 排 ,但 乙 方 工 作 期 间 必 须 同 时 提 供 本 协议 所 指 定 车 辆 为 甲 方 服 务 , 不 得 以 车 辆 原 因 作 为 解 释 未 完 成 工 作 任务 的 理 由 。五 、 甲 方 承 担 一 定 限 额 的 车 辆 燃 油 费 用 , 燃 油 费 用 以 外 的 其 他 任 何费
4、 用 及 法 律 责 任 一 律 由 乙 方 自 行 承 担 。1、 甲 方 负 责 开 立 ( 充 值 ) 指 定 车 牌 号 的 加 油 卡 提 供 给 乙 方 汽 车 加油 使 用 。 一车一卡、专卡专用的制度,不得转借。2、 乙 方 汽 车 除 加 油 卡 充 值 以 外 的 任 何 费 用 及 法 律 责 任 一 切 由 乙 方自 行 承 担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车 辆 维 修 费 用 及 交 通 事 故 责 任 。六 、 协 议 终 止 及 解 除1、 协 议 到 期 自 动 终 止 。2、 因 车 辆 状 况 或 其 他 原 因 使 车 辆 无 法 为 甲 方 提 供 服
5、 务 的 , 甲 方 有权 单 方 解 除 协 议 ; 乙 方 更 换 服 务 车 辆 应 另 行 签 署 协 议 , 另 行 签 署 日起 本 协 议 自 动 终 止 。3、 乙 方 离 职 , 此 协 议 随 同 离 职 生 效 日 终 止4、 双 方 如 有 特 殊 情 况 需 提 前 解 除 协 议 , 需 提 前 一 周 通 知 。七 、 乙 方 应 在 签 订 本 协 议 同 时 , 提 供 身 份 证 、 行 驶 证 、 驾 照 复 印 件各 一 份 , 供 甲 方 留 存 。八 、 本 协 议 签 订 前 , 乙 方 已 完 全 理 解 本 协 议 的 全 部 内 容 , 签 订 本 协议 是 乙 方 的 真 实 意 思 表 示 , 乙 方 同 意 按 本 协 议 约 定 内 容 使 用 车 辆 。九 、 本 协 议 书 自 签 署 日 起 生 效 , 若 有 其 他 未 尽 事 宜 , 由 双 方 另 行 协商 解 决 。 协 议 一 式 二 份 , 双 方 各 执 一 份 。甲 方 :乙 方 :( 车 辆 行 驶 证 登 记 车 主 签 字 :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