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第四章 行政程序和复议.ppt

上传人:hyngb9260 文档编号:7734459 上传时间:2019-05-24 格式:PPT 页数:67 大小:205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四章 行政程序和复议.ppt_第1页
第1页 / 共67页
第四章 行政程序和复议.ppt_第2页
第2页 / 共67页
第四章 行政程序和复议.ppt_第3页
第3页 / 共67页
第四章 行政程序和复议.ppt_第4页
第4页 / 共67页
第四章 行政程序和复议.ppt_第5页
第5页 / 共6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四章 行政程序(2学时),第一节 行政程序概述,如果你是一个领导者, 请冷静地听取申诉者的诉说, 在他向你吐露心中委屈的时候, 请不要打断他。 痛苦的人希望获得胜诉, 更渴望向你倾诉衷肠。 申诉一旦被阻止, 人们会追问:“为什么他要拒绝?” 不是所有申诉都会成功, 而一次好的听审能抚慰人的心灵。,一、行政程序的概念和特点 行政行为所遵循的方式、步骤、顺序以及时限的总和,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在时间和空间上的表现形式。 方式就是作出行政行为的方法和形式,如采取口头还是书面,要不要公告等等。传唤需要用传唤证,询问要有笔录,裁决要有书面决定等等,这些活动就是行为过程中的步骤和行为方式。,顺序、步骤主

2、要指几个行政行为之间时间上的前后关系。比如先取证、后裁决。 时限就是时间限制,主要是防止拖拉。 许可法第42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行政程序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程序的法定性; 2行政程序的多样性; 3行政程序既有统一性又有分散性,二、行政程序的功能 保护相对人的合法利益; 提高行政效率; 监督和控制行政权,三、行政程序的原则 1.公开原则。 法律依据及行政信息公开、听证程序、行政决定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例证,中华人民共

3、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章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2.程序公正、公平原则。 赋予相对人行政程序权利、行

4、政程序的设置科学、可行、正当 (1)在程序上必须排除行政主体可能造成偏见的因素,使之公平地对待行政相对人或相对人各方的原则。1)不偏不倚:听证制度、调查制度、回避制度和禁止单方面接触制度。许可法第5条: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申请人有依法取得行政许可的平等权利,行政机关不得歧视。 2)符合比例原则3)符合信赖保护原则 (2)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一方一样,违反法定程序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参与原则。(1)应当保障公民及时了解有关情况; (2)要保证让相对人参与,为利害关系人举行听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并允许相对人对之提出反对意见等; (3)要事先通知利害关系人,允许相对人查阅或复制公

5、文案卷,以收集有关资料,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事后要允许相对人向行政机关申诉,通过行政复议等获得救济。4.效率原则。 时效、代理、不停止执行,第二节 行政程序的基本制度,一、听证制度 (一)概念 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决定前,由行政主体告知决定理由和听证权利,行政相对人随之向行政主体表达意见、提供证据,以及行政主体听取其意见接纳其证据的程序所构成的一种法律制度。,(二)听证制度的基本内容 1听证的适用范围 、程序设计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价格法等均有体现,立法例行政处罚法第三节 听证程序 第四十二条 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 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6、,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 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以下程序 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二)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 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六)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 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七)听证应当制作笔录;

7、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 行。第四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决定。,行政许可法第四节 听证 第四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四十七条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

8、。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第四十八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

9、行政许可决定。,价格法第2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建立听会证制度。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主持,征求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三)我国听证制度的完善 1.有些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从局部利益出发,不告知听证的权利,甚至在公民提出请求时,以种种理由推脱,剥夺公民听证的权利。 2.听证的公正性缺乏保障: 一是听证主持人的中立性问题。 二是听证会的约束力要进一步落实,笔录在行政决定中的作用有的法律未做明确的界定。,二、公开制度 (一)含义行政机关主动或依相对人的申请,公开或通过某种方式

10、使相对人知晓有关行政活动的情况及有关信息资料的制度。包括:情报信息公开、行政过程公开、结果公开(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介绍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

11、开。 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 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政府信息公开的程序 主动公开制作或保存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应申请公开 ()申请。一般采用书面形式,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和形式要求。,()答复 。 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

12、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当场答复 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可延长 15个工作日)。 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监督和保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各级行政机关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监督检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举报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三、说明理由制度 行政主体在作出对行政相对

13、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时,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必须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其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事实根据、法律依据,以及行使自由裁量权时所考虑的政策、公益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四、时效制度 行政程序的时效是指法律规定一定期限,是行政程序效率原则的具体体现,主要是针对行政机关规定的,但也适用于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市、县公安局对出境申请应当在30天内,地处偏僻、不便的应当在60天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14、,五、回避制度公务员法 第六十八至七十一条任职回避:公务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机关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和财务工作。 地域回避: 乡级、县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不得由当地人担任。,公务回避: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涉及与本人的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行政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六、表明身份制度 1985年9月6日全国人大常委

15、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条例第13条第2款规定:“执行任务的公安人员在查验居民的身份证时,应当出示自己的工作证件。”1995年7月20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境边防检查条例第12条规定:“口岸检查、检验单位的人员需要登船执行公务的,应当着制服并出示证件。”,七、告知制度 主要是告知行政处理的结果和救济事项第四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不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参见应松年和姜明安草拟的行政程序法,八、审执分

16、离制度。 行政处罚法第46条规定:“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国务院于1997年11月发布了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第五章 行政复议(3学时) 第一节 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含义与特征 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特征:一定司法性的行政行为;内部监督机制;行政救济机制,Mn,二、行政复议的原则 1.合法原则主体合法、依据合法、程序合法 2.公正原则撤销或确认违法行为、变更不当行为或责令重新作出 3.公开原

17、则复议过程公开、行政资讯公开 4.及时原则遵循法定的期限 5.便民原则口头申请、不收费 三、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 行政复议的基本制度包括:1.一级复议制度;2.书面复议制度;3.复议不停止执行制度;,四、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1、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由相对人选择,但不能同时提起 2、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定 -复议后不能提起,如出入境管理方面的处罚或行政强制,;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用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行政复议前置-先复议后诉讼,(1)公民

18、、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 (2)纳税争议 (3)审计决定 (4)商标、专利。,第二节 行政复议的范围,一、行政复议的范围 (一)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 1、行政处罚决定; 2、行政强制措施决定; 3、行政许可; 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

19、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8、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9、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10、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二)不可以申请复议的事项 1、法律法规规章 2、内部行政行为 3、居间行为,第三节 行政复议的管辖,一、一般管辖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复议,或上一级主管部门 2、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 4、省、自治区

20、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所属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该派出机关 (行政公署) 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设立该派出机关的人民政府 (区公所、街道办事处,二、特殊管辖。 1、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设立该派出机构的部门或者该部门的本级地方人民政府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直接管理该组织的地方人民政府、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国务院部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被撤销

21、的行政机关在撤销前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也可以向行为发生地的县级政府提出申请,由其转交有关机关。,、国务院批准实行省以下垂直领导的部门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实施条例) 、两个以上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国务院部门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共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第四节 行政复议参加人 一、行政复议的申请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申请人;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认为受到行政行为侵害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

22、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 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三、行政复议的第三人 同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的情形:1、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 2、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公平竞争权的自然人或组织 、治安处罚案件中的受害人、共同被处罚人 、联营、合资或合作企业各方当事人 、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等申请复议的,企业为第三人,、被行政机关注销、撤销、合并

23、、强令兼并、出售、分立或改变企业隶属关系的,该企业或法定代表人为第三人 、应当追加为被申请人而申请人不同意的 、一行政机关准许申请人从事某活动,另一行政机关人为违法,准许的行政机关为第三人,第五节 行政复议程序 一、申请程序 1、条件 申请人适格、被申请人和理由清楚、符合管辖和期限 2、期限:最短60天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没有履行期限规定的,自行政机关收

24、到申请满60日起计算。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紧急情况下请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3、申请书(可以是电子邮件) 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申请的撤回 经行政复议机构同意,可以撤回。 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二、受理程序 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本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

25、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限期补正;符合条件决定受理。 除前款规定以外,行政复议申请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即为受理。,三、审理程序 方式:二人以上,书面审为主 依据:所有的规范性文件 举证责任:被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合理,四、行政复议决定 1、期限:少于或等于天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现场勘验、鉴定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2、种类 维持决定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

26、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 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适用依据错误的;违反法定程序的;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法律、法规、规章未规定期限的,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为60日。 变更的情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但是明显不当或者适用依据错误的;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但是经行政复议机关审理查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 赔偿决定申请或依职权,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

27、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后发现该行政机关没有相应法定职责或者在受理前已经履行法定职责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和本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 上级行政机关认为行政复议机关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责令其恢复审理。,3、行政规定的处理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或在复议决定前提出对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六十日内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复议机关在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

28、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本机关有权处理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依法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五、行政复议的执行 1、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行政复议机关或有关上级机关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履行。 2、申请人 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六、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 和解-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

29、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调解-行政复议机关可以对下列事项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相对人对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 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七、行政复议中止和终止 参阅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

30、四十一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五)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六)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七)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八)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

31、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有关当事人。,第四十二条 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 (一)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二)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四)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本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五)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 依照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中止行政复议,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