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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第二章-国际法的基本原则.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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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Basic Principle of International Law),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指被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和核心的法律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下列特征: 1、各国公认2、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3、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4、构成国际法的基础,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二、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规定:“一般国际强行法规范指国家之国家社会全体接受并公认不许损抑,且仅有以后具

2、有同等性质之一般国际法规范始得更改之规范”;国际强行法应具备三个条件或特征:1、国际社会全体接受;2、公认为不许损抑;3、不得随意更改。,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强行法并不等于国际法基本原则,基本原则也并不等于强行法。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国际强行法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其关系表现在:基本原则是强行法,但具有强行法性质的规则不一定均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一般性指导原则,而强行规律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体规则。,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历史发展(一)初步形成和传播时期(17-19世纪)威斯特伐利亚和约:主权国家平等原则; 1

3、793年,法国人权宣言:国家主权原则和不干涉内政原则; 1823年美国“门罗宣言”,提出美国奉行不干涉政策。(二)快速发展和充实时期(两次大战之间)1899年和1907年海牙和会:“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列宁签署和平法令:“民族自决”,“和平共处”国际联盟盟约:限制战争权1928年巴黎非战公约:废止战争,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三)深入发展和系统化时期1、联合国与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系统化1945年联合国宪章七项原则,是世界上第一个对国际法基本原则进行全面系统确认的国际文件;2、1970国际法原则宣言确定国际法基本原则的主要依据3、和平共处五项原则(Five Principles of Pea

4、ceful Co-existence)20世纪50年代,成为中国与周边国家间关系的基本原则;20世纪60年代,为一些拉美、非洲国家所接受;20世纪70年代,一些发达国家逐步认可了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联合国宪章第二条规定的的七项原则是: (1)各会员国主权平等的原则; (2)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宪章义务的原则; (3)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争端的原则; (4)各会员国不得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的原则;(5)各会员国对联合国依宪章采取的任何行动,应尽力给予一切协助的集体协助原则; (6)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应确保非会员国遵守上述原则; (7)不得干涉在

5、本质上属于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项的原则。,第一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1970年国际法原则宣言:1、各国在其国际关系上应避免为侵害任何国家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之目的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式使用威胁或武力之原则;2、各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其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之原则;3、依照宪章不干涉任何国家国内管辖事件之义务;4、各国依照宪章彼此合作之义务;5、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与自决权之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之原则;7、各国应一秉诚意履行其依宪章所负义务之原则,以确保其在国际社会上更有效之实施,将促进联合国宗旨之实现。,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sovereignty)

6、平等原则(一)概念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其他基本原则是国家主权平等原则的引申和发展。可以说,如果没有国家主权平等原则,其他多项基本原则就失去其存在的法律基础。 国家主权也就是国家统治的权力,是国家在国际法上所固有的独立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它具体体现为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和防止侵略的自卫权(自保权)。,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二)内涵:1、对内的最高权是指国家行使最高统治权,包括行政、立法和司法各个方面,也包括国家的属人优越权和属地优越权。2、对外的独立权是指国家按照国际法原则,在国际关系中独立自主地、不受任何外力干涉地处理国内外一切事务。3、防止侵略的自卫权(s

7、elf-defence)进行国防建设、实施单独或集体自卫,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三)历史发展1、1577年法国的博丹最早提出主权概念论共和国 主权在君论共和国:主权是国家的特殊属性,是国家区别于其他集团的标志。“主权是在一个国家中进行指挥的绝对的和永久的权力。”2、格老秀斯 主权独立3、卢梭 主权在民,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原则宣言 规定主权平等包括下列要素:(1)各国法律地位平等;(2)每一国均享有充分主权之固有权利;(3)每一国均有义务尊重其他国家之人格;(4)国家之领土完整及政治独立不得侵犯;(5)每一国均有权利自由选择并发展其政治、社会、经济及文化制度;(6)每一国

8、均有责任充分并一秉诚意履行其国际义务,并与其他国家和平共处。,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联合国宪章。宪章第2条第4款规定:各会员国在其国际关系上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或以与联合国宗旨不符之任何其他方法,侵害任何会员国或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All Members shall refrain in their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from the threat or use of force against the territorial integrity or political independence of any sta

9、te, or in any other manner inconsistent with the Purposes of the United Nations.,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国际法原则宣言:(1)禁止在国际关系上首先使用武力; (2)不得从事侵略战争和从事侵略战争之宣传; (3)各国有义务避免使用威胁或武力以侵犯他国现有之国际疆界、解决国际争端、侵犯国际界线; (4)国家领土不得作为违背宪章规定使用武力而造成之军事占领之对象,不得成为他国使用威胁或武力而取得之对象。,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二、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联合国宪章禁止的

10、是侵略性的非正义战争,没有规定禁止一切武装行动,下列行动不在禁止之列: 1、联合国按照宪章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为争取民族独立而进行的武装斗争;3、在遭受外来侵略时进行的单独或集体的自卫。,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侵略(aggression)1974年12月14日,联大通过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侵略是指一国使用武力侵犯另一国的主权、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本定义所宣示的与联合国宪章不符的任何其他方式使用武力;一国首先使用武力,就构成侵略行为的显见证据。,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定义还列举了应视为侵略的七项行为:1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另一国的领土;或因此种入侵攻击而

11、造成的任何军事占领。不论时间如何短暂;或使用武力吞并另一国家的领土或其一部分。2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轰炸另一个国家的领土;或一个国家对另一个国家的领土使用任何武器;3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封锁另一个国家的港口或海岸;4一个国家的武装部队攻击另一个国家的陆、海、空军或商船或民航机;,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5一个国家违反其与另一个国家订立的协定所规定的条件,使用其根据协定在接受国领土内驻扎的武装部队,或在协定终止后,延长该项武装部队在该国领土内的驻扎期间;6一个国家以其领土供另一国家使用让该国用来对第三国进行侵略行为;7一个国家或以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兵,对另一国家进行武力行为,其严

12、重性相当于上述所列各项行为;或该国实际卷入了这些行为。,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关于侵略定义的决议中非穷尽地列举了7项侵略行为,甲国下列哪些属于该决议所说的侵略行径?A 甲国封锁乙国港口或海岸B 甲国武装部队攻击乙国陆海空军C 甲国部队攻击乙国商船、民航飞机D 甲国违反协定使用在乙国驻扎的军队并违约延期驻扎、超过驻扎范围E 甲国提供领土供丙国军队使用进行对乙国的侵略行为,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internal sffairs)就实质而言是国家在其管辖的领土上行使最高权力的表现;也就是说,凡是国家在宪法和法律中规定的事项,即本质上属于国家主权管辖的事项都是国家内政

13、。干涉(intervenetion)指一国或几国为实现自己的意图,使用政治、经济甚至军事的手段,以直接或间接的、公开或隐蔽的方式干预另一国的内外事务,使被干预国按照干预目的意图行事,以改变被干预国所执行的某种方针、政策或存在的情势。,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三、不干涉内政原则理解不干涉内政原则要注意的两个问题:1、国际援助2、人道主义干涉(humanitarian intervention) 当一国发生大规模侵犯其人民的基本人权的情势,他国或国际组织为制止此种情势的发生或蔓延而采取的干涉行动。大规模侵犯人权的行为,必须达到“对它的国民施行虐待或加以迫害到了否定他们的基本人权和使人类良心震惊

14、“的程度。,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通过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一系列公约,保护最基本人权的义务已经全面国际化,已成为国际强行法,对最基本人权的剥夺已经超出一国内政的的范围,对这类基本权利的保护已成为普遍性的国际义务。,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胡图族人,图西族人,卢旺达大屠杀,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世纪大审判,主法官劳埃德威廉斯在法庭上听取控辩双方的发言,犯罪嫌疑人,图中屏幕显示控方律师在法庭上发言,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指国家之间在发生纠纷或争端时,应通过和平方法予以解决,

15、任何使用或企图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的办法来解决争端,都是违反国际法的。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是从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侵害任何国家的原则中引申出来的,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正式确立的一项国际法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第2条第3款规定:“各会员国应以和平方法解决国际争端,俾免危及国际和平、安全、及正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法律解决虽然也许经过当事国的事前同意,但一旦进入解决的程序,仲裁裁决或法院的判决具有强制性的拘束力。,政治解决无拘束力,完全取决于当事国的意愿,政治解决,谈判和协商,斡旋与调停,国际调查与和解,法律解决,仲裁,司法解决,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五、国际合作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是指各国不问在政

16、治、经济及社会制度上有何差异,均有义务在国际关系之各方面彼此合作。国际合作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联合国宪章明确将“促成国际合作”列为其宗旨之一。联合国的诞生可以说是全球性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全面国际合作的重要标志。,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六、民族自决原则(National Self-Determination)最初,民族自决主要是一个政治概念,渊源可以追溯到1776年美国独立宣言。后来列宁在论社会主义革命和民族自决权中正式提出了民族自决原则,但在这一时期只是一项政治原则。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族解放运动的蓬勃发展和殖民体系的瓦解,民族自决原则逐步得到国际社会的承

17、认,发展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联合国宪章是第一个确认民族自决原则的国际文件。,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970年的国际法原则宣言对民族自决原则的内容作了更为明确和具体的规定: 国际法原则宣言: (1)根据联合国宪章所尊崇的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之原则,各民族一律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不受外界之干涉,并追求其经济、社会及文化之发展,且每一国均有义务遵照宪章规定尊重此种权利; (2)每一国均有义务,以共同及个别行动,促进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利及自决权原则之实现,并协助联合国履行宪章所赋关于实施此项原则之责任;,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3)一个民族自由决定建立独立自主的国家,与某一独立国

18、家自由结合或合并,或采取任何其它政治地位,均属该民族行使自决权的方式; (4)每一国家都有义务避免对被压迫民族采取剥夺其自决、自由及独立权的任何强制行动。 (5)这些民族在采取行动反对并抵制这种强制行动以行使其自决权时,有权依照宪章宗旨及原则请求并接受援助。 以上各项规定不得解释为一国可以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另一国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统一。,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民族自决权是历史产物,是为解决特定的时代任务而凝聚起来的国际社会共识。二战之后,殖民地人民争取解放和独立成为重大的时代任务,因此联合国把民族自决权赋予殖民地人民。而目前世界各国的领土疆界基本固定,时代任务转向了和平与发展,得到国际社

19、会广泛支持的分离主义运动并不多。,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1、对于处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和其他非自治领土的民族和人民,还包括受种族歧视的民族,民族自决权赋予他们自由表达意愿,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2、对于领土主权处于不确定情况下的民族,是拥有为建立独立国家而斗争的权利。3、对于现存国家的人民,民族自决原则是具有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的权利。,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随着民族独立目标的实现,民族自决原则在现代国际法中更具有了新的内容。民族自决在殖民主义时代主要是指在外国奴役和殖民统治下的被压迫民族有权自由决定自己的政治命运,摆脱殖民统治,建立独立的民族国家的权利;在后

20、殖民时代主要指各民族国家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社会、经济和法律制度,自由处置其自然财富和资源的权利。,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二)民族自决原则的内涵广义上的民族自决权:对内自决权,主要指自主权、自治权以及发展自我经济、文化、宗教、习俗等权利;对外自决权,则主要指独立权或脱离权,即从原主权国家脱离开而组建新的独立国家的权利。对于已经建立独立国家的民族整体来说,作为其组成部分的少数民族不存在这种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他们享有的是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民族自治权利。,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三)自决与分离在运用民族自决原则时,尤其需要注意一下两个方面:1、民族自决权的本意是为了促进战后殖民体系

21、的瓦解,有权“自决”的主体当属殖民地的人民以及受外国统治、奴役或剥削的民族。2、承认广义上的民族自决权并不等于实在国际法已确立或鼓励现行主权国家内的少数民族、土著居民或部落享有当然的分离权。,科索沃独立问题,1968年科索沃首次出现独立示威1974年科索沃被列为自治省1990年南联盟军解散科索沃政府1991年分离主义者成立共和国1996年阿族武装承认发动袭击1998年塞尔维亚反对国际调停1999年科索沃战争爆发1999年 UN称南联盟有科索沃主权2005年科索沃未来地位谈判启动2008年 科索沃单方面宣布独立国际法院2010年7月22日发布“咨询意见书”,认为科索沃2008年宣布独立不违反任何

22、可适用的国际法规则。,2011年7月9日南苏丹独立,台湾问题,台湾问题,台湾问题不适用“民族自决:1台湾不是殖民地、托管地“自从1945年台湾重新归属中国之后,台湾既不是任何外国的殖民地,也没有处在任何的外国统治之下,所以根本不存在异族奴役的问题,也根本不存在行使国际法意义上的民族自决权的前提条件。”2台湾不存在受压迫民族民族自决权利必须以反对民族压迫为前提,而一旦这一前提不复存在,要求这一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在这样的情形下,坚持和巩固国家统一与民族团结,就应该成为首要的选择。,台湾问题,3台湾人民不是国际法上自决权的适格主体台湾人民并不能代表主权国家的全体人民,他们不能代表整个中华民族。

23、民族自决权中所指的“民不应该由台湾岛内少数的主张分裂的“民来代表,它的代表集体应该是包括台湾同胞和大陆同胞的全体中国人民。总之,台湾本来就是中国的领土,只不过由于历史的原因,当前并未在中央政府的统治之下,但这并不能改变台湾主权的归属,台湾的法律地位是明确的,它是中央人民政府之下的一个地方当局。所以,台湾根本不存在行使民族自决权的前提和基础,也不需要通过行使“民族自决权”来决定其归属。,第二节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七、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是指一个国家应善意履行联合国宪章提出的各项义务,善意履行由公认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产生的各种义务,善意履行其作为缔约国参加的有效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所承担的各种义务,当其参加的国际协议与联合国宪章规定的会员国义务发生抵触时,应优先履行宪章规定的义务。,忠实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约定必须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联合国宪章序言:“创造适当环境,俾克维持正义,尊重由条约与国际法其他渊源而起之义务。”,如果不履行国家承担的国际义务,无论是条约的义务,还是国际习惯的义务,就构成国家的国际不法行为,从而会引起国家的国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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