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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货物买卖法.ppt

上传人:天天快乐 文档编号:773276 上传时间:2018-04-22 格式:PPT 页数:174 大小:2.14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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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第六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一、货物买卖法概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特 点,合同的当事人营业地处于不同的国家,要约和承诺行为不在一个国家完成,或虽在一个国家完成,但合同的履行必须在另外一个国家。,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和惯例,是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或国内的买卖法,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公约适用范围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A、公约采用营业地标准作为衡量买卖合同是否具有国际性的标准; 营业地是指永久性营业地,如当事人有数个营业地,与合同及合同履行关系最密切的营业地为营业地。 B、公约适用于当事人的所在国都是公约缔约

2、国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 在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不是缔约国的情况 下,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b项,可以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公约缔约国的法律,而使当事人之间的销售合同适用公约。3、货物买卖 货物: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通常指有形动产,包括尚待生产与制造的货物。,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1)股票、债券、票据、货币、其他投资证券的交易;(2)船舶、飞机、气垫船的买卖;(3)电力的买卖;(4)卖方的主要义务在于提供劳务或其他服务的买卖;(5)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买卖;(6)由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7)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就买卖合同

3、而言,公约仅适用合同的订立和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而不涉及: a、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 何惯例的效力; b、合同对所售货物的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 响; c、货物对人身造成的伤亡或损害的产品责 任问题。,5、公约是非强制性的规范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即使当事人双方所在国都是缔约国,也可以在合同中明示或默示,排除适用公约,选择其他法律作为准据法;当事人也可以通过合同规定改变公约效力,例如,公约第39条规定,声称货物与合同不符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在合同中可以声明该条款不适用,或改为1年。,发价,接受,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内容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能成立 要约于

4、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要由受要约人作出 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 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二、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和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被称为要约引诱,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在我国外贸实践中被称为虚盘。除非当事人有明示相反的规定,否则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因为不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发出的),不是要约而是要约邀请。,如果要约中伴随有要约人的保留条件,如常常不规定有效期,或者常以“以我方最后确认为准” 、“以未售出为条件”等语词来表明其不愿意受对方接受的拘束,则不能算有效的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

5、因为即使对方表示了承诺,合同仍然不能成立。,发价的撤回 发价在送达受约人时生效。发价的撤回:是指发价在发出之后,发价生效以前,要约人欲使该发价不发生法律效力而做的意思表示。 条件:发价撤回的通知于发价送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发价的撤销 发价的撤销:指发价人在发价发生法律效力之后,接受发出以前,欲使该发价失去法律效力的意思表示。 条件: 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只要撤销通知于接受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接受人,发价可以撤销。 (公约第16条第2款),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1、在发价中已经载明了接受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2、受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

6、对该发价的信赖行事在下列情况下,发价失效:1、发价得因期间已过而失效2、发价得因发价人的撤销而失效。,发价的效力对发价人的效力:对发价人有约束力,若相对人做出有效承诺,就产生了合同成立的后果。对接受的效力:对接受人无约束力,收到发价,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反要约: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的添加或实质更改。 公约第19条第3款,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实质变更。,接受的内容与发价的内容一致 不要求完全一致,而看有无实质性变更。若接受对发价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除发价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发价表明接

7、受不得对发价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 ,该接受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接受的内容为准。若接受对发价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发价。,案例 荷兰A公司向中国B公司发盘:“供应300台起重机,型号HVDS,每台FOB天津15万美元,合同订立后1个月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B公司还盘:“接受你方要约,在订立合同后立即装船。” 请问:AB公司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为什么?,解析 未能达成买卖起重机的合同。理由在于荷兰A公司给中国B公司的发盘构成要约。中国B公司对法国A公司的回复不构成承诺,因为B公司对A公司的还盘对A公司的要约中的装船时间作了修改,这一修改构成实质性修改,实际上B公司的还盘构成了

8、B公司对A公司的新要约。所以,A、B两公司间的合同并未成立。,1、接受的迟延 可归因于受要约人的逾期接受,原则上无效,构成新发价。但如果考虑交易情况,发价人仍希望合同成立,其有权及时通知接受人该接受有效。2、接受的迟到 接受逾期作出,是不可归责于接受人的原因造成的,即如果该接受在传递正常的情形下,本能及时送达发价人,但由于其他原因而未能如期到达的, 则该逾期接受仍有效,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的通知受接受人该接受已经失效。,逾期接受,接受的撤回 接受可以撤回,根据公约规定,撤回接受的通知应于接受送达发价人之前或同时生效。接受的生效时间(送达生效原则) 公约第18条第2款规定,对发价所作的接受,应于表

9、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送达:送交要约人的营业地、通讯地址或惯常居所。,案例,中国A公司,美国B公司,02年7月16日收到B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支付,限20日前复电有效。”,A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B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A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B公司未确认,问:合同是否成立,A公司有无失误?,解析: 合同未成立。A公司有失

10、误。 理由:我国与美国都是公约的成员国,本案应适用公约的规定。B公司16日发盘/要约有效,但经A公司17日的还盘(实质性的变更)而失效。 A公司的失误:公司不应接受B公司16日的发盘,而应接受B公司17日发盘,因为16日的发盘已失效。在接受时不应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合同的形式 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作了保留),公约NO.11,合同法NO.10,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

11、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目前已经没有必须以书面形式缔结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要求了。,三、卖方和买方的义务,案例:99年10月4日,德国A公司向中国B进出口公司发出要约,出售成套设备FOB(汉堡)价格条件,190000美元,信用证方式付款,并规定了违约责任等条款。B公司收到要约后,直接通过电话联系,告知A公司如果能将价格降至170000美元,则可以签约。,A随即发给B公司传真,同意B公司的条件。同时, B也电话告知A公司确认这一情况,并告知在99年11月14日召开的广交会期间与A公司签订合同。在广交会期间,A公司携带书面协议要求签约,B公司的代表以合同尚未完善拒绝签约。于是A公司对B公司未按合同规

12、定开出信用证不履行合同请求赔偿。问: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析:合同法生效后,虽我国没有向公约提交对第11条保留的撤回,但不应再考虑对公约的保留,即合同的书面形式只能作为一种证据效力而不能仅因欠缺书面要件而致使合同无效。但在本案中,虽双方已在电话中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口头协议,但B公司在电话中明确表明在广交会上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即要求签订书面确认书,且A公司到广交会的签约行为也进一步表明A对这一条件的认同。应认为在本案中,双方是约定采用书面形式,所以应认定合同尚未成立。,合同的内容约首:合同的名称、编号、缔约日期、缔约地点、 缔约双方的名称、地址及合同序言等。正文:合同的主

13、体部分,包括各项交易条件及有关条款。约尾: 合同的结束部分,包括合同的份数、附件、使用文字及其效力、合同生效日期与双方的签字。,货物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检验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特别条款,合同买卖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交付货物与单据 (P124-130)交货地点交货时间单据的交付卖方的担保义务瑕疵担保/质量担保所有权担保,买方的义务: 支付价金的义务 (P131) 付款应履行的步骤和手 续 付款地点 付款时间 收取货物的义务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 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 接受货物,案例:,法国卖方,德国买方,出售一批大米,按照卖方仓库交货

14、条件买卖,提货时间为月,卖方月日将提货单交给买方,买方未在月底前提货,卖方遂将货物移至另一仓库。月日买方提货时发现,该货物因仓库储存条件欠佳已部分变质,双方为此损失承担发生争议。,哪一方应承担责任?,解析:卖方应对上述损失承担责任。法国和德国均是公约的缔约国,所以本案适用公约解决。根据公约第条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从本案来看,卖方负有妥善保全货物的责任,其因把货物移至储存条件不良的仓库造成损失,理应承担。,质量担保(瑕疵担保) 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如下要求:

15、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案例:,厦门某外贸公司,现代商事(香港)公司,1250吨南韩产轴承钢,JISG480590SUJ2(日本标准),厦门公司已向现代公司说明该批货物作为制作轴承使用,现代公司出具质量检验报告,但合同明确规定以目的港的品质证明为最终依据,厦门检验局的品质证书表明货物存在碳化物液析,不符合制作轴承的要求,要求解除合同、退货并赔偿。,现代公司拒绝,理由是:按照日本

16、标准,钢材的显微组织在约定时才进行检验,但双方并没有约定,货物没有违反合同。,货物是否合格?,解析:在本案中,厦门公司订立合同时已向现代公司说明其购买货物的特定目的,即制作轴承使用,所以,虽然合同中未对货物的显微组织作出明确规定,且按照日本标准,显微组织仅在定货者要求时进行检验,但是现代公司必须保证货物符合制作轴承使用,现代公司违反了其品质担保义务。,所有权担保(追夺担保) 卖方应向买方担保他确实有合法的权利出售该货物;(不是盗窃来的货物)卖方应担保货物上不存在任何不为买方所知的他人的权利,如抵押权、留置权等;卖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货物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17、,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根据公约规定,第三方根据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向卖方提交的货物提出主张或要求时,应具备两个条件: 第三方的权利是依据合同预期的货物将要销往或使用的目的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取得的; 第三方的权利是依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的法律取得的。,根据公约规定,卖方的所有权担保责任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免除: 买方同意在有第三方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接受货物; 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主张和要求; 上述权利和要求的发生是由于卖方要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图案、程序和其他规格。,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国际货物买卖违约的分类A、依

18、据一方违反合同义务的程度不同,可将国际货物买卖的违约分为:根本性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非根本性违约:合同当事人在履约中有缺陷,但是对方当事人仍从中得到合同项下的主要利益。B、依违反合同行为发生时间不同,可分为:实际违约:履约期间或履约时间届满仍不按约履行义务。预期违约:订立合同后,履行期限到来以前,出现一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的情形。,违反合同及其救济,卖方违约 卖方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 交付迟延; 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 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 利或权利主张,买方救济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 减少价金;

19、 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 要求损害赔偿;,买方违约 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 款或迟延付款; 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 物或延迟收取货物,卖方救济 要求买方实际履行; 要求损害赔偿; 宣告合同无效/解除合同,违约救济的形式1、损害赔偿 违约方赔偿对方因其违约行为所受到的损失,是公约规定的一种最为主要的救济方式,可以与其他人和救济方式并存。构成要件:有违约事实;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害,但不以违约方有过错为条件。损害赔偿的范围: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但是不超过违约一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的范围,并且,由于受害方原因而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不在赔偿范围之列。,2、实际履行 要求违约方依据约定实际履行其合同义务。3、解

20、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宣告合同效力归于消灭的一种单方法律行为。 以上三项是买方和卖方各自均可以采用的救济措施。,公约规定了下列三种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1)违约方违约达到了根本违约的程度;(2)推迟履行合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违约方仍然不履行合同;(3)预期违约达到根本违约的程度。 解除合同不影响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影响合同中关于争端解决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解除合同后的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4、减少价金针对卖方违约,唯有买方可以采取的救济措施。公约规定,如果卖方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不论货款是否已付,买方可以要求减价。减价应按实际交付

21、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如果卖方已对货物不符合同的规定做了补救,或者买方拒绝卖方对此做出补救,则买方无权采用这种救济方法。,5、中止履行合同义务 针对一方预期违约,根据公约规定,如果订立合同后,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b、一方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大部分义务。 预期违约的结果是使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合同。如:买方预期违约,卖方可以停止发货或对在途货物行使停运权;卖方预期违约,买方可以停止付款。,采用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

22、救济措施的一方,还应承担下列义务:(1)必须将自己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决定及时通知对方;(2)如果对方提供了履行合同的充分保证时,则应继续履行合同;(3)如果一方当事人在没有对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确切证据而采用中止合同的做法,则该方当事人应承担其中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自负其责。,分批交货合同中的违约救济1、对于分批交付的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发生根本违约,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

23、合同今后无效。,3、如果各批货物之间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预期目的,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例如,合同的标的是成套的机械设备或生产线流程。,案例:,中国A公司,日本B公司,签订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合同约定采取CIF(伊斯兰堡),中国A公司指示日本方面开出以土耳其C公司为收货人的指示提单。,货物从东京装运,途中承运人收到C公司的指示,将货物运到荷兰鹿特丹,并保证承担给承运人带来的运费和船期损失。货物抵达鹿特丹后荷兰D公司凭提单提取了货物。在使用过程中,E公司发现其中有两项技术侵犯了其专利,其中一项专利同

24、时在中国获得专利。E公司向法院起诉。,本案中,法律责任应如何分配?,解析: 根据公约规定,卖方日本公司应保证货物不侵犯土耳其(货物销往地)和中国(买方营业所在地)的知识产权法律,这时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应该知道到的。但最后货物运送到了荷兰,这是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到的,所以对于荷兰E公司所提出的侵犯的两项知识产权中,日本公司只需对在中国同时获得专利的那项侵权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另一项侵权不承担责任。,四、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各国法律对货物所有权转移适用不同的原则和规定,因此公约除了在卖方义务中规定了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之外,对货物所有权何时转移以及合同对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等问题均未涉及

25、,而由解决争议的法院或仲裁庭依照公约的一般原则(即国际惯例)或依照国际私法规定适用的国内法律来解决。,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我国合同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我国对所有权转移问题,在法律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形下,所有权的转移采取了交付这一形式要件的规定。,货物风险的转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风险主要指货物在高温、水浸、火灾、严寒、盗窃或查封等非正常情况下发生的短少、变质或灭失的损失。风险之发生非由于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是由于第三人或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货物损害灭失。,思考:为什么要明确风险何时由卖方

26、转至买方?,解析 虽然根据国际贸易惯例,风险自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转移给买方,由买方承担运输途中的风险,但货物装运前业已存在的品质问题不能被转移,卖方仍应承担责任。,公约对货物风险转移的有关规定,风险转移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所有权与风险相分离)过失划分的原则以交货时间确定风险转移,但如卖方发生违约行为,则风险不予转移 国际惯例优先原则如当事人在合同中选择了贸易术语,则术语规定的风险分担原则优先于公约的规定划拨是风险发生转移的前提条件根据公约规定,货物在划拨合同项下前风险不发生转移,划拨,又叫特定化,是指对货物采取计量、包装或加上标记或向买方发出通知等方式表明货物已被归结在特定的合同

27、项下,卖方不得再随意调换或挪做他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关规定,1、公约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风险移转的规则2、风险转移给买方后发生灭失或损坏,买方支付货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灭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的。3、当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如卖方没有特定地点交付货物的义务,则自货物按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时风险移转,如有特定地点交货义务,则在货物于该地点交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移转给买方4、当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从事海上路货业务的,从订立合同时其,风险移转给买方承担。但如情况表明有需要,则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公约以交货时

28、间作为风险转移的时间,,运输的交货,卖方没有义务在指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于货交第一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卖方必须在某一特定地点交货,此时,风险以在该地点货交承运人时起转移给买方。,在途的货物,公约规定,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发生灭失或损坏,而他又隐瞒这一事实不告知买方,则上述风险转移的原则不予适用。,案例,香港A公司,大陆B公司,97年10月2日,签订出口服装合同,价格条款为FOB青岛,11月2日货物准时通过“长风”轮出运,德国C公司,11月4日签定合同,此时货物仍在运输途中,约定:A公司将该批货物转卖给C公司,价格条款CF

29、R汉堡,合同适用法律为公约,11月20日,“长风”轮在海上航行中发生海水渗漏,服装受损严重。德国C公司遂向A公司和B公司索赔。,货物发生损失的 风险应由谁承担?,解析:德国C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公约NO.68规定,对于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原则上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P91)本案中,A公司与B公司约定FOB价格条款,货物装运后风险即由香港A公司承担。A公司于11月4日和C公司签订合同,将货物转卖,且合同约定适用公约,故对于这一在运输途中出售的货物,在A公司与C公司签订合同后,货物风险由A公司转移给了德国C公司,C公司应承担货物损失的风险。,不涉及运输的交货,在卖方营业地交

30、货,风险从买方接受货物时转移给买方;或在货物交买方处置但遭无理拒收时起转移给买方。,在卖方营业地以外地点交货,当交货时间以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他处置时,风险开始转移给买方。,五、国际贸易术语,一、含义和作用1、定义贸易术语(Trade Terms),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缩写,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条件、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说明交货地点、商品的价格和买卖双方有关风险、责任和费用的划分,以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过程中应尽的义务。2、贸易术语的两重性一方面表示交货条件;另一方面表示成交价格的构成因素。,国际贸易术语产生的主要原因(1)买卖双方处于不同的国家,双方必须

31、明确交货地点,比如,工厂交货、船上交货、目的港交货等,这些对双方应该承担的责任、费用、风险有重大影响。(2)国际买卖的货物要经过长途运输,应当约定谁负责安排运输和签定运输合同。(3)运输途中可能遇到各种风险,导致货物受损,合同中必须确定风险从何时起由卖方转移给买方,以及由谁投保和支付保险费。,(4)各国政府对于外贸,都有一系列的管理措施,如进出口许可证制度、海关及海关关税制度。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谁负责申领进出口许可证,谁办理结关手续,交纳关税。(5)使用国际贸易惯例贸易术语就可以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费用、风险,简化交易程序,缩短磋商的时间,降低交易成本。,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理解通则

32、要注意的问题(1)关于通则适用及效力 通则作为国际商事惯例,本身不具备法律效力,如果当事人在销售合同中使用了有关术语,就被认为把该术语代表的交易条件纳入合同。通则对于该交易条件的规定,是对交易条件含义的唯一解释,与合同有同等效力。,(2)为了便于理解通则的内容,要注意通则对13个贸易术语分类的规律 基本分类是把13个贸易术语按照卖方承担义务大小分为E、F、C、D四组,E组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F组次之,C组再次之,D组的卖方义务最大。E组术语为装运地实际交货合同,F组为主运费未付的装运地象征性交货合同,C组为主运费已付的装运地象征性交货合同,D组术语归类为到货合同,在到达地实际交货。,(3)每一

33、贸易术语中,通则都规定了10项权利和义务,由买方或卖方承担或办理 为了便于理解记忆13个贸易术语的实质,重点应该把握以下内容:货物进出口的通关手续、许可证及费用由谁承担?订立运输合同,缴纳运费的义务,通知的义务由谁承担?办理保险合同,缴纳保险金的义务由谁承担?交货地点以及货物风险转移界限?,二、涉及国际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概念区别:习惯做法、贸易惯例、合同规定国际贸易惯例涉及的内容:贸易术语的管理、信用证的惯例、托收的惯例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COTERMS 2000 INCOTERMS 2010,

34、E组术语发货,E组中只有1种术语,即EXW(工厂交货),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履行了其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亦于此时从卖方转移至买方。 特点:EXW表示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小。,F组术语主要运费未付,FCA(货交承运人) FAS(船边交货) FOB(船上交货) 特点:卖方必须在出口国承运人所在地(包括港口)将货物交至买方所指定的承运人。,C组术语主要运费已付,CFR(成本加运费) CIF(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CPT(运费付至) CIP(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特点: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合同和交纳运输费用,但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装船和启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额

35、外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D组术语货到,DAF(边境交货) DES(目的港船上交货) DEQ(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未完税交货) DDP(完税后交货)卖方承担的义务最大 特点:卖方必须承担把货物交至目的地国家所需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常见的三种国际贸易术语,FOB(FREE ON BOARD),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指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主要义务 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和单证; 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在约定的时间,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只上,并给予买方交货的充分通知;

36、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买方主要义务 支付货款,受领货物和单证; 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办理货物进口及在必要时经由其他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自付费用租船订舱,并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FOB,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该术语仅适用海运和内河运输。,卖方主要义务 FOB中卖方的各项义务;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

37、线将货物用通常船舶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在CFR项下,卖方负责安排运输,也就要支付运费),买方主要义务 支付货款,受领货物和单证;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办理货物进口及在必要时经由其他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一切风险和除运费以外的其他费用。,CFR,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卖方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卖方主要义务 CFR中卖方的各项义务;自付费用取

38、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单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卖方仅须投保最低限度的保险险别。,买方主要义务 支付货款,受领货物和单证; 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办理货物进口及在必要时经由其他国家过境运输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和除运费、保险费以外的其他费用。,CIF,FOB、CFR和CIF的比较,相同点:适用的运输方式都是海运和内河运输;三者的交货地点都是在装运港;风险的转移时间都是在货物越过船舷时转移;在办理出口清关和海关手续的责任和费用上一致。不同点:FOB条件下卖方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

39、的费用;CFR条件下卖方还应负担货物运至目的港的运费;CIF条件下卖方不仅负担运费,还负担货物运至目的港的保险费。,案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M公司达成出售10万吨大米的交易,并签订了销售合同。该合同采用FOB价格术语,另附装船条款,规定:“买方必须于船舶到港前10天将船名、船旗、船长的国籍和估计到达装运港的时间通告卖方,并以卖方接受为条件;由于载货船舶迟延抵达而使卖方遭受的任何损失和额外费用由买方负责。”合同部分履行后,M公司称由于船舶难租,需延期。中方坚持尽量不延期,或迟延一个月, 但必须以每吨7美元赔偿中方利息、仓储、保险费损失。但M公司不同意,并称虽已尽了最大努力仍租不到船,因此属于

40、不可抗力,只同意赔付3万美元。问:(1)本案中买方迟延派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为什么?(2)如果合同履行,在FOB术语中,中方当事人应当承担何种义务?,解析 在本案中,买方租不到船不属于不可抗力。买方从事国际货物贸易,应对有关港口租船情况有所了解。因此,本案实际上属于一起因迟延派船而导致卖方损失的争议,与不可抗力无关。 合同采用FOB,卖方主要义务是:在指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约定的装运港,将合同项下的货物装运上船,负担货物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承担货物出口清关手续等。,案例,上海某外贸公司,美国某公司,FOB上海,棉纱2000包,每包净重200公斤,装船时检验合格,卖方装船后因疏忽未通知买

41、方,直至3天后才通知,起航18小时后,船只遇风浪致使棉纱全部浸湿。买方因接到装船通知晚,未及时办理保险,无法向保险公司索赔。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卖方拒绝。,货物风险是否已转移给买方?应该如何处理?,解析 FOB合同中卖方的责任是在约定的装运港和约定期限,把约定的货物装上指派的船只上,货物由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风险即由卖方转移至买方,但由于保险手续由买方办理,因此要求卖方在装船后应及时发出装船通知。本案卖方虽然完成了装船义务,但由于没有及时通知买方,所以风险并未移至买方,应由卖方承担赔偿货物损失的全部责任。,我们是宁波一家小公司,我们有一批货出口到韩国。交货条件FOB上海港,我方将货物按时按地交给

42、了对方指定货代。韩方在本国接到货后,发现有一箱货物受损。对方请了一家鉴定公司做了鉴定,称是由于在中国港口将货物装进集装箱时受损的,对方要求我司对这箱货物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运费。 假如韩国的调查报告属实,货物的损失该由谁承担? 假如货物是在船上受损,损失又该谁承担?,案例分析,卖方,买方,出口商,码头,进口商,FOB+指定装运港(装运港船上交货),Free on Board,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means that the seller delivers when the goods pass the ships rail at th

43、e named port of shipment. This means that the buyer has to bear all costs and risks of loss of or damage to the goods from that point.,出厂-船舷:运费+保险+风险+出口清关(卖方)船舷-目的地:运费+保险+风险+进口清关(买方),是指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期间内,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象征性交货,适用于水上运输方式。,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FOB贸易术语下,一集装箱货物在吊装上

44、船过程中,因吊钩脱落砸落在船舷上后掉入海中。其损失应由谁负担?如果货物落在船上呢?,操作过程: 进口商 (importer)提前订好仓位,并及时通知出口商(exporter)装船时间、地点以及船只名称。 出口商用航空、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等方式,把货物按照指定时间,送到指定的装运港船上。 并及时通知进口商,货物已经装船(以便买方买保险)。 当货物越过船舷,出口商的义务和责任就终止了。以后所有的风险和费用由进口商承担。,武汉众泰激光公司(简称:众泰)以F0B术语出口一批激光器到悉尼丹丁玻璃公司(简称:丹尼丁),每件5万美元。装运港:上海吴淞码头 目的港:悉尼码头目的地:悉尼丹丁玻璃公司装货船名称:

45、堪培拉号装运时间:2011年2月28号前,案例分析,seller,码头,buyer,众泰,吴淞,堪培拉号,丹丁, 单价 操作过程,seller,码头,buyer,众泰,吴淞,堪培拉号,FOB卖方运费付至装运港,所以要写上海,而装运港在出口国,所以上海做出口,悉尼做进口。,FOB后面要加出口国的装运港,Company in China: 众泰公司Company in America: 阿拉斯加公司卖方运费付到了装运港,在出口国所在地USD 1000 per set FOB Shanghai USD 1000 per set FOB New York,众泰出口,阿拉斯加进口,阿拉斯加出口,众泰进口

46、,(3)特别条款, 风险划分界限问题理论上:“ships rail-装运港船舷为界”实际业务处理:将货物安全装上船为止,取得“clean on board B/L-已装船清洁提单”,我与美商达成的合同采用FOB价格条件,规定的交货时间为2010年34月份,可是到了4月30日,买方指派的船只还未达到上海港,结果货物在5月2日在仓库失火而全部灭失。 问:发生灭失的风险由谁来承担?, 关于船货衔接问题(买方租船) “货等船”:买方没有按时派船,买方承担 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 “船等货”:卖方没有按时备妥货物,卖方 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参考答案,按照FOB术语,应该由进口商即本案中的美商负责租船

47、定舱。 本案中,交货期为2010年3/4月份,即在2010年3月1号到4月30号之间,由美商任选一天做为交货期。美商在4月30号之前没有派船,已经构成违约。 买方没有按时派船,应该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责任。,景德镇瓷器公司以FOB条件出口一批茶具到美国纽约瓷器专卖店,纽约方面要求景德镇瓷器公司代为租船,费用由纽约瓷器专卖店负担。由于景德镇瓷器公司在约定日期内无法租到合适的船,且纽约瓷器专卖店不同意更换条件,以致延误了装运期,纽约瓷器专卖店以此为由提出撤消合同。问:纽约瓷器专卖店的要求是否合理?, 关于租船订舱问题 应该由买方负责租船订舱; 但是有时买方委托卖方办理租船订舱,属 于“代办性质”,其风险和费用仍由买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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