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事业单位病假相关规定本地宝律师 2009 年 9 月 18 日 一、病假期间工资扣发规定 (1)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 部分全额发给。 (2)病假超 过两个月不 满六个月的,从第三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 90%计发;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全额发给。 (3)请假超 过六个月的,从第七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十年的,固定工资部分按 70%计发; 工作年限满十年的,固定工资按 80%计发。 (4)上述人 员病假期 间,津贴、奖金 (即活工资部分)如何发放,由单位根据本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但对请假两个月以上不满六个月的,如果要发给津贴,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 80%;对 病假六个月及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国家规定比例部分的 70%。 (5)病假期 间省定和市定 职务津贴与基本工 资(固定部分)一起按病假比例发给。 (6)工作人 员病假期 间享受病假生活待遇, 应有医疗机构证明,并经主管领导机关批准。 (7)大中 专毕业生在 见习期间休产假、病假,其 见习期要相应延长。 (8)省级 以上劳模,保持荣誉的,病假工资待遇可提高 10%-15%。 (9)病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 (10)病假超 过六个月的不 计算工龄 。 相关标签: 休病假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