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全市企业所得税总分机构管理培训班,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及总分机构企业信息传递系统,武汉市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 刘丽虹 2017年12月25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和推进“放管服”改革的部署要求,9月14日,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 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以下简称意见),集成推动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提质升级。摘录如下:创新监管方式:安装税收征管“新引擎”。税务部门坚持管要规范且有效,树立诚信推定、风险监控、信用管理等现代税收管理理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和制度建设,转变税收征管方式,提高税收征管效能。,集成优
2、质服务:增强便民办税“获得感”。为让纳税人办税更便捷、更贴心、更舒心,税务部门前期进行了大量深入细致的税情调研,摸清纳税人办税的堵点、难点、痛点问题。 规范税收执法:创造阳光透明“软环境”。公平公正执法是对纳税人最好的服务。意见坚持法治思维,提出规范税务行政处罚、严格核定征收管理、科学应用风险应对策略、完善税务稽查执法体制、加强风险应对扎口管理和加强税收执法监督等6项改革任务,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权力运行,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开公平公正文明的税收执法环境。为了深化“放管服”改革,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今天我们一起探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方面相关的文件及举措。,今天坐在这里的都
3、是在汉总机构企业,我们一起聊聊总部经济这个话题。总部经济是指某区域由于特有的优势资源吸引企业总部集群布局,形成总部集聚效应,并通过“总部制造基地”功能链条辐射带动生产制造基地所在区域发展,由此实现不同区域分工协作、资源优化配置的一种经济形态。企业按照总部经济的模式进行空间布局,把总部布局在发达的中心城市,而将生产加工基地布局在欠发达地区,由此使企业能够以较低的成本取得中心城市的战略资源和欠发达地区的常规资源,实现两个不同区域优势资源在同一个企业的集中配置,不但能够使企业资源配置综合成本降低,而且使得总部所在的中心城市密集的人才、信息、技术资源得到最充分的效能释放,同时使得加工基地所在的欠发达地
4、区密集的制造资源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因此,总部经济是一种能够实现企业、总部所在区域、生产加工基地所在区域“三方”利益都得到增进的经济形态。,发展总部经济是优化产业结构、提升产业集群层次的有效途径。在后金融危机时代,发展总部经济正越来越成为城市经济发展新的战略选择。一是可为区域发展带来多种经济效应,如税收效应、产业乘数效应、消费效应、就业效应、社会资本效应。大批国内外企业总部入驻;二是可提高区域知名度、信誉度,促进区域政府提高服务质量,优化商务环境,完善城市基础设施和人居环境,推进多元文化融合与互动,加快城市国际化发展。,目 录,武汉市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
5、收管理的二个重要文件介绍,金三系统汇总纳税备案操作注意事项,武汉市总分机构企业信息传递系统简介,第一部分武汉市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状,PART 01,0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257号,以下简称57号公告)、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执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省局公告2016年第1号)的文件规定,形成目前管理模式和涉税事项备案方式。,一、武汉市汇总纳税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
6、征收管理现状,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的总分支机构,省内跨地市州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市(州)内跨县区经营的总分支机构,县区内经营的总分支机构,按照57号公告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参照57号公告规定的税款分摊方法计算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下属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下属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统一并入二级分支机构按上述办法进行汇总纳税管理。,(一)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缴纳方式,优惠政策及办理,资产损失申报扣除,(二)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优惠政策
7、及办理,01,(二)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1)分支机构享受所得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安置残疾人员、促进就业、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以及购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额优惠,由二级分支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其他优惠事项由总机构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总机构应当汇总所属二级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填写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已备案优惠事项清单,随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及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复印件一并报送其主管税务机关。,(3)相关文件介绍-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2年第12号公告)自2011年1月1日
8、起施行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34号),本文废止第一条中“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自2016年5月29日起失效。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4号),本文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失效。】,优惠政策及办理,01,(二)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A、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
9、以上的企业,经企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此条废止,无需申请、确认程序)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上述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入总额。B、在优惠地区内外分别设有机构的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优惠税率问题:,-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的企业,仅就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含优惠地区外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企业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以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不考虑该企业设在优惠地区以外分支机构
10、的因素。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57号文件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总机构设在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地区外的企业,其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含仅在优惠地区内设立的三级以下分支机构),仅就该分支机构所得确定适用15%优惠税率。在确定该分支机构是否符合优惠条件时,仅以该分支机构的主营业务是否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及其主营业务收入占其收入总额的比重加以确定。该企业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和所得税缴纳,按照57号文件规定执行。有关审核、备案手续向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需将该分支机构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情况及时函告总机构所
11、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优惠政策及办理,01,(二)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2015年第14号公告) A、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自2014年10月1日起,可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B、已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在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前,企业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版)、产业结构调整
12、指导目录(2011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优势产业目录(2008年修订)范围的,经税务机关确认后,其企业所得税可按照15%税率缴纳。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公布后,已按15%税率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企业,若不符合本公告第一条规定的条件,可在履行相关程序后,按税法规定的适用税率重新计算申报。【此条款部分失效】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主营业务如不再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的,自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执行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C、凡对企业主营业务是否属于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可
13、以要求企业提供省级(含副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或其授权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证明文件需明确列示主营业务的具体项目及符合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的对应条款项目。D、本公告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2号)第三条中有关重新计算申报的规定停止执行。,资产损失申报扣除,02,(二)企业所得税涉税事项办理,-总机构及二级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除应按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的有关规定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二级分支机构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并入二级分支机构,由二级分支机构统一向主
14、管税务机关申报。-总机构对各分支机构上报的资产损失,应将各分支机构专项申报和清单申报进行汇总,填写跨地区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汇总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将分支机构上报加盖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的资产损失申报资料留存备查。-总机构将分支机构所属资产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专项申报。,受理税收优惠备案和资产损失申报的总机构和二级分支机构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每年汇算清缴后,树立“大数据”理念,在深化所得税汇算清缴数据增值应用的同时,积极获取总分机构涉税信息,并结合日常户管信息、风险防控预警信息、企业申报信息等内部信息,形成信息间的相互补
15、充和印证,综合分析风险疑点,筛选出易发风险的关键点,提升风险识别的精准度,通过评估、检查和台账管理等手段,加强汇总纳税企业的后续管理。,(三)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涉税事项的后续管理,第二部分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二个重要文件介绍,PART 01,02,二、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二个重要文件介绍,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01,(1)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该居民企业为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除另有规定外,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适用本办法。 (2)国有邮政企
16、业(包括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控股公司和直属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建银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天然气企业(包括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中海石油(中国)有限公司、中海油田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海洋石油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包括滞纳金、罚款)为中央收入,全额上缴中央国库,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铁路
17、运输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不适用本办法。,(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1.适用范围,总则,总则,(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摘自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鄂国税函20144号) 文件共计49条,从总则、应纳税所得额、申报与缴纳、日常管理、附则等方面进行规范要求,今天主要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介绍。,1.适用范围,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
18、用于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第三条 省公司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四条 省公司本部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其中,在武汉市的二级分支机构,分摊计算后,统一由省公司本部申报缴纳。二级分支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省公司本部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天门、潜江、仙桃供电公司企业所得税按照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第五条 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
19、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内部研发、教育培训等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1.适用范围,一、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省电力公司)在武汉市的二级分支机构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供电公司(以下简称武汉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检修公司(以下简称检修公司)应分摊的企业所得税由省电力公司在洪山区国家税务局统一缴纳。二、武汉供电公司下属国网湖北
20、省电力公司武汉市东西湖区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汉南区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江夏区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蔡甸区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黄陂区供电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武汉市新洲区供电公司等三级分支机构(以下简称新城区供电公司)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等涉税事项,分别向所属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武汉供电公司、检修公司涉及的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等涉税事项分别在江岸区国家税务局、汉阳区国家税务局申报办理。(备案),(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摘自市国家税务局转发(武国税函201423号),1.适用范围,新城区供电公司主管国税机
21、关在收到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等涉税事项资料后,应将相关数据及时录入“湖北省国家税务局税源风险预警防控系统企业所得税台帐管理”中,并根据有关规定出具受理文书或在“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上受理签章;新城区供电公司将所属主管国税机关受理文书或已受理签章“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申报表”报武汉供电公司后一并上传至省电力公司,由省电力公司向洪山区国家税务局进行申报。三、本着谁受理谁审核的原则,受理上述企业税收优惠、资产损失等涉税事项的主管国税机关负责做好后续审核管理工作,将审核结果反馈企业后并逐级传递至省电力公司,由洪山区国家税务局按规定统一在省电力公司进行税务处理。,(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
22、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1.适用范围,(4)汇总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统一计算,是指总机构统一计算包括汇总纳税企业所属各个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在内的全部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都有对当地机构进行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责任,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分别接受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管理。就地预缴,是指总机构、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分月或分季分别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分支机构与总机构的预缴方式保持一致,若总机构按月,分支机构即按月;若总机构按季,则分支机构按季。汇总
23、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总机构统一计算汇总纳税企业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总机构、分支机构当年已就地分期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后,多退少补。财政调库,是指财政部定期将缴入中央国库的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按照核定的系数调整至地方国库。,1.适用范围,(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5) 总机构和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登记证书),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
24、),以下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A、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B、上年度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其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C、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设立当年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新设的二级分支机构)D、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E、汇总纳税企业在中国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二级分支机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A-C、E二级分支机
25、构在进行税种鉴定后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通过“汇总纳税企业情况登记”将其“就地缴纳标识”选择为“否”,使其不产生应申报信息。,1.适用范围,(1)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具体的税款缴库或退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2.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摘自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
26、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A、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税款、汇算补缴税款、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分支机构办理就地缴库。“级次”栏填写“中央60、地方40”。 B、总机构就地预缴、汇算补缴、查补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由总机构合并办理就地缴库。中央与地方分配方式为中央60,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暂列中央收入)20,总机构所在地20。跨省总机构“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中央20(待分配)、地方20”。省内总机构“级次”栏按上述分配比例填写“中央60、地方40”。C、多缴的税款由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收入退还书并按规定办理退库。收入退还书预算科目按
27、企业所有制性质对应填写,预算级次按原缴款时的级次填写。,税款缴库程序,(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2.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2)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核定。预缴方法一经确定,当年度不得变更。(3) 汇总纳税企业预缴申报报送资料 总机构预缴申报时需报送的资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一式两份)、总机构当期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此资料一个纳税年度内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金三系统未实现此条款规定,开发的信息传递系统可实现)。 二级分支机构预缴申
28、报时需报送的资料: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2.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总机构及其主体生产经营职能部门以及所属该总机构的各分支机构按分摊比例计算应缴应退税款。总机构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申报报送下列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分支机构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按照其总机构受理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中分摊的应缴应退税款,
29、就地办理税款缴库或退库,一律结清当年应缴应退税款,并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报送下列资料: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只填列部分项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参照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中列明的项目进行说明,涉及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调整的项目不进行说明。,(4)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报送资料,(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2.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5)汇总
30、纳税企业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全年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由总、分机构分别结清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预缴税款超过应缴税款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按有关规定分别办理退税,或者经总、分机构同意后分别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2.税款预缴和汇算清缴,3.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1)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
31、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3.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2)总机构应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3.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32、,(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A、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日常经营活动实现的全部收入。其中,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生产经营企业分支机构销售商品、提供劳务、让渡资产使用权等取得的全部收入。金融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利息、手续费、佣金等全部收入。保险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收入是指保险企业分支机构取得的保费等全部收入。B、分支机构职工薪酬,是指分支机构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C、分支机构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在经营活动中实际使用的应归属于该分支机构的资产合计额。D
33、、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是指分支机构上年度全年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数据和上年度12月31日的资产总额数据,是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核算的数据。E、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当年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时均采用同一分摊比例,保证了年度内分摊比例的一致性。,3.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3)分支机构分摊比例按上述方法一经确定后,当年不作调整,但下列三种情况例外: A、当年撤销的二级分支机构,自办
34、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B、汇总纳税企业当年由于重组等原因从其他企业取得重组当年之前已存在的二级分支机构,并作为本企业二级分支机构管理的,该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C、汇总纳税企业内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总机构、二级分支机构之间,发生合并、分立、管理层级变更等形成的新设或存续的二级分支机构,不视同当年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3.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4)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
35、的二级分支机构视同二级分支机构的情形,属于二级分支机构特例。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非57号公告第四条规定的二级分支机构),且该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与管理职能部门分开核算的,可将该部门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该部门与管理职能部门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不能分开核算的,该部门不得视同一个二级分支机构,不得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分摊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3.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5)对于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其他规定,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处于不同税率地区计算应纳税额。
36、 A、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后,再计算划分不同税率地区机构的应纳税所得额; B、分别按各自的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后加总计算出汇总纳税企业的应纳所得税总额; C、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向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摊就地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款。,3.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6)分支机构所
37、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等,对其主管分支机构计算分摊税款比例的三个因素、计算的分摊税款比例和应分摊缴纳的所得税税款进行查验核对;对查验项目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后30日内向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复核建议,并附送相关数据资料。复核期间,分支机构应先按总机构确定的分摊比例申报缴纳税款。,3.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深圳市君合信公司于2008年度设立上海分公司,2012年 度设立
38、了广州分公司,2013年度设立杭州分公司。2012年度 深圳总公司营业收入200万元,工资薪酬120万元,资产总额300万元;上海分公司50万元,工资薪酬20万元,资产总额30万元;广州分公司营业收入20万元,工资薪酬8万元,资产总额12万元。2013年度总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10万元,上海分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7.14万元,广州分公司预缴企业所得税2.86万元。总分、分分机构之间没有关联交易和内部交易。公司财务数据合并后,2013年度营业收入为300万元,利润总额为100万元,业务招待费为6万元。无其他调整事项及税收优惠。2013年度各分支机构应当如何申报企业所得税?,3.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
39、算,(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由于杭州分公司2013年度新设立,该分支机构不需要预缴税款及参加汇算清缴,君合信公司2013年度参与汇算清缴的机构为深圳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第一步:2013年度君合信公司因业务招待费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为4.5万元,计算过程如下:1、销售额扣除限额=300万0.5%=1.5万2、发生额扣除限额=6万60%=3.6万第二步:2013君合信公司应纳税所得额为100万+4.5万=104.5万元。第三步:总分机构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为104.550%=54.25万元。,3.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
40、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第四步:计算上海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的分摊比例 1.上海分公司的分摊比例=(50/70)0.35+(20/28)0.35+(30/42)0.3=71.43%2、广州分公司的分摊比例=(20/70)0.35+(8/28)0.35+(12/42)0.3=28.57%第五步:计算上海分公司和广州分公司的分摊应纳税所得额1.上海分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54.25万元71.43%=38.75万元2.广州分公司分摊的应纳税所得额=54.25万元28.57%=15.50万元第六步:总分机构补(退)税额的计算1.总机构应补缴税额54.25万元25%-10万元=13.56-10
41、=3.56万元2.上海分公司分摊的应纳税额=38.75万元25%-7.14万元=9.69-7.14=2.55万元3.广州分公司分摊的应纳税额=15.50万元25%-2.86万元=3.88-2.86=1.02万元,3.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预缴申报,总机构填报,分支机构填报,3.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预缴申报,3.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年度申报:总机构,3.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一)跨地区经营汇
42、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年度申报:总机构,3.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年度申报:总机构,3.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年度申报:分支机构,3.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年度申报:分支机构,4. 日常管理,(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应在预缴申报期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
43、送以下资料,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A、非法人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的复印件、由总机构出具的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有效证明、总机构拨款证明、总分机构协议或合同、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B、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进行审核鉴定,对应按本办法规定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二级分支机构,应督促其及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二级分支机构身份判定,(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以总机构名义进行生产经营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无法提供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也无法提供前面描述的相关证据证明其二级及以下分支机构身份的。A、应视同独立纳税人
44、计算并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不执行5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按照视同独立纳税人的分支机构,其独立纳税人身份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B、摘自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2015年第6号)取消“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核”的后续管理:汇总纳税企业改变组织结构的,总机构和相关二级分支机构应于组织结构改变后30日内,将组织结构变更情况报告主管税务机关。总机构所在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情况上传至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信息管理系统。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第二十四条第三款“汇总纳税企业以后年度改变组
45、织结构的,该分支机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报送相关证据,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进行审核鉴定”的规定。2015年1月1日起施行。,4. 日常管理,(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1)总机构税务检查A、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汇总纳税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管理,可以对企业自行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与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联合实施税务检查。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统一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B、总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包括滞纳金、罚款,下同)的50%按照57号文件计算的分摊比例,分摊给各分支机构(不包括5
46、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不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分支机构)缴纳,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查补税款就地办理缴库;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照财预201240号文件第五条等相关规定执行。C、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各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5. 税务检查,(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2)分
47、支机构税务检查A、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配合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也可以自行对该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B、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对其主管二级分支机构实施税务检查,可对查实项目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自行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计算查增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减除允许弥补的汇总纳税企业以前年度亏损;对于需由总机构统一计算的税前扣除项目,不得由分支机构自行计算调整。C、二级分支机构应将查补所得税款的50%分摊给总机构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50%分摊给该二级分支机构就地办理缴库。具体的税款缴库程序按
48、照财预2012年453号相关规定执行。D、汇总纳税企业缴纳查补所得税款时,总机构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经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检查结论,二级分支机构也应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和税务检查结论。,5. 税务检查,6. 其他规定,(一)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57号公告),(1)2009年起新设立的分支机构、新增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部门应与总机构企业所得税管理部门一致。(2)汇总纳税企业不得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3)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既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又在同一地区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实行本办法。,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年第40号),02,1. 税款预缴,(二)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财预2012年第4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