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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北煤炭医学院冀唐学院.doc

上传人:tkhy51908 文档编号:7730014 上传时间:2019-05-24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48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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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华北煤炭医学院冀唐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树立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 21 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管理规定。本规定是我院对学生进行全面教育和管理的规范,凡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都应当认真学习和遵守本规定,各有关部门应当据此对学生加强教育,严格管理。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参

2、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

3、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被我院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院规定的有关证件,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未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院应当取消其学

4、籍。情节恶劣的,应当提请教育行政部门、纪检、监察和司法部门予以查究。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例如传染性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院提出入学申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国家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证明” ,学生在接到“证明”后,应当在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第六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院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

5、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第七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电子档案,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学号、考生号、专业、培养层次、学制、身份证号、籍贯等。学籍电子档案次年初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章 学制与修业年限第八条 我院普通全日制学生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 37 年,五年制本科专业修业期限为 48 年;第九条 学生实行学分制,学分累计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的最低学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条 学生应当按照华北煤炭医学院冀唐学院本科生选课管理办法的规定

6、进行选课,未选定某门课程不得参加该课程考核,否则考核成绩不予承认。第十一条 学生所修课程和实践性教学环节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课程成绩一般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及格者,可以取得相应的学分;成绩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第十二条 学生所修课程分为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必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参加一次补考,补考仍不及格者,应当重新选课学习。限选课考核不及格者可以重新选课学习,或者在限选范围内改选其他课程,同一门课程重新选课学习次数不限,任选课不及格者可以不选或者自由选修。重新选课学习者要按规定办理重新选课学习手续。获准重新选课学习后,由教学管理部统一安排学习,重新选课学习成绩按其实际成

7、绩进行登统。第十三条 学生在课程考核过程中有严重违反考场纪律或者作弊的,取消该门课程考核成绩,并按华北煤炭医学院冀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相关规定由学院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相应的纪律处分。第十四条 缺交作业或者实验报告累计达该门课程总学时 1/3 者或者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 1/3 者(按有关规定办理免听手续者除外),不允许参加该门课程的考核。第十五条 毕业设计(论文)根据评阅、答辩情况评定成绩,指导教师与答辩委员会应当写出评语,给出评分,经答辩委员会成员签名后生效。第十六条 学生已修读的课程因病或者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时,可以申请参加重考。第

8、十七条 凡学院组织的国家和省级考试按学院有关规定办理。第十八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正常参加体育教学活动的,应当由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经系批准,报教学管理部备案,可以不参加正常体育教学活动,但是应当参加学院和体育教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及格给予相应的成绩和学分。第十九条 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任课教师将成绩录入成绩管理系统并打印一式三份,任课教师签名,并由承担课程的系(部)负责人签字后生效。成绩单一份报教学管理部备案,一份分发到学生所在年级,一份教研室存档。学生毕业后将历年成绩汇总表装入学生档案。第二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按照华北煤炭医学院冀唐学院学生综合素

9、质测评规定 ,采用个人总结,班团民主评议、辅导员评定的程序,由各系组织实施。第二十一条 学生可以根据华北煤炭医学院冀唐学院关于学生辅修专业和辅修学位的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经考核成绩合格,可分别颁发辅修专业证书或者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第二十二条 学生转专业由学院批准。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允许转专业:(一)学生因工作需要或者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是尚能在本院其他专业学习者;(三)学生学习确实有困难者,可以视情况,由本人申请,转入专科学习者;(四)经学院认可,学生

10、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五)根据毕业生就业制度的改革或者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学院可以适当调整部分学生的专业或者专业方向。学生转专业的其他规定按照华北煤炭医学院冀唐学院关于学生转专业的实施细则执行。第二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一)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二)学生修满三年以上;(三)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者;(四)招生时确定为定向生、委培生者;(五)应当退学者;(六)其他无正当理由者。第二十四条 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条款办理: (一)学生转专业、转学的手续,应当在每学年

11、开学前办理;(二)学生转专业,应当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转出和转入系同意,经教学管理部审核,报主管院长批准;(三)转学学生需要填写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 (一式五份) ,并附有该生姓名及省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取新生名册(招生底册)复印件(须加盖录取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印章) ,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并加盖学校公章,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后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商,按转学条件办理转学手续。转出学校或者转入学校持高等学校学生转学申请(确认)表到学校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办理迁移手续。第六章 考勤与请销假第二十五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

12、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上述活动时,必须办理书面请假手续,凡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缺勤以及准假逾期不归者,均以旷课论。第二十六条 课堂教学和实习的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其他活动的考勤由辅导员、班主任负责,考勤情况由系办公室统计汇总、通报、并及时向学生处、教学管理部报告、备案。对于缺勤累计达到有关处理规定者,系应当在两周内提出意见,按规定程序处理。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离校应当请假。请病假应当有医疗单位证明,事假应当有家长或者原单位证明。请假三天以内由辅导员、班主任批准;三天以上两周以内者由所在系批准;两周以上者,由学院主管领导批准。第二十八条

13、学生请病假、事假一天以上者,应当填写请假单 ,经批准后方为有效。假满后学生本人应当及时销假,不销假或者超假者按旷课论。需要续假的,应当及时办理续假手续。第二十九条 学生违反请销假制度,按华北煤炭医学院冀唐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试行) 的相关规定处理。第七章 休学与复学第三十条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生所在年级审核和教学管理部批准,可以休学。第三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三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休学:(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 1/3以上者;(二)一学期内请病假、事假缺课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 1/3 以上者

14、;(三)因其他特殊原因,学生申请或者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第三十二条 学生申请休学,应当由本人填写申请表(因病休学的应当附指定医院证明),经学生所在年级签署意见后,报教学管理部批准,由学生所在年级行文并办理休学相关手续。第三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休学学生应当一周内办理完毕休学手续离校,学院保留其学籍;(二)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三)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用按照医疗保险相关规定办理;(四)休学学生户口可以不迁出学院;(五)休学学生一般不得中途申请复学。第三十四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休学期满应当提前两周向学生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并填写复学申请表

15、,经所在年级审核后报教学管理部批准,由学生所在年级行文办理复学相关手续;(二)因病休学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经学院指定医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复学资格;(三)学生复学后一般编入原专业下一年级就读。如果下一年级本专业停招,可以视情况调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四)学生休学期间如果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取消其复学资格。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服兵役起至退役后一年的时间不计入修业年限。第八章 退学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退学:(一)学院规定的最长学习期限内(含休学) ,未能完成学业者;(二)复学未被批准并且

16、没有继续休学资格者;(三)休学期满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四)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五)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六)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且又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七)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学生按照上述规定退学,不是对学生的一种处分。因上述原因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年级提出报告并附有关材料,经教学管理部审核,报院长办公会议批准。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送交本人。退学决定书无法送交的应当在校内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五日,即视为送交,并报省教育厅备案。第三十七条 学生退学相关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一)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交之日起

17、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其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自退学决定下达之日起,学院停止退学学生一切待遇;(二)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院发给退学证明,学满一年者,发给肄业证书;(三)退学学生学费按上级文件有关规定办理。第九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第三十八条 凡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学院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本科生达到本专业规定的最低学分者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结业,发给结业证书:(一)修完基准学制 4 年或者 5 年,所获得总学分比教学计划规定学分少15 学分以下(含)且学生本人申请结业者;(二)学生在学院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18、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但未达到所在专业的毕业要求者;(三)凡毕业考核或者毕业课题设计(论文)经重考(做)仍不合格者;(四)达到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但受留校察看尚未解除者。结业生最长修业期满,若学业成绩仍未达到毕业生要求者,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凡因第(一) (三)款作结业生处理者,在最长修业年限内,经重新选课学习、重新答辩(重做)合格者,由学生本人申请,予以重新核发毕业证书。仅受留校察看作结业处理者,待处分期满换发毕业证书。学生毕业时间按发证实际日期填写。第四十条 提前取得毕业资格的学生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年级和教学管理部审核后,报主管院长批准,可以提前毕业。学生应当于毕业年初递交

19、提前毕业申请。第四十一条 累计学满一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应当颁发肄业证书。第四十二条 对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在规定时间将毕业生信息上报省教育厅电子注册。第四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院发给学习证明。第四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由学院按有关规定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第四十五条 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按华北煤炭医学院冀唐学院本科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执行。第十章 附 则第四十六条 保留入学资格、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转学和提前毕业等学籍异动情况,应当于每学年初报省教育厅备案。第四十七条 自本规定施行起。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学管理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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