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XXXXXXXXXXXXXXXXXXXXX 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技术方案XXXXXXXXXXX 县国土资源局XXXXXXXXXX 公司二一二年五月目 录1 项目概述 .11.1 项目来源 .11.2 项目目标 .11.3 项目内容、范围及工期 .21.3.1 项目建设范围 .21.3.2 项目建设内容 .21.3.3 项目工期 .32 测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 .42.1 测区概况 .42.1.1 自然地理概况 .42.1.2 行政区划 .52.2 已有资料分析情况 .62.2.1 测量控制点资料 .62.2.2 遥感影像图 .62.2.3 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 .62.2.4
2、 土地变更调查数据 .72.2.5 地形、地籍图件资料 .73 引用文件 .83.1 法律法规及行政文件 .83.2 引用技术标准及文件 .94 项目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 114.1 技术指标 114.2 成果要求 114.2.1 调查比例尺及分类体系 114.2.2 数学基础 134.3 权属调查要求 154.3.1 调查内容 154.3.2 调查单元划分及宗地编号 164.3.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要求 184.3.4 土地用途调查要求 204.3.5 界址调查要求 214.3.6 调查成果记录要求 264.4 集体土地所有权测绘方法及要求 314.4.1 测绘方法 314.4.2 界址点测量
3、 314.5 农村建设用地测绘方法及要求 354.5.1 一般规定 354.5.2 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 374.5.3 界址点、界址边测量 384.5.4 地籍图测绘 404.5.5 宗地图制作 414.6 面积量算及汇总要求 424.6.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424.6.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434.7 地籍数据库建设要求 444.7.1 空间参考 444.7.2 要素分层 444.7.3 数据库格式 444.7.4 拓扑处理 444.7.5 属性处理 454.7.6 要件扫描 454.7.7 数据集成 455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 465.1 总体思路 465.2 实施流程 475.
4、2.1 组织准备阶段 485.2.2 工作底图制作 515.2.3 外业调查与测绘 525.2.4 内业整理建库 536 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调查 586.1 总体思路 586.2 实施流程 596.2.1 组织准备阶段 606.2.2 工作底图制作 606.2.3 外业调查与测绘 606.2.4 内业整理建库 666.2.5 面积量算及汇总 677 形成的主要成果 697.1 图件成果 697.2 数据成果 697.2.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697.2.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697.3 数据库成果 707.4 文字成果 707.5 重要的过程数据及检查记录 708 保障措施 718
5、.1 人员保障 718.1.1 建设单位组织领导机构 718.1.2 承建单位组织领导机构 718.1.3 投入作业人员情况 738.2 设备保障 748.3 工期保障 758.4 成果质量保障 768.5 经费保障 778.6 生产安全管理 778.6.1 资料管理 778.6.2 保密管理 788.6.3 设备安全管理 7811 项目概述1.1 项目来源2010 年,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 号)提出,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力争用 3 年时间把
6、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为贯彻落实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发20101 号、 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 号)及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我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籍201115 号)等有关要求,有效规范农村住宅建设,防止乱占滥用耕地,切实维护农民的权益,从而更好地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7、, 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云南省 XX 县(以下简称 XX 县)决定全面启动全县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本项目的主要任务是依据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云南省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等相关政策法规,对 XX 县辖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项目的建设单位为 XX 县(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 1.2 项目目标加快推进 XX 县农村集体土地确 权登记发证工作,其目的是:把 XX 县2范围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做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覆盖,进一步加快农村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
8、权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建立产权明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 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增强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实现城乡统筹。1.3 项目内容、范围及工期1.3.1 项目建设范围本项目调查的范围为云南省普洱市 XX 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调查区总面积为 3428.33 平方公里,农村建设用地约 35937 宗(其中:已发证约 411 宗,未发证 35526 宗),所有权原则不能以混合宗出现,必须调查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使用权混合宗、共用宗只按一宗计算;宗地外的附属设施须实测地物但不单独算宗地( 如厕所、猪圈等 )。最终
9、宗地数以实际调查的为准。1.3.2 项目建设内容项目建设的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未发证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已发证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及调查成果数据库建设。1.3.2.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在以往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 1:1 万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基础,结合已有的 1:10000 航摄正射影像图,逐宗实地调查补充调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地类、位置、范围、面积和利用情况,掌握每宗土地的权属状况及利用状况并进行确权登记。31.3.2.2 农村建设用地
10、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未发证)逐宗实地调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民宅基地的地类、权属、界址和面积,掌握每宗土地的权属状况和利用状况,完成确权登记的相关技术工作。1.3.2.3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确权登记(已发证)逐宗实地核查已发证每宗土地的权属情况和利用状况,完成确权登记的相关技术工作。1.3.2.4 数据库建设根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成果,按照要求建立 XX 县农村集体土地使用 权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1.3.3 项目工期预计于 2012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的外业验收,2012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的
11、数据库建设审查,2013 年 12 月 31 日之前完成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调查确权发证工作。42 测区自然地理概况和已有资料情况2.1 测区概况2.1.1 自然地理概况XX 县位于云南省南部,地处东经 10114102 19,北纬 22202255,东 与 XX 县为邻,东南与 XX 接壤、南与 XX 交界,西以 XX 县、景洪市毗邻,西北与 XXX、XXX 相连,北与 XXX 隔江相望。东西横距 112 公里,南北纵距 64 公里。全县总面积 3428.33 平方公里。县城 XX 镇海拔 1119 米,距省会 XX 公路里程 520 公里,距市政府 驻地 XXX145 公里。图 1. XX
12、县测区行政区划图XX 县地貌属横断山南延部分中、低山河谷区。云岭分支无量山脉被李仙江和曼老江切割,在境内呈帚状分布。北部山岭交错怀抱,沟箐峡谷较多;南部山岭高度逐渐降低,河谷逐渐开阔,两岸有河漫滩,阶地和小块平坝形成。全县山地面积占 99%以上,坝子仅占总 土地面积的 1%。地势西北高,东南低,最高为西北部康平乡大树脚村狮子岩,海拔 2207m,最低为东南部曲水乡高山寨村土卡河与李仙江交汇处,海拔 317m,高差 1890m。XX 县气候属低纬山区季 风亚热带湿润气候。年平均气温 18.7。最冷月 1 月,月均气温 12.1;最热月 6、7 月,月均气温 22.2。全年基本无霜,年均有霜日仅
13、2-3 天。年平均降雨量 2283 毫米,位于全省前列。年均降雨天数 178 天。年均日照 1886 小时,相对湿度为 85%,蒸发量为 1478 毫升。境内江河纵横,水源丰富,有曼老江、勐野江、李仙江、曼连河、腊户河、土卡5河等 30 条江河及 200 多条溪流。以康平乡营盘山为分水岭,营盘山以西河流注入曼老江,属澜沧江水系,营盘山以东河流注入李仙江,属红河水系。其中勐野江发源于县城部糯扎河,先后转东南、西、西北、北与把边江汇合,全长 94km,支流 40 余条。李仙江发源于南涧县宝华乡,沿 XX 东北边境流入越南,境内长 103km,支流 60 余条。2.1.2 行政区划XX 全县 XXX
14、XX 乡 5 乡, XX 农场,共 7 个乡镇,1 个农场。辖区面积为:3428.33 平方公里,总人口 11.76 万人。辖 2 个镇、5 个乡,2 个居委会、48 个村委会。XX 县各乡镇行政辖区统计表乡镇名称 村委会名称东城、西城;农村、大新、朵把、江边、桥头、大寨、牛倮河整董、曼滩、滑石板么等、络捷、田房、和平、哈播、嘎勒江西、联合、李仙、巴嘎、平掌、明子山、洛洒、隔界、南旺、中会水城、良马河、板河、海明、前进、龙马营盘山、大树脚、曼老街、曼克老、中平、勐康、瑶家山、两棵树、界碑绿满、坝伞、拉珠、田心、龙塘、高山寨、怒那2.2 已有资料分析情况根据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5、、 云南省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相关技术要求及本项目建设单位需要了解情况,本项目实施是在以往确权登记发证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土地调查形成的 1:1 万比例尺土地利用 现状图为基础,结合已有的1:10000 遥感正射影像图,逐宗实地调查补充 调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6所有权权属界线,查清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权属、地类、位置、范围、面 积 和利用情况,掌握每宗土地的权属状况及利用状况并进行确权登记。目前,已收集的资料包括:2.2.1 测量控制点资料二调(城镇部分)的各类等级的平面控制点、高程控制点及其他控制点成果,点之记文件,控制点计算资料、技
16、术总结 等。分析:西安 80 平面坐标系、国家 85 高程基准,主要分布于 XX 县城所在地勐烈镇周围,其余乡镇基本没有覆盖,可利用范围很小,测绘控制点将采用 GPS-RTK 技术进行测设。2.2.2 遥感影像图2.5 米分辨率的 1:10000 遥感正射影像图,近三年的部分国家卫片执法监测卫星影像数据等。分析:2.5 米分辨率 1:10000 遥感正射影像图精度低,云层覆盖相对较多;卫片执法监测影像只是一些图片且范围很小,可利用程度低;可考虑购买主要城镇及中心村 1:2000 航空正射影像图 。2.2.3 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包括行政界线、土地利用现状、地貌数据等。分析:二调数据资料作为本次调
17、查的基准,结合二调各类数据制作工作底图完成调查工作。2.2.4 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在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基础上开展的 2010、2011 年土地变更调查中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分析:2011 年土地变更调查未验收,2010 年土地变更资料只供参考。2.2.5 地形、地籍图件资料建制镇已发证部分的地籍图、宗地图、宗地草图及其他相关资料。7分析:建制镇已发证部分资料填写不规范,不满足本次调查的标准,需要核实补充个别属性字段并完成入库。83 引用文件3.1 法律法规及行政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03-14);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席令1986第 43 号 1986-04-12);3、
18、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主席令2007第 62 号 2007-03-16);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主席令1995第 50 号 1995-06-30);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2004第 28 号 2004-08-28); 6、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 256 号 1998-12-24);7、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 号 2004-10-21);8、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 号 2009-12-31);9、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 号 2008
19、-7-8);10、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160 号 2011-5-16);11、土地调查条例(国务院令第 518 号 2008-2-7);12、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 17 号令 2003-3-1)13、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第 40 号 2007-12-30); 14、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国土资源部令 第 45 号 2009-6-17); 15、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国土籍字第 26 号 1995-5-1);16、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技术规定(国土资发 2001359 号 2001 年11 月) 。93.2 引用技术
20、标准及文件1、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2、云南省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3、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数据库建库标准;4、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技术规程(TD/T 10142007);5、土地勘测定界规程(TD/T1008-2007 );6、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7、城镇地籍调查规程(TD 1001-93 );8、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TD/T 1015-2007);9、国土基础信息数据分类与代码(GB/T 13923-92);10、1500、11000、12000 地形图要素分类与代码(GB 14804-93) ; 11、1:500、1:10
21、00、1:2000 地形图图式(GB/T 20257.1-2007);12、1:500、1:1 000、1:2000 外业数字测图技 术规程 (GB/T 14912-2005); 13、基础地理信息数字产品 1:10 000、1:50 000 数字高程模型(CH/T 1008-2001);14、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15、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形图分幅与编号(GB/T 13989-1992); 16、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9); 17、数字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18316-2008);18、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 2435
22、6-2009);19、遥感影像平面图制作规范(GB 15968-1995 );20、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 2009-2010); 21、卫星定位城市测量规技术规范(CJJ/T 73-2010); 1022、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内业规范(CH/Z 3003-2010);23、低空数字航空摄影测量外业规范(CH/Z 3004-2010);24、低空数字航空摄影规范(CH/Z 3005-2010);25、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114 项目主要技术指标及要求4.1 技术指标符合云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及云南省集体土地调查测绘技术方法指南要求,保
23、证一次验收合格。4.2 成果要求4.2.1 调查比例尺及分类体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比例尺为 1:10000。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的比例尺为 1:2000。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采用与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所使用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采用二级分类体系,一级类 12 个,二 级类 57 个。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土地分类体系一级类 二级类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含义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含轮歇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含蔬菜)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
24、中包括宽度1.0 米固定的沟、渠、路和地坎(埂);临时种植药材、草皮、花卉、苗木等的耕地,以及其他临时改变用途的耕地011 水田 指用于种植水稻、莲藕等水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实行水生、旱生农作物轮种的耕地。012 水浇地 指有水源保证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能正常灌溉,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种植蔬菜等的非工厂化的大棚用地01 耕地013 旱地 指无灌溉设施,主要靠天然降水种植旱生农作物的耕地,包括没有灌溉设施,仅靠引洪淤灌的耕地指种植以采集果、叶、根、茎、汁等为主的集约经营的多年生木本和草本作物,覆盖度大于 50%和每亩株数大于合理株数 70%的土地。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021 果园 指种植果
25、树的园地022 茶园 指种植茶树的园地02 园地023 其他园地 指种植桑树、橡胶、可可、咖啡、油棕、胡椒、药材等其他多年生作物的园地指生长乔木、竹类、灌木的土地,及沿海生长红树林的土地。包括迹地,不包括居民点内部的绿化林木用地、铁路、公路征地范围内的林木,以及河流、沟渠的护堤林03 林地031 有林地 指树木郁闭度0.2 的乔木林地,包括红树林地和竹林地12一级类 二级类含义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032 灌木林地 指灌木覆盖度40%的林地033 其他林地 包括疏林地(指树木郁闭度 10-19%的疏林地)、未成林地、迹地、苗圃等林地指生长草本植物为主的土地041 天然草地 指以天然草本植物为主
26、,用于放牧或割草的草地042 人工牧草地 指人工种植牧草的草地04 草地043 其他草地 指树木郁闭度0.1,表层为土质,生长草本植物为主,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指主要用于商业、服务业的土地051 批发零售用地指主要用于商品批发、零售的用地。包括商场、商店、超市、各类批发(零售)市场,加油站等及其附属的小型仓库、车间、工场等的用地052 住宿餐饮用地 指主要用于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用地。包括宾馆、酒店、饭店、旅馆、招待所、度假村、餐厅、酒吧等053 商务金融用地指企业、服务业等办公用地,以及经营性的办公场所用地。包括写字楼、商业性办公场所、金融活动场所和企业厂区外独立的办公场所等用地05 商服用地
27、054 其他商服用地指上述用地以外的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洗车场、洗染店、废旧物资回收站、维修网点、照相馆、理发美容店、洗浴场所等用地指主要用于工业生产、采矿、物资存放场所的土地061 工业用地 指工业生产及直接为工业生产服务的附属设施用地062 采矿用地 指采矿、采石、采砂(沙)场,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06工矿仓储用地063 仓储用地 指用于物资储备、中转的场所用地指主要用于人们生活居住的房基地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071 城镇住宅用地 指城镇用于生活居住的各类房屋用地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住宅、公寓、别墅等用地07 住宅用地072 农村宅基地 指农村用于生活居住的宅基
28、地指用于机关团体、新闻出版、科教文卫、风景名胜、公共设施等的土地081 机关团体用地 指用于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群众自治组织等的用地082 新闻出版用地 指用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电影厂、报社、杂志社、通讯社、出版社等的用地083 科教用地 指用于各类教育,独立的科研、勘测、设计、技术推广、科普等的用地084 医卫慈善用地 指用于医疗保健、卫生防疫、急救康复、医检药检、福利救助等的用地085 文体娱乐用地 指用于各类文化、体育、娱乐及公共广场等的用地086 公共设施用地 指用于城乡基础设施的用地。包括给排水、供电、供热、供气、邮政、电信、消防、环卫、公用设施维修等用地087 公园与绿地 指城镇、
29、村庄内部的公园、动物园、植物园、街心花园和用于休憩及美化环境的绿化用地08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088 风景名胜设施用 地 指风景名胜(包括名胜古迹、旅游景点、革命遗址等)景点及管理机构的建筑用地。景区内的其它用地按现状归入相应地类指用于军事设施、涉外、宗教、监教、殡葬等的土地091 军事设施用地 指直接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092 使领馆用地 指用于外国政府及国际组织驻华使领馆、办事处等的用地093 监教场所用地 指用于监狱、看守所、劳改场、劳教所、戒毒所等的建筑用地094 宗教用地 指专门用于宗教活动的庙宇、寺院、道观、教堂等宗教自用地09 特殊用地095 殡葬用地 指陵园、墓地、殡葬场所
30、用地13一级类 二级类含义编码 名称 编码 名称指用于运输通行的地面线路、场站等的土地。包括民用机场、港口、码头、地面运输管道和各种道路用地101 铁路用地 指用于铁道线路、轻轨、场站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林木等用地102 公路用地指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用地。包括设计内的路堤、路堑、道沟、桥梁、汽车停靠站、林木及直接为其服务的附属用地103 街巷用地 指用于城镇、村庄内部公用道路(含立交桥)及行道树的用地。包括公共停车场、汽车客货运输站点及停车场等用地104 农村道路 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 米、北方宽度2.0 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105 机场用
31、地 指用于民用机场的用地106 港口码头用地 指用于人工修建的客运、货运、捕捞及工作船舶停靠的场所及其附属建筑物的用地,不包括常水位以下部分10 交通运输用地107 管道运输用地 指用于运输煤炭、石油、天然气等管道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的地上部分用地指陆地水域,海涂,沟渠、水工建筑物等用地。不包括滞洪区和已垦滩涂中的耕地、园地、林地、居民点、道路等用地111 河流水面 指天然形成或人工开挖河流常水位岸线之间的水面,不包括被堤坝拦截后形成的水库水面112 湖泊水面 指天然形成的积水区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113 水库水面 指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10 万立方米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114
32、坑塘水面 指人工开挖或天然形成的蓄水量10 万立方米的坑塘常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115 沿海滩涂 指沿海大潮高潮位与低潮位之间的潮浸地带。包括海岛的沿海滩涂。不包括已利用的滩涂116 内陆滩涂指河流、湖泊常水位至洪水位间的滩地;时令湖、河洪水位以下的滩地;水库、坑塘的正常蓄水位与洪水位间的滩地。包括海岛的内陆滩地。不包括已利用的滩地117 沟渠 指人工修建,南方宽度1.0 米、北方宽度2.0 米用于引、排、灌的渠道,包括渠槽、渠堤、取土坑、护堤林118 水工建筑用地 指人工修建的闸、坝、堤路林、水电厂房、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建筑物用地11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119 冰川及永久积雪 指表层被冰
33、雪常年覆盖的土地指上述地类以外的其它类型的土地121 空闲地 指城镇、村庄、工矿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122 设施农用地指直接用于经营性养殖的畜禽舍、工厂化作物栽培或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附属用地,农村宅基地以外的晾晒场等农业设施用地123 田坎 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度1.0 米、北方宽度2.0 米的地坎124 盐碱地 指表层盐碱聚集,生长天然耐盐植物的土地125 沼泽地 指经常积水或渍水,一般生长沼生湿生植物的土地126 沙地 指表层为沙覆盖、基本无植被的土地。不包括滩涂中的沙地12 其他土地127 裸地 指表层为土质,基本无植被覆盖的土地;或表层为岩石、石砾,其覆盖面积70%的土地4.2
34、.2 数学基础4.2.2.1 平面坐标系统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的平面坐标系统为“1980 西安坐标系” ;142、农村建设用地、宅基地使用权调查采用“1980 西安坐标系”或与之有联系的独立坐标系。 4.2.2.2 高程系统采用 1985 国家高程基准。4.2.2.3 投影方式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采用标准 3分带的高斯- 克吕格投影。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采用 3分带的高斯- 克吕格投影。4.2.2.4 度量单位1、长度单位:采用米(m)保留 2 位小数;2、面积计算单位:采用平方米(m 2),保留两位小数; 3、面积统计汇总单位:采用公顷(hm 2),保留两位小数。4.2.2
35、.5 分幅及编号1、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的图幅划分及编号。调查区域面积大于一幅 50cm50cm 正方形分幅编制,1:2000 图幅尽量以整公里格网线为图廓线,底图的图号以该图幅西南图廓点坐标的公里数编注,X 坐 标在前, Y 坐标在后,中间以短横线相连,取至公里整数。调查区面积小于一幅 50cm50cm 图时,按自由分幅编制。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图件名称。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地籍图、正射影像图上应加注图幅名称。图名应以本图幅内主要村庄名称或地理名称命名。一个调查区内的图幅名称不应重复。当测区已有比例尺地形图时,农村建设用地图件的分幅与编号方法亦可沿用原地形图的分幅与编号。3、农村集体土地
36、所有权调查所采用的比例尺一般不小于 1:10000,分幅与编号按标准比例尺分幅与编号方法。154.3 权属调查要求4.3.1 调查内容4.3.1.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 “三级所有,队为基 础”的历史现实,按照“主体平等”的原 则确定所有 权主体,将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认到每个具有土地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全面查清辖区内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状况,包括宗地的界址、范围、界线、面 积、用途(地类 )等。具体内容如下:(1)土地的权属状况。包括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土地所有者名称、土地坐落及四至等。 (2)土地的权属界线。主要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界线。 含飞地、插花地、争议地界线。
37、(3)土地利用状况。包括土地的地类,面积等。 4.3.1.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等,应以“ 权属合法、界址清楚、面积准确 ”为原则,全面查清辖区内各农 村集体的公益事业用地、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农村居民住宅用地的使用权状况。主要包括:(1)土地权属状况。包括权属性质、权属来源、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及四至。 (2)地类确定。按主要用途、批准用途确定宗地地类。(3)土地的权属界线。(4)地上附着物。农村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地上附着物的形状、范围、面积、性质等。(5)坐落于农村集体土地范围内且未纳入城镇地籍调查范围的国有土16地,本次调查时一并调查。4.3.2 调
38、查单元划分及宗地编号4.3.2.1 调查单元划分(1)属同一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村居民个人所拥有或使用的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集体土地(含该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划分为一宗地。 (2)同一个所有者的集体土地被国有铁路、公路、河流、沟渠等线状地物分割的,应分别划分宗地。飞地、插花地 应单 独设宗。 (3)如果一个地块由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所有,实地又难以划分清楚各权利人的用地范围的,划分为一宗地,称为共有宗。(4)由两个以上土地权利人共同使用,其间又难以划分权属界线的,可设为一个宗地,称为共用宗。(5)有争议的土地,不得划入任何宗地,待争议调解、处理、确权后,再行划入相应宗地或单独设宗。(6)村集体经济
39、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小组)共用学校、寺庙、祠堂、墓地、山林、荒山、自然河流、排灌沟渠、塘坝 等可单独设宗。4.3.2.2 宗地编号代码结构宗地代码采用五层 19 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所有权类型、宗地号。宗地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县 级 行 政 区 划土 地 所 有 权 类 型地 籍 子 区地 籍 区 宗 地 号图 2. 宗地代码结构图17编码方法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 6 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第二层次为地籍区。地籍区是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地籍区代码为 3 位,用阿
40、拉伯数字表示。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地籍子区可根据实际情况,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的地籍区内划分。地籍子区代码为 3 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第四层次为土地所有权类型,代码为 1 位,用 G、J、Z 表示。 “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 “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 “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议。第五层次为宗地号,代码为 6 位,包括 1 位宗地特征码和 5 位宗地顺序码。其中:-宗地特征码用 A、B、S、X、C、D、E、F、W、Y 表示。 “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 “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 “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 “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 权宗地(地下), “C”表示宅基地使
41、用权宗地, “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宗地(耕地), “E”表示林地使用权宗地, “F”表示草原使用权宗地, “W”表示使用 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 “Y”表示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用于宗地扩展。-宗地顺序码是用 00001-99999 表示,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码。赋码规则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当未划分地籍子区时,相应的地籍子区编号为“000”表示,在此情况下地籍区也代表地籍子区。18跨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的连续铁路、公路、河流,可以单独划分为一个地籍区或地籍子区,用“999” 表示。为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性,因宗地的权利类
42、型、界址发生变化,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原宗地代码不再使用。新增宗地代码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码后续编。界址点编号 1、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1)县(市、区)界线上的界址点,以字母“AJ”开头全县统一顺序编制。如 AJ1、AJ2。 (2)乡(镇)界线上的界址点,以字母“BJ”开头全县统一顺序编制。如BJ1、BJ2。 (3)村界上的界址点,以乡(镇)代码加字母 C 在该代码所属乡(镇)内统一顺序编制。如 001C1、001C2 等。 (4)宗地界址点以字母“ZJ”打头,以宗地 为单位按顺时针方向顺序编制,如 ZJ1、ZJ2。 (5)为保证所有权调查过程中界址点编号
43、不重、不漏、不涂改,调查过程中将先采用外业预编号的方法。待完成外业调查后,由我司根据云南省两权发证要求,由软件进行统一编号,内业资料完善时候进行外业预编号和正确编号对应替换,完成界址点编号的工作。2、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界址点编号,以宗地为单位在地籍子区顺序编号,以英文大写字母“J” 开头,后接阿拉伯数字顺序编制。同一地籍子区内的界址点不得重号。4.3.3 土地权属状况调查要求土地权属状况调查包括权属性质、权属来源、权利人名称等。在调查土19地权属来源时,应注意被调查单位与权源证明中单位名称的一致性。发现不一致时,需要对权属单位的历史沿革及其法律依据进行细致调查,并在调查表的
44、相应栏目中填写清楚。4.3.3.1 权属来源调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1)土改时分配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证书,土改后转为集体所有。 (2)农民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及水面等。 (3)城市郊区依照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4)凡在 1962 年 9 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颁布时确认的生产经营的土地和以后经批准开垦的耕地。 (5)按照协议,集体经济组织与国营农、林、牧、渔场相互调整权属地界或插花地后,归集体所有的土地。 (6)国家划拨给移民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 (7)依照国家相关法规划归集体所有的土地。 (8)凡是土地家庭联产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组(原生产队)界线,不论是以村的名义
45、还是以组的名义与农户签订了承包合同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 (9)对于已经打破了村民小组农民集体土地界线的,应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的原则,对这部份土地承认现状,明确由村农民集体所有;能够证明土地已经属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所有权应依法确认登记给乡(镇)农民集体。 (10)村内有两个以上农民集体的,所有权应确权给村内各农民集体。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1)农村集体土地拨用决定书,建设用地审批表。(2)土地使用权证书;转让协议,该宗地所在农村集体同意转让证明。 20(3)地契、各级有权机关的批准文件、四邻证明等可作为权属来源的补充证明。(4)土地使用权更名、更址、更正的批准手
46、续;用途变更的情况说明材料及证明材料。(5)其他有关证明文件。4.3.3.2 其他要素调查 (1)权属名称调查。权属名称是指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全称。共有宗或共用宗地要调查清楚全部权利人的名称。 (2)权属性质。分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 (3)土地使用权类型。农村建设用地调查应查清土地使用权的类型。分荒地拍卖、批准拨用宅基地、批准拨用企业用地、集体土地入股(联营)、农用地承包、其他。 (4)土地取得时间。土地取得时间指获得土地权利的起始时间。 (5)土地位置。调查核实宗地地理位置、宗地四至。 (6)共有权情况。调查清楚宗地共有权人数、独有或独自使用面积、共(有)用面积及分摊协议。 (
47、7)他项权利。集体建设用地还应调查宗地内是否有滴水权、通行权、采光权、地役 权等他项权利,并记载清楚。 (8)其他情况。涉及宗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其他特殊情况的调查及说明。4.3.4 土地用途调查要求土地用途需要按照国家的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如实进行登记。4.3.4.1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用途以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的地类为准,21不得变动。如实地与上一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数据库成果的地类不一致,如实记录待年度变更时统一处理。4.3.4.2 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 土地批准用途农村建设用地的批准用途是取得土地权利时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土地用途。批准用途应按
48、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确定。权属调查时应从相关批准文件中确定土地的批准用途,填写在调查表中。土地实际用途农村建设用地的实际用途是土地使用者实际使用的用途。土地的实际用途由调查人员根据现场查验的情况,按国家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标准各地类的含义确定。土地实际用途与批准用途不一致的,须在调查记事中记录清楚。同一权利人的同一地块,若属不同用途并且能在实地分开的,应按不同的用途单独设宗。实地不能分开的调查为混合宗地,地类按主要用途调查。混合宗地内各种土地使用权类型和土地用途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应分别计算,记载于地籍调查表的说明栏中。4.3.5 界址调查要求4.3.5.1 指界通知按照调查工作计划,分片在调查前
49、 2-3 日内向土地 权利人发送指界通知书,明确土地权利代表到现场指界的时间、地点、需要查的证明及权源材料。指界通知书可通过公告、直接送达两种方式发送。4.3.5.2 界址调查的指界要求 界址调查必须由本宗地及相邻宗地的权利人或委托代理人共同到现场指界。22a)集体所有(或使用)的宗地,由法定代表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 证明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b)个人使用的宗地,由户主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户籍簿。c)法定代表人或户主不能 亲自出席指界的,可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指界委托书。d)两个以上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共(有)用的宗地,由共(有)用人共同指界或共同委托代理人出席指界,并出具身份证明和指界委托书。 e)经通知后 权利人未出席指界的,由 调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四邻指界情况确定界址后,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