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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合同法(二).ppt

  • 上传人:天天快乐
  • 文档编号:772895
  • 上传时间:2018-04-22
  • 格式:PPT
  • 页数: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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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法(二).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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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四、缔约过失责任(先契约责任),是指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违背了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致使合同未能成立,由此使另一方基于此项信赖而产生的利益受到损失,该方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1.定义,在甲乙谈判过程中,甲向乙表示:如果乙不与丙签订合同,则甲将与乙正是签订合作合同。乙因信赖甲的允诺而放弃了与丙缔约,但甲最终拒绝与乙签约,从而使乙遭受损失。,2.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1)发生在合同缔结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应负的通知、协助、保护、保密等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当事人信赖利益的损失(信赖人直接财产的减少-合理费用

    2、的支出等;应增加而未增加的利-失去某种应得的机会);(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3. 缔约过失责任的情形,(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或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适用商业秘密 (4)其它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2007年10月,某村村委会与村民梁某拟签订承包磨面加工厂的合同,双方经磋商,达成了初步意向,梁某承包磨面加工厂,每年交承包费5000元,年底一次付款。某村村委会提供厂房、场院,并安装磨面机、供电设备。合同期限为5年,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3000元。因村委会主任外出无法取出村委会公章,双方约定于11月10

    3、日签订正式合同。此后,村委会依约安装了磨面机,但当找到供电所商量供电一事时,供电所因变压器容量已经达到极限,无法为磨面厂供电。村委会遂将磨面厂建设事宜搁置不理。至11月10日梁某来村委会签订正式合同,才得知因供电问题磨面加工厂无法建成。因已向磨面加工厂进行了投资,梁某遂要求村委会赔偿损失,村委会认为合同并未成立,拒绝赔偿梁某损失。梁某诉至法院。,梁某在某村村委会为订立磨面加工厂承包合同而进行磋商,满足了“合同缔结过程中”的要件,虽然合同并未最终成立,但并不影响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自梁某与村委会以订立承包合同为目的而进行磋商开始,双方之间即产生了必要的通知、协力、保密等义务,而村委会在得知磨面加

    4、工厂无法建成时,未及时告知梁某,使梁某错失及时终止为履行合同而进行的准备行为的先机,违背了其负有的先契约义务,满足了“一方违反了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的要件。梁某为履行磨面加工厂承包合同而进行的投资,则构成了“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的要件。,小组作业:艺术品销售合同艺术家与画廊之间的代理合同(展销场地租赁、艺术品代销、艺术品展销代理)委托作品合同(初步设计、创作、销售等)图书(音像制品)出版合同文化经纪合同(演员经纪合同、演员经纪代理加盟合同)演出合同、电影电视演员聘用合同电视剧、电影合同(合作拍摄、赞助、播放)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著作权转让合同要求:主要的合同条款及

    5、注意点 案例分析 提供情景,设计合同范本,一、合同生效的概念及其要件 1.概念 是指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约束当事人各方乃至第三人的强制力。 2.要件,合同成立的要件,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合同标的为可履行的; 有效的要约与承诺构成了 当事人的合意。,合同生效的要件缔约主体的资格合法;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合同形式合法,1.3 合同的效力,3. 合同生效与合同成立的关系(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如果你考试得优秀(生效条件),我就送你一台电脑(赠与合同),好吗?,真的?,附条件

    6、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附生效条件的合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生效期限的合同,附终止期限的合同,甲一旦调动成功就将家具卖给乙,甲将来买到房子就解除与乙订立的租赁合同,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7天后生效,合同自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之日起终止,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及其区别? 条件必须是将来的、不确定的事实;期限则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二、合同的绝对无效、可撤销与效力待定1.合同绝对无效 自始无效合同(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欺诈表现为积极的行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惯例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合同当事人之间有通谋(3)以

    7、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名为租赁,实为买卖; 名为联营,实为借贷;,(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出售人体器官要约等。(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禁止性规定,义务性规定,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法规及规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免责条款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秘密从境外买卖免税香烟并运至国内销售的合同。甲公司依双方约定,按期将香烟运至境内,但乙公司提走货物后,以目前账上无钱为由,要求暂缓支付货款,甲公司同意。3个月后,乙公司仍未支付货款,甲公司多次索要无果,遂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支付货款并支付违约金。(1)该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为什么?(2)应如何处理?,提供格式条款一

    8、方免除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2006年11月,会泽一美容服务部投资人袁某从网上向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订购了名品、数额、价值不同的化妆品,后委托被告昆明某物流有限公司将该批货物从昆明运至会泽,被告接货后向原告出具了发货单,收货人为袁某,货物在被告托运途中遗失。经玫琳凯(中国)化妆品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出具的订货单证实该批产品的货款价值为23785元,货物遗失后,原告袁某向被告要求赔偿无果,逐向法院起诉。 法庭审理中,被告昆明某物流公司认为,货物在半途丢失是事实,但双方未定货差、货损,只应当按照发货单格式条款规定赔偿运费的5倍即25元。 如果你是法官你会

    9、如何判?,袁某将订购的化妆品交给被告托运,在被告收到货物出具发货单后,双方的货物运输合同即成立生效,被告有义务将原告所托运的货物安全完整地运送到目的地。在原告无过错的情况下,将托运人的货物遗失,被告作为承运人应对遗失的该批货物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于被告主张只按运费的5倍即25元赔偿,系单方在发货单上印制的格式条款,按照合同法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被告只愿按单方格式条款中运价的5被赔偿货损,既未以合理方式提醒对方注意该条款,也未得到原告的同意,减轻自己的责任,加重托运人自己承担损失的责任,该条款无效。同时,被告也不能证明货物的灭失是因为不

    10、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属性或托运人的过错造成的。 法庭一审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判定物流公司赔偿原告化妆品损失人民币23785元。,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一是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二是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家做货物运输生意的王某雇用了年仅岁的男青年李某为其做长途运输,双方签订了雇佣合同,载明:李某为王某押送货物,负责在途中看管货物防止丢失,月工资元,另定在途中本人要注意安全,出现意外伤害后果自负。李某当时感到工作也合适,并且也没什么危险就签订了协议,年月,在向长春押送货物中,李某由于在货车后厢上被急转弯的货车甩了下来,造成腿部、手臂骨折,经医院鉴定为轻伤,但车主王某对李某的医疗费拒绝

    11、赔付。,法院经审理认为,车主王某系货运的车主,对雇佣的工人的损害理应赔偿,王、李所立协议中的关于出现意外后果自负一款显失公平。,2.合同相对无效可撤销合同,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无效力,(1)内涵 虽已成立,但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等瑕疵,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的合同。,(2)授权 法律赋予当事人除斥期间为年的变更权和撤销权,即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应在除斥期间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 在变更或撤销之前合同仍然有效,当事人不得拒绝履行。,(3)情形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 * 合同一方当事人对合同的重要事项发生认识上的错误; *误解是源于一方当事人自

    12、己的过失所致; *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了合同。,合同性质的误解 对方当事人的误解 标的物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的误解,2)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 一方在紧迫或者缺乏经验的情况下,订立的明显对自己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合同当事人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不平衡,一方的获利超过法律所允许的限度。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与对方订立的合同,某商场新进一种CD机,价格定为2598元。柜台组长在制作价签时,误将2598元写为598元。赵某在浏览该柜台时发现该CD机物美价廉,于是用信用卡支付1196元购买了两台CD机。一周后,商店盘点时,发现少了4000元,经查是柜台组长标错价签所致。由于赵

    13、某用信用卡结算,所以商店查出是赵某少付了CD机货款,找到赵某,提出或补交4000元或退回CD机,商店退还1196元。赵某认为彼此的买卖关系已经成立并交易完毕,商店不能反悔,拒绝商店的要求。商店无奈只得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赵某返还4000元或CD机。试分析:(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吗?(2)为什么?(3)应如何处理?,(1)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合同法第54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第58条规定:合同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基于上述理由,商店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本案中,当事人因对标的物的价格的认识错误而

    14、实施的商品买卖行为。这一错误不是出卖人的故意造成,而是因疏忽标错价签造成,这一误解对出卖人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所以,根据本案的情况,符合重大误解的构成要件,应依法认定为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3)法院可根据合同法第58条规定,裁决赵某将CD机返还给商店,由柜台组长对由此造成赵某的损失承担责任。,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随后,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

    15、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试分析:(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李某与赵某之间的合同属于显失公平的买卖合同,且显失公平系由于赵某欠缺交易经验所致,因此赵某有权依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请求法院撤销合同。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合同即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赵某有权请求李某返还财产。依上述理由,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法律依据。(2)法院应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撤销该花瓶买卖合同。并依据合同法第58条的规定,要求李某将花瓶退还给赵

    16、某,赵某将收到的花瓶款退还给李某。若李某愿意支付与该花瓶价值相当的价款,赵某也同意接受,赵某可以不用撤销该合同,由李某补齐余下的价款即可。,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

    17、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试分析: 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 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 3法院应如何处理?,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2没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规定,显失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

    18、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3. 效力待定的合同效力悬而未决,(1)内涵 等待除斥期1个月内的追认权人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才能确定合同有效、无效。,(2)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缔结的合同; 无权代理人缔结的合同; 无权处分人缔结的合同。,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纯获利益

    19、的合同,须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可以独立订立的合同?,法定代理人,善意相对人,在相对人催告的一个月内予以追认,在相对人催告的一个月内拒绝追认或不作表示,合同被追认前,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个体户杨军有个女儿名叫杨芳,今年16岁,正在上高一,一次杨芳背着父母,从家里的存折上取了3000元,去商场买了一部新潮手机。杨军知道后,找到商场要求退货。可是商场说除非是手机有质量问题,否则货经售出,概不退货。 问:杨军可以要求商场退货吗?,杨某15周岁,智力超常,大学三年级学生。杨某因有某项发明,而与刘某达成转让该发明的协议。该转让协议的效力如何A该转让协议有效B该转让

    20、协议效力未定C该转让协议无效D该转让协议可撤销,2)无权代理人订立的合同 *代理人制度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相对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产生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权的不正当行使情形 滥用代理权 擅自转代理、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双方或自己代理 无权代理 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限、代理权终止后而为的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在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表见代理 行为人无代理权,但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某矿泉水厂(以下简称

    21、甲方)为便于联系业务,扩大销路,聘请某机关(简称乙方)后勤部门干部朱某当业务顾问并支付津贴。朱某未通过单位(乙方)有关领导私自以单位乙方的名义,与甲方签订了一份购销矿泉水合同,并采取欺骗手段偷盖了单位印章。合同签订后,朱某又拿着合同到机关下属单位要求按合同购买矿泉水。不久,乙方领导得知此事,指令机关下属单位拒绝收货。为此,甲乙双方发生纠纷,甲方以乙方不履行合同为由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乙方履行合同义务并赔偿损失。试分析:(1)甲方的诉讼要求有无法律依据?(2)并说明理由。,(1)甲方的诉讼要求没有法律依据。(2)此案中的朱某虽然是乙方的干部,但他不是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他若以乙方名义与他人

    22、签订合同,必须由乙方的法定代表人授予其代理权方可。其法律依据是合同法第48条。但朱某在没有取得代理权的情况下,私下代表乙方与甲方签订合同,该行为是无权代理行为。对该代理行为,乙方事后又不予追认。因此,朱某以乙方名义与甲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对乙方不发生法律效力。甲方要求乙方履行合同的要求不能支持。甲方的损失,应由行为人朱某自行承担。乙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因表见代理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我虽然被取消了代理权,但手里还留了一份盖过章的空白合同,表见代理的成立,须具备如下条件: 1.代理人无

    23、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表见代理无须本人追认,即对其发生效力。,某木材器具厂(以下简称木材厂)与某家俱城多次有业务往来。在1999年3月两方第一次签合同时,木材厂经理对家俱城说,以后业务均由该厂业务员姚某代理。之后,木材厂每次与家俱城签订业务合同,都是由其业务员姚某办理,并带有介绍信、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书、授权委托书。2004年2月前,姚某又与家俱城签订了加工家俱合同,总价款12万元,40日内交货,预付款4万元。当天家俱城将4万元预付款汇入姚某提供的银

    24、行帐户里。由于与姚某是老关系,家俱城这次没有要求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及授权委托书,只是在姚某拿的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中与姚某签订合同并签名盖章。两个月过后,家俱城不见木材厂发货,便到木材厂询问,得知姚某早在2003年12月就离开了木材厂。家俱城让木材厂继续履行合同,遭到拒绝。5月份诉于法院。,单纯从家俱城角度来说,其在与姚某签订合同中,没有让姚某出示厂方介绍信和授权委托书,其主观上有一定过失。但从客观事实分析,木材厂与家俱城长期有业务往来,每次都是业务员姚某与家俱城签订合同,并且木材厂在与家俱城第一次签订合同时曾明确说过,以后该厂与家俱城的业务均由姚某办理,从通常人(包括家俱厂)的角度可以

    25、认为,以后如无特别说明或约定,姚某可以代理木材厂与家俱城从事商务行为。在2004年2月签订合同中,家俱城虽未让姚某出具授权委托书及介绍信,但在签合同中仍是由姚某提供了加盖木材厂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且姚某离厂后木材厂未及时通知到家俱城,因此家俱城也存在过失,家俱城仍有充分的理由确信姚某仍为木材厂的代理人。因此,姚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应按合同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由木材厂承担姚某的行为后果,履行与家俱城的加工合同。,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长期负责与乙公司的业务往来,持有已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后张某被甲公司辞退,但甲公司未及时收回张某所持的空白合同书。张某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

    26、司签订合同,该合同属于( )。A.有效合同B.无效合同C.可撤销合同 D.效力待定合同,本题的考点为表见代理。根据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张某被甲公司辞退后用盖有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但是由于张某是甲公司的业务员,长期负责与乙公司的业务往来,同时张某在被甲公司辞退后仍持有已经加盖了甲公司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乙公司有理由相信张某仍然有代理权。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发生代理的法律效果,该合同属于有效合同。因此,本题应该选择A.,所谓无权处

    27、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其特点在于: 第一,行为人实施了法律上的处分行为。第二,行为人没有法律上的处分权而处分了他人的财产。第三,因行为人处分财产的行为而使行为人与相对人订立合同。第四,行为人是以自己的名义实施处分行为。权利人拒绝追认无权处分行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即时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甲因出国留学,将自家一幅名人字画委托好友乙保管。在此期间乙一直将该字面挂在自己家中欣赏,来他家的人也以为这幅字画是乙的,后来乙因做生意急需钱,便将该幅字

    28、画以3万元价格卖给丙。甲回国后,发现自己的字画在丙家中,询问情况后,向法院起诉。下列有关该纠纷的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无效合同B乙与丙之间的买卖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C甲对该幅字面享有所有权D丙对该幅字面享有所有权,BD。本题考无处分权人出卖他人之物的效力。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合同当事人处分权的取得,是所谓“效力未定”。B当选。丙为善意相对人,根据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D正确。,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甲以自己

    29、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属于效力未定的合同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属于无权代理的行为C丙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合同的效力取决于权利人追认或合同当事人处分权的取得,是所谓“效力未定”。A正确。甲无替乙出卖手表之代理权,B正确。根据题意,丙为善意相对人,C当选,D错误。,三、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的法律后果,合同自始无法律约束力,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合同无效或被撤销,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争议解决方法的

    30、条款的效力,返还财产,折价补偿,赔偿损失,收缴财产,一、合同履行的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 2.协作履行原则3.经济合理原则 4.情势变更原则,1.4 合同的履行,合同成立后,因不可归责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不可预见的情势变更,使合同目的丧失,继续履行显失公平,允许变更或解除的原则。,不符合要求的表现,不履行,不适当的履行,拒绝履行履行不能,时间不当的履行地点不当的履行标的不当的履行方式不当的履行,违约行为,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第61条仍不能确定的,该如何除理?,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无

    3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价款/报酬,市场价: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按照规定履行,合同法第62条规定,案例,合同法条,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某村配电室(供电方)与粮食加工户(乙)签定了供用电合同合同生效后,供电方按照国家的规定保证了供电,但乙没按时交费,供电方起诉至法院诉讼期间,电费上涨,法院判粮食加工户

    32、按新的电费价格交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履行地点,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交付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1、A市甲厂与B市乙厂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厂供应乙厂钢材10吨,乙厂支付货款3万元。但合同对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未约定,双方为此发生纠纷,付款地点和交货地点应为:A、付款地点为A市 B、交货地点为A市C、付款地点在B市 D、交货地点在B市,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我反对!因为我

    33、有抗辩权,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1.同时履行抗辩权第66条,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的合同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的顺序,一方在相对人没有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享有拒绝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1)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债务(2)双方债务须无先后履行顺序,且已届清偿 期(3)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履行债务 (4)须对方的对待给付为可能履行的债务,你应该,你不我就不,延期的抗辩权,不具有消灭对方请求权的效力,仅产生使对方请求权延期的效力当对方履行债务时,行使抗辩权者应当恢复履行,甲乙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

    34、。问: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为什么?,2.先/后履行抗辩权,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的合同当事人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后履行一方在相对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享有拒绝其相应履行请求的权利。,甲学校与乙电脑公司约定从乙公司购买戴尔笔记本电脑50台,每台5000元。6月1日前交货,货到付款。后乙交付的电脑有瑕疵,甲拒绝付款。,1双方互负债务,即先履行抗辩权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2双方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具体包括:(1)合同明确约定有先后顺序的;(2)法律明文规定有先后顺序的。(3)习惯 在饭馆用餐,先吃饭后交钱。旅店住宿,先住宿后结帐。乘飞机、火车,先购票,后乘坐。 3他方为先给付义务,即先履行抗辩

    35、权人是后给付义务人。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木材合同,合同约定买方甲公司应在合同生效后15日内向卖方乙公司支付40%的预付款,乙公司收到预付款后3日内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验收后即结清余款。乙公司收到甲公司40%预付款后的2日即发货至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货物后经验收发现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遂及时通知乙公司并拒绝支付余款。 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

    36、互负债务,又先后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乙公司虽然将木材如期运至甲公司,但其木材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及其履行债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根据第67条的规定,甲公司有权拒绝支付余款。(3)甲公司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3. 不安抗辩权68条、69条,双务合同中互负债务的合同当事人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在有证据证明相对人丧失或可

    37、能丧失履行债务的能力时,享有中止履行债务的权利。 实施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 可以解除合同。,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信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情况,甲与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1997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的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A甲有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B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

    38、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C甲无权不按合同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D甲应按合同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1双方互负债务,即不安抗辩权亦只存在于双务合同中;2一方有先给付的义务,即不安抗辩权人乃先给付义务人;3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4他方有难为给付之风险;5他方未提供担保。,甲乙两公司签订钢材购买合同,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钢材,总价款500万元。甲公司预支价款200万元。在甲公司即将支付预付款前,得知乙公司因经营不善,无法交付钢材,并有确切证据证明。于是,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除非乙公司能提供一定的担保,乙公司拒绝提供担保。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法院。

    39、试分析:(1)甲公司拒绝支付预付款是否合法? (2)甲公司的行为若合法,法律依据是什么?(3)甲公司行使的是什么权利?若行使该权利必须具备什么条件?,(1)甲公司拒绝支付余款是合法的。(2)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本案中甲公司作为先为给付的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于缔约后财产状况明显恶化,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可能危及其债权实现时,可以中止履行合同,保护权益不受损害。因此在发生纠纷时,法院应支持甲公司的

    40、主张。(3)甲公司行使的是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须是同一双务合同所产生的两项债务,并且相互为对价给付。互为对价给付的双务合同规定有先后履行顺序,且应先履行债务的一方的履行期届至。应后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在合同依法成立之后,出现丧失或有可能丧失对待履行债务的能力。应后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未能为对待给付或为债务的履行提供适当的担保。,三、合同的保全,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而设置的保全债务人责任财产的法律制度 。,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次债务人(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次债务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债权人

    41、撤销权制度,立法理念 债的对外效力合同的保全为何要突破合同的相对性呢?,1.代位权第73条,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主张权利,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2.

    42、撤销权第74条,债权人对债务人不当处分其财产,明显危害债权实现的行为,享有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注意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为: 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 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放弃其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受让人为善意时,债权人不能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受让人为恶意时,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行为,1、债权人对债务人之债已届期满2、债务人有以下行为之一:3、债务人实施的第2项行为,已危害债权人债权的实现,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

    43、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1)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2)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1)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

    44、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2)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及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甲企业(下称“甲

    45、”)向乙企业(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后因市场发生变化,该货物价格下降。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乙不同意甲的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根据上述情况,分析回答

    46、下列问题:(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3)对甲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乙可向人民法院提出何种权利请求,以保护其利益不受侵害?对乙行使该权利的期限,法律有何规定?,一、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原因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合同解除、债务互相抵销、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债权人免除债务、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后合同义务 诚实信用原则通知、协助、保密等,1.5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某年3月7日,外地王某因准备考GRE出国留学,欲在北京市海淀区租房。刘某正好有空屋一间想出租。刘某、王某因此订立一份

    47、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租赁期4个月,刘某从本年3月7日起将空屋一间租赁给王某使用,至当年7月7日收回。并约定了价格和双方的其他权利、义务。此期间,王某刻苦学习,GRE考试成绩较好,于是向美国某名牌大学寄出入学申请。但直到7月7日,美国学校仍未发出入学通知书。租赁期满,王某移居海淀区新住址。由于王某在申请入学时一直用的是所租的刘某的房子所在的通信地址,因此王某对刘某说,若美国学校有信寄过来,请麻烦转寄给他的新址或通知他来取。半个月后,美国学校的录取通知寄到刘某处,刘某收到后;认为房客已走,所以仍到一边,给弄丢了。当王某来询问时,他为掩盖自己的过失,竟然说没见到。致使王某错过极好赴美留学机会。后

    48、王某多方查询,方知真相。王某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赔偿损失。 问: 1、至7月7日,该房屋租赁合同终止,即双方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2、刘某无义务将来信转寄给王某或通知王某来取,因此刘某不应当赔偿王某的损失?,2. 合同解除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未履行完毕前,因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事由发生,由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使合同关系消灭的法律制度。,从合同的“法锁”中解脱出来,1.清偿 是指债务已经按约定履行,它是合同终止的一般原因,是实现合同目的的行为。,1、合同解除只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2、合同解除须具备一定的条件(事由) 3、合同解除原则上必须有解除行为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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