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尊敬的各位评委:现就教案问题说明如下:刑法学课程是法学专业最基本的课程之一,授课总量为 120 学时,整个教案共 27 章约 60 多万字。根据要求,现只选录教案中的第三章,供各位评委批评指正。特此说明。课程负责人王仲兴第三章 犯罪、刑事责任和犯罪构成本章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犯罪的阶级性,深刻理解和熟练掌握我国刑法中犯罪定义的基本特征,掌握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弄清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其与犯罪、刑罚的关系;深刻理解和熟练掌握犯罪构成的概念和种类,明确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本章重点内容:一、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刑罚当罚性三个基本特征的基本内容和相互关系。犯
2、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种类和意义。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节详细内容:第一节 犯罪概念概述一、犯罪的阶级性(非重点)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犯罪独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 ”这段论述深刻地指出了犯罪的阶级本质。应当从以下三个理解这段话的含义:1犯罪是历史的范畴2在人类分裂为阶级以前的原始社会,既没有国家和法,也没有犯罪。人类进入阶级社会以后,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伴随着国家和法的出现而出现。进入共产主义社会,阶级消灭了,国家和法消亡了,犯罪也消失了。因此,犯罪不是人类一切社会所
3、固有的永恒的现象。注意:请同学们联系法理学有关国家与法的起源、发展和消亡理论学习。2犯罪是反抗统治关系的斗争所谓统治关系,是指一种阶级压迫关系,是指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政治、经济利益而建立或认可的社会关系或法律秩序。犯罪则是“蔑视社会秩序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 。也就是说,犯罪是反抗统治关系的行为,但并不等于说一切反抗统治关系的行为都是犯罪;只有达到严重程度的,才是犯罪。3犯罪是孤立的个人进行的反抗行为所谓孤立的个人,是相对于整个阶级、整个民族、整个国家而言的。因此,首先,不能把同犯罪的斗争与阶级斗争、民族斗争、国际斗争简单地等同起来,因为一个阶级、一个民族、一个国家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注意
4、:一是以上论断是法制社会的要求,并不排斥现实生活的非法制现象,如德国法西斯对犹太人等。二是强调的是一个阶级的整体、一个民族的整体、一个国家的整体。三是估计学生们对阶级和民族可以理解,但对国家不能成为犯罪主体可能不理解,如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对德日战犯审判。对此,应当消除学生的误解,即审判的是战犯个人,而不是德日两个国家;国家不能成为犯罪主体,不等于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赔偿属于非刑事范畴。其次,不能把孤立的个人理解为单独的一个人,因为共同犯罪是由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其中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都是由三人以上组成的。所谓人,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多数国家限定在法人范围之内) 。最后,不能把孤立的个
5、人仅仅理解为敌对阶级的成员,实际上犯罪也可以是统治阶级的某些成员甚至是其中的某些集团、阶层的成员实施的。马克思主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现象的阶级本质,公开揭露犯罪的阶级性。一切剥削阶级无法从阶级本质上阐述犯罪概念,而且总是竭力掩盖犯罪的阶级性。3二、犯罪的概念和特征(重点)新刑法典第 13 条明确地、详细地规定了犯罪的定义:“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
6、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如果对上述定义进行抽象与概括,可以得出一个简单的犯罪定义:犯罪是指一切危害社会的,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从上述详细的和简单的两个犯罪定义,可以看出,犯罪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应当从以下五个方面来理解这个特征:(1)犯罪的社会性是质与量的辩证统一。从本质上看,所谓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所具有的危害性,即对现行的社会主义统治关系或法律秩序所具有的危害性。它具体表现在: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危害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即侵犯
7、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这与我国刑法任务中保护的利益大体上正反呼应。某人因向某女求婚不成,心怀不满,蓄意报复而将女方杀害,这就危害了社会,侵犯了女方的生命权利,破坏了社会秩序。社会危害性还应当注意其现实、科学的特点。案例:张老太太与邻居刘老太太自年轻时就结下怨仇,经常吵架。张老太太非常仇恨刘老太太,并且知道刘老太太平时有心脏病,于是用面粉和水捏成人形,让孙子在纸上写上刘老太太的名字,然后贴在面人身上。之后,她烧香拜佛,每天在面人胸口处扎一针,因为她听老人说,只要扎上七七四十九根针即可以使仇人心脏
8、病发作死亡。但此事她秘而不宣,是事后被人发现的。问题是,张老太太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4为什么?关键在于现实性与科学性。从程度上看,并不是所有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认定为犯罪,只有对社会的危害达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时,才能认定为犯罪。例如,随地吐痰对社会肯定有危害,但是在一般情况下不可能构成犯罪。为什么?因为其社会危害程度尚未达到相当严重的程度,不构成犯罪。危害社会的行为,有些属于道德范畴,有些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如一般违反交通管理的行为,违反社会治安管理的行为等,不需要刑法调整。新刑法典第 13 条所列举的社会危害性的四个表现方面,都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表明了行为的相当严重的危害程度。恩格
9、斯指出:“蔑视社会的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 ” “蔑视社会” ,就是反对统治关系,在我国也就是对社会主义法律秩序的危害。这是社会危害性的质的特征。 “最明显、最极端” ,则是社会危害性的量的特征。只有把握社会危害性的质与量的辩证统一,才能正确地认识犯罪。(2)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内容同一和形式多样的辩证统一。从宏观上看,社会危害性的实质内容是同一的,都是对统治关系的反抗和对社会的蔑视;但其表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例如分则中的十大类犯罪和 400多种具体犯罪,以及大小不等的节罪、群罪等。从微观上看,每一类罪、每一节罪、每一种罪以及每一群罪的具体内容都有各自特定的同一规格;但其个案的具体表现形
10、式在实践中却是形形色色、多种多样的。任何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都是统一的,千千万万都有一样,但其动机、起因、手段、过程、结果等外在形式却可能千差万别。(3)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辩证统一。这就要求我们坚持犯罪构成的整体性,反对主观归罪和客观归罪。这个问题到本章第三节再讲。(4)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稳定和变化的辩证统一。首先,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相对稳定的,这是符合客观实际的。因为统治阶级自身固有的利益,使他们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具有相对稳定的认识,而且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对相当一部分的犯罪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可以趋同,只有这样才可能制定相对稳定的刑法,建立相对稳定的社会,维持相对稳定的统治
11、。5社会危害性的相对稳定性,集中表现在故意杀人、抢劫等传统犯罪上。其次,社会危害性又是变化的。因为社会危害性是一个历史的范畴,社会的发展和变化也会引起社会危害性的变化。例如,过去我国未建立专利制度,旧刑法典就没规定这方面的犯罪。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专利制度的建立,我国对违反专利法的犯罪行为才有了由浅到深、由理性到感性的认识,1984 年 3月 12 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才设置了假冒他人专利罪。又例如,过去把长途贩运行为作为投机倒把罪的一种表现形式,随着我国经济形势和政策的变化,长途贩运行为本身已不再构成犯罪,新刑法典连投机倒把罪也取消分解了。(5)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客观存在与主观评价的辩证
12、统一社会危害性是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例如,某甲由于疏忽大意,违反操作规程,造成重大责任事故。我们就不能因为某甲是为了早日完成工程任务,不是故意造成重大损失为理由,来否定某甲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当然,认识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不能不受到阶级立场、思想方法和认识水平的制约。犯罪的第一个特征,即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是解决罪与非罪的核心。社会危害性的有无,是区别违法行为和合法行为的关键;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是区别犯罪行为即严重违法行为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注意:要求学生掌握刑法学中的思维方法之一,即有无与大小的思维逻辑过程。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刑事违法性的基
13、础;刑事违法性是社会危害性在刑事法律上的表现。违法行为有许多种,例如民事违法行为、经济违法行为、行政违法行为等。违法并不都是犯罪,只有违反刑法的才可能构成犯罪。因此,确定某个行为是不是犯罪,不仅在内容上必须以相当的社会危害性为基础,而且在形式上必须以刑事法律的规定为依据。注意:刑事违法性是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基本特征的反映,或者说罪刑法定原则在犯罪基本特征上的表现是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刑罚当罚性这个特征是由前两个特征派生出来的,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它是要承担刑罚的法律后果的。犯罪是适用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6没有前两个特征,就没有刑罚当罚性这个特征。
14、但是,有无刑罚当罚性的特征,也可以证明某种行为是不是犯罪行为,因而本特征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主要解决刑罚当罚性的相对独立的特征。注意:不应受刑罚处罚和不需要受刑罚处罚是不同的概念。前者与后者的区别是罪与非罪的区别。前者是指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这当然不存在受刑罚处罚的问题。后者是指在构成犯罪并应受刑罚处罚的前提下,由于罪行较轻或者其他具体情况,依法免予刑事处罚而不给予刑罚处罚。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是紧密结合,缺一不可的。其中,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是其他两个特征的前提和基础;其他两个特征是社会危害性特征的延伸和发展,是由社会危害性派生出来的。最后,介绍当前在犯罪基本特征上争论焦点。以
15、陈兴良教授为代表的一部分学者在新刑法典修订后,提出了一个观点:社会危害性不再是犯罪的基本特征,更不是最基本的特征,取而代之的是刑事违法性。理由是社会危害性在立法过程中已经由立法者在刑法典的具体条文中作出了评判,在奉行罪刑法定原则的背景下,对于司法者而言,只要照条文执行即可,无需对行为是否违法再作出判断。反对者认为,这是一种机械论。立法者对行为是否违法所作出的判断只是一种概括的、抽象的判断,司法者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来具体判断个案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的程度;如果没有社会危害性及其种类、程度为根据,则无从判断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以及适用法定刑的种类及幅度。节思考题:1
16、怎样认识犯罪的阶级性?2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犯罪的概念和基本特征?如何看待在犯罪基本特征上的争论?节详细内容:第二节 刑事责任概述(非重点)7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1刑事责任的概念在刑法典中, “刑事责任”一词出现过 20 多处。其中,总则第二章第一节的标题,还冠之以“犯罪和刑事责任” 。在刑事诉讼法和其他法律法规中,也经常使用这个词汇。这说明,刑事责任是一个基本的,并且很重要的概念。但是,目前的刑法理论在刑事责任的概念上众说纷纭,莫衷一是。这首先是因为, “责任”的内涵非常丰富,本身就是一个多义词。有时,责任相当于义务或者职责,如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等;有时,责任相
17、当于处罚、后果,如民事赔偿责任等;有时,责任相当于过错、谴责,如责任人员、查清责任等。这其次是因为, “责任”的外延也非常宽阔,适用面广泛。例如,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心理责任、道德责任;事前责任,事后责任;积极意义上的责任和消极意义上的责任等。当前,我国理论界由于对刑事责任的内涵认识不同,采用的中心词也不同,因而对刑事责任的概念有不同的界定。主要的学说有:(1)刑事义务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负有的承受国家给予刑事处罚的义务。(2)否定评价说。又称谴责说、责难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而承担的国家的否定性评价和谴责。(3)法律关系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因犯罪行为而产生
18、的国家与犯罪人之间的一种否定性评价和被否定性评价、谴责和被谴责的刑事法律关系。(4)法律责任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应当承受的法律责任。(5)法律后果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6)心理状态说。又称法律地位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犯罪后应受社会谴责和法律制裁的一种心理状态以及与这种心理状态相适应的法律地位。(7)刑事追究说。又称刑罚处罚说。认为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刑罚处罚。8目前通行的作法是,对上述不同的概念各取所长,在内容上呈现综合的、多层次的特色,其中特别注意从行为人和国家两个方面进行双向性的概括。比较通行的
19、概念是这样表述的:刑事责任,是指对违反刑事法律义务的行为所引起的刑事法律后果和国家对其否定性评价的一种的承担。2刑事责任的特征刑事责任主要具有如下四个特征:(1)强制性。刑事责任是国家强制犯罪人向国家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责任。(2)专属性。刑事责任只能够对犯罪个人和犯罪单位适用,具有专属性,不能转移,不可替代。(3)严厉性。刑事责任在法律责任中性质最为严重,否定评价最为强烈,制裁后果最为严厉。(4)联系性。刑事责任体现了犯罪者与国家之间的社会关系。刑事责任的施加者是国家,刑事责任的承担者是犯罪人。二、刑事责任与犯罪、刑罚1刑事责任与犯罪从依存关系来看,犯罪是刑事责任的前提,犯罪是刑事责任产生和存
20、在的法律事实根据,刑事责任是犯罪的必然法律后果。从时间关系来看,犯罪一旦实施,也就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开始或者是应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开始。这不以任何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至于是否是实际承担刑事责任,则以人民法院的有罪判决生效之时起算。从质的关系来看,无罪无责,也就是说没有犯罪就没有刑事责任。从量的关系来看,罪重责重,罪轻责轻,罪责相当。2刑事责任与刑罚从质的关系来看,无责无刑,即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前提,没有刑事责任就没有刑罚;但是,有责未必有刑,即有刑事责任不一定有刑罚,如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是通过外资途径解决的。从量的关系来看,责重刑重,责轻刑轻,责刑相当。9从包容关系来看,刑
21、罚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基本形式,从一定的意义上说,刑事责任是刑罚的内在要求,而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外在体现;但是,刑罚不是实现刑事责任的唯一形式,比如依法免除处罚,非刑罚的处理方法等。 。从时间关系来看,一般来说,刑罚执行完毕之日就是刑事责任的终结之时;但是也有不少特殊情况,如行为人死亡等自然因素,如缓刑考验期满等人为因素,也是刑事责任的终结。3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首先,犯罪刑事责任刑罚,这种三位一体、缺一不可的组成和顺序,构筑了刑法的基本内容,也形成了静态的刑法结构体系;与此相应的是,定罪评责(评价刑事责任)量刑,则形成了动态的刑法结构体系。刑事责任介乎犯罪和刑罚之间,是联结犯罪和刑罚的桥梁和纽带,
22、是罪刑关系不可或缺的调节器。节思考题:1怎样理解刑事责任的概念、特征及其与犯罪和刑罚和关系?节详细内容:第三节 犯罪构成概述(重点)之一:本节教学目的深刻理解犯罪构成的基本理论,如概念、特征、种类、意义及与犯罪概念的关系,为进一步学习和掌握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要件从宏观上打下基础。之二:本节教学内容引言部分:从案例提出问题。一个案例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一起奸淫幼女案件辽宁省鞍山市一个女孩出生于 1989 年 5 月 2 日。这个女孩 4 岁时,父母离异,从此一直跟奶奶生活。案发时,她不满 13 周岁。她长发、大眼睛,身高1.65 米,体形微胖。这个女孩爱上网,取了个网名叫“疯女人” 。2002 年
23、除夕之夜,她到网吧,在网上遇到了一个网名叫“百密一疏”的男孩,两个人聊了一个晚上,第二天10即大年初一晚上,她打电话给“百密一疏” ,说自己不想回家,想找个地方住。当晚两个人发生了性关系。这是这个女孩即“疯女人”的第一次。第二天,她在网上又遇到了一个叫“热血燃烧”的网友,见面后也发生了性关系。2 月 18日晚,流连在网上的“疯女人” ,在网上遇见了 17 岁的浩天,话题很快就转到性方面, “疯女人”主动提出找浩天。当晚 10 时多,浩天和两个表兄在鞍山市超级饭店见到“疯女人” 。几个人酒足饭饱后,来到浩天父亲的办公室,两个表兄和浩天先后与“疯女人”发生性关系。后来,她遇到鞍山市某高校学生陈冬,
24、在陈冬社会宿舍住了 10 天后被学校发现,得到举报后,公安机关毫不费力地抓获了在 45 天之内与“疯女人”发生性关系 8 人中的 6 人,而陈冬与“百密一疏”没有抓获。因为陈冬被学校开除后不知去向,而“疯女人”根本就不知道“百密一疏”的真实姓名。 一个司法解释该案在处理过程中,引发了争论。公检法司之间及其内部对本案是否构成犯罪有着不同的意见。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请示。2003 年 1 月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了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
25、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 一个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39 第第二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以强奸罪论, 从重处罚。 ”一个争论对于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不同的看法,理论界也不同的声音。争论的焦点是:认定奸淫幼女罪是否需要罪过?或者说认定奸淫幼女罪是否应当实行严格责任?严格责任,是指在缺乏主观罪过或者主观罪过不明确但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仍然追究其刑事责任的理论。源自美国、源自民法中的绝对责任,无过错责任等。中心是强调效率。一个目的加深对犯罪
26、构成的概念与特征等基本理论的理解。一个引申公正与效率的关系11正文部分: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犯罪构成,是指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总和。在学习方法上,注意在刑法学中概念或者定义与特征、条件等之间的分解与综合关系。在具体内容上,从以下三个特征,来进一步领会犯罪构成的概念:(1)必需性必需性,是指犯罪构成要件,应当是构成犯罪所必需的具体的事实特征。例如,某甲,男,21 岁,工人,广东省人,住广州市,共青团员,未婚。某日中午 1时,某甲在 27 路公共汽车上秘密地窃取了一名 23 岁女工人的灰色钱包,里面有 500余元及证件,等等。在上述一系列案情事实中,只有一部分事实对构成盗窃罪具有
27、决定的意义:某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盗窃数额较大。这些就是构成盗窃罪的具体要件。其他事实特征,诸如某甲的性别、年龄的具体数字、职业、籍贯、地址、政治面目、婚姻状态等,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等,被窃人的年龄、性别、职业和被窃钱包的颜色等,对侦查、量刑可能起作用,但对某甲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不起决定性的作用。可见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不仅必须是具体的事实特征,而且必须是构成具体犯罪所必需的事实特征。这些事实特征是对大量的个案进行筛选扬弃之后的抽象与概括。犯罪构成的具体要件,首先是事实性,绝不能是不存在的虚幻;其次是具体性,而不能是抽象的(注意具体性的相对性。相对于具体案件而言,
28、这些事实特征再具体,仍然是对大量的个案进行筛选扬弃之后的抽象与概括。最后是必需性,即构成具体犯罪所必需的。要点:事实,具体,重点是必需性。必需性:第一个问题是:前面的案例中的罪过是不是构成犯罪所必须的?答案是肯定的。刑法第 14 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期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是故意犯罪。 ”奸淫幼女的行为,在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故意特别是直接故意必然要求具备明知的要件。第二个问题是,该案例“明知”的内容?由于该12案例是强奸罪中奸淫幼女这种从重处罚的情节,特定的对象就要求明知的内容自然包括对被侵犯对象年龄的明知。当然对年龄的
29、明知,在法律上有意义的只是对方是已满 14 周岁还是不满 14 周岁?并不要求具体到年月日。第三个问题是,该案例“明知”的内容或者种类? 明知不等于确知。从其外延看,该案印象的明知,包括明知确实是幼女,明知能可是幼女,应知可能是幼女三种情况。应知是明知的推定,是指从现有的事实推定奸淫幼女的犯罪嫌疑人实际上是知道被害人是幼女的。这已经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了,简化。确定必需性的标准:一是必须有社会危害性,二是构成某种具体犯罪所必须具备的具体的事实特征。(2)整体性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 总和 。整体性有两方面的基本要求。一是缺一不可的特性。即每个犯罪构成都是各个要件有机统一、不可分割的整体。
30、缺少其中一个要件,要么不构成犯罪,要么构成其他犯罪。二是主次、重点与顺序。整体性中各个部分有轻重、主次和顺序之分。就方面要件而言,主体是前提,客体是成罪之后的概括与抽象,而犯罪客观方面与犯罪主观方面的辩证统一才是核心。就具体要件而言,核心是罪行与罪过的辩证统一。整体性,是刑法基本原则之一即主观客观要件相统一原则的具体体现。前面案例,不能在幼女年龄上搞客观归罪,即只要有行为及结果即可定罪,而抛弃或者忽略主观方面的要件。刑事法治要求主观客观要件的辩证统一是定罪的基本要求。由于对象的特殊性,即必须是幼女,这是对幼女重点保护在刑法上的体现,因而行为人对犯罪对象年龄的明知,是构成本罪的重要特征。难点是
31、罪过 .除上述案例的“明知”外,还有金融诈骗犯罪的 目的 问题。(3)法定性法定性,是指犯罪构成及其要件主要来自于刑法的明文规定。一般而言,犯罪构成及其要件来自于刑法的明文规定。总则中,第 14条规定了故意,第 15 条规定了过失。分则中,对一些具体犯罪规定了“故意” 、“明知” 、 “目的”以及“过失” 、等字样及其具体内容。刑事立法解释和刑事司13法解释是刑法的补充渊源。最高人民法院的这个司法解释,是在法律相关条文(如第 14 条、第 236 条等)的基础上合乎逻辑的解释,这就体现了犯罪构成的法定性。其中,有些要件是必须是由法律明文规定的,如行为、手段、个人主体与单位主体等。个别而言,犯罪
32、构成及其要件也来自于以刑法规定精神为基础的理论概括。例如,由于相当一部分具体犯罪的罪过形式及目的在法律上并没有作出明文规定。为此,一方面对其中多数犯罪主要靠长期实践及其理论形成的约定俗成,另一方面对少数犯罪尚需讨论研究,逐步形成统一的看法。如目的、强奸罪的主体等。二、犯罪构成要件的种类1以结构层次为标准,犯罪构成的要件可分为方面要件和具体要件。(1)方面要件方面要件,是指任何一种犯罪构成都必须同时具备四类要件。方面要件,是互相紧密联系、缺一不可的整体。方面要件的种类如下:犯罪客体。即犯罪侵犯了什么?具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所侵犯的社会关系。如奸淫幼女就严重侵犯了幼女的身心健康,其社会危
33、害性大于对已满 14 周岁的妇女的侵害。因而,奸淫幼女是强奸罪中从重处罚的情节。要具体讲解旧刑法典第 139 条与新刑法典第 236 条是否规定了奸淫幼女罪?从这两个条文第二款规定的内容看立法者的本意,司法解释的越权行为。使大家明白,从 2003 年 3 月两个最高院关于罪名的修订性解释起,已经取消了奸淫幼女罪,只规定了强奸罪。犯罪客观方面。即犯罪是怎样侵犯的?具体是指,犯罪活动客观外在的具体表现。奸淫幼女的客观方面要求的是性交行为。如果是不以性交为目的的猥亵行为,则不能构成奸淫幼女型的强奸罪,而可能构成猬亵儿童罪或者强制猬亵妇女罪等。为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强奸妇女的,以插入说为既遂的标准,奸
34、淫秽幼女的,以接触说为既的标准。犯罪主体。即谁侵犯的?具体是指,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并14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犯罪主观方面。即为什么侵犯?具体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抱的态度。(2)具体要件具体要件,是指构成具体犯罪的基本条件。每一个方面要件,都是由数量不等的具体要件组成的。所谓犯罪构成要件通常就是指具体要件。具体要件在犯罪构成理论及其实践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和作用。具体要件的种类如下:犯罪客体中的直接客体。本案例要求的是幼女的身心健康。犯罪客观方面中的行为、对象、结果、方法、时间和地点。本案例要求的是性交行为,不满 14 周岁的幼女,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不一定
35、要求实际上性器官已经接触,更不要求实际上已经插入,只要有实施目的是性交的行为即可成罪。可分为既新华社记者、未遂或者预备、中止。犯罪主体中的个人(自然人)及其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单位(法人) 。本案例要求必须已满 14 周岁的人;通常是男性,但不排队共犯;不能是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人。犯罪主观方面中的故意、过失以及目的、动机。已经讲过,直接故意,奸淫目的,明知是不满 14 岁的幼女等。2以一切犯罪构成是否必须具备为标准,可以分为必要要件和选择要件。(1)必要要件必要要件,是指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方面要件都是必要要件。具体要件中的必要要件有:犯罪的直接客体和犯罪行为
36、等。(2)选择要件选择要件,是指一部分犯罪构成而不是全部犯罪构成必须具备的要件。例如,具体要件中的犯罪结果、时间、地点、方法、工具、目的等。3以单一和复合关系为标准,可以分为单一要件和复合要件。单一要件,是指只有一种具体要件的要件。它是犯罪构成要件的基本单位。如犯罪行为、犯罪结果等。复合要件,是指二种以上要件混合在一起的要件。它是犯罪构成要件的特殊形式。例如, “当场”就是一种复合要件。当场,包含当时、当地和当面三种15因素,涉及到犯罪时间、犯罪地点两种要件,还涉及到犯罪主体与犯罪对象这两个要件之间联系。除此, “情节”以及“危害”等也可以看作是复合要件。三、犯罪构成的意义犯罪构成理论是对形形
37、色色的犯罪内部结构所作的科学的抽象和概括,反映出一切犯罪构成的共同特征。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刑法理论体系中占据中心地位,是正确认定犯罪的理论基础;是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也是正确量刑的前提。犯罪构成理论在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和刑法科学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四、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把它们割裂开来或者把它们混为一谈的观点,都是错误的。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的阶级本质和基本特征是通过犯罪构成得到具体体现的,犯罪构成要件则具体反映了犯罪的阶级本质和基本特征。没有犯罪概念,就谈不上犯罪构成;
38、没有犯罪构成,犯罪概念就成为空洞的理论。两者的区别主要有:1犯罪概念解决的是犯罪的基本属性问题什么是犯罪?犯罪的本质属性是什么?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犯罪构成解决的是犯罪的内部结构问题:怎么样才构成犯罪?犯罪的内部结构是怎么样的?犯罪有哪些构成要件?2犯罪概念是划分罪与非罪的总标准犯罪构成是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具体标准。节思考题1什么是犯罪构成?如何理解其基本特征?例如,与罪刑法定原则、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主观客观要件相统一原则、正义与效率等的关系。2犯罪构成要件的种类?重点是具体要件。3犯罪构成的意义?主要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关系。164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与区别?章案例题案例
39、1案情摘要被告人魏忠国,男,44 岁,系新疆乌什县林业站秘书,1983 年 6 月 8 日因殴打他人曾被行政拘留 10 天。被告人赵芳云,女,29 岁,陕西省扶风县人,1981 年盲流到新疆。被告人魏忠国,赵芳云于 1983 年七八月间,先后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一师汽车营招待所和阿克苏地区第一招待所,冒充夫妻姘居。在此期间,两人曾用带闪光灯的照相机,拍摄裸体性交姿态或单人裸体淫秽照片共 21 张。招待所的工作人员发现魏,赵拍照后,报告公安机关,胶卷尚未冲洗即被查获此外,还查获二人的“订婚盟约” 。案例 2 案情摘要被告人赵立机关报,何文明自广州到诸暨市,何文月生下一对孪生早产女婴的事,住进诸暨
40、市人民医院妇产科,根据医嘱赵立新随即科细将孪生女婴送往在杭州的浙江医科大学附属儿单医院住院治疗,入院时,这对女婴体得为 1350 克和 1400 克,生产力极其微弱。当时医生告知,女婴住院过程中可能发生呼吸暂停,黄疸,低温,败血症,预计后果有好转恶化,死亡几种可能。赵立新在预交了 4000 元医疗费后离去。此后,经过医务人员一个多月的精心治疗和护理,婴儿病情好转,可以出院,即按照赵立新提供的住址,先后多次发电报,支信,通知赵立新夫妻来医院办理女婴出院手续,但均不风回音,在此期间,何文月因产后休质虚弱,又患肝炎,于同年 3 月 17 日至 6 月 3日在诸暨医院治疗,同年 7 月 1 日,赵立机
41、关报从深圳给儿童医院打电话称,因经济官司暂时无法脱身,双胎女婴务请再保管一些日子,事办妥后好带款接女出院,此后,赵立新夫妻仍迟迟不到医院接女婴,至使女婴在医院置留长达 10 个月之久。案例 3案情摘要被告人邹某,女,31 岁,某县幼儿教师。1985 年 5 月 25 日上午 10 时,被告人邹某带领 4 名幼儿外出游玩, 。走在最后面的一个幼儿李某(男,5 岁半)失足掉入路旁粪池。邹见状惊慌失措,但不肯跳入粪池中救人,只向行人大声呼救。此时,有一中学生田某(男,16 岁)路过此处,闻声后立刻跑到粪池边观看,并同邹某在附近找到一根小木竿,探测粪池深浅,测得粪水深约 75 公分(半人深),但邹、田
42、二人均不肯跳入粪池内救幼儿,只是一起高呼求救。最后,农范某闻声赶来跳下粪池抢救,介为时已晚,幼儿被救上来时,已经停止呼吸。案例 4案情摘要被告人张广,男 22 岁,原系解放军某部炮营一连战士,1984 年 10 月 29 日被逮捕。被告人张广在服役期间,于 1984 年春与某市财经学院财政系八一级女学生张秀梅建立恋爱关系。同年 8 月,张秀梅发现张广又与另一名女青年恋爱,便写信斥责张广,并提出与他断绝恋爱关系。同年 10 月 22 日,张广退伍返乡途经某市时,去财经学院找张秀梅,要求恢复恋爱关系。当晚 9 时 30 分,两人在财经学院附近山坡的树林里交谈,其间张广向张秀梅提出发生两性关系,被拒
43、绝,张广随即将其按倒在地,欲行强奸。张秀梅反抗呼救。此时,某轧钢厂工人刘某闻声赶来。张广发现来人,即用手绢塞住张秀梅的嘴,并用手捂住她的鼻子,同时将张秀梅的手臂扭到期背后,以在谈恋爱为名,将刘某支走。刘某刚离17开,张广就用随身携带的背包带将张秀梅的双手捆住,然后将她的裤子扒到膝盖处,进行猥亵。欲行强奸时,张秀梅昏迷、抽搐。张广便将尚未走远的刘某叫回,让他帮助抢救。张广给张秀梅做人工呼吸,掐人中,又去山下找水,没找到,返回后让刘某一起抬张秀梅下山。次日凌晨 2 时许,张广、刘某将张秀梅放在山下路边的草垛旁,准备截车送医院。刘某提出就近送往财经学院的卫生所抢救,张广不同意。后被人发现,报告了财经
44、学院,由该学院的保卫干部将张秀梅送到本院卫生所,5 时许又转送到某市第三人民医院抢救。在抢救过程中,张广寄存器怕罪行暴露,始终隐瞒张秀梅昏学的原因,以致延误了对张秀梅的确诊和治疗。张秀梅因大脑缺氧,引起弥漫性脑组织液化、坏死,经 30 多天抢救无效,于 11 月 29 日死亡。案例 5案情摘要被告人:张玛云,女,42 岁,原系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大南街派出所户籍内勤民警,1988 年 6 月 24 日被逮捕。被告人:陈惠莲,女,34 岁,原系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糖烟酒副食品公司丰富有施烟酒店职工,1988 年 9 月被逮捕。被告人张玛云、陈惠莲 19849 年起至 1988 年 6 月,
45、互相色结,由陈惠莲物色欲入广州户口的人员,由张玛云利用担任派出所户籍民警职务的便利,非法为他人办理广州市户籍和粮油关系,向要求入户的人索取贿赂。陈惠莲先后亲自或通过蔡坚荣、郑燕霞、陈柏新(均已判刑)等人介绍 60 名无广州户口的人员,交由张玛云办理了广州户口 50 人。陈惠莲和蔡坚荣、郑燕霞、陈柏新等人向要求入户口的每人索取贿赂 2500 至 6500 元,共索贿 28.055 万元,蔡坚荣、郑燕霞和陈柏新从中留下“介绍费” 6.945 万元,其余 22.11 万元交给陈惠莲,由张玛云和陈惠莲二人分赃、挥霍。被告人张建军一曾在解放南街派出所工作的张玛云熟识。当其知悉张玛云和陈惠莲合谋为他人非法
46、办理入广州市户口从中收受贿赂后,积肥极参与犯罪活动。1987 年 6 月,张玛云调离解放南派出所时,交给张建军 5 本未启用的户口簿和保管户口专用章的帛屉钥匙,并让张建军配了一把。1987 年 7、8 月间,张建军受张玛云、陈惠莲的指使,先后三次为三人非法办理了广州户口。为此,张建军向张玛云索要人民币 1400 元、港币 1000 元、旧电箱一台等物;还收受陈惠莲给的 5 条万路牌香烟。1988 年 6 月 12 日晚,张建军得知陈惠莲被公安机关抓获审查后,即用摩托车将张玛云家中接出,共谋对策。案例 6案情摘要1987 年 2 月,田某某从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时与袁某某(另案处理)相识,袁某某
47、要求田某某带一样东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袁某某把自己买的 750 克鸦片用塑料薄膜包成条状,使其减少鸦片气味,然后装入用毛巾缝的袋子里,指使田某某系在腰上,田某某问袁是什么东西,袁说:“别罗嗦!带到保山就行了” ,田某某携带时隐隐约约闻到一点气味,不浓,但不知道是什么,1987 年 2 月 28 日,当他从德宏市乘汽车到保山经红旗桥时被查获。案例 7案情摘要被告人郭某,男,63 岁,退休工人。被告人郭某原在某国营工厂当钳工,工作一贯积极,认真负责,多次受到领导表扬。1983年 6 月退休后郭仍留在原厂看仓库,住在仓库旁边一间小房里,在看管仓库期间,他曾几次发现仓库被盗,损失了大约千余元的财物,
48、但均未破获,1984 年 5 月 25 日晚 9 时左右,忽听房后的草堆里有响声,他认为可能又有人来偷东西,而且可能藏在草堆里,就顺手抄18起一根铁棍观察动静,当晚,夜色漆黑,忽然,郭隐稳约约看到草堆动了并逐渐向上拱起,露出一个人头,他想:“可发现坏人了,决不能叫他跑掉!”于是举起欣棍朝那人头部打去,只听“哎哟”一声,接着从旁边又钻出几个小孩,高喊“打伤人啦!”这里郭才发现被打的是一个小孩(张小数点庆,男,8 岁) 。原来是几个孩子在草堆里玩捉迷藏。郭赶紧把孩子送往医院,并向厂领导交待了事实,小孩虽经医院抢救脱险,但造成严重脑震荡,终身残废。案例 8案情摘要被告人郑绪刚,男,48 岁,某海轮船
49、长。1985 年 11 月,郑的船由南美载货回国,途经公海时收到台风紧急预报,该船途经的海面在 24 小时内有 12 级台风,由于船远离陆地,不可能进港,而在原地抛锚或继续前行与返航都不能避开台风的袭击,郑为减船的负荷,以免船毁人亡,命令船员将所载货物的10%(价值人民币十多万元)抛入大海。抛货完毕,该船继续航行。10 小时后,台风突然转向,该船未遭遇台风。案例 9案情搞要1994 年 6 月 7 日中午王强、罗强、王守洪共谋抢劫出租车。为此,三人共同准备锯齿刀、手术刀、剪刀、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具,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一辆出租车,意欲抢劫。在车上,他们说要去西门车站和九眼桥,引起了司机钟某某的怀疑。钟将车开至一出租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员。公安员立即将三人捕获。案例 10案情搞要被告人屠某,女,38 岁,农民。1982 年 2 月,有夫之妇屠某与本村单身汉钱某勾搭成奸。屠某为达到与钱某结婚的目的,起意谋杀丈夫赵某。同年 9 月的一个晚上,屠某趁其夫赵某外出串门之机,在屋内点燃几根敬神用的香,跪在地上诅咒后,将一张画有人形和写有赵某名字的纸符烧毁,然后取香灰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