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工 程 名 称: 工 程 地 点: 合 同 编 号: 设 计 证 书 等 级 : 发 包 人: 设 计 人: 签 订 日 期: 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监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合 同 条 款建 设 单 位 ( 甲 方 ) 签 约 双 方 :设 计 单 位 ( 乙 方 ) 工 程 名 称 : 设计内容: 为 了 明 确 建 设 单 位 与 设 计 单 位 的 经 济 责 任 , 分 工 协 作 ,共 同 搞 好 该 工 程 的 设 计 工 作 ,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合 同法 、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条 例 、 湖 北 省
2、工 程 勘 察 设计 市 场 管 理 暂 行 办 法 的 有 关 规 定 和 正 式 批 准 的 建 设 项 目计 划 任 务 书 , 经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一 致 , 订 立 本 合 同 , 共 同 遵 守 。一 、 甲 方 责 任1、 及 时 向 乙 方 提 交 设 计 所 需 的 有 关 资 料 , 并 对 其 可 靠性 负 责 。 ( 于 2012 年 12 月 31 日 前 提 交 , 资 料 清 单 见 附表 )2、 提 供 设 计 人 员 进 入 现 场 进 行 工 程 必 要 的 工 作 生 活 条件 : 提 供 在 设 计 和 施 工 中 因 技 术 上 的 特 殊 需
3、 要 进 行 试 制 试 验2的 一 切 费 用 ; 提 供 设 计 人 员 为 配 合 甲 方 到 外 地 的 差 旅 费 。3、 收 到 乙 方 交 付 的 设 计 文 件 后 , 及 时 报 有 关 部 门 审 批 ,并 将 审 批 意 见 用 书 面 转 送 乙 方 。4、 工 程 开 工 前 , 组 织 总 包 、 监 理 、 施 工 单 位 、 设 计 单 位进 行 图 纸 会 审 ; 工 程 竣 工 后 , 通 知 乙 方 参 加 竣 工 验 收 。5、 维 护 乙 方 设 计 文 件 版 权 , 不 得 擅 自 修 改 、 自 行 套 用 ;未 经 乙 方 书 面 同 意 ,
4、不 得 复 制 或 擅 自 扩 大 建 设 范 围 , 更 不 能将 图 纸 转 让 给 第 三 方 使 用 。二 、 乙 方 责 任1、 乙 方 于 合 同 生 效 后 2013 年 1 月 15 日 提 交 设 计 报 告10 套 。2、 甲 方 如 需 增 加 文 件 份 数 或 制 作 模 型 另 计 费 用 。3、 根 据 上 级 的 批 文 或 计 划 任 务 书 的 要 求 , 按 照 有 关 标准 、 规 范 、 规 程 、 定 额 的 规 定 对 提 供 的 设 计 文 件 质 量 负 责 ;承 担 原 定 任 务 书 范 围 内 按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审 批 的 方
5、案 所 作 的 必要 修 改 , 承 担 因 设 计 问 题 而 引 起 的 变 更 修 改 。4、 对 所 承 担 设 计 任 务 的 建 设 项 目 , 进 行 设 计 技 术 交 底 ,解 决 施 工 过 程 中 有 关 的 设 计 问 题 , 参 加 隐 蔽 工 程 和 工 程 竣 工的 验 收 。三 、 设 计 费 用 支 付31、 本 设 计 项 目 本 阶 段 按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收 费 标 准 收 费 ,该 项 目 设 计 费 用 为 贰 拾 万 元 (或 工 程 造 价 的 )。2、 签 订 合 同 后 三 日 内 , 甲 方 应 预 付 乙 方 拾 万 元 作 为定
6、 金 , 项 目 评 审 通 过 后 三 日 内 , 甲 方 应 再 付 给 乙 方 伍 万元 , 项 目 上 马 后 , 甲 方 应 结 清 剩 余 设 计 费 伍 万 元 。3、 应 甲 方 要 求 , 乙 方 加 班 加 点 比 定 额 规 定 的 设 计 工 期缩 短 设 计 时 间 , 甲 方 应 付 设 计 赶 工 费 万 元 。四 、 设 计 修 改 、 返 工 、 停 工1、 甲 方 因 故 要 求 修 改 设 计 , 经 乙 方 同 意 后 , 除 设 计 文件 交 付 时 间 另 定 外 , 并 按 返 工 修 改 设 计 工 作 量 占 总 工 作 量 之百 分 比 增
7、付 设 计 费 。2、 甲 方 原 定 任 务 书 有 重 大 变 更 需 要 重 作 或 修 改 设 计 时 ,除 需 取 得 原 审 批 机 关 的 文 件 外 , 并 另 订 合 同 。 已 进 行 的 设 计工 作 应 按 已 完 成 的 设 计 工 作 量 占 总 工 作 量 之 百 分 比 结 清 费 用 。3、 甲 方 因 故 中 途 要 求 撤 消 或 停 止 设 计 , 应 及 时 书 面 通知 乙 方 , 办 理 撤 销 手 续 , 已 付 定 金 和 设 计 费 不 退 还 , 并 应 按乙 方 收 到 甲 方 书 面 通 知 时 设 计 已 完 成 工 作 量 占 总
8、工 作 量 之 百分 比 付 清 设 计 费 。五 、 违 约 责 任41、 由 于 甲 方 不 能 按 期 准 确 提 供 有 关 设 计 资 料 致 使 乙 方无 法 进 行 设 计 或 造 成 设 计 返 工 , 乙 方 除 将 合 同 规 定 的 设 计 文件 交 付 日 期 顺 延 外 , 应 按 顺 延 天 数 或 返 工 工 日 与 总 设 计 工 期之 比 增 收 设 计 费 。2、 由 于 乙 方 的 原 因 , 不 能 按 合 同 规 定 日 期 交 付 设 计 文件 的 , 应 按 延 期 天 数 与 总 设 计 工 期 之 比 减 收 设 计 费 。3、 按 照 合 同
9、 规 定 的 日 期 , 甲 方 延 迟 付 款 一 天 应 向 乙 方交 付 设 计 费 的 1%违 约 金 。4、 乙 方 因 设 计 质 量 低 劣 引 起 返 工 , 由 乙 方 继 续 完 善 设计 , 并 免 收 返 工 设 计 费 。 如 因 乙 方 设 计 错 误 而 造 成 工 程 重 大事 故 时 , 乙 方 除 免 收 损 失 部 分 的 设 计 费 外 , 还 应 付 与 直 接 受损 部 分 设 计 费 用 相 等 的 赔 偿 金 。六 、 其 它 事 项1、 本 合 同 一 式 四 份 。2、 本 合 同 由 甲 乙 双 方 签 字 盖 章 后 生 效 , 乙 方
10、须 及 时 到 项目 所 在 地 勘 察 设 计 管 理 部 门 办 理 合 同 审 核 登 记 手 续 。3、 在 合 同 执 行 中 如 发 生 纠 纷 , 双 方 应 及 时 协 商 解 决 ;协 商 不 成 时 , 可 由 上 级 建 设 主 管 部 门 进 行 调 解 。4、 设 计 期 间 的 函 电 、 信 件 、 纪 要 等 均 为 本 合 同 组 成 部分 。55、 本 合 同 未 尽 事 宜 按 建 设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合 同 条 例 办 理 , 甲 乙 双 方 亦 可 协 商 作 出 补 充 协 议 。6、 设 计 费 用 结 清 后 合 同 失 效 。建 设 单 位 : ( 盖 章 ) 设 计 单 位 : ( 盖 章 )法 定 代 表 人 或 法 定 代 表 人 或委 托 代 理 人 ( 盖 章 ) 委 托 代 理 人 ( 盖 章 )联 系 人 项 目 负 责 人 单 位 地 址 单 位 地 址 邮 政 编 码 邮 政 编 码 联 系 电 话 联 系 电 话 开 户 银 行 开 户 银 行 银 行 帐 号 银 行 帐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