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城市低保的条件凡持有非农业户口且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和实际生活水平达不到 117 元的城市困难居民,不论其年龄、职业、健康状况、住所、单位性质如何,都应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享受低保待遇: 非生活、上学、工作等必须的原因,办入本县市非农业户口不满五年的; 家中有固定电话,且月话费超过 40 元的; 拥有汽车、非营运摩托车、贵重手饰、移动电话、空调、电脑等高档消费品及饲养观赏宠物的; 家庭月电费支出超过 30 元的; 进行餐饮、娱乐等高消费活动的; 因家庭成员游手好闲、好吃懒做造成生活困难的; 人均 私有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超过 30 平米以上的(因家庭成员有重大疾病
2、或其它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特殊困难的除外); 新建住房、购买商品房或高标准装修现有住房的; 有出租营业性门点的; 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造成家庭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出资安排子女借读、择校就读的; 不如实申报家庭收入,不配合社区居委会、办事处及审批机关调查核实的; 在就业年龄内有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就业介绍或不参加社区公益性劳动的; 经查三个月不领取低保金的; 存款数量无法明确、隐性收入无法核实,尽管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但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当地低保标准的,经街道或社区评议委员会表决不应纳入的; 有购买股票或其它投资行为的; 有多名法定赡养人,且法定赡养人中有一
3、户有赡养能力的; 有法定抚养、扶养人且法定抚养人和扶养人有抚养、扶养能力的; 人户分离的人员,享受户籍所在地低保待遇一年以上,仍在本旗县以外居住的; 其他不能享受低保待遇的。 申请的写法 一、本人的自然(姓名、性别、年龄、目前的收入状况) 二、家庭人口及经济情况(这是主要的)。 三、鉴于上述情况,符合城市低保条件,特此申请。 申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办事程序: 申请人提出书面申请居委会接到申请后入户调查访问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申报表居委会核查并组织审批材料进行社区评议审批前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将审批材料送街道办事处审核经街道办事处审核合格后报送区民政局进行联合审批审批后公告接受社会监督银行开户实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发放按低保政策与居委会签订社区管理协议由居委会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