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阿富汗 2004 年宪法的规范分析内容概要本文拟就阿富汗 2004 年宪法文本进行分析,从而对阿富汗宪法制定的背景,以及宪法典的结构及其主要内容作简单的介绍,以期能够对阿富汗的 2004 年宪法能有一个大致之了解。关键词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过渡时期政府,大支尔格国民议会,独立选举委员会,独立人权委员,波恩协议一、引言阿富汗伊斯兰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阿富汗宪法)于 2004年 1 月 4 日由阿富汗大支尔格国民议会的 550 名代表表决通过,由过渡政府总统卡尔扎伊1签字后于 2004 年 1 月 26 日生效,这标志着阿富汗一个新时代的开始。同时,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值得研究的宪法现象。笔者认为我
2、们应对阿富汗这样一个属于第三世界的、信奉伊斯兰教的国家的宪法投以关注的目光。阿富汗 2004 年宪法除引言外,共有 12 章计 162 条,其文本结构如下:引言第一章国家(21 条)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38 条)第三章总统(11 条)第四章政府(10 条)第五章国会(29)第六章大支尔格国民议会(6 条)第七章司法机关(20 条)第八章行政区划(7 条)第九章紧急状态(6 条)第十章宪法的修改(2 条)第十一章其他规定(7 条)第十二章过渡时期之规定(5 条)应当说,阿富汗宪法的文本结构大抵还是比较特别的。2这主要是因为其宪法中规定了两个议会, “大支尔格国民议会” 和国会,此外也因为
3、阿富汗重建还须一定之时间,所以有了过渡时期之规定。但就总的而言,阿富汗宪法的文本结构与大部分国家还是共同之处的,符合现代宪法结构的潮流,体现了宪政的基本精神- 保障公民权利、限制国家权力。二、阿富汗 宪法制定的背景阿富汗伊斯兰国地处亚洲中西部,面积 65 万多平方千米,人口2416 万。自二十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阿富汗政权频频更迭,内忧外患皆十分之明显。3 虽然在美国的协助下,阿富汗北方联盟等军队于2001 年底击败塔利班,阿富汗并于其后在美国和联合国的帮助下组建临时政府。但是由于历经数十年之战乱,阿富汗地方军阀割据现象十分严重。现任过渡政府总统卡尔扎伊,其实际的管辖范围仅有首都喀布尔和其附近的一
4、些地区,其他的边远省份都在当地的军阀头子、部族长老的控制之下。在这些单独的“自治区” 中,所有的财政税务都是独立的,而地方军队根本不听从中央的指挥。尤其是阿富汗东部,军阀混战时有发生。这是阿富汗部族矛盾的具体表现之一,也是阿富汗新政权必须面对的重大难题之一。此外,根据阿富汗研究与评估机构(theAfghanistanResearchandEvaluationUnit,简称 AREU)和世界银行(theWorldBank)支持下的一 项从 2002 年 11 月开始至 2003 年秋结束的有关阿富汗政府机构运行的情况的报告,HowGovernmentWorksinAfghanistan:AStu
5、dyofSubNationalAdministration,表明阿富汗地方政府,由于长期以来得不到中央的财政支持,其财政在相当程度上依赖于地方军阀或者部族长老,这一方面也导致了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之间的联系在某种程度上受到削弱,而与其相对应的结果是,地方军阀和部族长老由于得到地方政府支持,从而增加了其对抗中央政府的力量。4与此同时,阿富汗新政权还必须面对如下两个国内问题:其一、塔利班和“基地 ”残余仍 对其政治过程构成威 胁。尽管塔利班残余的力量已然逐渐消减,但是在短期内,其仍具有一定的力量,依然可能对阿富汗的重建过程构成极大的威胁;其二、新政权如何尽快实现经济重建。在阿富汗这块千疮百孔的土地上
6、,如何实现其制宪时所提出的目标,实现家园的重建,与其说关系到美国西亚政策的成败,毋宁说是更是与阿富汗人民的利益切身相关。在这块土地上,如果无法实现战后重建,那么,势必会加剧其分裂与对立。而这必然将阿富汗重新带回过去那种悲惨境地。因此,以上三个问题的解决与否,关系到阿富汗新政权的存亡,同时也关系到阿富汗宪法之实现与否。此外,随着国 际社会对阿富汗事务的介入的加深,也就使得阿富汗制宪之时不得不考虑国际因素:一是,美国。美国在阿富汗事务中起了主导作用。尽管国际社会之前对美国发起对阿富汗塔利班的打击一直多有批评,但是在这个以美国为主导的单极世界里,人们只能被迫去承认这个现实。阿富汗临时政府在重建的重要
7、问题上无疑必须征得白宫的同意。另外,其重建还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专家,这些都需要以美国为首的国际社会予以大量的援助,尤其是资金上的援助,这也迫使其不得不屈从于美国;二是,联合国。联合国在阿富汗重建工作中的地位将会变得更加重要。就此次制宪而言,联合国就为阿富汗提供了大量的资金援助和技术支持,更确切的说,制宪的整个过程正是在联合国的支持下完成的。阿富汗宪法起草委员会、制宪委员会、“制宪大支尔 格国民议 会” 及其秘书处,都是在联合国援阿特派团(UnitedNationsAssistanceMissioninAfghanistan,简称 UNAMA)和“联合国发展计划”(UnitedNationsDev
8、elopingProgram,简称 UNDP)制订的联合计划的支持下进行制宪工作的,且这三个委员会中还有许多来自联合国的专家为其提供咨询和帮助。总的而言,阿富汗此次制宪中,联合国起了很大的作用。这也使得阿富汗必须充分考虑联合国有关的规定及其精神,尤其是联合国宪章和人权宣言的有关规定和精神。又 2002 年 2 月 4 日阿富汗临时总统卡尔扎伊宣布恢复前国王查希尔。沙阿统治时期由阿富汗当时的立法机构通过的 1964 年宪法,同时宣布废除所有与该宪法以及波恩协议精神相抵触的法律、法令和命令。5 因此,阿富汗此次制宪在某种意义上讲,并非一次原生性的制宪,而是对该国一九六四年宪法所作的全面修改。这二者
9、之间的承继性到底有多大,笔者以为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同时,可以肯定地说临时政府总统卡尔扎伊的这种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是有其合理性,但是否具有正当性,以及该做法的合理性和正当性之间的关系如何,却也是值得考虑的一个问题。限于篇幅,笔者在本文里将不予讨论。三、阿富汗 宪法规范的基本原则(一)伊斯兰主义阿富汗人 97左右都信奉伊斯兰教,有着悠久的伊斯兰文化的历史,因此,其宪法也必然反映了伊斯兰教的精神。但我们知道宪政最早发生于西方基督教文明。当国际社会试图将现代的宪政引入阿富汗或者说阿富汗人民试图以此来规范其社会关系时,他们不得不面临一个严峻的问题,即如何使宪政与伊斯兰文化得到协调。关于宪法中是否继续
10、规定伊斯兰教、如何加以规定,实际上也曾经引发较大的争论。但最终阿富汗 2004 年宪法和过去的几部宪法,及其他一些伊斯兰国家一样对于伊斯兰教都做了规定。阿富汗新宪法关于伊斯兰教的规定很多。在宪法引言之前就有了这样的宣言:“以仁慈的富有同情心的安拉之名。 ”而后宪法引言之第 1 项和第 3 项又有类似的文字。第 1 章第“国家” 的第 1 条明文规定了阿富汗的国家性质是“伊斯兰共和国” ;第 2 条将阿富汗的国教定为伊斯兰教;第 3 条则规定了伊斯兰教教义高于一般法律的地位;第 35条第 2 款第 1 项规定了政党之章程和活动不得与伊斯兰教义相违背;第 45 条规定国家之教育课程与伊斯兰教之关系
11、及伊斯兰教教育;第54 条第 2 款规定了伊斯兰教在公民生活中的地位;第 63 条总统宣誓有总统须遵守和维护伊斯兰教之规定,第 74 条各部长宣誓和第 119条法官宣誓亦有类似之规定;第 113 条有关用伊斯兰教法典进行审理案件之规定;第 118 条第 3 项有关法官资格之规定;第 149 条不得修改有关改宪法关于伊斯兰教之基础规定之规定。之所以,详细地列举宪法中有关伊斯兰教之规定,乃是为了证明伊斯兰教在阿富汗宪法中之地位。(二)人民主权人民主权指的是国家中的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乃是现代宪法所共有之特征。阿富汗宪法作为人类社会进入二十一世纪之第一部新宪法,特别是在联合国之帮助下制订的
12、新宪法,无疑也具有这一特征。 阿富汗制宪计划书(TheConstitutionmakingProcessInAfghanistan )之制宪工作概要(OverviewOfConstitutionmakingExercise)指出此次制 宪乃是在波恩议定书(BonnAgreement)的主要原则指导之下,尤其是阿富汗人民自由决定其将来之政治的原则之指导下,进行的。6这充分说明了阿富汗制宪过程之民主性。阿富汗新宪法之引言之表述, “我们阿富汗人民 通过我们所选之大支尔格议会之代表于伊斯兰纪 1382 年于喀布尔市制定本宪法”,已然首先表明了阿富汗人民主权者之地位。而第 1 章“ 国家”第 4 条第
13、 1 款之规定, “阿富汗国家主权属于人民。人民可直接行使国家,亦可通过其代表行使国家主权。 ”则明确了阿富汗人民主权者的地位。其后几款则进一步明确了“阿富汗人民” 之组成。而第 3 章第 61 条总体选举之规定和第 63 条总统宣誓之规定,则表明了总统和人民之间的关系,总统有人民以直接选举的方式产生,对人民负责,须为“ 阿富汗人民之幸福和发展鞠躬尽瘁”。这也说明了阿富汗人民的主权者之地位。其后第 65 条有关总统发起公民投票之规定和第 67 条第 1 款之规定实际上也是对此的一侧面反映。第 4 章“政府”75 条各部长之宣誓亦然。而第 4 章“ 国会”和第 5 章“ 大支尔格议会” 有关国会
14、上下两院、省、区议会以及大支尔格议会议员之选举之规定,都突出了议员由选民选出,代表人民、对人民负责之意旨。如第 81 条、第 83 条、第 110条之规定。(三)保障人权保护人权是阿富汗宪法的主要理念之一。所谓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所应该享有的权利,是一个人为满足其生存和发展需要应当享有的权利。由于阿富汗长期处于战乱,因而在过去的 30 多年里,阿富汗的人权长期遭到忽视,甚至是践踏。据 HumanRightWatch(人权观察)2003 年的对阿富汗南方 12 个省和地区所进行一项调查报告KillingYouIsAVeryEasyThingForUs 表明, 战后阿富汗的人权状况较战前虽然已有较大
15、的改善,但是依然存在严重的人权问题。其中,妇女和女孩的人权现状尤其令人担忧。在该报告里,HumanRightWatch对一些地区做了实地采访,结果发现:虽然有关规定已不在限制阿富汗妇女的穿着,但是那些拒绝传统穿着的人依然受到一些极端的妇女歧视组织和个人的威胁;另外,由于社会治安状况依然十分混乱,阿富汗妇女和女孩很容易遭受强暴、殴打,所以,其受教育之权利亦未能实现,在一些边远农村,女性为了安全不得不呆在家里;与此同时,强制婚姻等一些问题也严重地侵害了阿富汗女性的人权。该报告还指出一个非常严重的现象,男童被鸡奸之现象亦十分严重。此外,该报告认为,由于目前阿富汗枪支泛滥,加上缺乏规制军队之有效机制,
16、这种情况在短时期内将难以得到有效控制,因此,由此派生出来的抢劫、杀人、强奸、敲 诈勒索等刑事犯罪仍然会十分严重。而且由于现行的司法体制的不完善,也将使得被害者之权利得不到救济,而加害人却逍遥法外。7HumanRightWatch2004 年阿富汗人权报告, “EnduringFreedom”AbusesByU.S.ForcesInAfghanistan,则对美国 军队对阿富汗人权侵害做了分析。主要有:一、许多人被误认为“塔利班 ”或者基地成员而遭到美军逮捕或者枪击;其次、被美军俘获之战俘得不到适当的司法救济,其中对许多战俘的审判甚至不遵守国际法规定的审判程序。这也给阿富汗当前的政府提出了一个十
17、分艰难的使命,面对美国和英国,该如何去保障这些战俘的人权?因为依据阿富汗宪法的规定以及联合国人权宣言,国家应当保障公民之人权,保护人权乃国家当然之义务。8但是,我 们也应当看到,正是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才使得人们深深地意识到人权保障的重要性,明白在宪法中规定人权保障的重要意义。而战后的人们对一个能够安居乐业,重建家园的和平环境的渴望在宪法的制定过程中也就得到明确而又强烈的表达。正如阿富汗制宪计划书里所提到的,人们早已厌倦战争,渴望和平。正是这种反思在阿富汗制宪过程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阿富汗此次制宪对此也给予了比较充分的考虑,在宪法上不仅对公民的权利和国家权力予以比较明确的规定,同时,还将过渡时
18、期的一个人权保障机构,独立人权委员会以宪法规定的形式确定下来,从而在国家主权力之外建立一个独立的机构,对国内的人权状况予以监督、评估,并为人权提供相应的保障。这些将在下文的论述种进一步展开。(四)法治法治也称“ 法律统治” ,是指 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治国理论、制度体系和运行状态。其核心内容是: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9法治原则是现代宪法的一个重要特征。阿富汗宪法引言第 8 项明确地表达了阿富汗人民建立一个“以法治为基石”的市民社会的渴望。 宪法第 22 条则禁止歧视和特权,确保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19、” 。此外,第 25 条无罪推定、第 26 条罪责自负、第 27 条法不得溯及既往、第 29 条禁止刑讯逼供和肉刑、第 30 条公民的辩护权诸条之规定,都强调了“法治”这一原则。同时,有关国家权力机关权力诸多规定,一般都以“由法律之规定” 或者“依法” 加以限制,体现了“ 法治”之“ 有限政府”精神。此外,所谓法治,在现代社会更体现为“依 宪而治” ,阿富汗宪法第 162 条第 2 款规定“本宪法生效后,任何与之相抵触的法律和法令无效。 ”则规 定了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正如过渡时期总统卡尔扎伊在宪法草案颁布后的致辞里所说的那样, “这(宪法)是我们国家的宪章,它将决定人民的政治、 经济、社会和
20、文化生活, ”10这也表明了,阿富汗在朝着 “法治”社会前进所作的努力。四、阿富汗 宪法的主要内容(一)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阿富汗 2004 宪法在公民权利方面做了比较详细的规定,在第1 章“国家”之后,第 2 章专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共计 38条,是整部宪法中条文最多的。下面笔者将就阿富汗宪法中有关“ 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规定主要内容做简单之分析。1.公民的基本权利(1)平等权平等是现代民主社会所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而平等权也是现代社会中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这即是宪政所追求的目标,也以伊斯兰教教义相吻合。在比大宪章产生之前 600 年里,伊斯兰教已经有了“真主面前人人
21、平等 ”的信仰,并且把 这一信仰运用于其伊斯兰法学和习惯中。因此,在某种程度上,平等是应然的,然而造成不平等的这一实然现象的,却是阿富汗的政治现实。11笔者认为阿富汗的平等权可以分成两部分加以考察分析,一是民族间的平等;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首先是民族间的平等。阿富汗是个多民族国家,其中 Pashtun 族占总人口的 44、Tajik 族 25、 Hazara 族 10、Uzbek 族 8、其他少数民族(包括 Turkman 族、Baluch 族、Pashai 族、Nuristani 族、Aymaq、Arab 族、 Qirghiz 族、Qizilbash 族、 Gujur 族、Brahwui
22、族)13。而其部族矛盾一直以来都是造成阿富汗国内军阀混战的主要原因。各部族间为争夺在国家中的领导地位和利益,以及地区的权力和利益,民族间的矛盾异常紧张,其中以普士图族与其他各少数民族的关系为最。改变这种现状,以建立一个各民族平等的国家的愿望在宪法中也得到了清楚的表达。阿富汗宪法引言,我们阿富汗人民“明白 这样一个事实:阿富汗是一个独立的团结的国家,它属于在该土地上居住的每一个民族”(第 4 项), “为了建立一个一个没有压迫、暴行、歧视和暴力的,以法治为基石的,富于社会公正的,保护人权和尊严的,保障人民之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市民社会”(第 8 项), “为了确保居住在该国土地之上的人民能够有一个良
23、好的环境,能够安居乐业”(第 10 项)制定本宪法。以上,这几条都表明了阿富汗人民对一个平等的社会的向往和追求。宪法第 4 条第 2、3、4、5 款对阿富汗公民的组成作了详细的描述,这在一定度上也表明阿富汗追求各民族之间以及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并试图通过法律加以保障的这样一种理念。宪法第 6 条之规定亦然。再者,宪法第 16 条有关官方语言之规定,规定了多种官方语言,也是宪法对民族平等的法定化之表现。最后,宪法第 12 条关于国歌的规定,规定国歌中必须提到阿富汗境内所有民族,亦然。其次是人与人之间的平等。作为一个伊斯兰国家,阿富汗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都是平等的,女性与男性之间的不平等就尤为明显。
24、在阿富汗旧的宪法里虽也有平等条款的规定,但是其主要侧重于保护特权,因此,人民的权利根本得不到太多的保障,相反,各部族的军阀们(首领)的利益在某种程度上得到了更为适当的规定和保障。这造成了阿富汗人民与各军阀之间的紧张关系。于制宪之初,有人曾建议,须将土地问题单列一章予以规定,但是,后来的草案和正式案都没有有关规定。大概是因为阿富汗过渡时期政府尚无消除二者之间的矛盾所需之足够力量使然。但财产上的事实不平等,并不能否认民主理念之平等,尤其是在目前如此巨大的国际压力下,阿富汗若将不平等条款写入宪法,显然,不仅得不到国际社会的援助,还会遭到国际社会的唾弃,这对于亟待重建的阿富汗而言,无疑是火上浇油,因此
25、阿富汗宪法中不可能出现类似的规定。与此同时,也还必须注意到一点,由于长期的战争,使得阿富汗男性与女性人口的比例发生了严重的变化,现在其比例估计在 1:6 或者 1:8 之间。即女性人口大概为男性的6 至 8 倍,这在短时间内将无法出现任何转机。而阿富汗之重建又需要大量的人参与其中,因此在不远的将来,阿富汗妇女将在政治、经济、文化各方面发挥巨大的作用,其力量是绝对不可忽视的。因此,在客观上也要求建立相应之机制以保障妇女之平等权。12另一方面,由于长期的战乱,人民渴望一个和平的环境,这客观上也要求建立一个平等的社会。这种呼声在战后显得日益高涨。这种呼声也在宪法中得以体现。宪法第 22 条规定:“禁
26、止公民之间的任何歧视和特权。阿富汗公民-无论是男人还是妇女-在法律面前都享有平等之权利、负有平等之义务。 ”(2)生命权生命权,是人的最基本权利之一,是其他一切权利之基础。在长期的战乱中,阿富汗人的生命价值往往受到忽视13,而这与伊斯兰教教义是相违背的。这次宪法则对此予以明文的规定,宪法第 23 条规定, “生命是神之赠礼,是人类自然之权利。非依法律之 规定,不得剥夺任何人生命之权利。 ”此外,对生命权之重视还 反映在“慎用死刑”上,宪法 129 条第 2 款规定了总统对死刑的核准权。(3)自由权一般认为自由权包括人身自由与精神自由,阿富汗宪法中关于自由的规定,主要体现为人身之自由。宪法第 2
27、4 条规定“ 自由是人类自然之权利。除非影响他人之权利或者公共利益,而受到法律之规制,否则自由权利不受限制。人之自由和尊严神圣不可侵犯。国家有义务尊重和保护人之自由和尊严。 ”即是。此外, 宪 法第 2532 条有关公民在刑事案件中享有的人身自由之规定,以及第 39 条有关迁徙自由和出入境自由之规定,也都是人身自由权之内容。第 38 条住宅不受侵犯权之规定,也是公民自由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4)政治权利政治权利又称参政权或政治参加的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主要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以及政治表现的自由。此外,政治权利当然还包括其他各种政治参与的权利。14阿富汗公民享有的政
28、治权利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一是,阿富汗公民根据宪法第 33 条第 1 款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二是,阿富汗公民根据宪法第 35 条享有组织政党之自由。阿富汗政党法案之前已据 1964 年宪法第 32 条生效。可以起到对新宪法之规定的细化和具体化之作用。阿富汗现有阿富汗伊斯兰党、阿富汗民族伊斯兰运动党两个主要政党,此外,还有阿富汗社会民主党、阿富汗共产党、阿富汗自由民主党、阿富汗妇女革命联合会、社会民族主义阿富汗党五个政党。三是,阿富汗公民有依一定资格成为国家公务员,参与国家管理事务之权利。四是,表达之自由。宪法第 34 条规定:“ 表达自由神圣不可侵犯。任何阿富汗人在遵守宪法明文之规定的前提下,
29、享有通过演讲、文字、示威或者其他方式表达其意愿之权利。任何阿富汗人都依法享有出版印刷之自由,无须事先征得国家当局之同意。有关印刷厂、广播、电视、出版社及其他大众媒体的规定由法律规定之。 ”五是, 结社之自由。阿富汗宪法第 35 条第 1 款规定, “阿富汗公民依法享有为维护照特定物质利益或者一定精神之目的而结社之自由。 ”六是,游行示威之自由。宪法第 36 条规定, “阿富汗公民享有进行合法的、非以暴力为目的的、非暴力的示威之权利。 ”(5)精神自由权利精神、文化活 动自由,即传统宪法学所谓的精神自由,是近代宪法所确认的三大自由之一,其与人身自由、经济自由一道,共同构成了近代以来宪法权利体系的
30、内核部分。阿富汗宪法对于公民的精神、文化活动自由有比较详细的规定,主要有:一是,宗教信仰自由。宪法第 2 条第 2 款规定:“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其他宗教之信徒享有信仰自由和参加各种宗教仪式之自由。 ”虽然说这一规定给了非伊斯兰教信徒以一定的宗教信仰自由,但就宪法中规定的,总统、部长、法官之宣誓而言,此无异于侵犯其他教派之信徒获取上述职位及其信仰自由之权利。此外,宪法还只规定了“ 对于宪法和法律均无规定可循时,信伊斯兰教”者可据 Shria 法理学获得救济,并无对于非伊斯兰教信徒如何处理之规定,这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不平等的表现之一。二是,通 讯秘密自由,指的是人们通过书信、电话、电信等手段,
31、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进行通信而不受国家或公权力干涉的自由。宪法第 37 条规定:“信件、电话、电报或者其他方式的通信和通 讯之秘密和自由不容侵犯。非依法律规定之授权,国家无权检查私人信件、监听私人通讯。 ”此外,宪法第 31 条第 4 款规定 ”辩护人和其被指控之当事人之间的对话、书信和电话通信之秘密不受侵犯。 ”对于被告之权利予以特别的保护。(6)社会经济权利在阿富汗宪法中有许多社会经济权利规定。它如下几个方面:1)财产权宪法第 40 条规定“财产不受侵犯。非依法律之 规定,不得禁止任何个人财产之获得和利用。非依法律之规定和有权法院之命令,不得没收个人财产。个人财产之获得不得损害公共利益,作为
32、对法律规定优先权和适当补偿之回报。披露、检察私人财产须有法律之根据。 ”这为阿富汗公民私人财产之保障提供了宪法之根据。另外,宪法第 10条有关鼓励发展私人企业,亦可视为对阿富汗公民获得财产的途径的某种保障。此外,阿富汗为了保障其国家利益和公民财产利益,还对外国人在阿富汗的财产权作了严格的限制。2)劳动权劳动权即是一项权利也是一项义务,宪法第 48 条规定, “阿富汗公民享有劳动权。劳动时间、带薪假期、雇主和雇员的权利和相关的事宜由法律规定之。在法律规定范围之内,有选择职业和工种之自由。”对阿富汗公民的 劳动权 做了相应的规定。第 49 条则对劳动之义务做了规定, ”禁止强制性劳动。在战时、灾难
33、时期或者人民生命和公共利益受到威胁时,积极参与劳动是每个阿富汗公民的主要义务之一。不得强制儿童进行劳动。 ”3)生存权生存权是狭义的社会经济权利中最重要的一项权利,肇始于德国之魏玛宪法,随着现代“福利国家”之观念的逐渐深入人心,以及对人权保障之力度的加大,各国宪法大多有此项权利之规定。宪法第 53条“国家应当依法 对为 烈士的后代、孤儿和残疾人提供之医疗服务和经济援助进行规制,使他们积极参并回归社会。国家依法保障领取抚恤金者、残障者之权利和利益,为贫困之老人、生活无着之妇女和贫困之孤儿提供必要之援助。 ”之规定,则是对公民的生存 权予以保障。此外,第 52 条关于医疗之规定和第 54 条关于家
34、庭中母亲与儿童之特殊规定,亦应视为该项权利之重要组成部分。再者,宪法 14 条第 2 款有关为符合特定条件之公民安置住房,当然也是该权利之内容。4)受教育权受教育,既是国民所享有的一种权利,但反过来,它在一定范围内也是公民所必须履行的义务之一。阿富汗宪法第 43 条对义务教育进行了规定, “阿富汗公民享有受教育权。国家提供初等 义务教育15.政府制订并执行有效的计划以促进中级教育在阿富汗境内的平衡发展,强制初等教育。国家应当在使用方言之地区提供方言教育之机会。”第 44 条对妇 女和游牧民的受教育 权作了特别规定, “国家制订并执行有效计划以平衡和促进妇女教育,提高游牧民的教育水平,消除文盲。
35、”第 45 条则对 伊斯兰教宗教教育作了 规定。第 46 条对教育事业的准入做了规定,这有利于阿富汗境内私人教育机构的发展,进而促进阿富汗的教育,提高其公民之文化水平。(7)获得救济之权利宪法第 51 条, “任何人因政府行为受到不正当之 损害,都有 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获得赔偿之权利。非得有权法院之命令,政府不得主张免责,出现法定之情况例外。 ”则规定了公民有 权获得国家赔偿。2.公民的基本义务阿富汗公民的基本义务,主要有如下几项:(1)保卫国家之义务阿富汗宪法第 55 条规定, “阿富汗公民均有保 卫国家之义务。 ”此外,引言第 6 项有关“ 为巩固国家之团结、维护 国家之独立、捍卫国家
36、主权及领土之完整”制 宪意图之表达、第 49 条第 3 项有关战时劳动之义务,亦应视为该项义务之一部分。(2)遵守宪法和法律之义务宪法第 56 条“ 所有阿富汗公民都有遵守 宪法、法律、公共法律法规之义务。不得以不知法为借口。 ”之规定,则在宪法上对公民守法之义务予以明确。与此同时,宪法第 57 条还规定了外国公民在阿富汗应遵守阿富汗之法律之义务。(3)依法纳税之义务宪法第 42 条第 1 款规定“阿富汗公民都有依法 纳税之义务” 。这里所指的税,包含国内各种税收以及关税。该条第 2 款规定,税种由法律规定之。(4)其他此外,阿富汗公民还有劳动之义务、受教育之义务。这些权利,一般也叫“义务权
37、利” ,在公民的基本权利部分已经加以论述,故不赘述。(二)总统阿富汗是一个总统制国家,这主要体现在第 3 章“总统” 之规定上。一般认为在战后,阿富汗必须建立一个强势的中央政府,这是由阿富汗现时的国情所决定的。目前,阿富汗军阀割据十分严重、混战时有发生。临时政府虽然说在美国和联合国的支持下具备了一定力量,也取得其存在之合法性和正当性。但是其对国内之局势,尤其是地方势力尚乏足够之控制力。这一点和美国建国之时,邦联内部各州各自为政颇有几分相似之处。若不建立强大之中央集权,则国内各种矛盾势必恶化,以至于无法控制,相应地各族之间的团结和安全将无从保障,而人民之权利亦将继续遭受践踏。故而,建立一个中央集
38、权制国家乃是符合阿富汗人民之利益的。阿富汗宪法第 60 条规定,阿富汗设总统一人,副总统两人。总统经由人民以自由、普遍、不记名、直接投票的民主方式产生,任期 5年,连任不得超过一次。副总统由总统候选人于选举时提名。宪法关于副总统的规定,主要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总统缺位、被弹劾、辞职、病重等情况下,由副总统承担总统的部分职责。依据宪法第 60 条和第 71 条第 1 款的规定,阿富汗总统既是国家元首,又是政府行政首脑,享有行政、立法、司法权,其权力所涉范围较为广泛。主要职权如下:1.军事权和紧急状态宣布权世界各国对武装力量的统率权或者军事权都是国家元首的权力之一。阿富汗总统依据宪法之规定亦掌握
39、有军事权。宪法第 64 条第3 项规定阿富汗总统“任阿富汗军队之总司令” ;第 4 项规定其有“经国会之批准,宣战或者停火”之权力;第 6 项有“ 经国会之允许,向海外派遣军队”之 权力。此外,与之相类似的,总统还 享有紧急状态宣布权,根据宪法第 143 条之规定, “一旦发生战争、受到战争之威胁、发生严重之叛乱或自然灾害,或类似之情况,若宪法之遵守将使得国家独立之保护和国家之存续成为不能,经国会之确认后总统得宣布部分地区或者全国进入紧急状态。 ”另根据第 144 条和第 145 条之规定, 总统在紧急状态期间,在咨询国会议长们和首席大法官后可将国会的部分权力转由政府行使,在咨询国会议长们和最
40、高法院院长同意,得限制宪法部分条款之执行。2.外交权作为国家的象征和代表,阿富汗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拥有最高的外交权。这主要体现在:宪法第 64 条第 14 项“任命驻外使团或者国际组织之负责人”之规 定;第 15 项“ 接受外国使 团递交之国书”之规定;第 17 项“依法 发布有关 缔结双边或者国际条约之国情咨文” 之规定。3.赦免权和死刑决定权赦免权和死刑决定权是阿富汗总统作为国家元首的一项重要权力。宪法第 64 条第 18 项规定阿富汗总统“依法减轻或者赦免刑罚” 。第 7 章第 129 条第 2 款规定:“法院的确定判决具有执行力,但未经总统核准之死刑判决除外。 ”4.授予荣誉权授予荣誉
41、权作为国家元首的一项重要权利之一,在各国宪法一般加以规定。阿富汗宪法第 64 条第 19 项规定总统有权“依法授予奖章或者荣誉称号”。5.任命权任命权是总统作为行政首脑的一项重要权力,是总统借以指挥、监督和控制各行政机构,实施其计划和政策,实现治理国家的手段。阿富汗总统的任命对象相对比较广泛。这主要体现在:宪法第64 条第 11 项,总统“ 经下院之批准,任免各部 长和检察长、央行行长、国家安全理事会长官和阿富汗红新月组织主席,接受其辞职”之规定;第 13 项“依法任免法官、军官、国家安全官员 及高级官员之职务,接受其引退或者辞职”之 规定。6.领导权阿富汗总统作为行政首脑直接领导全国行政事务
42、。这体现在宪法上,主要表现为:第 71 条“政府由总统领导之下的各部长组成。各部长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同意。 ”之规定;第 74 条,各部长必须向总统宣誓效忠之规定。7.执行权阿富汗总统的执行权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条规定上:宪法第 64 条第 1 项总统“监督宪法之 执行” 之规定;第 2 项“经国会批准,决定国家之基本政策”之规定;第 5 项“ 采取必要之措施保 卫领土之完整和国家之独立”之规 定。8.立法建议权立法建议权也是阿富汗总统的一项重要立法权之一。虽然说在宪法中并未予以明文规定,但是就阿富汗宪法制定过程中,临时总统所起的作用、阿富汗立宪中总统权力规定的目的以及宪法中有关政府立法建议权、
43、总统发布法令之权力之规定而言,可以推知总统亦享有立法建议权。9.立法否决权总统享有一定之立法否决权,这也是总统制共和国家相通之处。阿富汗宪法第 94 条第 2 款直接规定了, “总统如果不同意国会所通过之议案,可在收到议案之日起 15 天内以适当之理由退回之。 ”此外,第 64 条第 16 项规定总统有“签署法律和立法法令” 之权力;第 79 条第 3 款规定“立法法令一 经总统签署则具有执行力” 。这两条主要涉及的是立法权限,但是从某个侧面也反映了总统享有一定的立法否决权。第 100 条有关两院争议之解决亦然。10.发起公投权公投(Referendum ),或者说全民复决,指的是就某些重要事
44、 项,由公民直接投票以做出决定,是民主权利之一。阿富汗宪法第 65 条第 1 款规定“总统在就重要的国家、政治、社会,以及经济事务发起公投”。 这赋予总统极大的权利。经过上列分析,我们发现阿富汗总统具有相当大的权力。虽然媒体大多认为阿富汗宪法中总统之规定乃是对美国宪法总统之规定的模仿,但是若将其二者加以比较,我们会发现阿富汗总统相对于美国总统在宪法上享有更多更大的权力。正如制宪大支尔格国民议会的一些代表所指出的那样,总统的权力过大。如:美国宪法并无明文规定总统为国家元首,而阿富汗宪法则有之;美国总统不享有授予荣誉权,而阿富汗总统则有之;美国总统仅有赦免权,而阿富汗总统不仅有赦免权还有死刑决定权
45、;美国总统无发起公投之权力,而阿富汗总统则有之,等等。当然,阿富汗之总统之权力和美国总统之权力相似处较相异处多,究其主要原因,乃是因为阿富汗此次制宪,美国政府及其专家在阿富汗制宪过程发挥了不可取代的作用所致。美国试图将其民主体制介绍给阿富汗,并在其领土上实行之。笔者以为这是导致目前阿富汗宪法中总统权力与义务的最主要原因。(三)行政权阿富汗宪法第四章“政府” 和第九章“行政区划”对有关行政权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宪法第 71 条规定, “政府由 总统领导之下的各部长组成。各部部长由总统任命,并经国会同意。 ”结合第 136 条第 2 款“中央行政分别由若干行政机关承担,各行政机关由部长领导” 之规
46、定以及第 64 条有关规定,则知,阿富汗的行政权设置与美国十分相似,其中总统是行政首脑,各部长由总统任命并对其负责。有关总统的行政权已在总统一部分已经做了比较详细的介绍,这里亦不赘述。下面主要就阿富汗的政府的职能和行政区划进行论述。阿富汗政府依宪法第 75 条之规定履行如下职权:执行宪法和其他法律之规定,法院之最终判决。维护国家独立、保卫领土完整和维护阿富汗在国际社会中的利益和声誉。维护公共法律法令,减少各种行政腐败。草拟预算、 调控财政事务,并保护公共财产。制定并实施促进社会、文化、经济和科技进步之计划。财政年度末向国会报告工作完成之情况,并提出下一财政年度的主要计划。宪法和法律认可的其他职
47、责。与此同时, 宪法第 76 条还规定, “为执行主要国家政策、规制政府职权,政府应该制定并批准行政法规。 ”因为政府的行政权在总统制国家,主要体现为总统的权力,阿富汗亦然。此外,宪法作为公民权利的保障书,所以有关公民基本权力和义务的规定,也将会涉及政府职权,且总统行政权的内容前已经述及,故无在此处展开之必要。另根据宪法第 136 条第 3 款“地方行政以省 为单位” 之规定,可将阿富汗的行政单位分为两级:中央和省。则阿富汗现在有 32 个省级行政单位。16 但是,根据宪法 140 条第 1 款“为组织还得和为人民积极地参与地方管理提供机会,依法设立区、镇议会” 和第 141 条“设市政府以管
48、理城市事务”之规定,则地方行政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区, 镇;市。并据宪法第 124 条“为执行本宪法之规定和维护其价值,国家 设立相应之部门”之规定,在区、镇、市设立行政机关。但就阿富汗目前而言,地方与中央的关系并不十分密切。这主要是因为,阿富汗长期处于战乱,缺乏一个能充分发挥其职能的中央政府。另外,根据有关统计,阿富汗的 财政存在很大的问题,一是中央财政长期处于入不敷出的状态,无力为地方提供财政支持,地方对中央的信任和服从也因此受到破坏;另一方面,地方政府由于缺乏财政支持,经常拖欠薪金,这又造成地方政府工作人员短缺现象严重,或者说人们不愿担任公职,再加上由于低薪引发的贪污腐败问题,则又导致地方无力其相应的工作,这反过来又导致中央的财政赤字,结果就形成了一个恶性循环。使得地方政府不得不依赖于地方军阀或者部族长老以维持其生计,而这就使得地方政府必须为地方军阀和部族长老之利益抵抗中央,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造成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紧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