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ca台湾自来水公司第三届第9次劳资会议议程-台湾自来水公司企业工会.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7693318 上传时间:2019-05-23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81.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ca台湾自来水公司第三届第9次劳资会议议程-台湾自来水公司企业工会.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2页
ca台湾自来水公司第三届第9次劳资会议议程-台湾自来水公司企业工会.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2页
ca台湾自来水公司第三届第9次劳资会议议程-台湾自来水公司企业工会.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2页
ca台湾自来水公司第三届第9次劳资会议议程-台湾自来水公司企业工会.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2页
ca台湾自来水公司第三届第9次劳资会议议程-台湾自来水公司企业工会.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台 灣 自 來 水 公 司 第 五 屆 第 三 次 勞 資 會 議 紀 錄一、 時間:104 年 8 月 31 日(星期一)上午 10 時 30 分二、 地點:本公司第一會議室三、 主席:王副總經理國堅四、 出席:如簽到簿五、 列席:如簽到簿六、 主席致詞:略七、 報告事項:(一 )報 告 上 次 (第 五 屆 第 二 次 )會 議 決 議 案 執 行 情 形 :案 由 一 :有 關 公 司 回 歸 國 營 事 業 人 事 管 理 體 制 案 , 經 濟 部 回 復 辦理 時 點 是 否 合 宜 應 再 考 量 , 案 提 董 事 會 會 議 決 議 切 割 進 行 ,爰 後 續 擬 處 理

2、 方 案 提 請 討 論 。辦理情形( 第 五 屆 第 二 次 ):一、本案經經濟部 104 年 3 月 10 日函復尚有相關意見。二、本公司 104 年 3 月 20 日函請企業工會就經濟部核復內容表示意見;本案刻正就企業工會 104 年 5 月 4 日函復意見研議回復經濟部。再決議( 第 五 屆 第 二 次 ):請繼續追蹤辦理。辦理情形:一、本案經經濟部 104 年 3 月 10 日函復尚有相關意見。二、案經本公司研議及企業工會 104 年 5 月 4 日函覆表示意見,業已於 104 年 7 月 10 日台水人字第 1040020093 號函報經濟部說明在案。人資處陳組長湘雲:本案業於 7

3、 月 10 日函報經濟部,經濟部於8 月 26 日函復本公司,仍應就公司長期用人費用增長以及提敘2 工等之事宜審慎評估。主席:本案歷經多年討論,仍請人資處研辦適時提出因應。林代表夢熊:經濟部回函說明,本修正案增加 2 工等僅有較高工等人員因調升較高工等而調整薪級受惠,惟佔用 9 等職缺的2多數員工,將於近幾年內陸續退休並釋出缺額,因此對於低職等的員工仍有實質受惠,人資處是否有提供相關資訊供經濟部參考比較?劉代表昌仁: 1.經濟部以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之薪資表與本公司作比較,該處最低薪點 200 薪點(13,088 元),本公司最低薪點 250 薪點(16,410 元),兩者均違反勞動基準法基本工資

4、之規定。2.因應國營事業員工納入公保年金,台電公司今年將提撥高達90 億元經費為員工之公保年金,公司分類職位人員的公保年金預計增加多少,是否會壓縮評價職位人員的用人費用?3.人事改制案從 88 年精省後討論迄今,分類職位人員部分因優於經濟部所屬事業單位人事體制,爰不願更改。民國 94 年臺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廢止後至 96年 5 月 1 日現況改制依循經濟部人事管理準則,此一年半期間適用何種法規?是否造成員工權益受損?請將原始資料查清楚。主席:針對國營事業公保年金案,公司預計提撥多少?人資處楊組長秀汝:本公司經初步估算約需 1 億 9 千多萬,目前考試院規劃分三年逐步調高公保費率

5、,並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實施。劉代表昌仁:針對士級人員人事改制案,工會仍會向監察院提出 100 年時經濟部回覆監察院之內容與現行不符合的部分。人資處林處長瑞卿:本人自接任人資處處長以來,即為此事協同高文浩代表、劉楷秘書多次與經濟部人事處吳處長討論,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之資格條件係比照本公司建置,故兩單位相似度很高,但與經濟部其他國營事業相比則較為落後,此為目前需極力爭取的部份,制度的建立仍必須理性的討論。林代表夢熊:希望此案公司能與工會共同努力,繼續追蹤辦理,為全體員工爭取最大的福利。簡代表烱勳:從 97 年開始即為評價職位人員之提敘升等作努力,3當初從省營事業轉換到部屬事業時,要求以

6、部屬事業的標準作比較,惟目前經濟部以同性質的市營事業相比是不合理的。以五都合併為例,各局處亦全面提升組織結構,站在事業單位的立場,工會建議共同解決此問題。主席:大家的目標都是為公司同仁爭取權益,本人亦為了人力不足的問題多次與國營會、經濟部力爭,請大家再共同努力,理性討論。再 決 議 : 請 人 資 處 繼 續 追 蹤 辦 理 。案 由 2:請供水處瞭解現有駐衛警人員年齡結構,如有 55 歲以上者請向警政署保安警察反應,因水庫巡查作業亟需體力,另因公司財務負擔考量,請避免派遣屆臨退休資格人員至本公司服務。辦理情形( 第 五 屆 第 二 次 ):經查南化水庫、永和山水庫、新山水庫駐衛警年齡均低於

7、55 歲,僅鳳山水庫 1 名駐衛警年齡 61 歲。有關鳳山水庫部分經第七區管理處表示,該名駐衛警在巡查作業上尚無因體力而無法勝任之情形,惟公司方面已請該處再向警政署反應駐衛警年齡偏高問題。再決議( 第 五 屆 第 二 次 ):請公司供水處行文向警政署反應,因本公司水價 20 多年未調整且用人費居高不下,請勿派高齡或即將退休之駐衛警至公司服務,以免增加公司退休金費用。辦理情形:請供水處列席說明。供水處黃鎮豐:經查本公司目前駐衛警包括一區新山水庫、三區永和山水庫、五區仁義潭及南潭水庫、六區南化水庫及七區鳳山水庫,進駐之駐衛警平均年齡約 50 歲,經查證上次勞資會議所提及之 61 歲駐衛警之前為七區

8、處馬公營運所員工,並取得警務處任用資格,因此延續於七區處任用,目前在鳳山給水廠任駐衛警,該員之身體狀況及工作態度良好,負責水庫水源區、給水區的安全巡察。4主席:目前駐衛警共有幾人?人資處黃組長郁涵:依據勞工動態報告資料,目前駐衛警共 16人。主席:是否可以替代役或保全取代駐衛警?林代表夢熊:目前駐衛警若退休即會使用公司用人費用,且大部份皆為不適任之員工派駐到本公司水源區域擔任駐衛警,增加公司人事負擔。按前次會議供水處曾轉述:警 政 署 之 前 曾 表 示一 旦 取 消 派 員 , 未 來 將 不 再 接 受 本 公 司 新 增 之 申 請 需 求 ;另 , 水 庫 目 前 已 與 當 地 具

9、有 聯 防 制 度 , 駐 衛 警 是 否 有 執 法 的 權力 ? 是 否 可 取 消 駐 衛 警 以 減 少 公 司 退 休 金 的 支 付 ?人資處林 處 長 瑞 卿 : 駐 衛 警 的 設 置 具 有 法 的 正 當 性 , 但 若 有 現行 犯 需 調 查 仍 需 配 合 當 地 警 調 機 構 。 因 此 駐 衛 警 的 進 駐 仍 以 年輕 人 力 為 主 , 而 非 派 駐 屆 臨 退 休 人 力 領 取 退 休 金 。供水處黃 鎮 豐 : 公 司 目 前 駐 衛 警 的 員 額 是 以 遇 缺 不 補 的 原 則 辦理 。主 席 : 若 警 政 署 取 消 派 員 , 是 否

10、 可 以 公 司 員 工 作 為 代 替 , 三 區水 庫 目 前 是 否 有 不 適 任 之 駐 衛 警 ?劉 代 表 昌 仁 : 目 前 三 區 寶 山 水 庫 以 保 全 替 代 , 僅 剩 東 興 淨 水 廠派 駐 駐 衛 警 , 此 案 提 出 是 因 之 前 人 事 動 態 資 料 顯 示 駐 衛 警 19人 中 即 有 17 人 領 取 月 退 俸 , 其 中 1 人 任 職 半 年 即 領 取 月 退 俸 ,增 加 公 司 人 事 費 用 。柳 代 表 朝 旺 : 目 前 最 重 要 的 為 消 化 16 位 駐 衛 警 員 額 , 遇 缺 不補 。主 席 : 仍 需 正 式

11、行 文 給 警 政 署 , 勿 派 年 齡 偏 高 屆 臨 退 休 之 駐 衛警 。 現 有 之 駐 衛 警 , 退 休 之 後 亦 可 不 再 申 請 。供 水 處 黃 鎮 豐 : 保 全 與 駐 衛 警 人 員 之 性 質 仍 有 不 同 , 若 水 庫 發生 重 大 違 規 事 件 , 駐 衛 警 得 行 使 公 權 力 。5主 席 : 即 便 派 駐 有 駐 衛 警 , 若 發 生 事 故 仍 得 由 公 司 負 責 , 公 司可 以 申 請 替 代 役 或 由 公 司 員 工 擔 任 替 代 駐 衛 警 。工 務 處 李 處 長 嘉 榮 : 在 水 庫 管 理 方 面 , 駐 衛 警

12、 主 要 負 責 巡 邏 是否 有 人 污 染 水 質 或 違 規 釣 魚 , 其 具 公 權 力 可 以 直 接 移 送 法 辦 ,若 為 公 司 員 工 則 較 無 公 權 力 。 目 前 的 爭 議 為 保 安 總 隊 派 駐 之 駐衛 警 均 接 近 退 休 年 齡 , 而 非 長 期 為 公 司 服 務 看 守 水 庫 , 公 司 除了 按 照 警 察 人 事 支 薪 標 準 按 月 支 付 薪 水 外 , 退 休 時 更 需 支 付 月退 俸 , 此 為 不 合 理 之 處 。主 席 : 請 供 水 處 研 議 駐 衛 警 若 出 缺 則 取 消 派 駐 , 改 為 請 求 增 配

13、替 代 役 , 並 洽 警 察 單 位 設 置 巡 邏 箱 協 助 , 另 目 前 已 有 幾 個 水 庫取 消 駐 衛 警 , 是 否 有 造 成 重 大 影 響 。供 水 處 黃 鎮 豐 : 目 前 得 知 的 訊 息 為 配 合 國 防 部 將 於 105 年 繼 續徵 集 義 務 役 士 兵 , 替 代 役 人 數 可 能 會 縮 減 或 沒 有 。主 席 : 此 為 其 中 一 種 可 能 的 方 法 , 另 可 請 警 政 單 位 派 駐 人 員 以年 輕 駐 衛 警 為 主 , 而 非 派 駐 年 齡 偏 大 且 不 能 佩 槍 的 員 工 , 對 公司 無 實 質 幫 助 。林

14、 代 表 夢 熊 : 所 謂 駐 衛 警 出 缺 即 是 在 本 公 司 退 休 而 不 補 , 那 是否 可 使 其 不 在 本 公 司 退 休 。 而 替 代 役 主 要 工 作 為 協 助 水 庫 工 作人 員 , 具 備 水 利 工 程 、 環 保 工 程 等 相 關 科 系 背 景 , 而 不 是 負 責守 衛 巡 邏 , 因 此 是 否 可 以 保 全 模 式 替 代 。再 決 議 : 請 供 水 處 研 究 以 保 全 方 式 取 代 駐 衛 警 , 以 節 省 用 人 費支 出 。案 由 3:建請事業單位進用新進人員時,應依自來水法 57 條之規定,取得水、電証照者予以提敘薪級

15、進用。決議( 第 五 屆 第 二 次 ):一、有關自來水法第 57 條證照取得部分,希望公司跟水利署溝通簡化取得證照程序。二、取得證照是否可以提敘,請公司再與經濟部溝通。6辦理情形:有關簡化考驗作業程序及證照提敘部份,刻正陳核中,奉准後行文建議參採。人 資 處 張 組 長 少 芳 :1.有關自來水考驗證照的部分,業於 8 月 18 日正式行文水利署,主要為了落實自來水法 57 條的規定,提升公司員工考驗合格率,經過彙整共四項建議:(1)希望每年辦理的筆試及證照審查由一次增加為兩次。(2)將經濟部所屬事業機構新進職員甄試列為相當等級之特種考試,予以換證。(3)研議辦理考訓用合一制度,讓員工經由訓

16、練、考試以取得證照,可增強員工專業知識,提昇考驗率。(4)放寬丙級考驗證照審查門檻。2.證照提敘部分業於 8 月 24 日行文給經濟部,希望恢復評價人員具有職務相關證照得以提敘的規定,俾提高員工取得證照意願。3.目前經濟部與水利署尚未回函。再 決 議 : 請 人 資 處 繼 續 追 蹤 辦 理 。(二)勞工動態報告:104 年 4 月至 6 月現有人數(不含契約工、警衛巡邏工)異動情形:人員年月別分類職位人員評價職位人員 約聘人員 約僱人員觀光區從業人員 駐衛警 合計104.04 1556 3814 7 19 26 17 5439104.05 1633 3796 7 19 26 17 5498

17、104.06 1624 3781 7 19 26 16 5473104.07 1621 3754 7 19 26 16 5443八、提案討論:案由一: 提案單位 企業工會 建請通盤檢討各區處(廠、所)夜間備勤人員合理補償辦法,以維護員工應有之權益案。說明:一、為因應下班後各項緊急突發狀況,本公司各區處(廠、所)7均有夜間備勤人員之排班,一旦接獲通知即前往現場應變處理,是類人員加班費或補假可擇其一,惟未出勤者與值班無異,渠等人身自由仍受限制,但值班人員享有津貼及補假,而備勤人員卻無任何回饋,實屬不合理,長期以來造成員工之不平,建請儘速訂定合理之補償辦法以彌員工之心聲。二、經提本會第二次會員代表大

18、會討論後決議:建請事業單位儘速研議周全補休辦法俾各區處統一實施。審查意見:一、本公司因人力不足,如給予備勤人員補休將嚴重影響各廠所人力及運作,又公司未要求備勤人員於特定地點待命且並非不能自由行動,故未出勤部分尚難予認定為工作時間,在家休息時間亦不宜視為備勤待命。員工既無出勤提供勞務之事實,公司自無給予補休、津貼或加班費等任何補償措施之法源依據。二、 本案擬維持現行措施,員工如有實際出勤事實者即依勞基法規定覈實給予加班費或補休,至未實際出勤者則仍無法給予補休或其他補償措施。三、惟考量備勤人員之辛勞,建議宜由單位主管依其工作表現於年終考核予以優先考量或實施職務輪調、落實職務代理等,避免造成員工不平

19、。人資處黃組長郁涵:1.夜間備勤指部份廠所排定技術類人員在家備勤,而非指值班或值機,經調查具夜間備勤排班之區處僅有四區、五區、八區、九區(已於 8 月 1 日取消備勤排班)、十區(僅台東所)等5 個區處,若實際出勤給予加班費,無出勤則無補償,工會於理、監事會提出無實際出勤者亦應給予補償,比照值機人員給予平日 2 小時、假日 4 小時之補休,惟備勤之意義在於特定時間、地點待命,隨時提供勞務,本公司備勤人員下班後仍能自由行動,亦無提供勞務事實,爰無法認定在家時間視為備勤或工作時間。另九區實施備勤排班多年,因排班人員非僅有修漏人員,亦含其他技術類人員,故無法實際有效的處理所有突發狀況,因此自 8 月

20、 1 日起取消備勤排班,改以8業務責任分工,建立緊急聯絡人名冊(含主管及業務承辦人),若遇突發狀況先判斷緊急狀況屬性,再派相關人員處理,並按是否實際出勤覈實給予加班費。2.此案因公司未要求備勤人員於特定地點待命,且並非不能自由行動,故未出勤部分尚難予認定為工作時間,在家休息時間亦不宜視為備勤待命,員工既無出勤提供勞務之事實,公司自無給予補休、津貼或加班費等任何補償措施之法源依據。另考量備勤人員之辛勞,建議宜由單位主管依其工作表現於年終考核予以優先考量或實施職務輪調、落實職務代理等,或請區處可自行檢討比照九區作法,建立緊急聯絡人名冊取代備勤。林代表夢熊:經此次會議,現有執行備勤人員之區處,將有依

21、據可比照九區取消備勤人員。備勤人員需隨時待命出勤至現場,無法離開辦公場所太遠,替代辦公廳值日夜之值機人員則不受限地點限制,僅負責聯繫工作,兩者狀況不同。目前處理辦法是否直接要求現有執行之區處比照九區取消,或是給予補償補休。主席:緊急聯絡人與夜間備勤乃是名稱上之差異,性質上均為接到電話後出勤至現場。人資處林處長瑞卿:目前各區處已有值機人員,且給予平日 2小時、假日 4 小時之補休補償,如又設置備勤人員將造成重複性的給予,這是不合理之處,且經過調查目前僅有 4、5、8 區及 10 區台東所有備勤人員,故應取消備勤值班以值機人員來備勤,公司並非無限給予。主席:緊急聯絡人與夜間備勤人員之差異為何?供水

22、處蔡處長檜森:備勤人員受到的限制較大,且無法離開工作場所太遠,有心理上的壓迫力;聯絡人僅負責聯絡,不受限於任何場所,較無壓力。人資處林處長瑞卿:公司員工有服無定量勤務之義務,並非替公司服務皆要爭取福利或權益。9林代表夢熊:緊急聯絡人之主要負責人為主任或股長,目前部分區處有發生值機人員接到電話後聯絡主管,判斷或因主管派人出勤卻無人有意願之情形,所以才會強制排定勤務輪值表。簡代表烱勳:此案提出有兩個原因,第一為假日被指派加班補休、加班費給予的問題;另一原因為值班人員接到電話後聯絡主管,主管卻不願處理並責備值班人員。劉代表昌仁:建議調查各單位下班後修漏案件數,若遇修漏案件該單位及員工均需配合處理,如

23、果取消備勤制度則需由主管擔負責任。漏防處李處長丁來:目前備勤人員只要出勤均給予加班費,因此是名稱上造成誤解,可回歸至修漏緊急聯絡人之名稱。以漏水防治處而言,遇有管線修漏速報事件時,亦由排班人員處理,並給予加班費,排班人員僅是一個輪序,不代表有強制性不能調整,只要有實際出勤均給予加班費。決議:建議全面取消夜間備勤排班,若有需要時則改以建立緊急聯絡人名冊方式(含主管及業務承辦人)辦理。案由二: 提案單位 企業工會 103 年度績效獎金發放計算公式有失公允,造成少部分人員計算出之績效獎金為負值,請即檢討修正。說明:一、依據本公司核發經營績效獎金應行注意事項第七(二)點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日數者,每

24、超過 1 日減發 1 日獎金,惟該點並未說明扣減之公式,資方於無協商亦無告知之情形下片面訂定對員工極為不公允之計算公式,造成少部分人員計算出之績效獎金為負值,實為可議。二、資方片面訂定之計算公式為:(獎金年度之 1 個月薪給獎金核發月數)(獎金年度之1 個月薪給30 日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日數)可議之點即為該扣減金額以 30 日作為分母,而非以 365 日作為計算之基礎,但績效獎金事實上是整年度的績效,並非1 個月的績效,員工就算請延長病假,並非全年度無貢獻,10獎金計算公式看似無問題,惟依上述公式計算之後,竟出現負值之獎金,承辦單位做事草率無實際驗算即單方面公佈,漠視員工福利,怎可訂定如此

25、不合理之計算公式。本提案說明如下:例:某員工月薪 107,820 元,延長病假 109.5 日,依公司訂定之計算公式計算後,103 年度績效獎金為(107,820 元2.273726 個月)(107,820 元30 日109.5 日)=245,153 393,543=-148,390若以 365 日為計算基礎,績效獎金則為(107,820 元2.273726 個月)(107,820 元2.273726 個月365 日109.5 日=245,153 73,546=171,607。103 年度的績效獎金為 2.273726 個月,以 1 年 365 天計算,等於 1 天所得到的績效獎金為107,8

26、20 元2.273726 個月365=671.65 元,而依公式所扣的獎金為 107,820 元30=3,594 元,扣除的獎金居然是所得的 5.35 倍之多,這是在懲罰員工嗎?三、而該公式訂定之時機亦為可議,績效獎金於 8 月 18 日發放,資方卻於 8 月 11 日始通知依上述之公式計算,往年所有員工可領得之績效獎金,卻於本次無法發放於該部分之人員,基於信賴保護原則,資方倉促訂定該公式之作法實屬不當。辦法:請資方立即重新檢討該不合理之公式,並速重新計算補發績效獎金於該等人員,以示公允。人資處林處長瑞卿:制度的建立必須符合公平公允,近期通知績效獎金的公式計算說明,乃因某區處對計算延長病假員工

27、之績效獎金公式有疑義,為以當事人最有利的情況考量,因此請承辦人重申計算公式供大家遵循。績效獎金作業要點為經濟部所核定,因此要求績效獎金以 365 天的方式發放並不妥,績效獎金的用意是年度在公司工作貢獻的成果,必須以績效來核發,絕對不是對價關係。林代表夢熊:如果以當年度實質應上班日數計算,是否可行?人資處林處長瑞卿:績效獎金是對於公司整年度的貢獻程度,並非以天數計算,目前員工事、病假均有一定日數且不扣薪,如因身體11因素請延長病假之日數則不計算入績效獎金,且依台電、台糖公司之規定,請假兩個月以上則不發放績效獎金,公司的規定是優於其他國營事業。主席:請延長病假之員工是否可以實際上班日數除以今年整年

28、應上班日數,得出之比例即為其貢獻之程度。人資處林處長瑞卿:績效獎金之發放是以績效獎金乘以月數再扣除超過規定日數之事、病假,此為最有利的計算方式,且符合公平原則,故仍應維持現有作法。簡代表烱勳:以目前現行作法,不計入規定日數之事、病假,扣除超出規定之請假日數,以全年度的貢獻度而言不符合比例原則。假設全年度以 12 個月為計算基礎,若扣除事、病假及延長病假 2個月,整年度仍有 7-8 個月的貢獻度,不能因為請延長病假而抹煞。且分類職位人員及評價職位人員事、病假及延長病假扣薪之標準不同,兩類人員制度不同則公平性何在?因此,此制度有檢討之必要。工務處李處長嘉榮:公司同仁請延長病假非其自願,若同仁於下半

29、年請延長病假,上半年仍有工作績效卻無法領取績效獎金是否不合理?劉代表昌仁:生病並非員工自願,且此次計算方式 8 月份才通知,那之前作法為何?楊組長秀汝:本公司績效獎金之規定及計算方式從未變動,現行規定為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日數,每超過一天減發一天的獎金,台電公司則為每請事假一天即扣一天的獎金,此規定從公司改制經濟部開始即適用,而非今年 8 月才變更,本次通知乃因部分區處對計算公式有疑義始再次重申計算公式,工會提出之版本與現行規定不符,另若計算為負數即為該年度無績效獎金。吳總工程師振榮:本公司核發經營績效獎金應行注意事項內已明確說明,請事、病假合計超過規定日數者,每超過 1 日減發121 日獎金,即使要改變也是未來依修改後的注意事項再來處理,目前計算方式仍須依現行規定來辦理。林代表夢熊:以員工今年上班 6 個月,因身體不適請延長病假 6個月,即無法領取今年績效獎金為例,前面 6 個月工作之貢獻度及績效均被抹煞。本提案即是針對此部分討論,再看未來是否能更完善。決議:維持現行規定辦理。九、臨時動議:無。十、散會:上午 12 時 10 分。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