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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环规〔2012〕2号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doc

上传人:cjc2202537 文档编号:7690394 上传时间:2019-05-2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9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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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的意见发布时间:2012-08-29 字体大小:小 中 大各市、县(市、区)环保局: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是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十一五”期间,我省不断加大危险废物监管力度,初步建立了相应的法规标准体系,危险废物利用和安全处置取得明显成效。但随着我省危险废物产生量逐年增加,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现象仍时有发生,由此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呈上升态势,凸显出我省危险废物监管基础依然薄弱,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相对滞后,防范环境风险的压力较大。为进一步做好全省危险废物的监管工作,切实落实全国污染防治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

2、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落实危险废物各项管理制度、有效控制危险废物环境风险为目标,以推进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规范化管理为抓手,强化各级环保部门危险废物监管能力,进一步健全监管体系,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高危险废物的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置水平,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二、目标任务1、规范危险废物管理行为。深入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整治,“十二五”期间,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 90%以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抽查合格率达到 95%以上。2、实现危险废物动态管理。建成并运行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所有危险废物产

3、生、利用、处置单位实现网上申报,建立国家、省、市三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名单,形成动态更新机制。3、构建危险废物处置体系。根据各地危险废物实际产生情况和特点优化布局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在严格环境准入的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积极培育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骨干企业,坚决打击非法经营企业,依法淘汰技术、产能落后的利用处置设施,引导形成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技术先进、能力充足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体系,2015 年底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比2010 年增加 50%以上。4、提升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开展全省固体废物监督管理标准化建设,2013 年 80%以上省辖市达到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2015 年 80

4、%以上县(市、区)达到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标准,健全省、市、县三级监管体系。5、完善危险废物监管机制。明确环保系统内各部门的危险废物管理职责,加强内部协调,形成监管合力,强化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与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建立良好合作机制。三、强化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动态管理。依托江苏省生态环境监控系统平台,建设全省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组织开展危险废物网上申报登记工作,强化数据审核,形成全省危险废物产生、利用、处置单位数据库并定期公布。原则上,年产生危险废物 100 吨以上的单位纳入国家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年产生危险废物 10-100 吨的单位以及由省环保

5、厅颁发经营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省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年产生危险废物 1-10 吨的单位,产生含氰等剧毒类危险废物和被剧毒化学品污染的废弃包装容器的单位,以及由市、县环保部门颁发经营许可的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纳入市级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各级环保部门要对三级重点源单位加强宣传教育,定期开展环保培训,并将其列为日常环境监管对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四、严格执行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管理规定。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必须执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各项规定,对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各项要求,开展规范化整治;要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帐,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急预案,及

6、时向环保部门报备;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禁止非法收集、转移、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应按照危险特性分类收集、贮存,贮存时间不得超过一年,贮存设施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要求,贮存场所和包装容器要按要求设置标志并加强风险管理。在化工园区试点开展需处置危险废物统一收贮。企业自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必须严格依照国家相关法规标准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和设计施工,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废物管理的规定,对已建设施加强环境管理,强化日常监测,确保达标排放。探索建立第三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咨询、服务机构。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管理规定。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依法申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不按经营

7、许可证规定从事经营活动;按照相关环保要求,规范贮存场所和标识,完善管理流程,及时填报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定期向环保部门报告经营活动情况;制定风险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和业务培训,切实降低环境风险;有针对性地建立环境监测制度,加大监测频次,确保达标排放。六、加强医疗废物监管力度。各级环保部门要依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加强对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设施的监管,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特别是防止医疗废物流向社会非法加工利用;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处理医疗机构违法转移医疗废物等行为。七、推行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制度。加大企业危险废物信息公开力度,

8、积极引导社会监督。国家和省级危险废物重点源单位应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危险废物集中焚烧企业应在厂区明显位置设置显示屏,将炉温、烟气停留时间、烟气出口温度、一氧化碳等数据实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对于未按要求公布相关信息的,各级环保部门暂缓受理其新(改、扩)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提供各类环保专项资金支持、暂停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不得为其出具包括信贷、生产许可证等各方面的环保合格、达标或守法证明文件。八、加快危险废物处置能力建设。根据我省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现状,科学规划危险废物处置能力,优化调整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引导社会参与和技术创新,建成一批国内领先、国际一流的规模化危险废

9、物利用、处置设施,全面提升危险废物处置水平,实现 2015 年底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比 2010 年增加 50%以上的建设目标。作为重要的环境基础设施,各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要加大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的支持,充分运用市场手段,引导新建和迁建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向工业园区集聚,促进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产业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鼓励符合条件的水泥窑按规范共处置危险废物。需焚烧处置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 5000 吨/年的工业园区,应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需填埋处置的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 10000 吨/年的工业园区,应在省辖市范围内配套建设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鼓励危险废物产生量大于500

10、0 吨/年且需采取焚烧处置的县(区)配套建设危险废物集中焚烧设施,为形成中长期危险废物处置能力提供保障。九、完善环评审批和环保验收。制订固体废物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加强建设项目涉及危险废物的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时应详细审核危险废物实际产生量。对年产生危险废物 10 吨以上的,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时应征求同级固废管理部门的意见;年产生危险废物 100 吨以上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应征求同级固废管理部门的意见,同时将产废项目审批文件及时抄送同级固废管理部门。危险废物实际产生种类、数量或利用、处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或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对涉及省级及以上危险

11、废物经营许可的新建项目,应在开展环评前向省环保厅备案。省环保厅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行业准入条件及技术规范等进行备案,并作为环评编制和审批的依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项目环保“三同时”验收超过 5 年的,申请换证前,应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十、强化危废经营许可管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审批流程要公开、透明,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申请资料审核和现场核查,严把预审关。对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要组织开展经营能力评估、环境风险评估和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要制订相关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的环保准入条件,淘汰规模小、技术落后、环境污染防治和风险防范措施不符合要求的危险废物利用处置企业。对从事流通领域内含汞废荧光灯

12、管、废铅酸蓄电池等危险废物收集、贮存活动的单位,试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制度。要定期组织业务培训,逐步推行危险废物从业人员上岗证书制度。要规范经营单位收费行为,促进良性发展。十一、规范危废转移管理。在全省范围内推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电子化,实现危险废物转移网上审批和信息化管理。适时探索建立省级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交易平台。对省辖市内相应利用处置能力充足的,引导和鼓励辖区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就近转移利用处置,确保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安全;对于省辖市内相应利用处置能力缺乏的,可在确保环境风险有效控制的前提下跨行政区域转移,鼓励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资源共享。加强对危险废物运输过程的管理,鼓励各地成立专业化运输

13、单位,防止危险废物在转移过程中发生丢失、抛洒或倾倒现象,有效控制危险废物转移过程中的环境风险。禁止未经审批转移危险废物。十二、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级环保部门和省厅各区域环保督查中心要将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规范化管理列为重点检查内容,加大日常现场监管力度,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废物监管重点源自有利用处置设施、经营单位利用处置设施的监督性监测。各级环保部门要确保每年对国家级、省级和市级重点源抽查率分别达到 50%、30%和 20%以上。要建立“有奖举报”制度,引导全社会对危险废物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对非法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的,无经营许可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或者超量、超范围、超期经营的

14、,依法予以处理;对存在污染物特别是二噁英排放超标等违法行为的,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安全利用处置措施的,应予停产整治;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责任。省厅每年针对重点行业组织 1-2 次专项检查,对危险废物集中焚烧企业安排 1 次二噁英监督性监测。十三、完善危险废物政策法规体系。以法律法规为指导,以国家政策为基础,以规范、引导、鼓励和支持为主要内容,加快完善符合我省实际的危险废物相关政策法规体系。为实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目标,重点研究制定危险废物环境影响评价导则、危险废物鉴定程序和信息公开等制度;为提升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能力和水平,分行业

15、开展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行业环境准入条件研究,制定处置行业技术规范,逐步建立起一套比较完整的危险废物管理政策体系。十四、推进危险废物管理标准化建设。各市、县环保部门要因地制宜,加大投入,全力推进固体废物管理机构标准化建设,实现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装备优良、技术先进的目标。未成立固废管理机构的市、县(区),应尽快设立相应机构,逐步开展标准化建设,“十二五”期间要建立覆盖全省的固体废物监管网络,全面提升省、市、县环保部门固体废物监管、处置、应急能力。十五、加快提升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各级环境监测机构应积极开展危险废物鉴别工作,鼓励其他通过计量认证机构参与危险废物鉴别工作,尽快形成危险废物鉴别能力。加快建

16、立我省危险废物鉴定机制,依托省固废管理机构组织开展危险废物鉴定工作,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加入司法鉴定体系。十六、提升危险废物在线监控能力。运用物联网技术、卫星定位系统(GPS),适时建设省级危险废物贮存、运输监控系统,逐步实现对危险废物运输、贮存、处置进行全过程监控。按照我省危险废物焚烧烟气在线监测系统建设有关技术要求,逐步更新完善集中焚烧处置单位烟气在线监测设备,建成全省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实时监控系统,对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集中焚烧处置设施实施全过程、全工况实时联网在线监控,并逐步将企业自有焚烧处置设施纳入监管范围。逐步推行烟气在线监控系统第三方运营维护,确保系统稳定运行,上传数据准确可靠。

17、十七、建立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预警机制。要充分利用危险废物动态管理信息系统、污染源普查以及其他调查结果,结合信访举报、现场检查、监督性监测等相关信息,加大对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和经营单位的风险管理;要对贮存超过一年的危险废物、受污染场地等情况进行环境风险排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和污染损害评估鉴定机制,编制危险废物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着重防范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危险废物收集、运输及利用处置企业应当参保环境污染责任险。十八、深化部门合作协调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区域合作,并与公安、交通、安监、卫生等部门加强协作,在打击危险废物非法转移、非法处置、污染事件深度调查、取缔非法窝点、排查安全隐患

18、等方面建立合作机制,提高联合应对突发性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快速处置能力。明确各级环保部门内设机构危险废物监管职责。规财部门要加强组织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划的编制和落实,在危险废物监管能力和利用处置设施建设上积极拓宽资金渠道,进一步加大投入;科技部门在危险废物处置技术研发、准入条件制定、政策标准研究等科研项目上予以倾斜;环评审批部门应加强危险废物产生单位的环评审批,支持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项目建设;污防、生态和法规部门在环保考核、企业上市核查、重点源清洁生产审核、生态创建工作和绿色信贷等工作中应把危险废物规范化利用处置纳入重点考核内容;环境监察部门和督查中心应加大对危险废物贮存、转移、利用、处置等情

19、况的执法检查力度,协助固管部门解决有关跨区域危险废物污染纠纷;监测部门应加强对危险废物重点源单位的监督性监测;宣教部门应加大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宣传力度;信息部门要积极做好危险废物管理信息化技术支撑;应急部门应加强危险废物应急专项演练,及时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突发事件;固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好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管理职责,会同其他各部门推进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十九、建立健全考核机制。省环保厅组织苏南、苏中、苏北环保督查中心对各地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进行抽查考核,抽查合格率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指标。对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合格率低于 60%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并暂停受理该地区有关环境保护的评比创建申报,暂

20、停受理该地区产生危险废物项目的环评审批。对于危险废物运输和处置条件不具备、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机构不健全、危险废物环境监管措施不到位的地区,不得新、扩、改建产生危险废物的建设项目。对发生危险废物非法转移倾倒事件造成重大影响的地区,实行区域限批。二十、建立污染责任追究制。切实落实污染企业主体责任,加大对违法企业查处力度,严肃追究企业污染清除责任。企业生产过程造成土壤污染的,应当进行环境修复,清理被倾倒的危险废物以及被污染场地的土壤和地下水。对于各级环保部门未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造成污染事故的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将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作为今后一段时期环保工作的重点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领导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突出工作重点,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危险废物监管工作。本意见自 2012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请各省辖市环保局在 2012年 9 月 30 日前,将本地区落实本意见的实施方案报省环保厅备案。二一二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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