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论古典自然法学思想关于西方自然法学流派的划分,传统的观点是分为四类:古希腊罗马的自然主义自然法(或称朴素自然法)、中世纪的神学主义自然法(或称神权自然法)、近代的理性主义(古典)自然法、现代的新自然法(或称复兴自然法)。本文主要将从近代理性主义的古典自然法学思想的特征、代表人观点的比较、 历史作用上介绍。1 特 征一、在 17、 18 世 纪 反 封 建 的 启 蒙 运 动 和 革 命 斗 争 中 , 代 表 新 兴 资 产 阶 级 利 益 的 、 以 强调 自 然 法 为 特 征 的 一 个 法 学 派 别 一 称 自 然 法 学 派 。 所 以 称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派 ,是 为
2、 了 与 其 他 时 代 (古 代 、 中 世 纪 或 20 世 纪 )的 自 然 法 学 说 相 区 别 ,并 表 示 自 然 法学 说 在 17、 18 世 纪 最 为 盛 行 。 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
3、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 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二、古 典 自 然 法 学 派 代 表 人 观 点 的 比 较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和 当 时 同 样 盛 行 的 天 赋 人 权 论 、社 会 契 约 论 是 密 切 相 联 的 ;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派 代 表 人 几 乎 都 在 不 同 程 度 上 主 张 这 两 种理 论 。 他 们 一 般 都 认 为 , 人 类 在 组 成 国 家 以 前 生 活 在 自 然 状 态 中 , 受 体 现 人 的
4、理 性的 自 然 法 的 支 配 , 以 后 根 据 理 性 要 求 , 订 立 契 约 , 成 立 国 家 。 对 于 人 类 在 自 然 状 态下 如 何 生 活 , 为 什 么 要 订 立 契 约 , 契 约 的 当 事 人 是 谁 ,契 约 内 容 如 何 ,在 成 立 国 家后 个 人 与 国 家 的 关 系 , 以 及 实 在 法 与 自 然 法 的 关 系 , 他 们 又 众 说 纷 纭 ; 特 别 是 在 政治 上 , 他 们 虽 然 都 以 自 然 法 学 说 为 依 据 , 却 各 自 得 出 了 十 分 不 同 的 结 论 。 有 的 倾 向君 主 专 制 ( 霍 布 斯
5、 ) , 有 的 倾 向 君 主 立 宪 ( 洛 克 、 孟 德 斯 鸠 ) , 有 的 主 张 民 主 共 和国 (卢 梭 、 杰 弗 逊 和 潘 恩 ); 有 的 倾 向 温 和 的 改 良 ( 孟 德 斯 鸠 ) , 有 的 主 张 以 武 力推 翻 暴 政 (卢 梭 )。 同 时 , 从 他 们 对 个 人 和 国 家 或 实 在 法 与 自 然 法 的 关 系 的 不 同 解 释中 , 也 可 以 看 出 两 种 倾 向 : 一 种 倾 向 认 为 国 家 制 定 的 实 在 法 应 服 从 自 然 法 , 国 家 不得 侵 犯 自 然 法 赋 予 个 人 的 权 利 ; 另 一 种
6、 倾 向 则 认 为 国 家 权 力 至 上 , 实 在 法 与 自 然 法实 质 上 是 一 致 的 。 在 西 方 政 治 学 和 法 学 著 作 中 , 前 一 种 倾 向 被 通 称 为 自 由 主 义 学 说或 个 人 主 义 学 说 ; 后 一 种 倾 向 被 通 称 为 国 家 主 义 学 说 或 绝 对 主 义 学 说 。 三、古 典 自 然 法 学 派 的 历 史 作 用 17、 18 世 纪 的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说 和 古 代 、 中 世 纪 的 自 然 法 思 想 之 间 , 有 很 多 共 同 点 。例 如 , 都 将 自 然 法 与 抽 象 的 正 义 观 念
7、 并 列 ; 都 认 为 自 然 法 是 永 恒 不 变 、 普 遍 适 用 的 。 但它 们 之 间 又 有 很 大 差 别 : 在 内 容 上 ,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说 强 调 人 的 理 性 、 人 性 、 人 的 权 利(包 括 私 有 财 产 权 ), 并 认 为 根 据 自 然 法 , 可 以 制 定 出 详 尽 的 、 普 遍 适 用 的 法 典 ; 而 古 代 、中 世 纪 的 自 然 法 思 想 则 强 调 自 然 和 宇 庙 的 理 性 , 特 别 是 神 的 理 性 或 意 志 , 依 附 于 神 学 ,强 调 人 的 义 务 , 并 将 自 然 法 归 结 为 少
8、 数 几 条 道 德 箴 规 或 宗 教 戒 律 。 在 历 史 作 用 上 , 古 代和 中 世 纪 的 自 然 法 思 想 , 一 般 是 为 奴 隶 制 和 封 建 制 辩 护 的 , 而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说 是 新 兴 资产 阶 级 反 对 封 建 压 迫 和 争 取 民 族 独 立 的 重 要 思 想 武 器 , 是 美 国 独 立 宣 言 、 法 国 人 权 宣 言 或 近 代 资 产 阶 级 民 主 、 法 制 的 理 论 基 础 ;它 促 进 了 法 律 的 统 一 ;提 高 了 法律 在 社 会 生 活 中 的 地 位 ; 提 出 了 诸 如 私 有 财 产 神 圣
9、不 可 侵 犯 、 契 约 自 由 、 法 律 面 前人 人 平 等 、 罪 刑 法 定 主 义 等 新 的 法 律 原 则 ; 推 动 了 宪 法 、 国 际 法 等 新 的 法 律 部 门 的 形成 以 及 象 法 国 民 法 典 这 样 的 典 型 的 资 产 阶 级 社 会 法 典 的 出 现 ; 沉 重 地 打 击 了 宗 教神 学 , 促 使 法 学 摆 脱 神 学 的 桎 梏 , 为 法 学 成 为 一 门 独 立 的 学 科 创 造 了 有 利 条 件 。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派 也 有 其 历 史 局 限 性 , 它 的 全 部 学 说 是 建 立 在 资 本 主 义 私
10、 有 制 基 础 上的 , 因 此 , “这 个 理 性 的 王 国 不 过 是 资 产 阶 级 的 理 想 化 的 王 国 ; 永 恒 的 正 义 在 资 产 阶 级的 司 法 中 得 到 实 现 ; 平 等 归 结 为 法 律 面 前 的 资 产 阶 级 的 平 等 ; 被 宣 布 为 最 主 要 的 人 权 之一 的 是 资 产 阶 级 的 所 有 权 ; 而 理 性 的 国 家 、 卢 梭 的 社 会 契 约 在 实 践 中 表 现 为 而 且 也 只 能表 现 为 资 产 阶 级 的 民 主 共 和 国 。 18 世 纪 的 伟 大 思 想 家 们 , 也 和 他 们 的 一 切 先 驱 者 一 样 ,没 有 能 够 超 出 他 们 自 己 的 时 代 所 给 予 他 们 的 限 制 ”( 马 克 思 恩 格 斯 选 集 第 3 卷 ,第 57 页 ) 。 从 19 世 纪 初 开 始 , 在 历 史 法 学 派 、 分 析 法 学 派 ( 见 J.奥 斯 丁 ) 和 德 国 古 典 唯 心主 义 哲 学 的 共 同 反 对 下 ,古 典 自 然 法 学 派 逐 步 趋 于 衰 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