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 次前言1 范围2 规范性引用文件3 术语4 系统接线4.1 直流电源4.2 系统电压4.3 蓄电池组4.4 充电装置4.5 接线方式4.6 网络设计5 直流负荷5.1 直流负荷分类5.2 直流负荷统计6 保护和监控6.1 保护6.2 测量6.3 信号6.4 自动化要求7 设备选择7.1 蓄电池组7.2 充电装置7.3 电缆7.4 蓄电池试验放电装置7.5 直流断路器7.6 熔断器7.7 刀开关7.8 降压装置7.9 直流柜7.10 直流电源成套装置8 设备布置8.1 直流柜的布置8.2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的布置8.3 防酸式铅酸蓄电池组和镉镍碱性蓄电池组的布置9 专用蓄电池室对相关专业
2、的要求9.1 专用蓄电池室对相关专业总的技术要求9.2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对相关专业的要求9.3 防酸式铅酸蓄电池组和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对相关专业的要求附录 A(资料性附录) 直流系统 I/O 表附录 B(资料性附录) 蓄电池选择附录 C(资料性附录) 充电装置及整流模块选择附录 D(资料性附录) 电缆截面选择附录 E(资料性附录) 直流断路器选择附录 F(资料性附录) 蓄电池回路设备及直流柜主母线选择附录 G(资料性附录) 蓄电池短路电流计算及其参考数值表附录 H(规范性附录) 本规程用词说明条文说明前 言本标准是根据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电力司关于下达 2002 年度电力行业标准制定和修订
3、计划的通知 (国经贸电力2002973 号文)的任务而编制的。本次修订工作以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电技1995506 号文发布实施的DL/T50441995火力发电厂、变电所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定为原本,同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经贸电力20001048 号文批准实施的 DL/T 51202000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 ,并根据国内外新标准、新技术、新元件和新装置的应用,增加了以下内容:扩大了适用范围;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高频开关电源装置;直流断路器。本标准实施后代替 DL/T 50441995。本标准含括了 DL/T 51202000小型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规程的主
4、要内容,在二者并存的过渡期间,当出现不一致时,以本标准为准。本标准的附录 A附录 G 都是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的附录 H 是规范性附录。本标准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提出。本 标 准 由 电 力 行 业 电 力 规 划 设 计 标 准 化 技 术 委 员 会 归 口 并 解 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电华北电力设计院工程有限公司、河南省电力勘测设计院。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百震、盛和乐、陈巩、於崇干、白忠敏、卓乐友、吴聚业、高惠民、戴敏。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1 范围本规程规定了直流系统接线、设备选择及布置、直流系统的对外接口及对相关专业的要求。本规程适用于单机容量为 1000MW 及以下火力发电
5、厂、500kV 及以下变电所和直流输电换流站新建工程直流系统的设计,扩建和改建工程可参照执行。火力发电厂中包括燃煤发电厂、燃油发电厂、燃气发电厂和垃圾发电厂。核能发电厂、750kV 变电所及其他电力工程可参照执行。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 14285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7626.12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振荡波抗
6、扰度试验( IDT IEC 61000412:1995)GB/T 17626.21998 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IDT IEC 6100042:1995)GB 50217 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60 电力设施抗震设计规范DL 5000 火力发电厂设计技术规程DL/T 5035 火力发电厂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技术规定3 术语3.0.1蓄电池组 storage battery用导体连接两个或多个单体蓄电池用作能源的设备。3.0.2防酸式铅酸蓄电池 acidspray-proof lead-acid battery蓄电池槽与蓄电池盖之间密封,使蓄电池内产生的气体只能从
7、防酸栓排出,电极主要由铅制成,电解液是硫酸溶液的一种蓄电池。可分为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和防酸消氢式铅酸蓄电池,简称防酸式铅酸蓄电池。3.0.3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 valve regulated sealed lead-acid battery蓄电池正常使用时保持气密和液密状态,当内部气压超过预定值时,安全阀自动开启,释放气体,当内部气压降低后安全阀自动闭合,同时防止外部空气进入蓄电池内部,使其密封。蓄电池在使用寿命期限内,正常使用情况下无需补加电解液。3.0.4镉镍蓄电池 nickel-cadmum battery正极活性物质主要由镍制成,负极活性物质主要由镉制成的一种碱性蓄电池。3.0.5
8、系统 system本规程的“系统”是指连接在一个共同的标称电压下工作的设备和导线(线路)的组合。3.0.6标称电压 nominal voltage系统被指定的电压。3.0.7电气设备额定电压 rated voltage for equipment根据规定的电气设备工作条件,通常由制造厂确定的电压。3.0.8浮充电 floating charge在正常运行时,充电装置承担经常负荷,同时向蓄电池组补充充电,以补充蓄电池的自放电,使蓄电池以满容量的状态处于备用。3.0.9均衡充电 equalizing charge为补偿蓄电池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电压不均匀现象,使其恢复到规定的范围内而进行的充电,以及
9、大容量放电后的补充充电,通称为均衡充电。3.0.10端电池 terminal battery蓄电池组中基本电池之外的蓄电池。3.0.11核对性放电 checking discharge在正常运行中的蓄电池组,为了检验其实际容量,以规定的放电电流进行恒流放电,只要电池达到了规定的放电终止电压,即停止放电,然后根据放电电流和放电时间,计算出蓄电池组的实际容量,称为核对性放电。3.0.12终止电压 finish voltage蓄电池容量选择计算中,终止电压是指直流系统的用电负荷,在指定放电时间内要求蓄电池必须保持的最低放电电压。对蓄电池本身而言,终止电压是指蓄电池在不同放电时间内及不同放电率放电条件
10、下允许的最低放电电压。一般情况下,前者的要求比后者要高。3.0.13电磁兼容(EMC) 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设备或系统在其电磁环境中能正常工作,且不对环境中的任何事物产生不允许的电磁骚扰的能力。4 系统接线4.1 直流电源4.1.1 发电厂和变电所内,为了向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等供电,应设置直流电源。4.1.2 220V 和 110V 直流系统应采用蓄电池组。48V 及 以 下 的 直 流 系 统 , 可 采 用 蓄 电 池 组 , 也 可 采 用 由 220V 或 110V 蓄 电 池 组 供 电 的 电 力 用直 流 电 源 变 换 器 ( DC/DC
11、变 换 器 ) 。4.1.3 供电距离较远的辅助车间,当需要直流电源时,宜独立设置直流系统。4.1.4 运煤系统电磁分离器等允许短时间停电的直流负荷,宜采用单独的硅整流设备直接供电。4.1.5 蓄电池组正常应以浮充电方式运行。4.1.6 铅酸蓄电池组不宜设置端电池;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宜减少端电池的个数。4.2 系统电压4.2.1 直流系统标称电压1 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系统宜采用 110V。2 专供动力负荷的直流系统宜采用 220V。3 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统采用 220V 或 110V。4 当采用弱电控制或弱电信号接线时,采用 48V 及以下。4.2.2 在正常运行情况下,直流母线
12、电压应为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 105。4.2.3 在均衡充电运行情况下,直流母线电压应满足如下要求:1 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高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 110;2 专供动力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高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 112.5;3 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统,应不高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 110。4.2.4 在事故放电情况下,蓄电池组出口端电压应满足如下要求:1 专供控制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 85;2 专供动力负荷的直流系统,应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 87.5;3 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的直流系统,宜不低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 87.5。4.3 蓄电池组
13、4.3.1 蓄电池型式1 大型和中型发电厂、220kV 及以上变电所和直流输电换流站宜采用防酸式铅酸蓄电池或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2 小型发电厂及 110kV 变电所宜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防酸式铅酸蓄电池,也可采用中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3 35kV 及以下变电所和发电厂辅助车间宜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也可采用高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4.3.2 蓄电池组数1 设有主控制室的发电厂,当机组总容量为 100MW 及以上,宜装设 2 组蓄电池。其他情况下可装设 1 组蓄电池。2 容量为 200MW 以下机组的发电厂,当采用单元控制室的控制方式时,每台机组可装设1 组蓄电池。3 容量为 200M
14、W 级机组的发电厂,且升高电压为 220kV 及以下时,每台机组可装设 1组蓄电池(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或 2 组蓄电池(控制负荷、动力负荷分别供电) 。4 容量为 300MW 级机组的发电厂,每台机组宜装设 3 组蓄电池,其中 2 组对控制负荷供电,另 1 组对动力负荷供电,或装设 2 组蓄电池(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合并供电) 。5 容量为 600MW 级及以上机组的发电厂,每台机组应装设 3 组蓄电池,其中 2 组对控制负荷供电,另 1 组对动力负荷供电。6 小型供热发电厂和垃圾发电厂根据工艺要求可装设 1 组或 2 组蓄电池。7 发电厂网络控制系统中包括有 220kV 及以上电气设
15、备时,应独立设置不少于 2 组蓄电池对控制负荷和动力负荷供电。当配电装置内设有继电保护装置小室时,可将蓄电池组分散装设。其他情况的网络控制系统可装设 1 组蓄电池。8 220kV500kV 变电所应装设不少于 2 组蓄电池。当配电装置内设有继电保护装置小室时,可将蓄电池组分散装设。9 110kV 及以下变电所宜装设 1 组蓄电池,对于重要的 110kV 变电所也可装设 2 组蓄电池。10 直流输电换流站,站用蓄电池应装设 2 组;极用蓄电池每极可装设 2 组。11 直流系统电压为 48V 及以下当采用蓄电池时,可装设 2 组蓄电池。12 当大型发电厂的蓄电池容量选择大于产品制造容量时,允许装设
16、 2 组半容量蓄电池,并联运行,即视为 1 组蓄电池。4.4 充电装置4.4.1 充电装置型式1 高频开关充电装置。2 晶闸管充电装置。4.4.2 充电装置配置1 1 组蓄电池:1)采用晶闸管充电装置时,宜配置 2 套充电装置;2)采用高频开关充电装置时,宜配置 1 套充电装置,也可配置 2 套充电装置。2 2 组蓄电池:1)采用晶闸管充电装置时,宜配置 3 套充电装置;2)采用高频开关充电装置时,宜配置 2 套充电装置,也可配置 3 套充电装置。4.5 接线方式4.5.1 母线接线方式1 1 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或单母线接线。2 2 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应采用二段单母线接线
17、,蓄电池组应分别接于不同母线段。二段直流母线之间应设联络电器。3 2 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应满足在运行中二段母线切换时不中断供电的要求。切换过程中允许 2 组蓄电池短时并联运行。4.5.2 蓄电池组和充电装置均应经隔离和保护电器接入直流系统。1 直流系统为单母线分段接线时,蓄电池组及充电装置的连接方式如下:1)1 组蓄电池配置 1 套充电装置时,二者应接入不同母线段;2)1 组蓄电池配置 2 套充电装置时,2 套充电装置应接入不同母线段。蓄电池组应跨接在二段母线上。2 2 组蓄电池配置 2 套充电装置时,每组蓄电池及其充电装置应分别接入不同母线段。3 2 组蓄电池配置 3 套充电装置时,每组蓄
18、电池及其充电装置应分别接入不同母线段,第3 套充电装置应经切换电器可对 2 组蓄电池进行充电。4.5.3 设有端电池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应设有降压装置。4.5.4 每组蓄电池均应设有专用的试验放电回路。试验放电设备,宜经隔离和保护电器直接与蓄电池组出口回路并接。该装置宜采用移动式设备。4.5.5 除有特殊要求的直流系统外,直流系统应采用不接地方式。4.6 网络设计4.6.1 直流网络宜采用辐射供电方式。4.6.2 直流柜辐射供电1 直流事故照明、直流电动机、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远动、通信以及 DC/DC 变换器的电源等。2 发电厂和变电所集中控制的主要电气设备的控制、信号和保护的电源。3 电气
19、和热工直流分电柜的电源。4.6.3 直流分电柜应根据用电负荷和设备布置情况合理设置。4.6.4 直流分电柜的接线1 直流分电柜应有 2 回直流电源进线,电源进线宜经隔离电器接至直流母线。2 1 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2 回直流电源宜来自不同母线段,对单母线接线可来自同一母线段,分电柜的直流母线可不分段;对于具有双重化控制和保护回路要求双电源供电的负荷,分电柜应采用二段母线。3 2 组蓄电池的直流系统1)对于具有双重化控制和保护回路要求双电源供电的负荷,分电柜应采用 2 段母线,2 回直流电源应来自不同蓄电池组。并应防止 2 组蓄电池并联运行。2)对于不具有双重化控制和保护回路的供电负荷,2 回直
20、流电源可来自同一组蓄电池,也可来自不同蓄电池组,并应防止 2 组蓄电池并联运行。4.6.5 当需要采用环形供电时,环形网络干线或小母线的 2 回直流电源应经隔离电器接入,正常时为开环运行。环形供电网络干线引接负荷处也应设置隔离电器。5 直流负荷5.1 直流负荷分类5.1.1 按功能分类1 控制负荷:电气和热工的控制、信号、测量和继电保护、自动装置等负荷。2 动力负荷:各类直流电动机、断路器电磁操动的合闸机构、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远动、通信装置的电源和事故照明等负荷。5.1.2 按性质分类1 经常负荷:要求直流系统在正常和事故工况下均应可靠供电的负荷。2 事故负荷:要求直流系统在交流电源系统事故
21、停电时间内可靠供电的负荷。3 冲击负荷:在短时间内施加的较大负荷电流。冲击负荷出现在事故初期(1min)称初期冲击负荷,出现在事故末期或事故过程中称随机负荷(5s) 。5.2 直流负荷统计5.2.1 直流负荷统计规定1 装设 2 组蓄电池时:1)控制负荷,每组应按全部负荷统计。2)动力负荷宜平均分配在两组蓄电池上,其中直流事故照明负荷,每组应按全部负荷的60(变电所和有保安电源的发电厂可按 100)统计。3)事故后恢复供电的断路器合闸冲击负荷按随机负荷考虑。2 两个直流系统间设有联络线时,每组蓄电池仍按各自所连接的负荷考虑,不因互联而增加负荷容量的统计。3 直流系统标称电压为 48V 及以下的
22、蓄电池组,每组均按全部负荷统计。5.2.2 事故停电时间1 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发电厂,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 1h 计算。2 不与电力系统连接的孤立发电厂,厂用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 2h 计算。3 直流输电换流站,全站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 2h 计算。4 有人值班的变电所,全所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 1h 计算。5 无人值班的变电所,全所交流电源事故停电时间应按 2h 计算。5.2.3 直流负荷统计计算时间应符合表 5.2.3 规定。表 5.2.3 直流负荷统计计算时间表事故放电计算时间初期 持续 h 随机序号 负荷名称 经常1min 0.5 1.0 1.5 2.0 3.0 5s
23、发电厂和有人值班变电所 无人值班变电所 1信号灯、位置指示器和位置继电器换流站和孤立发电厂 表 5.2.3( 续 )事故放电计算时间初期 持续 h 随机序号 负荷名称 经常1min 0.5 1.0 1.5 2.0 3.0 5s发电厂和有人值班变电所 无人值班变电所 2 控制、保护、监控系统换流站和孤立发电厂 3 断路器跳闸 4 断路器自投(电磁操动机构) 5 恢复供电断路器合闸 200MW 及以下机组 6 氢密封油泵300MW 及以上机组 7 直流润滑油泵 25MW 及以下机组 50MW300MW 机组 600MW 及以上机组 发电厂 有人值班 变电所无人值班 8 交流不停电电源换流站和孤立发
24、电厂 表 5.2.3(续)事故放电计算时间初期 持续 h 随机序号 负荷名称 经常1min 0.5 1.0 1.5 2.0 3.0 5s有人值班变电所 9 DC/DC 变换装置无人值班变电所 发电厂和有人值班变电所 10 直流长明灯换流站和孤立发电厂 发电厂和有人值班变电所 换流站和孤立发电厂 11 事故照明无人值班变电所 注:表中“”表示具有该项负荷时,应予以统计的项目5.2.4 直流负荷统计时负荷系数应符合表 5.2.4 规定。表 5.2.4 直流负荷统计负荷系数表序号 负荷名称 负荷系数 备注1 信号灯、位置指示器和位置继电器 0.6 2 控制、保护、监控系统 0.6 3 断路器跳闸 0
25、.6 4 断路器自投(电磁操动机构) 0.5 5 恢复供电断路器合闸 1.0 6 氢密封油泵 0.8 表 5.2.4(续)序号 负荷名称 负荷系数 备注7 直流润滑油泵 0.9 8 交流不停电电源装置 0.6 9 DC/DC 变换装置 0.8 10 直流长明灯 1.0 11 事故照明 1.0 注:事故初期(1min)的冲击负荷,按如下原则统计:1)备用电源断路器为电磁操动合闸机构时,应按备用电源实际自投断路器台数统计。2)低电压、母线保护、低频减载等跳闸回路按实际数量统计。3)电气及热工的控制、信号和保护回路等按实际负荷统计。4)事故停电时间内,恢复供电断路器电磁操动机构的合闸电流(随机负荷)
26、 ,应按断路器合闸电流最大的1 台统计。并应与事故初期冲击负荷之外的最大负荷或出现最低电压时的负荷相叠加6 保护和监控6.1 保护6.1.1 蓄电池出口回路、充电装置直流侧出口回路、直流馈线回路和蓄电池试验放电回路等,应装设保护电器。6.1.2 保护电器采用直流断路器或熔断器。6.1.3 当直流断路器和熔断器串级作为保护电器时,宜按下列配合:1 熔断器装设在直流断路器上一级时,熔断器额定电流应为直流断路器额定电流的 2 倍及以上。2 直流断路器装设在熔断器上一级时,直流断路器额定电流应为熔断器额定电流的 4 倍及以上。6.1.4 各级保护装置的配置,应根据短路电流计算结果,保证具有可靠性、选择
27、性、灵敏性和速动性,并应满足 GB 14285 中有关规定。6.1.5 各级保护装置可采用瞬时电流速断、短延时电流速断和反时限过电流保护。6.2 测量6.2.1 直流系统设有微机监控装置时,在直流柜上的测量表计可仅装设直流母线电压表。直流系统不设微机监控装置时,直流柜上应装设下列常测表计:1 直流主母线、蓄电池回路和充电装置输出回路的直流电压表。2 蓄电池回路和充电装置输出回路的直流电流表。6.2.2 蓄电池回路宜装设浮充电电流表。6.2.3 直流分电柜应装设直流电压表。6.2.4 直流主母线应设有绝缘检测,能测出正极、负极对地的电压值及绝缘电阻值。6.2.5 直流柜和直流分电柜上所有测量表计
28、,宜采用 1.5 级指针式或 4 位精度数字式表计。6.2.6 直流柜布置在控制室主环外或控制室外时,应在主环屏上装设直流母线电压表。6.3 信号6.3.1 直流母线电压异常时,应发出信号。6.3.2 当直流系统绝缘电阻低于规定值时,应能显示有关参数和发出信号。6.3.3 大、中型发电厂,220kV 及以上和 110kV 重要变电所的直流柜及直流分电柜上,宜装设接地自动检测装置,同时应能显示有关参数和故障点并发出信号。6.3.4 直流系统应具有蓄电池出口断路器跳闸或熔断器熔断、充电装置交流失电、充电装置故障等报警功能,应能显示故障元件并发出信号。6.3.5 直流系统未设微机监控装置,且直流柜布
29、置在控制室主环外或控制室外时,应在主环屏上设置直流系统故障的总信号。6.4 自动化要求6.4.1 直流系统中宜按每组蓄电池组设置一套微机监控装置。6.4.2 直流系统微机监控装置应具有下列基本功能:1 测量:直流系统母线电压、充电装置输出电压和电流及蓄电池组电压和电流。2 信号:直流系统母线电压过高和过低、直流系统接地、充电装置运行方式切换和故障等。3 控制:充电装置的开机、停机和运行方式切换。4 接口:通过通信接口,将信息传至上位机。6.4.3 直流系统设有微机监控装置时,各自动化装置的报警信号及其他信息等,均应先传至直流系统的监控装置,然后通过通信接口传至上位机。6.4.4 直流系统 I/
30、O 内容参见附录 A。7 设备选择7.1 蓄电池组7.1.1 蓄电池个数(参见附录 B.1)1 无端电池的铅酸蓄电池组,应根据单体电池正常浮充电电压值和直流母线电压为 1.05倍直流系统标称电压值来确定。2 有端电池的镉镍碱性蓄电池组,应根据单体电池正常浮充电电压值和直流母线电压为1.05 倍直流系统标称电压值来确定基本电池个数;同时应根据该电池放电时允许的最低电压值和直流母线电压为 1.05 倍直流系统标称电压值确定整组电池个数。7.1.2 蓄电池浮充电压蓄 电 池 浮 充 电 压 应 根 据 厂 家 推 荐 值 选 取 , 当 无 产 品 资 料 时 可 按 :1 防酸式铅酸蓄电池的单体浮
31、充电电压值宜取 2.15V2.17V(GFD 型蓄电池宜取2.17V2.23V) 。2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的单体浮充电电压值宜取 2.23V2.27V 。3 中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的单体浮充电电压值宜取 1.42V1.45V 。4 高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的单体浮充电电压值宜取 1.36V1.39V 。7.1.3 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单体蓄电池放电终止电压应根据直流系统中直流负荷允许的最低电压值和蓄电池的个数来确定,但不得低于产品规定的最低允许电压值。7.1.4 蓄电池均衡充电电压单体蓄电池均衡充电电压应根据直流系统中直流负荷允许的最高电压值和蓄电池的个数来确定,但不得超出产品规定的电压允许范围。7
32、.1.5 蓄电池容量选择条件1 应满足全厂(所)事故全停电时间内的放电容量;2 应满足事故初期(1min)直流电动机启动电流和其他冲击负荷电流的放电容量;3 应满足蓄电池组持续放电时间内随机(5s)冲击负荷电流的放电容量;4 应以最严重的事故放电阶段,计算直流母线电压水平。7.1.6 蓄电池容量选择计算(参见附录 B.2)1 电压控制法(亦称容量换算法) (参见附录 B.2.1)1)按事故放电时间分别统计事故放电容量。2)根据蓄电池型式、放电终止电压和放电时间,确定相应的容量系数(K cc) 。3)根据事故放电容量计算所需容量(C c) 。选取与计算容量最大值接近的蓄电池标称容量(C 10 或
33、 C5) 。4)进行蓄电池端电压水平的计算,应满足直流系统最低电压的要求。事故放电初期(1min)承受冲击负荷电流时蓄电池所能保持的电压值。任意事故放电阶段末期承受随机(5s)冲击负荷电流时蓄电池所能保持的电压值。任 意 事 故 放 电 阶 段 末 期 蓄 电 池 所 能 保 持 的 电 压 值 。2 阶梯计算法(亦称电流换算法) (参见附录 B.2.2)1)按事故放电时间分别统计事故放电电流,确定负荷曲线。2)根据蓄电池型式、放电终止电压和放电时间,确定相应的容量换算系数(K c) 。3)根据事故放电电流,按事故放电阶段逐段进行容量计算。当有随机(5s)冲击负荷时,应叠加在第一阶段以外的计算
34、容量最大的放电阶段。4)选取与计算容量最大值接近的蓄电池标称容量(C 10 或 C5) ,作为蓄电池的选择容量。7.2 充电装置7.2.1 充电装置的技术特性要求1 应满足蓄电池组的充电和浮充电要求。2 应为长期连续工作制。3 充电装置应具有稳压、稳流及限流性能。4 应具有自动和手动浮充电、均衡充电和稳流、限流充电等功能。5 充电装置的交流电源输入宜为三相制,额定频率为 50Hz,额定电压为 380(110)V。小容量充电装置的交流电源输入电压可采用单相 220(110 )V。6 1 组蓄电池配置 1 套充电装置的直流系统,充电装置的交流电源宜设 2 个回路,运行中1 回路工作,另 1 回路备
35、用。当工作电源故障时,应自动切换到备用电源。7 充电装置的主要技术参数应满足表 7.2.1 的要求。表 7.2.1 充电装置的主要技术参数表8 高频开关电源模块选择和配置要求(参见附录 C.2) 。9 高频开关电源模块基本性能要求如下:1)均流:在多个模块并联工作状态下运行时,各模块承受的电流应能做到自动均分负截,实现均流;在 2 台及以上模块并联运行时,其输出的直流电流为额定值时,均流不平衡度应不大于5额定电流值。2)功率因数:功率因数应不小于 0.90。3)谐波电流含量:在模块输入端施加的交流电源符合标称电压和额定频率要求时,在交流输入端产生的各高次谐波电流含有率应不大于 30。4)振荡波
36、抗扰度:应能承受 GB/T 17626.121998 表 2 中规定的三级的振荡波抗扰度。5)静电放电抗扰度:应能承受 GB/T 17626.21998 表 2 中规定的三级的静电放电抗扰度。7.2.2 充电装置的选择(参见附录 C.1)充电装置的额定电流的选择应满足下列条件:1 满足浮充电要求。浮充输出电流应按蓄电池自放电电流与经常负荷电流之和计算。2 有初充电要求的应满足初充电要求。初充电的输出电流:1)铅酸蓄电池应按 1.0I101.25I 10 选择;2)镉镍碱性蓄电池应按 1.0I51.25I 5 选择。3 满足均衡充电要求。均衡充电的输出电流:1)铅酸蓄电池应按 1.0I101.2
37、5I 10 并叠加经常负荷电流选择;2)镉镍碱性蓄电池应按 1.0I51.25I 5 并叠加经常负荷电流选择。但当蓄电池脱开直流母线,单独进行均衡充电时,可不计入经常负荷电流。7.2.3 充电装置的输出电压调节范围,应满足蓄电池放电末期和充电末期电压的要求。参见表 7.2.3。表 7.2.3 充电装置的输出电压和电流调节范围表相数 三相或单相额定频率 50(12)Hz交流输入 额定电压 380(110)V/220(110 )V电压 220V 110V 48V 24V额定值 电流5A、10A、16A、20A、25A、31.5A、40A、50A、63A、80A、100A 、125A、160A、20
38、0A、250A、315A、400A、500A阀控式 198V260V 99V130V 36V60V 18V30V 防酸式 198V300V 99V150V 40V72V 20V36V 电压调节范围 镉镍式 198V300V 99V150V 40V72V 20V36V 直流输出充电 电流调节范围 30100 阀控式 220V240V 110V120V 48V52V 24V26V 防酸式 220V240V 110V120V 48V52V 24V26V 电压调节范围 镉镍式 220V240V 110V120V 48V52V 24V26V 浮充电 电流调节范围 0100 阀控式 230V260V 11
39、5V130V 48V52V 24V26V 防酸式 230V300V 115V150V 48V72V 24V36V 电压调节范围 镉镍式 230V300V 115V150V 48V72V 24V36V 均衡充电 电流调节范围 30100 7.3 电缆7.3.1 蓄电池组引出线为电缆时,其正极和负极的引出线不应共用一根电缆。选用多芯电缆时,其允许载流量可按同截面单芯电缆数值计算。7.3.2 蓄电池组与直流柜之间连接电缆及动力馈线的电缆截面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蓄电池组与直流柜之间连接电缆长期允许载流量的计算电流,应取蓄电池 1h 放电率电流;允许电压降应根据蓄电池组出 口 端 最 低 计 算 电
40、 压 值 选 取 , 不 宜 小 于 直 流 系 统 标 称 电 压 的1 , 其计算电流应取蓄电池 1h 放电率电流或事故放电初期(1min)冲击放电电流二者中的大者。2 直流柜及直流分电柜动力馈线的电缆截面,应根据回路最大负荷电流,并按蓄电池组出口端最低计算电压值和用电设备允许最低电压值之差作为允许电压降进行选择。3 直流柜与直流分电柜间的电缆截面,应根据分电柜最大负荷电流选择。电压降宜取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 0.51,也可按蓄电池组出口端最低计算电压值选取合理数值。7.3.3 断路器电磁操动机构合闸回路电缆截面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1 当蓄电池浮充运行时,应保证最远 1 台断路器可靠合闸所
41、需电压(合闸网络为环状供电时,应按任一电源侧电缆断开的条件) 。2 当事故放电直流母线电压在最低电压值时,应保证恢复供电的断路器能可靠合闸所需电压。7.3.4 由直流柜和直流分电柜引出的控制、信号和保护馈线应选择铜芯电缆,其电压降不应大于直流系统标称电压的 5。7.3.5 电缆截面选择计算(参见附录 D)7.3.6 直流电缆的选择和敷设应符合 GB 50217 中有关的规定。7.4 蓄电池试验放电装置7.4.1 试验放电装置的额定电流:1 铅酸蓄电池应为 1.10I101.30I 10。2 镉镍碱性蓄电池应为 1.10I51.30I 5。7.4.2 试验放电装置宜采用电热器件或有源逆变放电装置
42、。7.5 直流断路器7.5.1 直流断路器应具有速断保护和过电流保护功能。可带有辅助触点和报警触点。7.5.2 直流断路器选择(参见附录 E)1 额定电压应大于或等于回路的最高工作电压。2 额定电流应大于回路的最大工作电流。1)蓄电池出口回路应按蓄电池 1h 放电率电流选择。并应按事故放电初期(1min)放电电流校验保护动作的安全性,且应与直流馈线回路保护电器相配合。2)断路器电磁操动机构的合闸回路,可按 0.3 倍额定合闸电流选择,但直流断路器过载脱扣时间应大于断路器固有合闸时间。3)直流电动机回路,可按电动机的额定电流选择。3 断流能力应满足直流系统短路电流的要求。4 各级断路器的保护动作
43、电流和动作时间应满足选择性要求,考虑上、下级差的配合,且应有足够的灵敏系数。7.6 熔断器7.6.1 直流回路采用熔断器做为保护电器时,应装设隔离电器,如刀开关,也可采用熔断器和刀开关合一的刀熔开关。7.6.2 蓄电池出口回路熔断器应带有报警触点,其他回路熔断器,必要时可带有报警触点。7.6.3 熔断器的选择1 额定电压应大于或等于回路的最高工作电压。2 额定电流应大于回路的最大工作电流。1)蓄电池出口回路应按蓄电池 1h 放电率电流选择,并应与直流馈线回路保护电器相配合。2)断路器电磁操动机构的合闸回路,可按 0.20.3 倍额定合闸电流选择,但熔断器的熔断时间应大于断路器固有合闸时间。3)
44、直流电动机回路,可按电动机的额定电流选择。3 断流能力应满足直流系统短路电流的要求。4 应满足各级熔断器动作时间的选择性要求,同时要考虑上、下级差的配合。7.7 刀开关7.7.1 额定电压应大于或等于回路的最高工作电压。7.7.2 额定电流应大于回路的最大工作电流。1 蓄电池出口回路应按蓄电池 1h 放电率电流选择。2 断路器电磁操动机构的合闸回路,可按 0.20.3 倍的额定合闸电流选择。3 母线分段开关和联络回路,可按全部负荷的 60选择。7.7.3 动稳定应满足直流系统短路电流的要求。7.7.4 必要时刀开关可带有辅助触点。7.8 降压装置7.8.1 降压装置宜由硅元件构成,应有防止硅元
45、件开路的措施。7.8.2 硅元件的额定电流应满足所在回路最大持续负荷电流的要求,并应有承受冲击电流的短时过载和承受反向电压的能力。7.9 直流柜7.9.1 直流柜采用加强型结构,防护等级不低于 IP20。7.9.2 直流柜分为直流电源进线柜、直流馈线柜、充电装置柜、蓄电池柜以及直流分电柜。7.9.3 直流柜外形尺寸宜采用 800mm600mm2260mm(宽深高) 。7.9.4 直流柜正面可按模数分隔成多个功能单元格,各自独立,通过插件或插头实现相互间的联系。每一单元格集中布置 1 个单元的设备,操作设备布置在中央,测量表计可布置在侧上方。7.9.5 直流柜正面操作设备的布置高度不应超过 18
46、00mm,距地高度不应低于 400mm。7.9.6 直流柜内电流在 63A 及以下的直流馈线,应经电力端子出线。端子宜装设在柜的两侧或中部下方,以便于电缆连接和装设接地检测装置的传感器。7.9.7 直流柜内主母线宜采用阻燃绝缘铜母线,应按蓄电池 1h 放电率电流选择截面,并应进行短路电流热稳定校验和按最大负荷电流校验其温度不超过绝缘体的允许事故过负荷温度。(参见附录 F)7.9.8 直流柜内主母线及其相应回路,应能满足直流母线出口短路时的动稳定要求。1 蓄电池容量为 800Ah 及以下的直流系统,可按 10kA 短路电流考虑;2 蓄电池容量为 800Ah1600Ah 的直流系统,可按 20kA
47、 短路电流考虑;3 蓄电池容量大于 1600Ah 时,应进行短路电流计算。 (参见附录 G.1)7.9.9 直流柜体应设有保护接地,接地处应有防锈措施和明显标志。7.9.10 蓄电池柜隔架最低距地不小于 150mm,最高距地不超过 1700mm。7.10 直流电源成套装置7.10.1 直流电源成套装置包括蓄电池组、充电装置和直流馈线,根据设备体积大小,可以合并组柜或分别设柜,其有关技术要求应符合本规程的相关规定。7.10.2 直流电源成套装置宜采用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高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或中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蓄电池组容量不宜太大:1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容量为 200Ah 及以下;2 高
48、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容量为 40Ah 及以下;3 中倍率镉镍碱性蓄电池,容量为 100Ah 及以下。8 设备布置8.1 直流柜的布置8.1.1 直流系统的直流电源进线柜、直流馈线柜、充电装置柜宜布置在蓄电池室附近专用的直流电源室、电气继电器室或电气控制室内。8.1.2 直流电源成套装置可布置在电气控制室,但室内应保持良好通风。8.1.3 直流分电柜应布置在该直流负荷中心附近。8.1.4 直流柜前后应留有运行和检修通道。通道宽度见表 8.1.4。表 8.1.4 运行和检修通道宽度表采用尺寸mm距离名称一般 最小柜正面至柜正面 1800 1400柜正面至柜背面 1500 1200柜背面至柜背面 1500 1000柜正面至墙 1500 1200柜背面至墙 1200 1000边柜至墙 1200 800主要通道 16002000 14008.2 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组的布置8.2.1 容量在 200Ah 以上时宜设专用的蓄电池室。专用蓄电池室宜布置在 0m 层。8.2.2 胶体式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宜采用立式安装;贫液吸附式的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可采用卧式、倾斜式或立式安装。8.2.3 蓄电池安装宜采用钢架组合结构,多层迭放。应便于安装、维护和更换蓄电池。台架的底层距地面为 150mm300mm,整体高度不宜超过 1600mm。8.2.4 当蓄电池室采用瓷砖台或水泥台安装蓄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