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浩合伙人 张兰田,并购与重组的税务安排策略,讲座目录,一、综述二、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三、股权转让中的企业所得税,一、综述,(一)现实的迫切需要问题的严重程度(上市前重组、平安、福建、土地增值税);问题的特点(主体缺失、金额巨大、不可逆、时间滞后)(二)律师的工作目标知情权和选择权(三)律师和会计师的区别 定性与定量;日常经营活动与企业重组;制定方案;合同安排;争议解决(四)审慎工作,远离奇迹税负分析、税务筹划、税务清理、税收争议解决;精通税法和实务;整体观念;保密观念,(五)前置问题,1、资本运作的概念、分类2、几个关键词3、避税和反避税监管,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以
2、下简称59号文)“是指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2、几个关键词(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 “统一、鼓励、接轨、技术”(2)“日常经营活动”和“企业重组”(3)一般性税务处理(4)特殊性税务处理,(5)资产收购资产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受让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转让企业)实质经营性资产的交易。受让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6)股权收购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
3、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7)股权支付和非股权支付股权支付,是指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所称非股权支付,是指以本企业的现金、银行存款、应收款项、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股权和股份以外的有价证券、存货、固定资产、其他资产以及承担债务等作为支付的形式。,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对比,3、避税和反避税监管(1)常见的两种避税方法(2)税法的原则性规定(3)避税方法的系统思考,重要避税天堂地理示意图,控制人,公司(维京群岛注册),公众
4、人士,公司上市(开曼群岛注册),公司(维京群岛),境内公司,控制人,境内公司,间接转让,转让前 转让后, ,A公司,公司,甲公司,甲公司,A公司,公司,公司,公司,“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698号),境外,境内,(2)税法的原则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
5、合理方法调整。第四十五条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明显低于本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第四十七条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一)申请人有义务在规定时间(比如在收到所得的12个月)内将所得的全部或绝大部分(比如60%以上)支付或派发给第三国(地区)居民。 (二)除持有所得据以产生
6、的财产或权利外,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其他经营活动。 (三)在申请人是公司等实体的情况下,申请人的资产、规模和人员配置较小(或少),与所得数额难以匹配。 (四)对于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财产或权利,申请人没有或几乎没有控制权或处置权,也不承担或很少承担风险。 (五)缔约对方国家(地区)对有关所得不征税或免税,或征税但实际税率极低。,(3)避税方法的系统思考,(五)前置问题,1、资本运作的概念、分类2、几个关键词3、避税和反避税监管,二、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一)投资的基本方式:现金、资产、股权(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含义(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含义(四)资产收购与股权资产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五)
7、资产、股权的基本运作方式:换股型、增资型、转让型(六)59号文的整体评价,(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含义,股权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 1、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3、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相关所得税事项保持不变。资产收购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含义,1、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
8、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2、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3、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四)资产收购与股权收购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3、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五)资产、股权的合计六种运作方式:,资产收购增资型,40% 60% 40% 60% 100% 100%,A1公司,A2公司,B公司,C公司,甲1公司,甲2公司,乙公司,原乙公司现B公司资产,交易前
9、 交易后,资产收购转让型,A1公司,A2公司,B公司,甲1公司,甲2公司,乙公司,资产C,资产丙,交易前 交易后,40% 60% 40% 60%,股权收购换股型,A1公司,A2公司,丙公司,甲1公司,甲2公司,交易前 交易后,B公司,乙公司,C 公司,股权收购增资型,B公司,C公司,乙公司,交易前 交易后,甲1公司,甲2公司,A1公司,A2公司,股权收购转让股权型,交易前 交易后,(六)59号文的整体评价,1、59号文发布前的混乱状况(1)“免税重组”的认定适用范围过小(2)前后矛盾、内外有别(3)使用术语过于陈旧 产权、置换(4)反避税方面的力度薄弱欠缺(5)不甚明确(6)缺乏继续生效的依据
10、,“鼓励交易与反避税并重,立法理念和技术俱佳”2、59号文的亮点和新意(1)充分鼓励正当商业目的重组交易(2)立法理念和内容与国际惯例充分接轨(3)内容既全面又简洁,涵盖了资本运作的所有基本形式(4)立法技术成熟高超(5)旗帜鲜明地反避税(6)立法和监管理念的进步,3、59号文中立法的模糊地带(1)“合理的商业目的”判断标准的模糊性;(2)时间及连续性判断标准的模糊性;(3)比例规定的高要求;(4)限额限制的模糊性;(5)备案问题。4、59号文中几个可以商榷的技术细节问题(1)“股权收购”的定义中用词的准确性 “股权收购,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称为收购企业)购买另一家企业(以下称为被收购企业)的股
11、权,以实现对被收购企业控制的交易。收购企业支付对价的形式包括股权支付、非股权支付或两者的组合。”股权增资(2)(非)股权支付定义中的一个可能的疏漏 “企业重组中购买、换取资产的一方支付的对价中,以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作为支付的形式。”“换股”,“购买、换取资产、股权”(新定义)。,(3)“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4)“同时符合”(5)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三加二”条件及合理性的分析(6)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直接适用(7)实体法不当追溯,二、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一)投资的基本方式:现金、资产、股权(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含义(三)一般性税务处理的含义(四)资产收购与股权资产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
12、条件(五)资产、股权的基本运作方式:换股型、增资型、转让型(六)59号文的整体评价,三、转让股权过程中的企业所得税,(一)收入和价格(二)计算利润的基本方式(三)外国企业监管的特殊规定(四)跨境重组,(一)收入和价格,1、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二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取得收入的非货币形式,包括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存货、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2、价格,(二)计算股权转让利润的方式,国税函201079
13、号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国税函2009698号 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股权转让价是指股权转让人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的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金额。如被持股企业有未分配利润或税后提存的各项基金等,股权转让人随股权一并转让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不得从股权转让价中扣除。 股权成本价是指股权转让人投资入股时向中国居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
14、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公司注册资本200万甲公司100万,取得50%股权。,甲公司股权转让所得:1400万,A公司净资产2000万元。其中股本200万;资本公积400万元;盈余公积400万元;未分股利润1000万元,甲公司出售A公司股权,取得1500万收入,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三)外国企业监管的特殊规定,1、 明确纳税义务 (国税发20093号)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由取得所得的非居民企业自行或委托代理人向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被转让股权的境内企业应协助税务机关向非居民企业征缴税款。” 2、滥用
15、组织形式(国税函2009698号) 境外投资方(实际控制方)通过滥用组织形式等安排间接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且不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规避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主管税务机关层报税务总局审核后可以按照经济实质对该股权转让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境外控股公司的存在。,(四)跨境股权重组的特殊性税务处理,1、 59号文的直接规定2、“境外-境外”模式3、“境外-境内”模式4、“境内-境外”模式,“ 七、企业发生涉及中国境内与境外之间(包括港澳台地区)的股权和资产收购交易,除应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才可选择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
16、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 (二)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 (三)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 (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的其他情形。 八、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17、,1、59号文的直接规定,跨境股权重组 境外-境外,转让前 转让后,59号文第七条第(一)款 非居民企业向其100%直接控股的另一非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居民企业股权,没有因此造成以后该项股权转让所得预提税负担变化,且转让方非居民企业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承诺在3年(含3年)内不转让其拥有受让方非居民企业的股权。,甲,乙, ,A,境外,境内,100%, ,境外,境内,A,甲,乙,跨境股权重组 境外-境内,59号文第七条第(二)款 非居民企业向与其具有100%直接控股关系的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的另一居民企业股权。,转让前 转让后,甲, ,A,100,境外,境内,甲,A, ,100,境外,境内,跨境股权重组 境内-境外, , ,甲,境外,境外,境内,境内,A,A,甲,59号文第七条第(三)款 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59号文第八条 本通知第七条第(三)项所指的居民企业以其拥有的资产或股权向其100%直接控股关系的非居民企业进行投资,其资产或股权转让收益如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可以在10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转让前 转让后,三、股权转让中的企业所得税,(一)收入和价格(二)计算利润的基本方式(三)外国企业监管的特殊规定(四)跨境重组,讲座目录,一、综述二、重组中的企业所得税三、股权转让中的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