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標須知附件七第 5 組:警用車輛 第 八十五 頁,共 八八 頁第 5 組第 16 項:拖吊車採購規範及投標廠商答標書廠牌型號及證件上之車型代碼:審核結果項次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投標廠商規格(廠商自填)資料頁/項次(廠商自填) 合格 不合格1. 年份: 2011 年 1 月以後出廠。2. 車種: 拖吊車。3. 引擎: (1)引擎型式:水冷式、直列或 V 型 4 缸(含)以上,前置直接噴射柴油引擎含渦輪增壓、PTO與泵浦需結合引擎。(2)總排汽量:4000cc(含)以上。(3)最大馬力(淨值):149 PS(HP)(含)以上。(4)最大扭力:39kg-m(282 磅-呎)以上。4. 排檔方式
2、: 自動排檔或手排檔。5. 車身尺碼: 車長、車寬、車高須符合交通部路政司之監理法規。6. 煞車系統: 四輪碟煞或前後碟煞或前碟後鼓或依原廠設計(均附原廠 ABS 防鎖死系統) 。7. 輪胎: 前單輪後雙輪,尺寸依原廠標準輪胎(備胎亦同) 。8. 基本配備: (1)電動雨刷。投標須知附件七第 5 組:警用車輛 第 八十六 頁,共 八八 頁項次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投標廠商規格(廠商自填)資料頁/項次(廠商自填)審核結果合格 不合格(2)動力方向盤。(3)前雙安全氣囊。(4)第三煞車燈,左右轉彎時須有警示響號。(5)CD/MP3 收音機等作用音響。(6)冷暖空調系統。(7)其餘配備以原廠標準(
3、型錄)配備為準。9. 車身顏色: 藍白色相間並加噴警徽及機關全銜(文字依車身由前至後以正楷書寫)10. 拖吊裝置部分: 1.須為一體成型設計。2.型式:為電子開關操作油壓動作,全油壓機械式自動夾取。3.拖桿不用時須可以油壓操作上摺以減少車身長度,方便於道路行駛,並可於駕駛座內及車尾左右兩側操作上、下、伸、縮等夾取拖吊車輛作業。4.車輪夾取器:(1)延伸時全長為 180 公分(含)以上。(2)舉重能力為 3500 磅(含)或 1589 公斤(含)以上。(3)拖吊能力為 7000 磅(含)或 3178 公斤(含)以上。5.車輪夾取器操作:必須能以油壓操控全自動夾取,且須可以 80 度角以上夾取拖吊
4、。6.吊桿部份:投標須知附件七第 5 組:警用車輛 第 八十七 頁,共 八八 頁項次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投標廠商規格(廠商自填)資料頁/項次(廠商自填)審核結果合格 不合格(1)全縮時荷重能力為 15000 磅(含)或 6810公斤(含)以上。(2)全延伸時荷重能力為 3500 磅(含)或1589 公斤(含)以上。(3)獨立式油壓吊桿,最大仰角 30 度(含)以上。7.絞盤:(1)全油壓式絞盤 1 只,絞盤能力 7450 磅(含)或 3400 公斤(含)以上。(2)纜線規格為 3/8”90 英呎(含)以上。8.電子離合器、油壓泵浦須裝置於引擎室由皮帶帶動,於行駛中可隨時運作。9.附所有標準
5、配備及工具。11. 附屬設備: 1.監理單位規定之車用滅火器 1 個(如未規定,附乾粉滅火器 1 個) 。2.國旗 2 面,旗桿 2 枝,旗桿套 2 個。3.倒車顯示器與監視系統相結合。4.紅藍警示排燈(LED 或爆閃式) 。5.警報喊話器:電源為 DC 12;輸出功率 100瓦。6.車身後方須加裝 2 條隱藏式鐵質鍊條。7.附故障標誌 1 個及中文使用手冊。8.輔助輪 2 組。9.每車配備監視錄影存證系統 1 組(含前後左右4 支攝影鏡頭, 7”彩色螢幕, 250G 以上抽取式硬碟存證設備) 。並須可設定車上及電腦播放功能。10.標準車用工具 1 組。投標須知附件七第 5 組:警用車輛 第
6、八十八 頁,共 八八 頁項次 招標文件所訂規範說明 投標廠商規格(廠商自填)資料頁/項次(廠商自填)審核結果合格 不合格12. 安全審驗及登檢領照:採購車輛如需申請號牌行駛道路,交貨之車輛需經檢測符合交車當時交通部所訂之車輛安全檢測基準規定,取得車輛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後,方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13. 污染防制: 交貨之車輛須符合行政院環保署柴油引擎第四期空氣污染防制及噪音管制等標準(驗收時審查) 。14. 交貨之車輛須具備原廠防暴衝裝置,排檔防暴衝裝置。審核結果:備註:1.本答標書由廠商自填,並請加蓋公司與負責人印鑑。2.所附資料裝訂於本答標書後面,並依上表項次標明於所附資料。投標廠商名稱: 公司與負責人印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