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松溪县庐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福建华源阳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2010年 8月庐下除险加固工程监理实施细则一 总则1.1 制订依据本细则依据业主单位与工程承建单位签订的工程承建合同文件(以下简称合同或合同文件):SL176-1996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 ,SD26688土坝坝体灌浆技术规范 ,SDJ529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测量规范, SDJ42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一) ,SDJ429-88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七) ,SL239-1999堤防工程施工质量评定与验收规程 ,SD223-1999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D12
2、887土方试验规程,SDJ21383碾压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L/T225-98水利水电工程土工合成材料应用技术规范以及福建省水利厅质监中心颁发的有关规定,以及其它有关工程施工技术规程、规范编制。1.2 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松溪县庐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程包括:(1)大坝整修加固工程;(2)坝顶路面整修;(3)新建输水隧洞工程;(4)溢洪道加固工程;(5)管理房工程(修缮) ;(6)安全监测设施工程;(7)其他工程;(8)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9)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二 一般规定2.1 工程项目和工作范围2.1.1 工程项目内容承建单位承担的工程项目主要内容包括:(1)大坝整修加固工程;(2)坝顶
3、路面整修;(3)新建输水隧洞工程;(4)溢洪道加固工程;(5)管理房工程(修缮) ;(6)安全监测设施工程(7)其他工程(8)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9)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2.1.2 业主承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内容(1)施工现场的征地、赔偿;(2)工程区外施工交通干线公路的修建、改建、维修及保养(包括沿线的桥涵)。(3)施工临时用电变电站工程及其外部输电线路的架设。2.2 图纸2.2.1 施工图纸的提供期限(1)本工程项目施工的工程建筑物结构布置图、体形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项目工程建筑物施工前 14天提供给承建单位。(2)用于工程施工的开挖图、配筋图、细部设计图和浇筑图等施工图纸,应在该部位施工
4、前 21天提供给承建单位。2.2.2 设计修改(1)承建单位在收到监理提供的图纸和文件后,应进行详细阅读和检查,若发现错误或表达不清楚时,应在收到图纸和文件后的 7天内书面通知监理。若监理确认需要作出修改或补充时,亦应在接件后 7天内将修改和补充后的图纸和文件提供给承建单位。(2)监理发出施工图纸后,需要对某些工程设计进行局部修改和补充时,应在该部位开始施工 7天前及时签发设计修改图,其中涉及变更的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39条的规定办理,对不属于变更范畴的设计修改,承建单位不得要求增加额外付款。(3)由于受永久设备供货或其它不可预见因素的影响,业主无法按预定计划提供施工图纸时,应由监理单位与承建单
5、位共同研究临时措施,适当调整部分工程的施工进度,其增加的费用或造成的工期延误,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0条的规定办理。2.2.3 图纸的份数监理应向承建单位提供 6份各类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图)。承建单位可根据施工需要向监理提出增加图纸的份数,并为此支付费用。监理发出的图纸均应盖有现场监理机构的公章,无监理盖章的图纸,均为无效图纸。2.3 承建单位提交的图纸和文件2.3.1 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承建单位应在签署协议书后 14天内将项目经理签署的图纸和文件的提交计划,报送监理审批,监理在收到该提交计划后14天内予以批复。提交计划应说明图纸文件名称和提交时间,图纸和文件提交计划的项目应包括施工合同规
6、定的各项提交件,以及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9.2款(2)项规定由承建单位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技术条款各章规定应由承建单位负责的施工图纸和文件。承建单位提供给监理的所有图纸、文件、影像资料等费用,由承建单位负责。2.3.2 施工图纸(1)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9.2款规定由承建单位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按监理指示,在该工程项目开始施工前 7天,由承建单位提交该项目的结构总图、设计依据、计算和试验成果以及监理认为需要提交审查的其它图纸和文件,报送监理审批。(2)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9.2款规定,由业主负责设计的工程项目,应由监理按上述规定提供施工图纸给承建单位,承建单位则应按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绘制细部设计图、
7、浇筑图、车间加工图和安装图等施工图纸。承建单位的上述施工图纸以及按合同技术条款其它各章规定由承建单位提交的图纸和文件,均应在每项工程开始施工或制造安装前 7天报送监理审批。(3)若承建单位根据其施工的需要,要求对业主提供的施工图纸作局部修改时,须经监理批准。2.3.3 图纸和文件的审批(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须经监理审批的图纸和文件,监理在收到承建单位提交的各项图纸和文件后 7天内批复承建单位,逾期不批复,则视为已经监理批准。其审批意见包括:同意按此执行;或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或不予批准。(2)凡标有“按修改意见执行”或“修改后重新递交”的图纸和文件,应由承建单位在收到批复件后
8、7天内作出相应修改,并重新提交监理批复。所有修改都应在修改的图纸和文件上标明编号、日期以及说明修改范围和内容,承建单位应在图纸的标题附近留有一块空白框供监理批注及建立档案编目用。(3)凡施工合同规定须经监理批准的图纸和文件,必须由项目经理签署。2.4 承建单位提供的材料和设备2.4.1 提供的材料(1)材料采购计划承建单位应按施工合同进度计划和合同技术条款的要求制订材料采购计划报送监理审批。对有季节性要求的产品,需规定采购的具体期限。若施工过程中发生变更或需要修订合同进度时,则应相应调整材料的采购计划报送监理审批。(2)材料交货验收承建单位提供的材料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3.1款规定进行检查和
9、验收,其材料交货验收的内容包括:查验证件:承建单位应按供货合同的要求查验每批材料的发货单、计量单、装箱单、材料合格证书、化验单、图纸或其它有关证件,并应将这些证件的复印件提交监理。抽样检验:承建单位应会同监理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和合同技术条款各章的有关规定进行材料抽样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监理。监理认为有必要时,可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2.3款的规定进行随机抽样检验。承建单位应对每批材料是否合格作出鉴定,并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监理复查。材料验收:经鉴定合格的材料方能验收入库,承建单位应派专人负责核对材料品名、规格、数量、包括以及封记的完整性,并作好记录。(3)不合格材料的处理严禁将不合格的材料
10、运往现场,经监理检查发现的不合格材料,应禁止使用。承建单位违约使用了不合格材料,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6条的规定处理。(4)材料的代用承建单位申请代用材料,应提供代用材料的技术标准、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只有在证明其材料不降低工程质量和不影响施工进度的前提下,经监理批准后,才能采用代用材料。2.4.2 承建单位提供的工程设备(1)按施工合同规定由承建单位负责采购和安装的工程设备,应根据施工进度的安排以及合同工程量清单所列的项目内容和技术条款规定的技术要求,提出工程设备的订货清单,报送监理审批。监理收到订货清单后的 7天内予以批复。(2)承建单位应按监理批准的工程设备订货清单办理订货,并应将订货
11、协议副本提交监理。承建单位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4.1款的规定,承担工程设备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的全部责任。(3)监理认为有必要时,应参加按通用合同条款第23.1款规定的交货验收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2.4.3 承建单位提供的施工设备(1)承建单位应提交一份为完成施工合同各项工作所需要的施工设备清单,报送监理审批,监理在收到施工设备清单后的7天内予以批复。(2)承建单位报送的施工设备清单的内容应包括:设备的生产厂家、品名、型号、规格、主要性能、数量和预计进场时间;新购置主要设备订货协议的复印件;旧施工设备的购置时间、残值、运行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租赁设备的购置时间、租赁期限、租赁价
12、格、运行检修记录以及维修保养证书等。(3)承建单位配置的旧施工设备(包括租赁的旧设备),应由监理进行检查,并经试运行,确认其符合技术要求后方可使用。监理有权索取必要的设备订货及租赁设备的资料和有关图纸。(4)不论承建单位采用何种方式取得的施工设备,都应对施工设备运输和使用过程中造成的损失和损坏负全部责任,监理一旦发现承建单位使用的施工设备影响工程进度和质量时,应按本通用合同条款第 15.5款规定进行更换。(5)施工设备的保险由承建单位办理,保险单副本应提交监理。2.5 进度计划的实施2.5.1 季、月进度计划监理认为有必要时,要求承建单位提供季、月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其内容和要求包括:(1)按施
13、工合同进度计划,列出计划完成季、月工程量及其施工面貌、材料用量和劳动力安排;(2)列出该季、月所需施工设备数量及材料计划;(3)提出该季、月业主应提供的施工图纸目录等。2.5.2 月进度报告(1)承建单位应在每月底按批准的格式,向监理提交月进度实施的报告,其内容包括:月完成工程量和累计完成工程量(包括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月完成的工程面貌简图;材料实际进货、消耗和库存量;现场施工设备的投运数量和运行状况;工程设备的到货情况;劳动力数量(本月及预计未来三个月劳动力的数量);当前影响施工进度计划的因素和采取的改进措施;进度计划调整及其说明;质量事故和质量缺陷记录,以及处理结果;安全事故以及人员伤亡
14、和财产损失情况。(2)月进度报告应附有一组充分显示工程施工面貌与实际进度相对应的定点摄影照片。2.5.3 进度计划的调整和修订在工程实施过程中,不论何种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建单位均应及时作出调整,并在月进度报告中提出调整后的进度计划及其说明。若进度计划的调整需要修改关键线路或改变关键工程的完工日期时,承建单位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17.2款的规定,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报送监理审批。2.6 工程质量的检查和检验2.6.1 承建单位的质量自检(1)承建单位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2.1款的规定,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制,严格履行施工合同规定的质量检查职责。承建单位应赋予质检人员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和工程的所有
15、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过程进行全面质量检查和随机抽样检验的权力。当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时,承建单位质检人员应有责任及时纠正。(2)承建单位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2.2款的规定,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承建单位应定期向监理提交质量自检报告。2.6.2 监理的质量检查(1)监理有权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2.3款的规定,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2)监理检验工程材料的性能指标和检查工程质量时,有权要求承建单位按合同规定的数量,提供试验用的材料样品和在现场钻取试件,承建单位还应按监理指示为质量检查进行需补充的试验检验工作。检查和检验的时间、地点和费用,应按
16、通用合同条款第 23.2款规定办理。(3)监理为检查工程设备质量需要检测设备性能,当监理提出要求时,承建单位应予提供测试设备,并协助监理进行测试工作。(4)监理为检查检验工程和工程设备质量的需要,可要求承建单位提供材料质量证明书和设备出厂合格证、材料试验和设备检测成果、施工和安装记录、质量自检报表等作为工程和工程设备验收的依据。2.7 临时设施2.7.1 施工供电 (1)承建单位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调试、管理和维修由业主指定的 160Kw至所有施工区和生活区的输电线路、配电所及其全部配电装置和功率补偿装置。(2)除另有规定外,承建单位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5.12款规定和监理的指示,为进
17、入现场的其他分包单位提供用电方便。(3)承建单位按其自身需要,为工程的施工和生活用电,配备一定容量的事故备用电源,除业主指定的降压变电站发生的电网停电事故外,承建单位应自行负责其电力设备或备用电源出现故障所引起损失。2.7.2 施工供水(1)承建单位应负责提供本工程施工和生活用水,水质应符合混凝土拌和用水标准JGJ63-89 的规定,承建单位应按合同规定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施工区和生活区的供水系统,包括修建为保证正常供水的引水、储水、水处理和抽排水设施等。(2)承建单位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5.12款的规定和监理的指示,为进入现场的其他分包单位提供施工和生活用水方便。(3)承建
18、单位应向业主和监理提供现场办公和生活用水,包括引向办公地点和生活区的引水管路架设及其设备的提供、安装和维修等。2.7.3 施工照明(1)承建单位应负责设计、施工、采购安装、管理和维修其工程所有施工作业区、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道路、桥涵在内的施工区照明线路和照明设施。各区的最低照明度应符合有关施工规范的规定。(2)承建单位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5.12款规定和监理的指示,为进入现场工作的其他分包单位架设施工和生活区的室外照明线路提供方便。2.7.4 仓库和堆料场(1)承建单位应负责本工程施工所需的各项材料、设备仓库的设计、修建、管理和维护。(2)储存炸药、雷管和油料等特殊材料仓库应严格按监理批准的地
19、点进行布置和修建,并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规程的规定。(3)各种露天堆放的砂石骨料、土料、弃碴料及其它材料应按施工总布置规划的场地进行布置设计,场地周围及场地内应做防洪、排水等保护措施以防止冲刷和水土流失。2.7.5 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1)承建单位应负责设计和修建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房屋建筑和公用设施,其内容包括:职工宿舍、食堂、医院、急救站和公共卫生等房屋建筑及设施;文化娱乐和体育场地及设施;银行、邮政和治安等房屋建筑;消防车间的房屋建筑及设施。(2)承建单位应按施工图纸和监理的指示,负责上述临时房屋和公用设施的设备和设施的采购、安装、管理和维护。2.8 施工安全保护2.8.1 承建单位的
20、安全保护责任(1)承建单位必须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29.2款规定履行其安全保护职责。承建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后 14天内编制一份工程施工安全措施文件报送监理审批,其内容应包括安全机构的设置、专职人员的配备以及防火、防毒、防噪声、防洪、救护、警报、治安、爆破和炸药管理等的安全措施。(2)承建单位应加强对职工进行施工安全教育,应按规定编印安全防护手册发给全体职工。工人上岗前应进行安全操作的考试和考核。合格者才准上岗。(3)承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颁布的有关安全规程。若承建单位责任区内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时,承建单位应立即通报业主,并在事故发生后 24h内向业主和监理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4)承建单位应加强对
21、危险作业的安全检查,建立专门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安检人员。2.8.2 劳动保护承建单位应按国家劳动保护法的规定,定期发给在现场施工的工作人员必需的劳动保护的用品,如安全帽、水鞋、雨衣、手套、手灯、防护面具和安全带等。承建单位还应按劳动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发给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劳动保护津贴和营养补助。2.8.3 炸药、雷管和油料的存放和运输承建单位应将炸药、雷管和油料存放在按规定设置的特殊材料仓库内,并应与施工现场和生活区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得在施工现场设库存放炸药。炸药库的设计和运输方式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2.8.4 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防护承建单位应根据业主提供的水情和气象预报,做好洪水和
22、气象灾害的防护工作。一旦发现有可能危及工程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洪水和气象灾害的预兆时,承建单位应立即采取有效的防洪和防灾措施,以确保工程和人员、财产的安全。2.9 环境保护2.9.1 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承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30款的有关规定,做好施工区的环境保护工作,防止由于工程施工造成施工区附近地区的环境污染和破坏。2.9.2 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承建单位应在编报施工总布置设计文件的同时,编制一份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审批。其内容应包括:(1)施工弃渣的利用和堆放;(2)施工场地开挖的边坡保护和水土流失防治措施;(3)
23、防止饮用水污染措施;(4)施工活动中的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等的治理措施;(5)施工区和生活区的卫生设施以及粪便、垃圾的治理措施;(6)完工后的场地清理。2.9.3 施工弃渣的治理承建单位应按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的指示做好施工弃渣的治理措施,保护施工开挖边坡的稳定,防止料场、永久建筑物基础和施工场地的开挖弃渣冲蚀河床或淤积河道。2.9.4 场地清理承建单位应在工程完工后的规定期限内,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清除施工区和生活区及其附近的施工废弃物,并按监理批准的环境保护措施计划完成环境恢复。2.10 工程量计量方法2.10.1 说明(1)施工合同的工程项目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31条规定进行计
24、量。(2)所有工程项目的计量方法均应符合技术条款各章的规定,承建单位应自供一切计量设备和用具,并保证计量设备和用具符合国家度量衡标准的精度要求。(3)凡超出施工图纸和合同技术条款规定的计量范围以外的长度、面积或体积,均不予计量或计算。(4)实物工程量的计量,应由承建单位应用标准的计量设备进行称量或计算,并经监理签认后,列入承建单位的每月工程量报表。2.10.2 面积计量的计算结构面积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结构物尺寸线或监理指示在现场实际量测的结构物净尺寸线进行计算。2.10.3体积计量的计算(1)结构物体积计量的计算,应按施工图纸所示轮廓线内的实际工程量或按监理指示在现场量测的净尺寸线进行计
25、算。经监理批准,大体积混凝土中所设体积小于 0.1m3的孔洞、排水管、预埋管和凹槽等工程量不予扣除,按施工图纸和指示要求对临时孔洞进行回填的工程量不重复计量。(2)混凝土工程量的计算,应按监理签认的已完工程的净尺寸计算;土石方填筑工程量的计量,应按完工验收时实测的工程量进行最终计量。2.10.4长度计量的计算所有以延米计量的结构物,除施工图纸另有规定,应按平行于结构物位置的纵向轴线或基础方向的长度计算。2.11 计量和支付除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全部总价和单价项目所包含的工程项目及其工作内容外,承建单位按本节规定进行的各项工作,其所需费用均应分摊在各项目的报价中,业主不再另行支付。2.12 技术标准
26、和规程规范(1)除技术条款另有规定外,承建单位施工所用的材料、设备、施工工艺和工程质量的检验和验收应符合技术条款中引用的国家和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规定的技术要求。(2)当合同技术条款的内容与所引用的标准和规程规范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合同技术条款的规定或监理指示为准。(3)技术条款中有关工程等级、防洪标准和工程安全鉴定标准等涉及工程安全的规定,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遇有矛盾时应由监理单位按国家和行业标准的规定进行修正,涉及变更的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39条的规定办理。(4)在施工过程中,监理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进度的要求,有权指示承建单位或批准承建单位采用新技术和新工艺,并增加和修
27、改技术条款的内容。其增补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时,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39条的规定办理。三 开工令申请程序3.1 工程承建单位应在庐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实施 28天以前,根据设计文件和合同技术规范要求,编制施工组织报监理批准,施工组织应包含工程概述(施工项目、合同工程量、合同工期) 、施工平面布置(附属企业、辅助工程) 、施工工序、工艺和设备配置(规格、型号、数量、台时生产率、使用说明书等) 、使用材料(规格、型号、土料最佳含水率等) 、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劳动力投入计划、组织管理机构(包括现场土工试验室) 、可能遇到不良地质情况或不利天气条件下施工措施、质量控制措施、安全生产措施、合同支付计划及
28、其它按合同文件规定应报告或说明情况。3.2 土料及所使用原材料试验成果报告,承建单位应及时整理并报送监理审核批准后方可开工。3.3 上述报送文件连同审签意见单一式四份,经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递交。监理审阅后限时批复。3.4 除非承建单位接到的审签意见为“修改后重新报送” ,否则承建单位可立即向监理申请开工许可证。监理将于接受申请后的 24h内开出该工程的开工令。3.5 承建单位未按时向监理报送上述文件,造成施工工期延误和其它损失,由承建单位承担合同责任。承建单位在限期内未收到监理应退回的审签或批复意见,可视为已报经审阅。四 施工过程监理及工程质量控制4.1 基础开挖工程4.1.1
29、 说明4.1.1.1 范围(1) 本节规定适用于施工图纸所示的土方明挖工程,包括各项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的基础开挖、土料场、砂砾料场、石料场、公路、房屋基础以及其他监理指明的土方明挖工程。其开挖工作内容包括:准备工作、场地清理、施工期排水、边坡观测、完工验收前的维护,以及将开挖可利用或废弃的土方运至监理指定的堆放区并加以保护、处理等工作。(2) 本节不包括膨胀性土、多年冻土等特殊地质特性的土方工程。4.1.1.2承建单位的责任(1) 承建单位应根据技术条款、施工图纸的要求和监理的指示,按土方明挖工程的开挖线进行施工,若在开挖过程中偏离指定开挖线,应重新修整直到监理认可为止。因承建单位自身施工失误
30、所增加的工程量以及由此增加的额外费用均由承建单位承担。(2) 承建单位为其施工需要,在施工图纸开挖线以外进行的开挖,应在该开挖工作开始前,以书面方式报监理审批。承建单位必须注意保持永久开挖边坡稳定,规定开挖线以外增加的开挖费用业主不另行支付。(3) 在施工前,承建单位应详细了解工程地质结构、地形地貌和水文地质情况,对可能引起的滑坡和崩塌体应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性保护措施;在陡坡下施工,应仔细检查边坡的稳定性,如遇有孤石、崩塌体等,应事先作好妥善的清理和支护。(4) 在已有建筑物附近进行开挖时,承建单位的施工措施必须保证其原有的建筑物的稳定和安全。并尽可能做到不影响其正常使用。(5) 承建单位应妥
31、善制定施工安全措施,在危险地带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夜间施工时,应根据技术条款规定安设足够的照明。4.1.1.3 主要提交件4.1.1.3.1施工措施计划承建单位应在本工程或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14天,按监理的指示和施工图纸的规定,提交一份包括下列内容的施工措施计划,报送监理审批。(1) 开挖施工平面和剖面布置图(含施工交通线路布置);(2) 土方明挖方法和程序;(3) 施工设备配置和劳动力安排;(4) 排水或降低水位措施;(5) 开挖边坡保护措施;(6) 土料利用和弃渣措施;(7) 质量与安全保证措施;(8) 施工进度计划等。4.1.1.3.2开挖放样资料每项单位工程开工前 7天,承建单位应将开
32、挖前实测地形和开挖放样剖面报送监理复核,经监理批准后,方可进行开挖。监理的复核,并不减轻承建单位对其放线准确性应负的责任,承建单位不能因监理批示纠正其放线错误而引起的工程量增加,向业主要求额外支付。4.1.1.3.3料场规划报告承建单位应在料场开工前 14天,按本节规定的内容,编制一份土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审批。4.1.1.3.4完工验收资料土方明挖工程完工后,承建单位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52条的规定提交以下完工验收资料:(1) 土方明挖工程竣工平面和剖面图;(2) 质量检查和验收报告;(3) 监理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4.1.1.4 引用标准和规程规范(1)建筑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1
33、-88;(2)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J202-83;(3)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GBJ201-83(4)碾压式土石坝施工技术规范SL274-2001;(5)混凝土面板堆石坝施工规范SL49-94;4.1.2 场地清理场地清理包括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其范围包括永久和临时性工程、料场、存弃渣场等施工用地需要清理的全部区域的地表。4.1.2.1 植被清理(1) 承建单位应负责清理开挖工程区域内的树根、杂草、垃圾、废渣及监理指明的其它有碍物。(2) 除监理另有指示外,主体工程施工场地地表的植被清理,必须延伸至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坡线或建筑物基础边线(或填筑坡脚线)外侧至少 3m的距离
34、。(3) 主体工程的植被清理,需予挖除树根的范围应延伸到离施工图所示最大开挖边线、填筑线或建筑物基础外侧 2m距离。(4) 承建单位应注意保护清理区域附近的天然植被,因施工不当造成清理区域附近林业资源的毁坏,以及对环境保护造成不良影响,承建单位应负责赔偿。(5) 场地清理范围内,承建单位砍伐的成材或清理获得具有商业价值的材料应归业主所有,承建单位应按监理指示,将其运到指定地点堆放。(6) 凡属无价值可燃物,承建单位应尽快将其焚毁。在焚毁期间,承建单位应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并对燃烧后果负责。(7) 凡属无法烧尽或严重影响环境的清除物,承建单位必须按监理指定地区进行掩埋。掩埋物不得妨碍自然排水或污
35、染河川。(8) 场地清理中发现的文物古迹,承建单位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57条的规定办理。4.1.2.2 表土的清挖、堆放和有机土壤的使用(1) 表土系指含细根须、草本植物及覆盖草等植物的表层有机土壤,承建单位应按监理指示的表土开挖深度进行开挖,并将开挖的有机土壤运到指定地区堆放。防止土壤冲刷流失。(2) 堆存的有机土壤应利用于工程的环境保护。承建单位应按合同要求或业主的环境整体规划,合理使用有机土壤。4.1.3 土方开挖4.1.3.1 土方定义(1) 本节所指土方系指人工填土、表土、黄土、砂土、淤泥、黏土、砾质土、砂砾石、松散坍塌体及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 0.7m3的孤石或岩块等,
36、无需采用爆破技术而可直接使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2)土方明挖分为一般明挖和沟槽开挖。一般明挖系指在一般工作条件下,不需设临时支撑,进行的上述土方材料的大断面地面开挖;沟槽开挖系指施工图纸标明的、并需运用小型土方开挖器具或人工进行的小断面局部开挖。4.1.3.2 开挖区域的临时道路承建单位应按监理根据合同技术条款规定批准的施工总布置设计进行场内交通道路布置,并结合施工开挖区的开挖方法和开挖运输机械的运行路线,规划好开挖区域的施工道路。4.1.3.3 校核测量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应经常校核测量开挖平面位置、水平标高、控制桩号、水准点和边坡坡度等是否符合施工图纸的要求。监理有权随时抽
37、验承建单位的上述校核测量成果,或与承建单位联合进行复核。4.1.3.4 临时边坡的稳定主体工程的临时开挖边坡,应按施工图纸所示或监理的指示进行开挖。对承建单位自行确定边坡坡度、且保留时间较长的临时边坡, 经监理检查认为存在不安全因素时,承建单位应进行补充开挖和采取保护措施。但承建单位不得因此要求增加额外费用。4.1.3.5 岸坡开挖(1)土方明挖应从上至下分层分段依次进行,严禁自下而上或采取倒悬的开挖方法,施工中随时做成一定的坡势,以利排水,开挖过程中应避免边坡稳定范围形成积水。(2)岸坡易风化崩解的土层,开挖后不能及时回填的,应保留保护层。4.1.3.6 弃土的堆置不允许在开挖范围的上侧弃土
38、,必须在边坡上部堆置弃土时应确保开挖边坡的稳定,并经监理批准。在冲沟内或沿河岸岸边弃土时,应防止山洪造成泥石流或引起河道堵塞。4.1.3.7 机械开挖的边坡修整使用机械开挖土方时,实际施工的边坡坡度应适当留有修坡余量,再用人工修整,应满足施工图纸要求的坡度和平整度。4.1.3.8 边坡面渗水排除在开挖边坡上遇有地下水渗流时,承建单位应在边坡修整和加固前,采取有效的疏导和保护措施。4.1.3.9 边坡的护面和加固为防止修整后的开挖边坡遭受雨水冲刷,边坡的护面和加固工作应在雨季前按施工图纸要求完成。4.1.3.10开挖线的变更(1)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根据土方明挖及基础准备所揭示的地质特性,需要对施
39、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作必要修改时,承建单位应按监理签发的设计修改图执行,修改的内容涉及变更的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39条的规定办理。(2)承建单位因施工需要变更施工图纸所示的开挖线,应报送监理批准后,方可实施,其增加的开挖费用业主不另行支付费用。4.1.3.11边坡安全的应急措施土方明挖过程中,如出现裂缝和滑动迹象时,承建单位应立即暂停施工和采取应急抢救措施,并通知监理。必要时,承建单位应按监理的指示设置观测点,及时观测边坡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4.1.4 施工期临时排水4.1.4.1 临时性排水措施设计承建单位应在每项开挖工程开始前,尽可能结合永久性排水设施的布置,规划好开挖区域内外的临时性排水
40、措施,并在向监理报送的施工措施计划中详细说明临时性排水措施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图纸和资料。4.1.4.2 提前做好排水设施沿山坡开挖的工程,为保护其开挖边坡免受雨水冲刷,承建单位应在边坡开挖前,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开挖,并完成边坡上部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施工。对其上部未设置永久性山坡截水沟的边坡面,应由承建单位自行加设临时性山坡截水沟,并经监理批准后,在边坡开挖前予以实施。4.1.4.3 及时排除地面积水在场地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做好临时性地面排水设施,包括按监理要求保持必要的地面排水坡度、设置临时坑槽、使用机械排除积水以及开挖排水沟排走雨水和地面积水等。4.1.4.4 保护永久建筑物和永久边坡免受
41、冲刷承建单位采取的临时排水措施,应注意保护已开挖的永久边坡面及附近建筑物及其基础免受冲刷和侵蚀破坏。4.1.4.5 平凹地区开挖的排水在平地或凹地进行开挖作业时,承建单位应在开挖区周围设置挡水堤和开挖周边排水沟以及采取集水坑抽水等措施,阻止场外水流进场地,并有效排除积水。4.1.4.6 降低地下水位的排水措施(1) 对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基坑需要在旱地进行开挖时,可根据基坑的工程地质条件采用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承建单位应按施工图纸的要求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编制降低基坑地下水位的施工技术措施,报送监理批准后实施。其施工技术措施的内容包括:排水孔、井或排水洞布置,抽排水设备配置以及基坑开挖措施等。
42、(2) 采用挖掘机、铲运机、推土机等机械进行基坑开挖时,应保证地下水位降低至最低开挖面 0.5 m以下。(3)在基坑开挖期间,监理认为有必要时,承建单位应对基坑及其周围受降低水位影响的地区进行地下水位和地面沉降观测。承建单位应按监理的指示将观测点布置、观测仪器设置和定期观测记录提交监理。4.1.5 土料场和砂砾料场4.1.5.1 料场复查4.1.5.1.1复查工作内容承建单位应根据本工程所需各种土料的方量,对指定的土料场进行复勘核查,其复查内容包括:(1)坝体等填筑体采用的各种土料和砂砾料(包括反滤料,垫层料,过渡料),坝身或基础的防渗土料以及其他土料的开采范围和数量;(2)土料场开采区表土开
43、挖厚度及有效开采层厚度;(3)根据施工图纸要求对上述(1)项所列各种土料进行物理力学性能复核试验;(4)土料场的开采,加工,储存和装运条件;(5)土料场的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4.1.5.1.2复查后的变更若承建单位的复查成果与合同文件中提供的资料和数据不一致,或者施工过程中由于地质勘探和设计方面的原因需要改变料场开采区或必须另选,增选新料场时,须经监理核查同意后,由承建单位编制料场变更计划,报送监理审批。由于料场变更引起费用的变化,应按通用合同条款第 39条的规定办理。4.1.5.2 料场规划承建单位应根据提供的和承建单位在料场复查中获得的料场地形,地质,水文气象,交通道路,开采条件和料场
44、特性等各项资料以及监理批准的施工措施计划,对本工程在各施工期所需的各种用料进行统一规划,并提出料场规划报告报送监理审批。料场规划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开采工作面的划分,以及开采区的供电系统、排水系统、堆料场、各种用料加工场、运输线路、装料站、弃渣场以及备用料源开采区等的布置设计;上述各系统和场站所需各项设备和设施的配置;料场的分期用地计划(包括用地数量和使用时间)。4.1.5.3 料场清理土料开挖前应按规定进行植被清理和表土清挖。表土和弃渣应按的规定或监理的指示运至指定地点堆放。应防止利用料中混入植被有机物和弃渣。4.1.5.4 料场的防洪和排水措施土料场周围及开采区内,应设置有效的排水系统和采取
45、必要的防洪措施,以保证开采土料的质量和开挖工作的顺利进行。4.1.5.5 完工后的料场整治料场取料结束后,承建单位应按监理的指示,进行必要的环境恢复和保护工作,包括开挖面和边坡的整治以及按合同规定和施工图纸所示恢复农田或植被等。4.1.6 质量检查和验收4.1.6.1 土方开挖前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土方开挖前,承建单位应会同监理进行以下各项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 用于开挖工程量计量的原地形测量剖面的复核检查。(2) 按施工图纸所示的工程建筑物开挖尺寸进行开挖剖面测量放样成果的检查。承建单位的开挖剖面放样成果,应经监理复核签证后,作为工程量的计量的依据。(3) 按施工图纸所示进行开挖区周围排水和防
46、洪保护设施的质量检查和验收。4.1.6.2 土方开挖过程中的质量检查土方开挖过程中,承建单位应定期测量校正开挖平面的尺寸和标高,以及按施工图纸的要求检查开挖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并将测量资料提交监理。4.1.6.3 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的质量检查和验收土方明挖工程完成后,承建单位应会同监理进行以下各款的质量检查和验收。4.1.6.3.1主体工程开挖基础面检查清理的验收(1) 按施工图纸要求检查基础开挖面的平面尺寸、标高和场地平整度;(2) 取样检测基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指标;(3) 本款规定的基础面检查清理与渠身(或砌石)填筑前的基础清理作业是检验目的和性质不同的两次作业,未经监理同意,承建单位不得将这两次作业合并为一次完成。4.1.6.3.2永久边坡的检查和验收(1) 永久边坡的坡度和平整度的复测检查;(2) 边坡永久性排水沟道的坡度和尺寸的复测检查。4.1.6.3.3渠身(或砌石)填筑前基础面的质量检查和验收(1) 按本节规定对基础面进行检查清理后,应保证基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