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营改增建筑业税率 谈建筑业之 _营改增【财税金融】 The Fiscal and Taxation Financial12 下 2015 年 第 36 期(总第 518 期)谈建筑业之“营改增 ”吴 艳(杭州市园林绿化股份有限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0)摘 要:目前,建筑业 “营改增”即将收官,作为施工企业财务人员,因这个行业的粗放管理和诸多不良现象的存在,在严格要求自身有序规范的操作。关键词:建筑业;营改增;筹划中图分类号:F812.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5)36-0042-01“ 营改增”能够得以实施的同时也是喜忧参半。喜在它将削
2、除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引起的重复征税问题;行业管理规范及管理随之提升。但也担忧抵扣不足、纳税方式和核算方式调整等会增加企业成本,造成管理跟不上,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等。有利于消除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而重复征税问题,减轻建筑企业税负。在目前税制下,建筑业南需全额计征营业税,而建筑企业在购买建筑材料等成本及施工机械设备时,进项税额无法抵扣,造成成本费用重复征税问题。 “营改增”实施后有利于消除建筑企业服务之间,产品与服务之间的双重征税,将一部份增值税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消费者,减轻建筑企业税收负担。引导、规范建材市场供应,促进建筑行业健康、有序、规范发展,产业合理整合。由于中间抵扣链断裂,企业所购原材料等的
3、增值税无法得到有效抵扣,建筑企业为节约成本,往往会选择价低的材料供应商,容易造成劣材驱逐良材的局面,造成质量隐患。“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在选择供应商时,会优先考虑能获得有效抵扣税票,大型材料供应商会有绝对优势,使建筑质量得到有效保障,双方容易形成战略合作伙伴,促进共同发展。有利于建筑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企业内外竞争力。 “营改增”后,建筑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将不在存在,由此带来的服务生产内部化的局面也将不存在。企业可以重新制定企业的发展战略,将更多精力放到内部管理机制的完善和做大做强上。同时,改革后,由于固定资产及设备能够获得抵扣,国家也鼓励企业可以通过多种形式加大对高科技设备的投入,提高企
4、业科技含量,增加科技人员,提高企业竞争力,达到转型升级目的。抵扣不足而引起税负增加是建筑企业最大的难点。首先,建筑企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人工成本一般占两到三成,但是巨额的人工成本无法得到抵扣税票,造成抵扣不足。其次,商业混凝土等增值税采用简易征收办法,税率较低,这意味着建筑企业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又减少了一部份,且由于建筑企业普遍存在机械租赁现象,而动产租赁由于没有多少可抵扣进项,因而往往放弃一般纳税人而转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应的建筑企业所获得的进项税额继续减少。然后,任何时点都会存在一批老项目,它的进项税额也无法抵扣,且 BT 项目的利息收入并入工程结算,原按 3%征收营业税,改增值税制度后,将
5、按 11%增收税额,明显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收入确认与税收政策不协调,对核算造成一定难度。按权责发生制情况下,当期以完工工程量为确认收入依据,营业税制下按收入计提、交纳税款,增值税下要计量销项税额,进项税额等项目,再者在实际情况中,甲方确认收入存在很大不确定因素,后期还会有多方、多次交涉其中,为合理按时核算收入销项在一定程度上造成的难度,增加核算环节和成本。税制的改革也造成建筑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减少。 “营改增”后与原有营业税制下确认收入相比,要剔除销项税额的影响,收入随之下降价;成本中要剔除进项税额。这两项收入成本的计量改变,较之前收入与利润便要减少很多。面对税制改革后如此多的行业挑战,作为
6、财务人员,我们所要做的是想好、准备好如何积极应对“营改增” 。一、认真规划、变革企业管理模式在目前大数据环境下,利用信息技术,建议采用公司集中核算,全方位协调管理模式,项目主要材料、机械和劳务等由公司统一负责管理,有利于公司集中有效整合资源,寻求合格优质的供应商,推动与其战略合作;工程部与项目经理要建立适应增值税要求的项目管理办法,加强老项目老工程的清理工作,竣工完工工程要及时确认收入,按实确认成本,抓紧催缴工程款项。二、综合筹划,加强企业税务管理加强部门建设,积极税务筹划工作;进行不同税率之间的合理税收规划,加强税管流程梳理;需将增值税概念渗透到业务及每个员工和每个环节;加强专用发票管理,确
7、保实物、资金和发票“三管统一” 。三、积极应对,做好基础工作及企业会计核算目前的营业税制下,财务核算比较简单,不涉及价外税的核算,而“营改增”后,涉及的会计核算就比较复杂,会计人员为适应业务的转换,就必须加强这方面的学习和操作。根据企业情况确定切合实际的核算方法,做到不同业务分开核算,不同税率业务分别计算,结合申报要求及时进行清算。四、改进招投标事前规划定价与施工合同的签订以工程清单为依据的不含税的造价测算去投标,增值税价外另计;签订工程承包合同时,除常规条款外,应特别注意甲供材料的约定,最好由甲方选择的供应商及材料,由施工方与之签订并对应付款,否则在签订施工合同中最好不要包含甲供材料的金额,
8、以避免进项税额的流失。这项“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实施,是提升管理水平的机遇,要认真对待建筑施工行业即将到来的变革。唯有勇敢面对,真心拥抱,才能提前筹划,运筹帷幄,做到决胜与千里之外。(责任编辑:陈丽敏)收稿日期:2015-10-19作者简介:吴艳(1976- ) ,女,浙江杭州人,本科,会计师。研究方向:会计理论与方法。42浅谈“营改增”对建筑业的影响 【摘要】2011 年 l1 月 16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明确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虽此次方案还未明确将建
9、筑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但是按照相关主要税制安排,建筑行业将在未来逐步按区域纳入改革范围。而且方案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建筑业适用 l1%的增值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本文简要分析建筑业营改增面临的难点,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行业;税负 一、引言 为进一步解决货物和劳务税制中的重复征税问题,完善税收制度,2011 年 l1 月 16 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经国务院同意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 (以下简称方案) ,明确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海市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是在现行增值税 17%和 13
10、%两档税率的基础上新增设 11%和 6%两档低税率,交通运输业适用 11%的税率,研发和技术服务、文化创意、物流辅助和鉴证咨询等现代服务业适用 6%的税率。虽此次方案还未明确将建筑行业纳入试点范围,但是按照相关主要税制安排,建筑行业将在未来逐步按区域纳入改革范围。而且方案中已经明确提出了建筑业适用 l1%的增值税率,原则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建筑业面临营改增是大势所趋。 二、 “营改增 ”的现实意义 (一)完善我国税制 从税制完善的角度看,增值税营业税并行破坏了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影响了增值税作用的发挥。增值税具有“中性”的优点(即在筹集政府收入的同时并不对经济主体施加“区别对待”的影响,因
11、而客观上有利于引导和鼓励企业在公平竞争中做大做强) ,但是要充分发挥增值税的这种中性效应,前提之一就是增值税的税基应尽可能宽广,最好包含所有的商品和服务。现行税制中增值税征税范围较为狭窄,导致经济运行中增值税的抵扣链条被打断,中性效应便大打折扣。实施营改增后能优化税制结构,完善税收制度。 (二)优化产业结构 在我国现行税制体系中,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增值税适用于制造业,营业税适用于服务业。虽然两个税种各自确定税负水平,相互协调,但是实际运行中,避免不了税负不均衡状态。另外,增值税不存在重复征税现象,相比较营业税税负较轻,因此带来了制造业和服务业之间税负水平的差异,对产业结构产生不利影响。当前我
12、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尤其是现代服务业对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和提高国家综合实力具有重要意义。按照建立健全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要求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有利于完善税制,消除重复征税,有利于社会专业化分工,促进三次产业融合,有利于降低企业税收成本,增强企业发展能力,有利于优化投资、消费和出口结构,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协调发展。 三、建筑业营改增必然性 首先是营改增解决了重复征税问题。建筑工程耗用的建筑材料如钢材、水泥、预制构件等,约占建筑业工程成本的45%65%,它们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在流转环节已经按流转额缴纳了增值税。由于施工企业不属于增值税纳税人,购进建筑材料及其他
13、物资所负担的进项税额是不能抵扣的。相反,在计算营业税时,外购的建筑材料和其他物资又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还要负担营业税,从而造成了严重的重复征税问题,营改增后重复征税问题得到合理解决。 其次是营改增后,不仅有利于建筑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同时可以减少能源消耗、降低环境污染,提高我国建筑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从 2009 年开始,纳税人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这大大降低资本密集型行业的税负,同时可以促进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在本次试点方案中,建筑业由原适用 3%的营业税改为征收 11%的增值税,原则上是减轻建筑业的税收负担(但经测算大部分企业并不能减负) 。 第三对于总承包方来说,营
14、改增后可避免重复纳税。在现行营业税法中明确规定,总包方可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缴纳营业税,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复杂而且操作成本很高,且容易操作失误从而造成重复纳税。营改增前是项目所在地纳税,营改增后是在注册地纳税。营改增后简化了纳税程序,从而在理论上避免了重复纳税。 四、建筑业营改增难点 (一)进项税抵扣难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首先涉及到建筑企业期初库存材料和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从理论上讲,企业在销售产品时可以通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下游企业收取销项税款,转嫁本生产环节的税款给下游用户或最终消费者。而下游企业可以凭此增值税专用发票享受一定的税收抵扣。不过在取得增值税发票的过程
15、中,建筑业遇到了困难。比如,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 3%征收,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上游企业小规模纳税人不是小数目,他们不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建筑业领域,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购买的砖、瓦、灰、沙、石等地方材料,很多都由农民经营,而且季节性特强,货主要求现场现金交易,也不可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现在一般是开发商直接向建筑企业供材,这样建筑企业只能拿到结算单而不是进项税发票,随着开发商供材的范围不断增加,建筑商的折扣系数还将进一步降低。另外,人工费属于增值部分,应在增值税征收之列。中国施工企业区别于其他企业的一个很大的特点,是施工成本中人工成本所占比重较大,在百元成本中人工费已占到 20%至
16、30%,且主要是靠从劳务企业外购。如果按照增值税“活劳动不得抵扣”的一般原理推断,则总包企业 20%至 30%的人工费无法抵扣,致使总包企业的税负上升 2.2%至 3.3%;如果按照劳务企业执行的 3%的征收率,允许总包企业也按照 3%进行抵扣,则总包企业仍有 1.6%至 2.4%的税负上升。此外,固定资产折旧与设备租金、能源消耗、筹资成本、地方材料和辅助材料都无法获得进项税发票。这种情况下,理论上可以转嫁给下游企业和最终消费者的增值税与我国现行的建筑产品定价、计价方式以及严酷的低价中标竞争形势之间,存在着制度政策和实际操作上的矛盾。 (二)税负加大 以一组简单数据计算来看,假设收入是 100
17、 元,按增值税11%税率计算应缴销项税 9.91 元。在成本费用方面:可抵扣部分中,钢材约占 25 元,可抵扣进项税 3.63 元;商品混凝土可抵扣进项税 0.85 元;其他一些材料可抵扣进项税 1.45 元,以上三项合计可抵扣进项税为 5.93 元。按照营改增政策,销项税 9.91 元减去可抵扣进项税 5.93 元,应缴税额为 3.98 元。如果按照未改之前的 3%营业税计算,百元产值应缴税额为 3 元。相比之下,按照 11%增值税税率,每百元产值要多缴 0.98 元,相当于企业比原纳税办法增加了 24.6%的负担。中国建设会计学会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委托,组织了一场调研测算。结果显示,被调查
18、的 66家建筑施工企业,据实统计测算 2011 年应缴纳增值税与原缴纳营业税相比,税收减少的有 8 家,税收增加的有 58 家,分别占12%和 88%。缴纳营业税 58.0151 亿元,若依照 “营改增”计算,应交增值税为 112.2430 亿元,增加税额 54.2279 亿元,增加比例为 93.47%,实际税负为 5.8%。由此看来,如果按照 11%的税率进行征收,建筑企业的税负不但不会减轻,反而有较大幅度的提升。 五、建筑业营改增应对对策和建议 为保证营改增试点的成功,在实施建筑业增值税改革的时候,应充分考虑企业的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建筑业的增值税改革方案。建筑业应当采取积极措施,做好准备适
19、应营改增,进而为自己创造利润,实现建筑业的可持续发展。 (一)政府层面对营改增应制定相关政策 鉴于为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产品与服务的部门和行业十分广泛,为了减少震动,在全国的总体试点期间,应尽量推后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改试点。 鉴于建筑业是一个充分竞争的行业,全国是一个统一的大市场,根据建筑施工企业的生产和产品特点,应安排在全国全行业统一进行税改。 3.在建筑业增值税不能完全转移给消费者、建筑产品计价、结算方式没有彻底改变之前,请求降低 11%的增值税率到 8%。 4.在不能和无法确定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情况下,对全国建筑施工企业的一般纳税人统一按小规模纳税人征收,先试行3 5 年,这样做既可以不减少国家
20、税收,又能在推进增值税改革中不增加企业税负。 5.对实行 “营改增”政策后新添加固定资产按消费型增值税的办法允许抵扣进项税,对企业原有的固定资产根据剩余净值多少作出相关规定。建议对净值占原值 80%以上的允许再抵扣 5年;对净值占原值 50%以上、80% 以下的允许再抵扣 3 年;对净值占原值 20%以上、50% 以下的允许再抵扣 2 年。 (二)建筑企业要做好思想、心理上准备 110 号文件明确规定,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一起适用 11%税率,希望降低税率来减轻建筑业税负的可能性很低。110 号文件还明确,建筑业和交通运输业、邮电通信业、现代服务业、文化体育业、销售不动产和转让无形资产一起,原则
21、上适用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即用销项税减进项税来确定缴税额。文件中这两项规定意味着,在建筑行业微利状况持续,同时建筑企业获取增值税发票困难导致无法按理论进行抵扣的实际情况下,就要面对刚性税制改革新政了。所以,建筑企业必须要从思想上和心理上对“营改增”做好无条件承接的准备。既要认识到深化增值税制度改革是国家宏观层面上的大事,作为企业必须积极配合、严格执行。同时,营改增后,负担加重是无疑的。只有改革和完善内部体制机制,进而提高企业内控水平,才能应对这一严峻形势。企业必须及早准备,把“营改增”看作是倒逼自己加强自身管理、提升管理水平的良好机遇。 (三)建筑企业要加强新政策宣传力度,提高管理水平 企业应
22、当及时了解并充分利用税收政策,认真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企业财务人员应及时参加增值税纳税申报实务培训,为建筑业营改增纳税申报做好充分准备。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相应账务处理发生变化,企业收入、成本、利润,资产负债表和现金流量表数据将会发生变化,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加强营改增知识的学习,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做好预算管理。 六、结语 建筑业营改增是大势所趋,但总的来说利少弊多,按 11%的增值税率来算税负并未减轻,对建筑业是利空来袭,将对建筑业产生深远影响。如果有关部门能够结合实际,在建筑业“营改增”试点前解决以上问题,不但有助于税改的顺利推行,实现为企业减负的初衷,而且有利于国民经济支柱产业之一的建筑业的健
23、康发展。当然,企业也要未雨绸缪,充分做好思想准备和管理改进准备,尽量避免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营改增是国家税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企业要积极配合和支持,但国家也要充分考虑建筑企业的特点和困难,实实在在为企业减轻负担。参考文献 1伊志华.初探营改增初期对建筑业税负的影响 J.会计师,2012,8. 2黄新国.对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现实研究 J.商业论坛,2012,8. 3傅翠萍.建筑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财税变化及应对措施J.会计师,2012,11. 建筑业营改增建筑业营改增主讲老师 朱克实课程框架第一节 营改增概述第二节 发票管理第三节 增值税基本知识第四节 提前应对第五节 焦点问题
24、第一节 营改增概述一、什么是营改增营改增的概念:从 2012 年 1 月 1 日起,在上海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自 2012 年 8 月 1 日起至年底,国务院将扩大营改增试点至 10省市,北京或 9 月启动。2013 年 8 月 1 日, “营改增”范围已推广到全国试行。2014 年 1 月 1 日起,将铁路运输和邮政服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至此交通运输业已全部纳入营改增范围。自 2014 年 6 月 1 日起,将电信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营改增:通俗地理解,原流转环节缴纳营业税,营改增后缴纳增值税。二、营改增的影响从文件和电信业营改增可以看出
25、:税负变化:要是税负降低,会有企业上书吗?营改增进度这么难吗?影响巨大:如果影响不大,会越过住建部、财政部、总局上书吗?中字央企:肯定不是简单的税负问题,还有风险与利益。应对态度:必须积极。应对策略:肯定不是企业财务部门的事情。产生影响的根本:( 1)增值税是价外税( 2)增值税应纳税额是计算: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3)增值税纳税人和税率较为复杂( 4)增值税发票三流合一票是谁开的,就要从谁处接受服务或者购买货物,还要把钱打给谁;票开给谁,就要给谁提供服务或者销售给谁货物,还要从对方收钱。 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4 年第 39 号)规定:纳税人
26、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受票方纳税人取得的符合上述情形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营改增的影响综述:( 1) “营改增”解决企业重复纳税,如总分包业务和
27、设备安装业务的重复纳税。( 2) “营改增”能促进建筑企业规范税务管理、降低税务风险。( 3) “营改增”有利于建筑业的技术进步、技术改造、设备更新、创新发展。( 4) “营改增”不仅对企业自身产生影响,通过企业对整个产业链、上下游产生影响。( 5)增值税计征复杂、管控严格的特点,要求企业精细化管理,增加企业税务管理成本。( 6)增值税发票风险,增加企业经营和税务风险。( 7)企业税负若升高,从而降低企业利润,进而影响现金流。( 8)企业施工预算基础需要剔除进项税额,降低企业利润。(一)发票及税务管理中纪委首晒百名外逃人员红色通缉令杨立虎 原职:安徽瑞泰药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涉及罪名:虚开增值
28、税专用发票(2013)牛丽英 原职:太原迎宪焦化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涉及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4)张丽萍 原职:上海倍福来集团有限公司,涉及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999) 赵汝恒 原职:惠民县鲁洁纺织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涉及罪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12)建筑业企业“营改增 ”首要应对事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刑法规定范围之内,且虚开税款数额 1 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 千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同时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定罪处罚。其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29、任人员”:不仅仅只涉及到企业财务人员,还会涉及到企业法人代表、董事长、总经理、项目负责人、相关部门负责人、采购人员、库房人员等合同管理人员。增值税是现今 18 个税种中,唯一在刑法中规定的税种: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30、,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
31、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税款数额 1 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 5 000 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案例 1】辽宁济康医药董事长因虚开发票被判处有期徒刑2014 年 6 月,审计署网站公布移送至 2014 年 5 月已办结的 35起经济案件和事项处理情况。其中,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董事长王晶明等 13 人被判处有期徒刑 12 年至1 年不等。审
32、计署在审计中发现,2010 年至 2011 年,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在未采购药品的情况下,从数百家药品经销商非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 2.3 亿元,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等。2012 年,审计署将此案件线索移送公安部等查处。2013 年 11 月,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辽宁济康医药有限公司董事长王晶明等 13 人有期徒刑 12 年至 1 年不等,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该公司及同案另 5 家企业罚金 20 万至 70 万不等,追回非法所得 237 万余元。【 案例 2】虚开增值税发票企业法人被判 14 年2015 年 4 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对青岛百顺药
33、业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出判决,该公司法人代表郑某某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判处 14 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50 万元。经查证,郑某某于 2013 年 4 月成立青岛百顺药业有限公司,专门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在没有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对外虚开 149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了 4%左右的开票费,涉及税款 250 万元;接受外地企业虚开的 25 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涉及税款 42 万元。公安部门与国税稽查部门已联合成立专案组,对该企业及上下游企业进行了查处,有力打击了医药行业的发票违法犯罪行为。【 案例 3】姚友生系列虚开增值税发票案判决 67 人受制裁青岛
34、市李沧区人民法院对涉及 43 家企业、67 名涉案人员的“姚友生系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作出判决,上述涉案单位及人员因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7 名主犯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60 人被判处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或拘役,罚金492 万元。经查证,姚友生与同伙于 2010 年开始在青岛从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因山东省茌平县一些生产密度板的企业大多销售给不需要发票的零散客户,积攒下大量的销项发票,姚友生等人通过这几家企业的业务人员,低价购入上百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卖给所需企业进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从中赚取支付价税合计 3.5%7%的开票费。现象:( 1)接受的发票,开票方纳
35、税人与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纳税人不一致。( 2)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不相符。( 3)未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 4)资质借用。( 5)挂靠业务中被挂靠方开具发票。( 6)挂靠方与被挂靠方间利润结算。应对措施(属于营改增前应对事项):( 1)领导须知道增值税“属于断头税 ”。( 2)加强培训和宣传,定期找一些增值税发票判刑案例,如判刑对象为法人代表、董事长和非财务人员、金额较小量刑重、人数多及卖发票窝案。( 3)建立和提前实施适应增值税发票管理的发票管理办法: 采用最新内部控制形式(风险点、流
36、程图、控制点等) 。 突出实务内容(如: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发票有两个特征:一是有代开字样或代开发票章、二是税率一栏为 3%;发票不允许盖两次章等) 。 对发票管理进行考核管理。( 4)统一发票开具信息:如发票抬头不能再为 XX 项目部 开具的是普通发票:发票抬头填写公司名称。 开具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以下增值税专用发票资质信息:单位名称(必须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全称) ;纳税人识别号(必须是公司税务登记证的编号,一般为 15位,请仔细核对后输入) ;注册地址(必须是公司营业执照上的注册地址) ;( 6)发票样式宣传(二)组织架构1组织架构的影响( 1)现状大型建筑企业集团一般均拥有数量众多的子
37、、分公司及项目机构,管理上呈现多个层级,且内部层层分包的情况普遍存在。( 2)影响税务管理难度和工作量增加,主要表现为:多重的管理层级和交易环节,造成了多重的增值税征收及业务管理环节,从而加大了了税务管理难度及成本。 (3)资质共享 (4 )分公司定位现象:个别建筑企业存在一些“名义上”的分公司,实际上属于建筑企业内部机构,没有或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 (5) “无偿”等内部交易现象:由于营业税“道道征收、全额征税”和营业税视同销售规定较为宽松,同时存在子、分公司及项目部为了避免缴纳营业税,存在一些“无偿”划拨资产和提供建筑劳务服务。 2应对方案( 1)现有组织架构调整 梳理各子、分公司及项目机
38、构的经营定位及管理职能,推进组织结构扁平化改革; 梳理下属子公司拥有资质的情况,将资质较低或没有资质的子公司变为分公司。 (2)未来组织架构建设 推动专业化管理; 慎重设立下级单位; 新公司尽量设立为分公司。 (三)资质共享资质共享:资质借用是一般均以中标单位名义与业主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向业主开具发票,但是施工主体为子公司。 1自管模式建筑企业以自己名义中标,设有指挥部管理项目,下属子公司成立项目部参建的模式。2代管模式子公司以母公司名义中标,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授权子公司成立项目部代表其管理项目的模式。 3平级共享模式即平级单位之间的资质共享,如二级单位之间、三级单位之间,中标单位不设立指挥部,直接由实际施工单位以中标单位的名义成立项目部管理项目的模式。 资质共享税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