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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教育考试院理化实验操作考试实施细则0403-4月7日下午修改.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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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唐山市初中毕业与升学理化实验操作考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部分 总则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市教育局决定:自 2010 年起,唐山市将理化实验操作列 为初中毕业与升学考试(以下简称中考)科目,考试时间 10 分钟,满分 20 分。第二条 中考理化 实验操作考试实行全市统一管理。全市理化实验操作考试在市中考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市教育考 试院负责组织和管理。原市区的考试(包括路南区、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原新区部分、丰南开滦 16 中、芦台 、汉 沽、高新区)由市教育考 试院统一组织实施,其他县(市)区的考试按照全市 统一要求,在各县(市)区中考领导小组领导下,

2、由招生办公室具体 组织。第三条 理化实验操作考试以教育部规定的现行初中物理和化学课程标准和课本中规定的实验为考试范围,每科 6 个实验操作考试题目。第四条 理化 实验操作考试只考一科(物理或化学),考生所考的实验科目由计算机随机产生,考生进考场时抽签 确定所考实验题目,考试成绩登统结束后公布。第五条 中考理化实验操作试题及评分标准由唐山市教育考试院2组织命制,其他单位及个人不得修改。第二部分 考试安排第六条 理化实验操作考试的考点设置要以方便考生参考为原则。可一个学校的学生设置一个考点,也可几个学校的学生集中设一个考点。第七条 理化实验操作考试考点至少设置物理和化学各一个以上考场,附近要有能容

3、纳一个班考生的候考室或候考区,且便于封闭。第八条 所设考点的实验 室必须达到省定规范标准,实验室所配仪器设备、 实验器材为国家定点生产厂的正规产品,规格型号符合国家技术标准。所用的仪器、药品符合试题要求,数量充足,标准统一。第九条 考试区域内(含 实验室、候考室或候考区)要实行全封闭管理;考点门口悬挂唐山市 2011 年初中毕业与升学理化实验操作考试 XXX 考点横幅;在考点内显著位置张贴考生守则、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以及考场安排示意图等;标明考务办公室、饮水处、医务室的位置,设置厕所的指向标识;设立举报箱、公布市、县(市)区两级招生考试部门举报电话(市教育考试院举报电话 2836262)。

4、第十条 拟设考点须分 别经过市、县(市)区两级招生考试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成为中考理化实验操作考试考点。第十一条 各考点设主考 1 名(由县(市)区教育局派出中层以上干部担任,负责考试全面工作)、副主考 1 名(由考点所在学校校长担3任,负责协助考点主考完成考务及后勤保障等工作)、考务组 23 名、保卫人员 2 名、医务人员 1 名;每个考场设主监考员 1 名、监考员 6名、引导员 1 名、 实验员 1 名。各 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安排招办人员驻点或流动巡视。第十二条 各类组考人员的选聘和培训由市、县(市)区招生考试部门负责,考点主考协助做好选聘和培训工作。要认真落实监考人员的选聘规定,

5、建立相互制约机制,严格执行“ 本校教师不监考本校考生”和直系亲 属参加中考的回避制度。要 选聘作 风正派、 认真负责、遵守纪律、身体健康、有组考经验的教师参加组考工作,监考人员必须为专业人员。各 类组考人员均需签订组考工作责任状。各县(市)区招生办公室要召开有主管局长主持、考点主考、副主考和所有涉考人员参加的培训会,学习招生考试 工作人员廉政守则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规定,提高思想觉 悟,增强组织纪律性和依法治考的观念;学习组考工作实施细则和有关考 务工作要求,使所有涉考人员熟练掌握本岗位的操作规程、要求,对容易出现问题的工作环节要重点强调,反复演练;偶发事件能够 正确应对、妥善处理,做到组

6、 考公平、公正,确保各 项组考工作要求落实到位。坚持“ 不经培训不准上岗,培训不合格不准上岗”的原 则。第十三条 考场编排以学校 为单位,按半天可安排的考试人数进行随机分组,并确定考试科目(在侯考室现场宣布),每组 24 人,12人考物理实验操作,12 人考化学实验操作。原市区的考场编排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其他县(市)区的考场编排由各招生办公室负责。4第十四条 各有关中学要切 实做好考生的考前教育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强化考生的考试常识和考前纪律教育,增强安全意识,熟练掌握操作规程,提高考生遵规守纪的自觉性,文明应考。第三部分 考前准备第十五条 考试前两天,由各考点的 实验员为每个考场准备实验器材

7、和用品,所用的仪器、药品必须符合试题要求,数量充足。每个考场内摆放 12 个实验台,每个实验台贴上座位号,并将试题和相关的实验器材及用品摆放在桌上,为便于监考员监考,相同的试题在实验台上前后摆放。每个考场内设置铁皮柜一个,用于主监考员保存考生实验操作考试报告单和实验操作考试评分卡,准备一块停钟,供主监考员计时用。第十六条 考试前一天,各 县(市)区招生办公室组织有关人员对各考点的考场内实验操作考试试题的摆放及实验器材、用品配备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对考场进行封闭。第四部分 考试实施第十七条 开考前 40 分钟,各 类组考人员到考务办公室报到,考点主考讲考试要求,开考前 30 分钟考点主

8、考、主、监考员共同到达考场, 检查验 收实验器材和药品。5第十八条 考生在考试前三十分钟到达候考室。第十九条 考试前 20 分 钟引导员依考试场次分组表点名、宣读考场纪律和考试注意事项;依考试科目分组表宣布考生所考实验科目,将考生分成两组(物理、化学各一组);分别对考生进行验证核实身份;核验无误后, 监督考生本人在考试科目分组表上签到、填写实验操作评分卡上的毕业学校和考试号,每考试科目组的第一个考生还应在毕业学校后面填写其报名号;缺考考生由引导员在考试科目分组表考生签字处填写“缺考 ”字样,并替缺考考生填写 实验操作评分卡上的毕业学校和考试号,总分处填写“缺考”二字;逐一检查考生所填写的考试号

9、及第一名考生报名号是否填写正确,无误后,收取考生的准考证;分别将考生带到考场门口,并将缺考考生实验操作评分卡交给主监考员。第二十条 考生进场 前,由主监考员在门口组织考生抽题签号(用 12 张扑克牌),确定考生座位号。 第二十一条 考生凭抽取的 题签对号入座后,填写实验操作考试报告单上的毕业学校、考试号、座位号(题签号)和实验操作考试评分卡上的座位号(题签号),监考员检查考生实验操作考试报告单、实验操作考试评分卡所填写的毕业学校、考试号、座位号是否一致,尤其是座位号是否与题签号一致,同时,要求考生审题,检查器材。第二十二条 监考员及考生准备好后,主 监考员宣布:操作开始,同时,开始 计时, 监

10、考 员按实验操作考试评分标准为考生评分;主监考员收回考生的题签。6第二十三条 考试结束前两分钟主监考员提示考生:距离考试结束还有两分钟。第二十四条 考试时间结 束(10 分钟),主监考员宣布:考试时间到,停止操作。考生经监 考员同意后退场。第二十五条 监考员将已 评定成绩的实验操作考试评分卡,连同实验操作考试报告单一并交给主监考员。第二十六条 主监考员填写考场报告单;按考生考试号的后两位将实验操作考试报告单、 实验操作考试评分卡从小到大排序整理(缺考考生实验操作考试评分卡放在相应位置),并分别用钉书器左侧装订;将考场报告单、已装订好的实验操作考试报告单和实验操作考试评分卡装在档案袋内,放在铁皮

11、柜中保存。第二十七条 每场考试结束后, 监考员要及时整理实验操作台,为下一场考试做好准备。第二十八条 每半天考试结束后,主监考员分别清点考场报告单、实验操作考 试报告单和实验操作考试评分卡,填写档案袋上考区、考点、考试科目、考试时间及考试号等相关内容,等待考务人员收取试卷。第二十九条 每半天考试结束,考点考 务人员、监察员到考场收取试卷,逐 场逐人清点考场报告单、 实验操作考试报告单和实验操作考试评分卡的数量是否与档案袋上填写的数量一致,验收无误后,共同确认密封签字,送交区招生办公室,按试卷保密要求保管。第三十条 各考点每半天考试结束后,将试卷全部送到所属县(市)7区招生办公室,原市区每天考完

12、后,由各区招生办公室将试卷统一送到市教育考试院。第三十一条 考试期间,各考点要加强协调、调度、组织、衔接好每场考试,努力提高工作效率,按时完成考试任务。组考人员一律配戴标志上岗,在指定区域内履行岗位职责,不得串岗,实验员不得自行进入考场,确有问题应主监考员的要求,方可进入考场,并由主监考员把进入时间、处理的问题记录在考场报告单上。第三十二条 未经市招生委员会同意,任何人不得在考点、考场内照相、录 像。第五部分 成绩管理第三十三条 考生成绩在本单位考试全部结束后,由招生考试部门集中登统。按文化课登统要求,实行全封闭管理,由不同的人员在不同的计算机上分别录入考生成绩。每半天的登统数据要刻成光盘,由

13、信息管理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和负责中招的主任(或处长)共同确认密封签字,交主任(或主管院长)保存。成绩登统工作必须全程在纪检监察人员监督下进行。成绩登统由市、县招生考试部门统一组织。原市区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成绩登统工作由市教育考院统一组织,其他各县(市)区理化实验操作考试成绩登统工作由各招生办公室负责组织。第三十四条 全部登统工作结束后,在 纪检监察人员、负责中招的主任(或处长)的共同监督下,由信息管理人员用密封的备份数据进8行成绩合成。合成成绩刻成光盘由信息管理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和负责中招的主任(或处长)共同确认密封签字,交主任(或主管院长)保存。第六部分 免考 补考第三十五条 因残疾或伤病(

14、包括临时伤病) 等各种原因而不能或暂时不能参加考试的考生,可分别申请免考或补考。第三十六条 因残疾或 伤病丧失操作能力的考生,可申请办理理化实验操作考试免考,其中,提供有残联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的,经审查 准予免考的考生成绩按满分的 60%(12 分)计入中考总分;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的,经审查准予免考的考生成绩按满分的 30%(6 分 )计入中考 总分。申 请免考的考生,在考前由考生及考生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经班主任和校长审核签字,原市区考生经所在区招生办公室审验后,报市教育考试院审查批准,其他县(市)区考生报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审查批准, 报市

15、教育考试院备案。免考考生申请及批准材料,要存入考生档案,免考考生要在本校和本班显要位置公示一周,如有问题,将取消其免考资格,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第三十七条 因临时伤病或其它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统考的考生,在统考前申请参加补考,否则,成 绩为 0 分。补考只组织一次。申请补考的考生必须在统考前由考生及考生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书面9申请并附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原件、复印件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经班主任和校长审核签字,报考生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批准,原市区须报市教育考试院花名册备案。如伤病未愈不能参加补考的考生,可在补考前按第三十六条有关要求办理免考手续,否则,成绩为 0 分。第七部分 职责第三十

16、八条 考点主考、副主考职责一、主考在考区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本考点的全面工作,主持本考点的考试,副主考协助主考工作;二、协助做好各类组考人员的选聘和培训工作;三、负责布置考点、考场及考试用实验器材和用品的检查验收等,做好考前准备工作;四、负责本考点考生实验操作考试报告单、 实验操作考试评分卡和考场报告单的回收和运送工作。每半天考试结束后,组织和验收各考场考生实验操作考试报告单、 实验操作考试评分卡和考场报告单的装订确认密封签字,并派专人保管与保卫,按时送交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五、负责各项考务工作的落实及各类组考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的督导、 检查 工作;六、负责本考点终止违规考生或违规考试工

17、作人员继续参加考试10或工作的处理,其他偶发事件的处理;七、负责本考点的安全保卫工作,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八、负责本考点的考试情况报告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重大问题要立即报告考区招生办公室主任。考试结束后,向考区 报告本次考试情况。第三十九条 监考人员职责一、在考点主考领导下,主持本考场的考试,维护考场秩序,严格执行考试实施程序,保证考试正常进行,如实记录 考试情况,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主监考员负责本考场全面工作;二、认真学习监考人员职责、 考生守则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有关规定,熟练掌握考试实施程序;三、对考生进行考风考纪教育,宣布考试注意事项;四、检查核实考生身份,督促考生填写实

18、验操作考试报告单、实验操作考试评分卡相关内容,要求考生审题,检查仪器和用品是否齐全;五、监考人员在评分过程中要做到认真细致、集中精力,并严格执行评分标准,确保考试的公平公正;六、监督考生按规定操作,制止违纪舞弊行为,并按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规定做好相关工作;七、按唐山市初中毕业与升学理化实验操作考试工作流程实施监考工作, 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主考;八、遵守监考纪律,不擅离职守,不吸烟,不打瞌睡,不阅读书报,11不聊天,不抄题、做 题、念 题,不检查、不暗示考生答题,不得擅自拖延考试时间;九、在考试期间,不得将手机等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不得影响考生考试,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考生实验操作考试报告单、

19、实验操作考试评分卡带出或传出考场。制止非本场考生和除考点主考、副主考、巡视员、监 察员外任何人进入考场;十、考前、考后检查、清理考场。第四十条 实验员职责一、按实验试题要求,为考场准备实验器材和用品;二、按规定时间提前到达考场,考试期间,要忠于职守,在指定地点履行岗位职责;三、要及时更换或补充实验器材和用品、清理污物瓶中的废物;四、办公地点在准备室,未经主监考员批准不得进入考场,不得携带通讯工具,不准向主监考员询问考生成绩或为考生说情,否则,按违规处理。第四十一条 引导员职责一、管理候考室内的考生;二、对考生点名,宣 读考试注意事项及考试纪律要求;三、宣布考生所考实验科目,核实考生身份;四、组

20、织考生本人在分组表签到、填写实验操作评分卡上的考试号;五、逐一检查考生所填写的考试号,无误后,收取考生的准考证;12六、将考生带至考场门前待考,当监考人员组织考生进入考场后,继续到候考室组织下一组考生;七、引导员不得进入考场,不得携带通讯工具,如有违犯,按考试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第四十二条 保卫人员职责一、负责考点封闭区域内的安全保卫,维护正常考试秩序,制止与考试无关的车辆、人员等进入考试区域内;二、负责处理严重违纪、扰乱考点考场秩序、威胁组考人员和考生人身安全的事件;三、除考生和涉考人员外,不允许任何闲杂人员进入考试区域内。如有不听劝阻者,及时向考点主考报告;四、考试期间,禁止无关人员在考点区

21、域内逗留。第四十三条 巡视员工作职责一、巡视员是上级招生考试机构派往考区、考点的巡考工作人员,协助考区、考点做好考试工作;二、认真学习监考人员职责、 考生守则和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等有关规定,熟悉考试实施程序;三、应在考前到达各考区、考点,参加 监考人员培训,检查并协助落实考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四、要注重检查实验器材和实验药品的准备和考试组织情况,督促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各自职责;五、有责任与考区主任、考点主考共同研究解决考试过程中的问13题。如在讨论问题时与考区、考点有不同意见或遇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一级招生考试机构汇报;六、要坚持原则,模范执行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坚守工作岗位,敢于抵制和反对不正

22、之风。巡视工作结束后,向派出机构写出巡 视汇报材料。第八部分 规则及违规认定与处理第四十四条 考生守则一、考生凭准考证按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参加考试;二、考生入场除携带书写蓝(黑)字迹的签字笔或钢笔、圆珠笔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准带入考场。严禁携带各种通讯工具( 如手机及其他无线接收、传 送设备等)、电子存储记忆录放设备 以及涂改液、修正带等物品进入考场;三、考生按抽取的座位号对号入座考试,不得私自调换,否则,按违纪处理;四、考生入座后,将抽取的座位号放在实验台的左上角,同时,填写实验操作考试评分卡上的座位号和实验操作考试报告单上的考试号和座位号;五、主监考员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六、考

23、生不得向监考人员及其他考生询问与考试内容有关的问题。考生如遇突发问题,如器材损坏或数量不足等情况,应先举手,得到14允许后报告情况,由监考人员处理;七、考生要爱护实验设备和物品,不得无故损坏和浪费;八、在考场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喧哗,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不准 夹带、旁窥 、抄袭或有意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实验操作考试报告单,不准协助他人操作,不准将实验操作考试报告单带出考场;九、考生应自觉服从组考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等考试工作人员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考试工作地点的秩序,如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将按照违规行为

24、的认定与处理进行处理;十、考试时间终了,考生应立即停止操作, 经监考人员允许后依次退出考场,不准在警戒区内逗留。15第四十五条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一、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扣除该科所得成绩的30%。(一) 携 带规 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 未在 规 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 在考 场 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四)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操作)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操作)的;(五)将答卷(实验操作考试报告单)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六) 未 经考

25、 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 其他 违 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二、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 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 当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一) 携 带与考 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实验操作考试报告单)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答卷(实验操作考试报告单)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16(四)故意销毁答卷(实验操作考试报告单)或者考试材料的;(五)在答卷(实验操作考试报告单、实验操作考试评

26、分卡)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考试场次、顺序号、座位号等信息的;(六)传、接物品或者交换答卷(实验操作考试报告单)的;(七) 在考 试过 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八) 在考 试过 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九)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十) 其他作弊行为。三、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 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取消该科目考试成绩。(一) 通 过伪 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 考 场纪 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三) 考 试工作人 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27、;(四) 其他 应认 定为作弊的行为。四、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如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 场所秩序的行为,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考试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 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 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 故意 扰 乱考点、考场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17(二) 拒 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 威 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四) 其他 扰 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第十部分 附则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由唐山市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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