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湖南省农业机械推广鉴定办事指南一、申请条件(一)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应当是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农业机械生产者,具备稳定生产合格产品的条件和相应的售后服务能力,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境外农业机械生产者可以委托境内销售其农业机械产品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销售者代理申请。(二)申请推广鉴定的产品应是湖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公布的推广鉴定产品种类指南中的产品(见附表 1)。必须是产品定型鉴定完成至少三个月后的产品,且累计销售量要满足如下要求:小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 300 台,中型农业机械产品不少于 70 台,大型农业机械产品(或成套设备)不少于 20 台(套 )。对国家重点推广、农业生产急需或创新型产品可适当放
2、宽要求。二、申请推广鉴定的申请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申请材料应当加盖法人公章,具体内容包括:(一)推广鉴定申请表(见附表 2)一式三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代理申请的还需提供境外委托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和委托授权书复印件;(三)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复印件一份;(产品鉴定)(四)产品执行标准文本及其登记注册证明或备案材料复印件一份;(五)产品使用说明书一份;(六)国家实施生产许可和强制性认证等管理的产品,应当提供相应证书及附件的复印件一份;(七)产品外观 5 英寸同底片彩色照片 3 张。(八)推广鉴定大纲规定的其他文件及证明材料。推广鉴定申请表应当按照一个独立的申
3、请产品填写,符合推广鉴定大纲涵盖机型规定的,可与主机型合并申报。被涵盖机型的生产和销售情况应当分别满足本办法第一条第(二) 的要求,同时分 别提供本条第( 五)、 (六) 项要求的材料。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请产品的省级以上相关鉴定证书,也可以是省级以上农业机械定型鉴定证书、产品质量认证证书、生产许可证及其附件。三、审查受理湖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对企业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者。对确定受理推广鉴定的农机产品,办理相应手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列入最新公布的湖南省农机推广鉴定产品范围的产品;(二)销售量不满足要求;(三
4、)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五)应当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四、鉴定 鉴定内容包括:(一)技术要求与性能试验;(二)安全检查;(三)可靠性试验;(四)适用性评价;(五)使用说明书审查;(六)三包凭证审查;(七)生产条件审查;(八)用户调查。检验员或审查员在推广鉴定实施过程中,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规定的产品技术规格进行确认。完成推广鉴定任务后,湖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应当出具推广鉴定报告,并作出是否达到推广鉴定要求的判定结论。五、审批发证对达到推广鉴定要求的产品,由湖南省农业机械鉴定站呈报湖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审批,颁发推广鉴定证书,并在指定媒体上发布相关信息。推广
5、鉴定证书有效期为四年,期满自动失效。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保持资格的,原证书申请者应当提前一个作业季节或在有效期届满 6 个月前,提出重新推广鉴定申请,应同时交回原证书,无需提供产品定型证明文件。六、变更与撤销(一)变更:推广鉴定证书有效期内,证书信息、产品结构型式、生产条件等发生变化,证书持有者应当在 1 个月内向原推广鉴定受理机构提出书面报告及相关证明材料。企业名称变更和企业法人变更,企业应提交以下材料:(1)变更申请表(见附表 3)一式 2 份,并经法人代表签名后加盖变更前、后的企业公章;(2)工商主管部门签署的企业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二份;(3)变更之前和之后企业工
6、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份;(4)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份;(5)推广鉴定证书正本;注册商标变更的,除需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文件原件一份及复印件一份;换发的推广鉴定证书编号及有效期不变。产品结构型式发生较大变化,或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且不满足要求的,应当重新申请推广鉴定。 (二)撤销:已获得推广鉴定证书的产品和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内经查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对其证书予以撤销,并予公告:(1)产品发生重大质量问题或集中 质量投诉,生产者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解决的;(2)证书有关内容发生改变未申请证书变更的;(3)产品结构型式发生较大变化,或生 产条件发生变化且不满足要求不予变更证书的;(4)在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或市 场质量监督检查中有严重质量问题的;(5)产品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 产的产品目录的;(6)弄虚作假,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取鉴定结果或证书的;(7)出租、出借、涂改、冒用、转让推广 鉴定证书的,未按规定或超范围使用推广鉴定专用标志的;(8)产品发生知识产权纠纷,人民法院判决证书持有者侵权且判决已生效的;(9)监督检查结果表明工厂生产条件存在严重缺陷,或产品一致性存在严重问题的;(10)拒绝接受或配合监督检查,情 节严重的;(11)应当撤销证书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