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财产管理办法财产管理办法81.04.11 订定87.07.30 修定93.05.20 修定第一章 总 则第 一 条 本公司财产之管理悉依本办法办理.第 二 条 本公司所有房地,机器,电气,运输,设备,事务器具等生产及办公所需的一切设备称为财产.第 三 条 本公司财产分为动产,不动产两类,每类并分若干小类:不动产类:土地,办公厅,仓库,宿舍,建筑物及其附属改良物等.动 产 类:机械,资讯,交通运输及杂项等设备,其耐用年限超过二年且每件价值在新台币五万元以上者均属之.第 四 条 本公司财产目录由行政部及财务部编制,并存置财务部.第二章 预 算第 五 条 财产之购置,营建,改良及扩充,应事先编列预算
2、,其预算之编制,执行控制等各依公司有关之规定办理.第 六 条 资本支出预算应按期严格执行,如因业务,工程上或其他事实上之需要,必须变更原计划时,得报经总经理核准后,办理预算项目间之移用或调整.第 七 条 资本支出预算之执行,应由会计部予以控制,并於年度结束时,编制资本支出预算与实际比较表,并就差异金额超过一定比例者,加以分析说明.第三章 取 得第 八 条 本公司财产之取得除本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中另有规定者外,依本章之规定办理.第 九 条 财产之购入或取得由使用单位提出财产/物品申请单(电脑系统),注明设备名称,品名规格,数量,使用目的,用途,需要日期,预算金额,由申请单位之授权主管核准
3、后送行政部承办人员进行询价作业,询价后经采购程序依授权主管核准,方得进行采购,发包作业.第 十 条 换入及受赠之财产依本办法第十四条办理.第十一条 本公司采购办法另订之.第四章 保 管第十二条 本公司财产之保管依管理与使用分为:管理责任:行政部为本公司财产之总管理部门,负责财产目录,财产登记卡,财产资料袋之设立.使用责任:申请单位之使用者应负责财产之保管及经常之维护.第十三条 财产使用部门,难予区分者,由行政部负责使用管理.第十四条 财产购入或取得应於验收经核准后,根据购入或取得凭证,说明书等移交行政部进电脑键入编号,并登记财产目录并依其性质分类斟酌设置财产登记卡,作为财产使用情形之追踪记录,
4、并另设财产资料袋将各类财产取得有关凭证,文件,操作说明书等套入保管.第十五条 财务部所留存之财产目录,系作为会计辅助帐册之用,均按法令规定,每年填入折旧提列金额及残值等记录之用.第十六条 财产登记卡每卡限记载财产一件,如有附属无法单独计算其价值者,得合记一卡.第十七条 各部门如需使用他部门所保管之财产时,应填财产/ 物品调拨领用单(电脑系统)由调出及调入单位签认,财产登记卡应随同交付予调入单位,财产返还时亦同.财产借用於一个月以下,不需填财产调拨单,仅由使用及借用单位填财产借出单,以明责任.第五章 维护与保全第十八条 行政部应订定财产定期保养规定,对各项财产实施定期性保养及整修,并负责财产之保
5、险事项.第十九条 为使财产不致遗失,遭盗窃及维持可用情况,财产使用单位应一,日常维护,使维持良好之效能.二,定期整修或改善,以保持其最高效能.三,经常检查其使用情况.四,经常检校以防止遗失或盗窃.第二十条 财产之保养及修理,如须经外界专业人员办理时,应填财产/物品维修单(电脑系统)依本公司采购办法核决权限规定会行政部办理.第六章 处 分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财产之处分除本公司取得或处分资产处理程序另有规定者外,依本章之规定办理.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财产如经闲置或其他理由,行政部认为有必要处分或出租时,得专案签呈并徵询财务部部意见,经总经理核准后办理.第二十三条 财产如经核准出售,换出或出租,并经洽妥交易相对人后,行政部应将交易对象,预定价额,处分损益,付款条件等签请总经理核可后执行并将执行结果通知财务部凭以登录入帐.第二十四条 财产如经核准无偿赠与时,行政部应取得受领单位之收据或证明并知会财务部凭以登录入帐.第七章 报废或遗失第二十五条 财产之报废,无论使用部门因不堪使用申请报废或行政部认为必须报废,均应填制财产/物品报废申请单(电脑系统)申请之.第二十六条 财产报废申请应叙明损坏情形及报废原因,经行政部了解及财务部签署意见后,已达耐用年限者,由行政处主管核决,未达耐用年限者,由总经理核决,若有过失责任失职人员应负责赔偿.第二十七条 使用或保管中之财产,如有遗失应由使用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