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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保税区工伤讲座.ppt

上传人:sjmd695 文档编号:7649046 上传时间:2019-05-23 格式:PPT 页数:36 大小:20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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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工伤保险条例 难点及主要修订内容解读,举办单位:宁波保税区(出口加工区)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 主讲: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 姚 志 杰,第一部分 工伤保险性质及前提,一、工伤保险性质 1、强制保险 2、社会保障与单位赔偿结合 3、无过失责任,新旧条例对比,原条例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 工商户的雇工,新条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 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 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二、工伤保险前提 1、劳动关系(职工)案例:单位承包经营期间发生工伤 某建材公司装车车间主任尹某与公司签订承包协议,承包经营该车间。2009年1月,车间工人崔某在装车时,不慎摔倒,

2、后被送到医院急救,医药费全部由尹某承担。伤愈后,崔某要求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单位认为,崔某所在车间已实行承包经营,应由实际的用工方承担工伤责任,拒不支付相关待遇。崔某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劳动合同法: “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工伤保险条例: “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案例:“临时雇工”受伤能否认定工伤 前不久,王某被一家公司临时雇用为其翻修单位围墙,工期为5天,按天计算工资。在施工过程中,王某不小心被砸伤,花去医疗费一千多元。 王某向法院咨询能否认

3、定工伤。 法官认为:临时雇用关系是雇用人与受雇人约定,由受雇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报酬而发生的社会关系。王某与该公司之间仅存在民事雇用关系,而不存在劳动关系。王某不是公司的正式职工,既不享受公司的福利待遇,也不与其他职工一样享受社会保险。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因此,王某被临时雇用受到的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当然,对于雇用王某的公司来说,并不意味着就此可以完全不承担责任。 案例:某物流公司招聘的集卡车驾驶员工伤,难点: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

4、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两者的区别在于:一是劳动关系除了当事人之间债的要素之外,还含有身份的、社会的要素,而劳务关系则是一种单纯的债的关系。二是劳动关系的当事人

5、之间的关系一般较为稳定,而劳务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则往往具有“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三是劳动关系中,当事人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社会关系,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则不存在上述关系,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关系。,2、在校学生实习期间能否算工伤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09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意见 第六条 在校学生在实习期间,因履行实习单位指派的任务,受到伤害而发生争议的,按雇佣关系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

6、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超过退休年龄人员受伤是否工伤 省劳社厅:用人单位使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不属建立劳动关系的对象。此类人员受伤的,不属于工伤认定受理范围。,第二部分 工伤认定,一、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认定规定 1、七种认定工伤情形(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

7、、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2、三种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三种排除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新旧条例对比,原条例 1、认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2、排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新条例 1、认定: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

8、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2、排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二、工伤认定难点解读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 案例:职工工作间隙休息发生意外是否属于工伤 现年58岁的田某在某市同兴碳素有限公司(简称同兴公司)已经工作了好一段时间了。2008年5月31日零时30分左右,田某在上夜班时推完一车料后,便在工作间外40米处的水沟边休息时,不料被公司路过的铲车从双腿上轧过,造成双股骨骨折。后虽经市中医院全力抢救,但最终他的双腿还是造成了八级伤残。 法院认为:田某在工间休息时受伤事实清楚。工间休息是职工劳动过程中的客观需要,是工作的一部分。因此田某

9、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符合工伤认定条件。,案例:快递员送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否认定工伤。 本案可以认定速递员送件途中,属于在工作时间及工作场所,或者认定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案例:保安要求访客登记被打致伤 本案符合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应认定工伤。,2、违章违规操作问题 案例: 2009年11月22日下午1点多,江西民工胡桂金在温岭一家铸造公司车间做支架时,因违规操作,左手不慎被机器压伤,造成左腕腕骨骨折。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后作出认定:胡桂金的受伤属于工伤。 但铸造公司认为,造成这次事故的原因是胡

10、桂金违反操作规定,不应认定为工伤,于是申请复议,结果温岭市政府维持了工伤认定。铸造公司不服,于去年年底向温岭法院起诉,要求撤销该认定。 在法庭审理时,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认为,胡桂金受伤的主要原因是违规操作,在主观上是过失而非故意,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工伤的情形,且工伤保险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作为用人单位理当无条件地承担职工的工伤事故责任。胡桂金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一)项之规定,对胡桂金的受伤认定为工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近日,温岭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温岭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对胡桂金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3、

11、上下班途中的认定 案例:职工早退遇车祸 能否认定为工伤 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职工在提前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死亡而认定为工伤的行政上诉案件。 吴某系用人单位职工,2008年12月20日,其未按单位规定的时间提前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吴某经抢救无效死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为吴某系在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属因工死亡,遂作出认定为工伤(亡)的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起诉,认为吴某擅自离岗,不属正常工作的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之情形,不应认定为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吴某提前下班,只是违反了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其行为性质仍然属于下班,而违反劳动纪律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规

12、定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故吴某在提前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据此判决,维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用人单位不服上诉,经二审协调,用人单位撤回了上诉。,单位已经安排食宿 员工下班回家途中受伤 2009年7月30日12时01分,兴华公司员工郭小小下班,骑自行车回住处。在行至于都县红军大桥时,与案外人何冬生驾驶的摩托车相撞,郭小小受伤住院治疗。郭小小对这起事故负次要责任。 兴华公司提出郭小小完成工作下班后,私自外出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工伤。兴华公司安排员工在食堂就餐,并为员工提供

13、了宿舍,员工在中午下班后可在食堂就餐后在公司午休,因此郭小小中午下班没有必要离开公司。且案发时,恰逢天气炎热,我公司为防止员工中午外出中暑,要求员工中午在公司吃饭、午休,并未此作了相应安排。郭小小不听公司安排,私自外出导致交通事故,故其外出不能归为正常上下班途中。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司员工对在正常下班后的时间有自由支配的权利。公司提出郭小小不听公司安排,私自外出导致交通事故,故其外出不能归为正常上下班途中理由不成立。郭小小下班后在回家必经之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符合工伤认定条件,应认定工伤,遂作出维持工伤认定的判决。,4、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 (1)道路交通安全法 “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

14、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车辆”,是指机动车和非机动车 (2)责任认定主体5、见义勇为 省劳社厅:企业职工在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其行为被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确认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应当视同为工伤,并按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三、工伤认定的提交 1、单位提交:30日内,逾期该期间费用自理 甬劳社工伤200497号 特殊情况30日内申请,经批准延长 费用自理期间的时段:从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止。 2、职工、近亲属、工会提交:一年内,四、举证责任 案例:职工工伤由谁举证?6月8日上午8点多钟,现年50多岁的孙

15、某看到某公司张贴招聘启事,急需招收部分新工人。于是,一直在家闲着的孙某就到了企业报名。9点左右,孙某工作时受伤。出院后孙某就自己受伤申报工伤的问题与公司协商,但企业不承认孙某是公司员工,拒绝为孙某申报。 在庭审调查中,孙某称:6月8日上午去公司报名后,公司安排他到车间工作,后来受了伤,是公司把他送往医院治疗的,并支付了医疗费,双方还没来得及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称:因孙某年龄较大不符合招聘条件,所以没有招用他工作,他怎么会在车间里受伤公司也不清楚,公司是出于人道主义精神才将孙某送到医院去的。,仲裁委认为,对孙某系在某公司车间内受伤一事,双方没有争议,公司称因孙某年龄较大不符合招聘条件,所以没有招用

16、他工作,对此公司应负有举证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交证据加以证实,公司没有提交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公司对自己的企业负有管理责任,既然孙某不属于公司内部人员,怎么会出现在车间工作现场,对此公司也负有举证责任。作为劳动者与企业相比是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考虑,仲裁委支持了孙某的请求。 依据:条例第十九条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三部分 劳动能力鉴定,一、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二、申请重新鉴定(15日) 三、不服北仑区劳动能力鉴定后的申请期限,第四部分 工伤保险待遇,一、工伤保险待遇项目重点 1、停工留薪期 第三十三条 停工

17、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27个月本人工资,3、一次性就业、医疗补助金 510级,两个23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4、供养亲属抚恤金 亲属范围: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依靠工亡职工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简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未满18;男60;女555、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新旧条例对比,原条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24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8个月至60个月

18、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新条例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27个月 2、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二、新增社保支付项目 1、住院伙食补助 2、统筹地区以外就医食宿、交通必须社保机构同意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新旧条例对比,原条例 1、伙食补助、外地交通食宿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新条例 1、伙食补助、外地交通食宿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

19、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原条例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新条例 2、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三、请求权竞合 1、单位侵权 2、第三人侵权(包括交通事故) (1)原浙江省规定:总额补差 (2)现浙江省政府规定:部分兼得 (三个一次性、停工留薪期待遇、生活护理费、亲属抚恤金),浙江省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修改后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53号 因第三人侵权认定为工伤的待遇处理办法。在遭遇交通事

20、故或其他事故伤害的情形下,职工因劳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同时构成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如职工获得侵权赔偿,其享受待遇的相对应项目中应当扣除第三人支付的下列五项费用:医疗费,残疾辅助器具费,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发生的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四、本人工资问题 条例第十条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第六十四条 本条例所称工资总额,是指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本条例所称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五、职工承诺工伤自负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雇工合同“

21、工伤概不负责”是否有效的批复 六、工伤保险与商业险重合的处理 保险法第三十九条 投保人为与其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七、非法用工一次性赔偿 1、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2、伤残赔偿(上年度平均工资):一六级616倍,七级十级14倍。 3、死亡赔偿(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死亡赔偿金29倍;丧葬补助金及其他10倍。,第五部分 地方新政,1、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一级至

22、四级伤残的,从2011年11月21日起,按月享受工伤待遇,取消了原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办法。2、按照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时的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3、对已参加工伤保险且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每满1周年递减20%的标准计算,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4、从2011年11月21日起,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因工死亡,其供养亲属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取消了原可选择一次性领取工伤待遇的办法。,联系方式,浙江法校(宁波)律师事务所 法律顾问中心地址: 北仑明州路太平洋国际大厦1001室 电话:13958331109 邮箱: 网络工作室http:/,谢 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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