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二章 合同专用条款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1、词语定义1.24 发包人:XX 学校基建办公室1.25 项目负责人:指发包人指定的负责本工程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发包人代表。1.26 标准:是指适用于本合同工程的最新版的相关工程建设标准及规范,包括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北京市标准等,并按其中最高的标 准执行。1.27 指令:指以书面形式发出的通知、批准、批示或要求,包括在事后被书面确认的口头指令。1.28 原清单:指合同协议书所确认中标的工程量清单。 1.29 设计变更清单:依据设计变更,形成的变更清单。1.30 施工变更清单:依据施工洽商变更,形成的变更清单。1.31 工程量确认单:工程进行过程中
2、,由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所完工程量进行确认,形成的确认单。1.32 月计量汇总单及月计量报审单:承包人依据中间计量单,按月进行计量。填写月计量报审单并附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月计量汇总单报发包人审批。1.33 投标书:指投标人根据合同的各项约定,为工程的各项实事、完成和修补缺陷,向招标人提出并为中标通知书中接受的报价及其附属文件。1.34 投标书附件:指附于投标书之后的已填写完内容的构成本合同文件的一部分。1.35 协议书:指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须由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签署且以此次标志合同成立的文件。1.36 合同:指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 标书、专用条款、通用条款、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说明、图纸、工程
3、量清单以及其他双方约定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协议、往来信函、纪要、 备 忘录等所有合同文件的总称。1.37 质 量保修书:指由发、承包人双方 签署的约定工程保修事宜及其双方的 权利、义务的协议。1.38 分项、分部工程完工支付:分项工程完工后,承包人应按程序对此分项、分部工程进行完工计量,监理工程师将依据分项、分部工程量确定,完工 计量及各种相应证明资料签发“中间交工证书” 。“中间交工证书” 是承包人完成分项、分部工程并可获得该分项、分部工程全部工程款支付的依据。1.39 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指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和设计单位四方共同签署,由监理工程师向承包人颁发的证明工程通过验收的文件。1.
4、40 合同期:本工程合同期为自“合同协议书” 签订 之日起至“质量保修书”中规定质量保修期结束之日止。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2.2 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按合同协议中的顺序排列,互相解释和互补,如有不一致时,以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2.3 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按合同协议中的顺序排列,如有不一致时,按 时间判定,以签字和发布的时间在后者为准。2.4 对于同一类标准、规范,以其最新版本或最新颁布者为准。2.5 除非另有约定,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签署、 签发、签收的与本合同订立和履行有关的协议、信函、纪要、备忘录等亦构成合同文件的 组成部分。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3.3 适用的 标
5、准、 规范的名称:见本工程招标文件第四篇,承包人应自行承担由于购买规范及有关的技术文件所产生的全部费用。在工程开工前,由监理工程师以书面形式明确验收、评定的 标准。4.图纸4.1 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施工图纸 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允许,承包人不得将本工程任何设计资料、数据进行修改、复制、描 绘或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亦不得作为非本工程所属的其他工程建设之用。与此有关的保密的措施费承包人应在投标报价时充分考虑,发包人不会支付任何保密措施方面的费用。4.4 承包人在收到图纸后 28 天内,应组织技术人员对图纸进行会审,并将会审
6、中发现的缺陷、问题汇总成文, 报送监理工程师并由监理工程 师提交给发包人。4.5 如果任何必须的图纸未能在合理的特定时间内提供给承包人,以致工程可能拖延或中断,承包人应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 说明如果延误提供可能遭受的工程延误或中断的性质和程度。承包人未能及时通知监理工程师而造成的工程延误或中断,由承包人负责。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5.工程师5.2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在本项目工程监理招标中标通知书中明确 职务: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委托的职权:按照委托 监理合同进行工程质量、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成本等监督和检查。5.3 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姓名:在本项目工程中标单位确定后明确 职
7、务:项目负责人职权:代表发包人行使工程组织管理的职责,全面负责工程部署、质量、 进度、工程变更、计量支付、验收等项工作。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6.5 根据工作需要,监理工程师可委派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助理, 协助监理工程师工作。他们在监理工程 师授权的范围内代表监理工程师行使职权。本合同条款中监理工程师一词既可以专指在项目实施中对监理责权总负责的总监理工程师,又可以泛指各类监 理人员,尽管 监 理工程 师代表或监理工程师助理对本合同内的某项工作或材料的决定在当时未予否定,但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事后对此项决定予以否定,并据此 发布必要的指令。当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监理工程师助理的决定有异议,
8、且不能取得一致时,有权向监理工程师上诉。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对他的代表或助理的决定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7项目经理姓名:在本项目合同工程中标单位确定后明确 职务:项目经理8发包人工作8.1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1)施工场地目前已具备“三通一平” 条件,即给水、排水、供电变压器接至施工现场附近,施工现场达到自然地平条件,现场周围道路基本满足施工需要(详见临时用电、用水示意图)。(2)鉴于发包人已完成临时用电、用水的报装工作,从发包人提供的临时水电处至投标人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临时水电费用投标人自行考虑。(3)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将于开工前 7 天内提供。任何由发包人提供的工程地
9、质勘察报告或其他资料,是发包人本着诚信的原则提供的以掌握的全部资料,其内容的准确性、完整性及是否适用于整个工地则不予保证,任何因此等资料的不确定性及不适用性等而引起的索赔将不被接纳。(4)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发包人在开工前 14 天内,委托设计单位书面提供水准点和坐标点,进行现场交桩。(5)在开工前 14 天内由发包人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工作。(6)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的相关资料,由承包人编制相关保护方案,协调有关单位并承担相关费用。相关费用投标时在相关项目报价中充分考虑。(7)发包人的其他工作:a 批准变更、索赔:涉及本工程的所有清单增补、工程变更
10、、索赔及其相关费用均须经发包人批准;b 支付费用: 发包人支付承包人相应的合同价款;c 组织竣工验收: 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本工程并获得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签发的交工证书后,由发包人组织有关方面进行竣工验收和工程质量评定工作,并组织合同各方完成本工程的竣工资料编制工作。9承包人工作9.1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9.1.1 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 25 日前报送工程量统计月报。9.1.2 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部门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现场安全设施的设置维护,保护公共安全。9.1.3 需承包人办理的
11、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声管理等手续:(1)需要办理特别通行证、夜间施工证等相关手续时,由承包人负责办证、 发包人协助;(2)施工现场需要排放污水时,由承包人办理有关手续;(3)施工噪音超过当地主管部门的规定时,由承包人提出措施,上述工作所涉及的费用投标时在相关项目中列入,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9.1.4 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由承包人承担,费用在投标报价中考虑。9.1.5 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招标文件中和现场踏勘过程中应该能够显示或了解到这些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等需要施工期间进行保护的,投标人
12、应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涉及的费用应计入相关项目报价。中标后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认可的保护方案组织实施;投标人应提出文物及古树名木的保护方案,中标后按发包人认可的保护方案组织实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1.6 施工场地环境保护、清洁卫生的要求:承包人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规定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负担。9.1.7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1)承包人必须按合同的规定,精心组织施工,按 时完成全部工程和对工程的维护、保修工作。为此,承包人应提供全部管理、劳务、材料、工程 设备、施工装备和其它物品,保质、保量、保安全地做好工作,并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出的要求,建立全面和完善的履约自保体系
13、。承包人对所有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适应、稳定和安全承担全部责任,不得擅自降低设计和工程质量标准。如果承包人在核查合同文件或在本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关工程设计,规范、 图纸或其它资料存在任何差错遗漏或缺陷,应立即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工程师。协助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避免合同文件各个部分之间的差异可能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是承包人的义务,承包人如故意隐瞒或不及时向监理工程师通报此类较为明显的差异,承包人自费负责纠正或消除此类差异给工程带来的影响。承包人在工程实施的各有关环节中必须遵守监理程序,按规定步骤提请监理工程师验收签认,并对监理工程师按合同规定进行的工作提供协助和创造所需条件。承包人对现场(包括施工
14、人员及第三方人员)及未交工的工程(包括材料、设施、设备)的安全及管理负全部责任。(2)准备工作:接到中标通知书后,承包人应立即组织实施工程开工的各项准备工作。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驻地建设、临时水源、临时电源、 临时用地、交通便道、交通导行、人员组织及进场计划、机械设备组织 及进场计划、用于永久性工程材料准备及进场计划、图纸会审及设计交底、交桩及基准点复核、原地貌勘测(包括地上、地下物探测、土源调查、垃圾及房渣土 调查等)、工地实验室建设等,上述工作应作为总体工程开工申请报告的一部分提交监理工程师审批。如不申报或工作未达到标准,监理工程师将不批准开工。承包人在准 备工作中如发现与合同文件规定
15、不相符的情况,要及时依据合同文件的规定请有关部门澄清或解决。否则,不得据此提出任何相关索赔。(3)履约自保体系:在合同工程开工到缺陷责任期终止的期限内,为保证全面、妥善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必须建立行之有效的履约自保体系。其对人员的具体要求是:项目经理对本工程进行全面监督和管理;项目总工程师全面负责与监理工程师的对口工作;项目总工程师以下要配备专职技术负责人、质控负责人,试验检测负责人和计量支付负责人。上述人员应被认为是保证承包人全面履约的必备管理人员,均需具有一定执(职)业资格并经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批准。未经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的批准,不得随意撤换。否 则,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有权依据合同文件的规
16、定给予合约处罚。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程师应专职承担本合同职务,不得在其他工程兼职,一经发现按违约处理。如因不可抗拒原因无法履行职责的,承包人应在 7 至 14 天内经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更换上述人员,以保证工程顺利进行。除此以外,承包人 应现场派遣或雇用为实施、完成、 维护及保修本工程所需要的下述人员:a 在本行业中具有执(职)业资格、技术熟练、经验丰富的各类专业技术人员;b 有执(职)业资格、有能力进行施工管理、指导作业的工长;c 适应本工程需要的各 类技术与非技术工人;d 在工程施工期间,为确保整个施工过程的安全,应指派专职人员负责管理现场的所有安全工作。上述人员及与实施永久性工程有关的
17、任何人员,如监理工程师认为其不称职或不执行监理指令,监理工程师有权经发包人同意后向承包人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撤换,承包人应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期限内,安排由监理工程师批准的人员接替。(4)计量支付体系:总体工程开工前,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建立各自独立的计量和支付工作体系。在合同执行期间,计量与支付工作分别进行。承包人只有在规定的项目和程序完成后,并向监理工程师提出了计量的申请,才有可能得到监理工程师对工程量的计量。承包人只有在已获得工程量计量的基础上,具备全部支付所需资料且提出了支付申请后,才有条件得到监理工程师对支付的审核。当承包人没有达到上述要求(全部或部分),监理工程师有权不予办理该承包
18、人的计量或支付。(5)计划、进度: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后 14 天内,应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二份其形式和内容均符合监理工程师要求的总进度计划、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由监理工程师审批后转报发包人。总体进度计划应按网络计划和横条图计划两种形式编绘,并分别标注关键线路和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总体进度计划要同时满足发包人关于市政管线、外部环境建设、验收、交用的整体 计划安排。施工方案应着重说明保证工程质量达标的措施,主要工作拟采用的施工方法、工艺和程序。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承包人所报计划或方案不合要求,承包人应在接到退件后 7 天内,将经过完善、补 充的计划或方案重新上报。经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人可
19、按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其它时间和方法,提交上述资料。如果工程的实际进展不符合上述被批准的计划时,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计划进行调整,并相应修改施工方案,使工程仍按期完成。承包人对计划的修改以及监理工程师对修改计划的批准,不解除承包人在合同中承担的任何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不允许以任何理由拖延工期。当监理工程师在任何时候认为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进度过慢,无法确保工程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时,监理工程师有权向承包人发出要求加快进度的通知,承包人应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加快工程进度,确保工程按期完成,承包人无 权因采取此种措施而获得任何追加款项。(6)复测、定位:承包人应根据测绘单位的现场交桩和书面资
20、料,对主要原始基准点(包括导线点、水准点)进行认真复测。在交桩后 7 天内,将复 测结果报监理工程师认定后,作为永久桩点妥为保护。复测中如果发现有超出容许范围的误差,承包人应再次按上述程序复测上报,直至准确无误经监理工程师认定为止。承包人如在规定时间内未上报复测资料,或应妥为保护的桩点发生丢失、移动或在引测过程中出现差错而使工程受到损害,承包人均应按监理工程师同意的方法负责纠正此种误差,由此而引起的其它损失,亦由承包人自行负责。监理工程师对任何定位和基准点的复测,均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7)运输:承包人对所有为实施本工程的运输(不仅指现场)负有责任。a 负责运输使用的道路和桥梁的修建、加固、使
21、用、 维护;b 清除运输障碍;c 运输车辆及运输过程应满足道路交通和环保部门的管理规定;d 办理大件物品运输及专用道路通行权的有关手续;e 上述有关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8)提供交通便利:在施工期间,当原有道路系统(不论车行、人行)已无法使用,而新的道路系统未形成之前,承包人应采取临时措施维持原有道路系统(包括车行和人行)的交通,如支搭便桥、修建临时导行路等(不限于此),并 设置必要的防护和照明设施,需要时还应派人看守,以 维护社会交通的便利,保障社会交通的安全。承包人不按上述要求采取措施而导致任何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其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对执行上述措施不力的承包人,监理工程师有权发出
22、指令,限期整改。本项目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9)工程的照管与维护:自开工之日起至签发工程交工证书之日止,承包人应全面负责对合同范围内及纳入其管理范围内已完和未完工程和将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设备的照管与维护,对任何工程其任何部分的损坏、丢失均应承担责任,并随时修复,保护完好。在缺陷责任期内,经批准进行的工作 项目均应继续负责维护和修复工作,直至这些工作项目被监理工程师认可为止。(10)现有设施保护:承包人应遵守政府法令和有关专业部门的规定,对本合同段内的各类现有设施,在合同期内采取一切可能的措施加以妥善保护,确保其安全不受损害。承包人要采取措施保护现场内外的环境、现有设施及公共利益,防止产生不
23、必要或可避免的干扰和损害。承包人应采取各种适当的措施,防止其为实施本工程的任何运输损伤或毁坏所通过的任何公共道路和桥梁。承包人还应负责养护由他人修建和使用的用于出入现场的临时道路和桥梁。凡实施和完成本合同工程及缺陷修复工作中的一切施工作业,均不得影响邻近建筑物、构造物的安全与正常使用,也不能干扰沿线群众的通行方便。(11)现场保洁与清理: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保持现场清洁,不得出现不必要的障碍。各类设备和材料应妥善存放,并随时将废料、垃圾及不再需要的 临时设施及时清运出现场。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及交工时,承包人应服从发包人的安排从现场清除或运出其设备、剩余材料、建筑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设施(包括施工
24、用设备基座、硬化路面、暂设等),并保证整体进 度的实现和整个现场、工程的整洁,达到发包人能够竣工验收的要求。当承包人未能按要求完成过程中和最终的竣工清理工作,发包人可指定他人完成此项工作,其费用从承包人的工程款项中扣除。(12)保护环境与文明施工:a 本工程的地位与作用决定了本工程环境保护与文明施工的重要性,因此施工期间保护环境与文明施工将作为承包人履约的重要方面。其核心是要求承包人尽一切可能最大限度地减少由于施工给外界造成的各种干扰及不利影响,并使这种干扰和不利影响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b 承包人应在保护环境、减少各类施工产生的污染、现场施工管理、保 护原有设施、提供交通便利、争取地方支持、沿
25、线群众工作、保护 文物等等各方面满足政府、主管部门、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的规定和要求。C 承包人在执行本合同期内,必须严格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治理环境污染的有关条例,无论何种工作均应在卫生、绿化、噪声、粉 尘污染、 废弃物处理、材料运输、社会交通导流的围挡、维护、管理、保 洁等方面(不限于此)满足各 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和标准,按规定交纳和承担上述所有费用。d 承包人由于自身原因违反本条款有关规定,不按文明施工和环保的有关要求施工,由此引起的纠纷、后果及额外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对承包人应承担的上述责任与义务进行检查评定,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将按违约处理,除不能得到环境保护
26、措施费用的全额支付外,还可能被处以罚款,并需承担政府部门发出的相关处罚。e 为贯彻市政府“ 控制扬尘污染” 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做到:施工现场周围设置硬质围挡;保证道路的清洁;水泥、石灰等可能产生扬尘的建材的库房存放和严密遮盖;工程实施中的合理分段,减少开挖面积和存留时间,严格围挡防止泥土流失等。上述保护环境和文明施工所采取的各种措施所涉及费用由承包人负担,投标时在相关项目报价中充分考虑。(13)配合工作:根据工程需要,发包人在本合同范围内及施工现场内批准其他承包人进行工作时,承包人作为总承包方应提供方便、创造条件, 积极配合,将其他承包人纳入其统一管理范畴,共同完成本工程的建设。发包人将在保证
27、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合同约定、总体计划等进行必要的协调。(14)文物保护:在施工现场,承包人一旦发现文物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现场,防止其工人或其它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该类物品,并立即将此发现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以确保上述发现按国家有关规定得到及时处理。(15)日常统计:承包人应按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要求的形式和间隔时间,及时报送有关统计资料(包括工程进度、劳力、机械设备、材料、自保体系、试验检测、索赔、变更、天气情况的记录等)。当上述承包人的 统计资料不全时,监理工程师有权视其情况在当月支付时,缓支一定比例申报费用直至不予支付。(16)达到预定的质量目标:承包人应按 ISO9000 标准建立质
28、量保证体系,且必须保证工程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级标准或经发包人批准并由监理工程师确认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按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完成各级优质工程评定所需的各项工作。本项工程质量目标:合格 (17)工地检查标准:为进一步加大对工地和施工人员防控疾病的工作力度,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承包人须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家和北京市防止传染性疾病有关的政策法规,切实加强对施工工地的管理,改善施工人员的生活和居住条件,确保预防疾病和保证正常生产。根据北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工地六项检查标准,施工工地必须做到:a 严格实行封闭管理;b 民工宿舍要达到每人 2
29、平方米,每间不超过 15 人且通风良好;c 工地民工生活区要做到每天至少消毒两次;d 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员必须有健康证明。上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18)工地食堂就餐标准:发包人对承包人工地所有施工人员的就餐食堂提出以下标准:a 食堂要有独立房间,有专人负责;b 食堂要有当地食 监所颁发的“卫生许可证”;c 食堂工作人员要认 真贯彻执行食品卫生法 ,努力搞好食堂卫生;d食堂工作人员要设专人,有上岗证和健康证;e 对食堂 环境及设备要求:有必须的消毒、通风、防尘、防腐、防鼠、防蝇、洗涤、污 水处理、废弃物存放等设施;食堂内外整洁,做到无鼠、无蝇、无蟑螂、无其他孽生物 产
30、生的环境条件。f 食堂加工机具、灶具及盛放食品器皿,必须卫生,在使用前洗 净消毒,保证清洁卫生,炊事人员必须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工作服、帽穿戴整 齐,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投标报价中充分考虑。(19)进度照片:a 承包人须 每季度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进度彩色照片(3R 大小)共二十张以上,照片须按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要求拍取。b 承包人拍摄照片须采用数码相机拍摄,打印在专用相纸上。每季度除提交二十张打印照片外, 还需提交光盘给发包人。c 每张照片背面右下角需按下列格式注明: 项目名称、照片编号、工程内容、日期等。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10进度计划10.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进度计划的时
31、间及要求:在开工前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施工 总进度计划(包括绘制关键线路图),并经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开工。每月报送下月度施工计划和完成工程月报(包括形象进度、工程量和工作量),监理工程师应于接到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后 7 日内给予答复。10.2 群体工程中有关进度计划的要求:承包人报监理工程师审核,由发包人批准。11开工及延期开工11.4 合同开工日期: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协议书中表明的开工日期为该合同工程的正式开工日期,合同工期自该日开始起算。自该日开始,承包人 应迅速地、毫不延迟地开展各项工程的施工。但任何工程项目的开工必须预先将“ 开工申请单”按有关
32、开工申请程序报送监理工程师,经 批准后方可开工。如不申报或工作未达到标准,监理工程师将不批准开工。12暂停施工12.1 暂停施工:根据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在征得发包人同意后有权发布暂停全部或部分工程施工的指令,承包人必须按照执行,并对工程予以妥善保护。当继续施工的条件达到后,由监理工程师另行发布复工指令。承包人对下列情况造成的停工承担全部责任:a) 合同中明确规定的;b)由于承包人违约而必须采取的;c) 为妥善施工和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所必须,但并非发包人造成的。13工期延误通用条款第 13.1 款第(2)项取消,补充下列工期顺延的情况:1) 根据本合同条件和工程的总体安排发包人发出的延期指示;
33、2) 在工地里发现古文物或爆炸物而需全面停工处理。四、质量与验收15. 工程质量15.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时,由北京市质量监督部门鉴定。15.3 关于本项目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专项标准。15.4 质控系统:承包人必须组织行之有效的质量控制系统,拥有合格的工地试验室和检测设备,配备合格的技术、试验、检测人员,根据政府有关部 门和合同要求的试验项目及频率对原材料和工程进行管理、试验和检测,并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及时报送这些资料供监理工程师审批。承包人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其质控系统的工作,并配备固定人员配合监理工程师进行质量验收工作。所有试验检测设备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单位
34、予以标定,实验室及人员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和认可。15.5 质量事故和返工:当监理工程师在检查中发现某工程项目或其任何一部分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时,可发出通知,令承包人予以拆除、返工或 补救,承包人应依照执行,使其工程符合要求。当承包人由于工艺上违反合同规定或擅自改变批准的施工方案或由于其它失误使工程出现严重问题,无法继续进行或造成恶劣后果,应视为发生“ 质量事故” 。这时承包人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采取必要的措施不使后果扩大,同时通知监理工程师并随后用书面形式报告事故情况和原因,提出补救方案或处理办法,待监理工程师审查批准后实施。涉及本条所述内容的一切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5.6
35、承担质量责任:承包人违反合同文件的规定,并且拒绝执行监理工程师就此发出的书面指令,致使全部或部分工程最终未达到合同中质量标准和质量目标的要求,承包人必须对其后果承担全部责任。15.7 有见证取样送检: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关于“有见证取样送检”的规定,在 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下抽取规定频率的试样送指定试验单位检验,一切与此有关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16. 检查和返工16.5 检查和验收程序:承包人必须严格按工程建设标 准、被批准的施工方案和工艺进行各工程项目的施工。为确保工程质量得到控制,承包人在工程施工中应执行下列质量检查、验收程序:()在规定的项目开工前,按规定的程
36、序和时间报送“开工申请单” 。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任何项目不得擅自开工;()每道工序完成后,向监理工程师报送“工序交验单” ,并附上按规范要求的全部自检资料(自检合格后才允许报验);()监理工程师对报验工序进行检查验收,填写“质量验收单” 。本道工序未经验收,下道工序不得进行;()工程达到规定的计量单位时,填报“中间计量单” 作为该工程项目支付的依据;()分项、分部工程完工后,填报“ 中间交工证书”,附上所有被包含工序的有关资料,以证明该分项、分部工程已达到交工条件。16.6 承包人必须接受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合理整改指令并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完成该指令。若承包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则发包
37、人可委托其他承包人完成上述工作,所需的额外费用发包人直接从应付给或将付给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16.7 如全部工程或其某部分未能通过检验,则工程验收人员或承包人应进行重复检验。对于重复检验可能招致的使发包人承担的费用,由发包人从应支付或将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16.8 如果全部工程或其某部分未能通过上述重复检验,验收人员与承包人进行相应商讨后应采取下述措施:a)再做一次检验;b)拒绝 接收全部工程或其某部分。且发包人有权向承包人索取延期违约赔偿;c)如 发包人愿意,尽管工程尚未完成, 发包人进行接管。合同价款将相应减少。17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17.1 双方约定中间验收部位:合同执行期间由监理
38、工程师确定。17.4 隐蔽工程:凡需隐蔽覆盖的工程项目,承包人都必须书面通知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签认“ 隐蔽工程验收单” 后再予以隐蔽覆盖。如未经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认,承包人擅自隐蔽覆盖,监理工程师有权要求清除这种覆盖,经检验合格后重新隐蔽覆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监理工程师在接到承包人关于工程进行隐蔽覆盖的书面要求后,48 小时内进行检查验收。五、安全施工20安全施工与检查:20.3 承包人应订立严格的规章制度,采取预防事故的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杜绝火灾。对一切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稳妥性、安全性 负全责。若发生有关事故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20.4 承包人必须接受发
39、包人、工程监理和政府监督机构发出的关于安全施工的合理整改指令并在规定期限内实施。20.5 承包人应严格遵守“ 建 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的要求,所有因满足此条件而产生的费用,在报价中充分考虑,列入相关措施费中。20.6 承包人须组织专家对其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并执行专家论证、 审查结论中为满足安全要求而对施工方案提出的强制性要求。21.安全防护21.1 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采取保护施工人员、现场周围行人及环境的措施,并承担费用。上述措施在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应详述并切实可行,报价中应充分予以考虑列入相关项目。六、合同价款与支付23. 合同价款及调整23.2 本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方
40、式确定。因采取该种方式而补充下列内容:(1)除原清单(中标清单)外,本工程在建设过程中还可能产生工程变更清单(有效设计变更或施工洽商引起)。(2)涉及价格的变更由发包人按以下原则审批确定:a)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b)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c)合同中没有使用或类似于 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 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 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23.3 合同价款补充下列条件:a)凡注明为暂估价或整项暂 估分包工程的,
41、 由发包人或与承包人共同 对其中的若干项通过招标方式确定分包(供应)单位。b)除合同 规定可调整价格外,合同单价不因任何因素而进行调整。23.4 暂估价材料/设备按发包人确认价格据实调整,结算时仅计取价差和税金。25.工程量的确认25.1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本工程按完成节点结算工程进度款,承包人必须每月 25 日前报送当月工程量统计月报。 工程师须于承包人递交的已完工成量月报 7 日内进行计量和确认。25.2 工程量:承包人自行提高质量标准(或改变材料作法)而增加(或变更)的工程量不予计量。25.3 计量方法:所有工程项目均采用“中间计量单”形式,按有关程序进行计量。无论
42、通常的或习惯如何,工程量的计量均应以净值为准。承包人在完成某 项或某部分工程后,应通知工程师进行计量,并按 规定提供有关资料。25.4 质量评定与计量:工程中凡予以计量的工程项目均应达到本合同规定的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中规定的合格等级标准。否则,工程师有权视其质量情况,决定予以按质讨论直至不予计量。凡发生质量事故未达合格级的项目,其一切返工、补救、修饰、 检测、 设计变 更所造成的工程量增加等一切于此有关的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26.1 合同签订后,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的 50。26.2 工程款支付:工程款在中间计量的基础上
43、按四个节点进行支付,即基础完成、主体结构完成、室外装饰(外檐封闭)完成、工程竣工。承包人按要求的 时间与规定表格向工程师报送支付报表。工程师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发包人审批。经发包人核准后,批准的支付凭单是承包人获得工程款支付的依据。支付金额为本期计量金额的 80%。当工程款支付至总价的 80%时,停止支付,待工程结算后,留 5%的结算款做为保修金,余款全部结清。26.2 变更支付:承包人按工程师和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和数量变更后的单价随进度款进行支付。26.3 清单中以“ 项” 为单位的 费用支付:(1)安全、文明施工和环保费用随进度款支付。26.4 工程进度款暂停支付:承包人须于下列任何一种
44、情况 发生一周内采取有效整改和改善措施及工作,如情况未能于上述一周内改善至发包人满意,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及任何应支付承包人之款项。所有有关经济上及工期上之损失完全归由承包人负责,发包人并保留追究承包人赔偿任何经济损失之权力。a)工地上发生任何有关安全的 严重事故,如危害周 边建筑物或居民安全, 严重塌方等;b)承包人 严重违反当地之法律或法令,或严重污染工地附近之场地、道路、河流、湖泊或水道;c)承包人不依照发包人指示或政府 规范施工,或不按 经批准及认可的设计要求施工;d)工期 严重拖期,与经认可的工程进度表所列之工序拖期超过两个星期;e)承包人未得到发包人的事先 认可而对本工程进
45、行任何形式之分包、 转包或转让;f)承包人使用不符合标准的材料及设备,或不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及检验或测试报告;g)工程一切 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将于一星期内到期失效而承包人未将其延期证书呈交发包人。七、材料设备供应27工程量清单中注明在总包范围内的暂估价的由发包人和中标人通过招标确定相关供应单位。28.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2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及 设备必须是全新、优质及符合设计要求的。有必要时,发包人、承包人、工程 监理共同考察材料设备厂家。(1)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不能作为订购任何材料、设备和实施任何工作的依据。()材料:一切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必须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种和规
46、格,并经有资质的试验机构按政府有关部门及合同要求的试验项目和频率进行试验后,按监理工程师规定的程序和内容,报送监理工程师签认批准。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材料,不得用于本工程。承包人应始终保持所使用的材料与报送并获批准的试验样品一致。如发现有不一致时, 监理工程师有权撤销对该材料的批准,承包人 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把这批材料撤离现场或采取补救措施。当监理工程师对材料进行检查或试验时,承包人应提供各种方便和协助(包括提供样品)。()机械设备:承包人在本工程中所使用的机械设备,其性能指标和数量应满足合同规定的各项要求,不能保证工程施工质量和存在不安全因素的机械设备,不允许在本工程现场使用。所有机械设备
47、在进、退 场时间和数量上均应满足监理工程师的要求。机械设备进入现场后,承包人 应自行负责维修、保 护并避免造成对他人的干扰和损害。八、工程变更30.其他变更30.1 工程变更:是指因设计、技术标准、工期、质量要求等方面原因所引起施工 图和原工程量清单中任何部分的结构形式、设计参数、清单项目、清 单数量、质量标准、施工工艺、工序安排等的变动、增减或取消。所有工程 变更均应事先经发包人同意,并按监理工程师的书面指令或通知执行。承包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任何形式的变更。工程变更是否涉及费用变化由发包人在批准变更项目时确认,涉及工程量变化的由发包人代表和监理工程师共同办理计量。涉及费用变化的价格确定
48、按照专用条款 23.2 执行。30.2 变更时效:为及时办理变更评估和变更价款支付,监理工程师应在每期办理支付前提交发包人一份“ 工程变更一览表” ,详细列出该月已经监理工程师书面确认的变更项目一览表;该期(并含前期变更)已达到计量支付条件的变更项目总数,在上述这些项目中包括哪些项目的变更、调整和暂定单价已经监理工程师确认报发包人核准,哪些项目需要发包人直接审定变更单价或确认其它事项。发包人将审核意见反馈监理工程师,以保证当期计量支付的顺利进行。九、竣工验收与结算32竣工验收32.1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提交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是承包人全面完成合同的一项重要工作。承包人应按管理部门和发包人
49、关于竣工资料的编制规定,完成竣工资料整编和存档工作。承包人应在签发交工证书之日后一个月内将三份竣工资料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人审核(其中一份应满足档案馆编制资料的要求,另外两份按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J01-51-2003)进行编制整理)。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在竣工备案前完成档案预验工作以及在档案馆规定的时间内向档案馆报送竣工资料。以上涉及的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如承包人未按要求完成相关工作,则有可能被发包人处以罚款。32.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由承包人提出通过监理工程师报发包人批准。32.9 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对承包人所完成的合同工程的验收。承包人在工程全部完成后,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的形式与内容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应尽快完成对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评估审核工作,并对承包人进行预验收,在此基础上通知发包人组织交工验收。竣工验收由发包人主持,由质量监督、设计、勘察、 监理,承包人组成竣工验收小组,按有关国家或地方标准进行全面验收。在工程评估、预验收及竣工验收小组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任何工程项目不符合合同规定,应及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 7 天内按要求弥补缺陷,并在其后重新按上述程序办理竣工验收,直至竣工验收合格,签发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单为止。 32.10 工程交用:竣工验收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