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有权理论在 编 制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时 既 不 强 调 企 业 集 团 中 的 法 定 控 制 或 实 际 控 制 关 系 ,也 不 强 调 企 业 集 团 各 成 员 企 业 在 所 构 成 的 经 济 实 体 中 的 平 等 关 系 , 而 是 强 调编 制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的 企 业 对 纳 入 合 并 范 围 的 企 业 , 对 其 拥 有 所 有 权 的 企 业 的资 产 。所 有 权 理 论 的 基 本 立 论 是 : 会计主体与 其 终 极 所 有 者 是 一 个 完 整 且 不 可分 割 的 整 体 。 该 理 论 认 为 , 会 计 主 体 充 其 量 只
2、是 其 终 极 所 有 者 财 富 的 存 在 形式 或 载 体 , 会 计 主 体 的 资 产 是 终 极 所 有 者 财 富 的 一 种 表 现 形 式 , 会 计 主 体 的负 债 是 终 极 所 有 者 的 负 财 富 , 会 计 主 体 的 资 产 与 负 债 之 差 代 表 终 极 所 有 者 投放 在 这 一 会 计 主 体 的 净 权 益 。 可 见 , 所 有 权 理 论 强 调 的 是 终 极 财 产 权 。所 有 权 理 论 认 为 母 子 公 司 之 间 的 关 系 是 拥 有 和 被 拥 有 的 关 系 , 编 制 合 并会 计 报 表 的 目 的 是 为 了 向 母
3、 公 司 的 股 东 报 告 其 所 拥 有 的 资 源 。 因 此 , 所 有 权理 论 既 不 强 调 企 业 集 团 的 各 成 员 企 业 所 构 成 的 经 济 实 体 , 也 不 强 调 企 业 集 团中 存 在 的 法 定 控 制 关 系 , 而 是 强 调 编 制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的 企 业 对 另 一 企 业 经 济活 动 和 财 务 决 策 具 有 重 大 影 响 的 所 有 权 。合 并 的 特 点 : 比 例 合 并 法 。 课 本 P131、 合 并 会 计 报 表 的 服 务 对 象 是 母 公 司 的 股 东 。2、 少 数 股 东 权 益 在 合 并 报
4、 表 上 不 予 确 认 。3、 合 并 商 誉 的 确 认 。 以 母 公 司 所 支 付 的 代 价 和 所 取 得 子 公 司 净 资 产的 公 允 价 值 之 差 作 为 商 誉 , 全 部 计 人 母 公 司 的 商 誉 在 合 并 报 表 上列 示 。4、 母 公 司 对 子 公 司 净 资 产 的 享 有 数 额 应 以 母 公 司 所 支 付 的 代 价 为 衡量 的 基 础 , 并 只 以 此 计 人 合 并 报 表 , 少 数 股 东 所 享 有 的 子 公 司 净资 产 份 额 不 合 并 。缺 陷 : 把 被 投 资 公 司 按 股 份 来 进 行 分 割 , 撕 裂 了 公 司 的 内 部 经 济 关 系 , 不 能准 确 反 映 股 东 的 利 益 。 课 本 P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