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统计员考试重点政府统计,就是国家机关(主要是行政机关)依法运用各种统计方法和手段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咨询意见,实现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政府统计的特征(1)政府统计的实施主体是特定的,或者说主要是政府机关。 (2)政府统计必须严格依法实施。 (3)政府统计具有强制性。 (4)政府统计的结果具有社会共享性。政府统计的功能我国政府统计已具备了信息、咨询、监督的整体案功能。政府统计的基本任务包括三个方面:(1)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2)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3)实行统计监督依法统计的必要性首先,政府统计活动有赖于法律的保障;其次,
2、政府统计活动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统计法是调整政府机关组织实施统计活动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统计法的特点:1、调整对象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纵向的管理关系;.横向的指导关系。我国现行统计法主要调整的几种社会关系:A、管理者和被管理者 B、政府统计机构内部关系 C、调查者与被调查者之间的关系 D、统计资料使用中形成的各种关系 2、规范内容具有专业性统计法的表现形式:(一)统计法律(二)统计行政法规(三)地方性统计法规(四)统计行政规章: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统计法的作用 (一)有效、科学地组织统计工作,推进统计工作的现代化进程: 1、确定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系统 2、为统计标准的科学化提
3、供了法律依据 3、为统计工作的现代化提供了保障 4、对统计队伍提出了明确要求(二)规范统计行为,保障统计资料准确性、及时性。1、统计调查对象依法申报统计资料 2、统计机构、统计人员要依法履行职责完成统计工作任务,保证数据质量 3、赋予统计人员一定的职权,以保证及时获得真实、完整的统计资料统计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障统计工作统一性原则 A、国家建立集中统一的统计管理体制 B、统计制度和统计标准应当是统一的 C、统计资料应当依法统一管理和公布二、统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原则 A. 统计机构的职责是法定 B. 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C. 统计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三、统计调查对象依法履行义务的原则 A.
4、统计调查对象的义务是法定的 B. 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法履行义务四、维护统计调查对象合法权益的原则 A.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资料受法律保护 B.尽可能减轻统计调查对象的负担:在不影响统计数据准确性的前提下,应昼缩小统计调查对象的范围,减少统计调查对象的数量;对发往基层单位的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必须严格控制。凡通过抽样调查、重点调查、行政记录能取得统计数据的,不得制发全面定期统计报表;在已经批准实施的各种统计调查中能搜集到资料的,不得重复调查。一次性调查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进行经常性统计。按年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季统计。按季统计即可满足需要的,不得按月统计。月以下的进度统计必须从严控制;部门统计
5、抽查、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相重复。涉外社会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部门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相重复;C.对非法定统计义务,统计调查对象有权拒绝履行五、保障统计信息社会共享原则 A、建立定期公布统计资料制度 B、采取多样化的统计资料公布方式和手段 C、积极做好统计信息咨询服务工作 我国现行统计管理体制的主要内容(一)机构和编制管理方面(双重管理)1、调查队垂直管理 2、县级以上政府统计机构当地党委管理,上级党组协助 3、部门统计系统自行管理(二)经费管理方面我国政府统计系统在经费管理上基本上是分级负责,由中央、地方财政共同负担(三)业务管理方面 1、实行统一的统计标准 2、统计业务以上
6、级政府统计机构领导为主新中国统计法制发展概况(一)统计立法(二)统计执法(三)统计法制宣传统计调查的分类一、政府统计调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种类: ? 国家统计调查 ? 部门统计调查 ? 地方统计调查政府统计调查的特点按照统计法的规定,我国所有的政府统计调查,都是义务性统计调查,具有强制性.二、民间统计调查是指由民间统计机构以自己的名义或接受委托进行的统计调查 (一).民间统计调查的特点自愿性、营利性(二)涉外统计调查的内容受境外组织、个人或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委托资助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与境外组织、个人或境外组织在华机构合作进行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境外
7、组织在华机构依法进行的市场调查将调查资料调查结果提供给境外组织、个人或境外组织在华机构的市场调查和社会调查统计调查项目是指在一定时期为实现特定统计调查目的而组织实施的统计调查。调查项目的种类:国家统计调查项目、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一)国家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由国家统计局制定,或者由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共同制定,报国务院备案,其中,重大的国家统计调查项目报国务院审批。 (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统计调查对象属于本部门管理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备案;统计调查对象超出本部门管辖系统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三)地方统计
8、调查项目的制定及审批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 (四)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程序 统计调查项目的审批机关应当对调查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进行审查,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予以批准的局面决定,并公布;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编制统计调查项目的原则(一)国家、部门、地方明确分工,互相衔接(二)部门、地方统计调查不得与国家统计调查重复、矛盾(三)综合协调部门应从本级搜集,确需调查的经批准后实施(四)尽量减少调查的频率、规模、范围(五)编制新的统计调查方案,
9、要进行可行性论证(六)统计调查所需人员、经费应当有保证统计调查制度广义的统计制度:是指统计工作的各个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狭义的统计制度:仅指统计调查阶段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统计调查制度的内容:调查目的、调查内容、调查方法、调查对象、调查组织方式、调查表式、统计资料的报送和公布。统计调查制度的法律效力:统计调查制度一经审批或备案,即成为统计调查组织实施的法定依据,非经批准,不得变更。统计标准的概念:广义统计标准,是指包括各种统计指标的涵义、计算方法、分类目录、调查表式和统计编码等方面所作出的统一规范。狭义的统计标准,仅指统计分类标准统计标准的主要内容 1.指标涵义 2.计算方法 3.分类目录 4
10、.调查表式 5.统计编码统计标准的分类(一)国家统计标准在全国范围内强制执行的标准(二)部门统计标准是指国务院各 (三)其他统计标准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国家有关部门制定统计标准的原则,来制定补充性的其他统计标准统计调查方法:是指统计调查者搜集统计资料的方法 “搜集、整理统计资料,应当以周期性普查为基础,以经常性抽样调查为主体,综合运用全面调查、重点调查等方法,并充分利用行政记录等资料。一、普查是指为了详细地了解某一方面的情况而专门组织的一次性的全面调查人口普查、农业普查每 10 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 0和 6 的年份实施。经济普查每 5 年进行一次,分别在尾数逢 3 和 8的年份实施。二、抽样
11、调查是指根据概率论理论,从全体调查对象中随机抽取一部分样本单位进行观察,取得样本统计调查数据,并以推断总体的统计调查方法三、全面调查是指全面定期统计报表,是统计调查对象按照依法批准的统计调查表进行填报,由统计调查者予以汇总的一种统计调查方法。统计调查表应当标明:? 表 号 ? 制表机关 ? 批准或者备案文号 ? 有效期限等四重点调查:是一种非全面调查。它是在调查对象中选择其中一部分重点单位所进行的调查。五、行政记录:作为一种搜集资料的法定方式,是获取单个统计资料的生要途径。加强对统计调查证件管理的意义(一)规范统计调查活动,维护统计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二)促进政府统计机构依法行政、依法统计。统
12、计调查证件的种类 1.统计调查证 2.临时统计调查证 3.工作证 4.普查员证和普查指导员证统计资料的特征客观性真实、客观;合法性依法搜集 合法取得;相关性描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统计资料管理体制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统计资料的管理,是指对统计调查活动获得的统计资料进行存储、登记、审核、调整、归档、发布等工作总称。1.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分别由组织调查的国家统计局、省(区、市)统计局、地(市) 、县统计局统一管理。2.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统计调查,其统计资料由组织调查的部门统计机构统一管理。3.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为履行统计调查义
13、务,完成国家、部门、地方的统计调查任务所设置的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等统计资料,由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自己管理。统计信息共享应及时地公开、公布统计资料,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统计资料的审核是指对有关统计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由统计人员、统计负责人和统计机构签字盖章的制度。统计资料的审核制度包括以下几方面:(一)统计调查对象审核和签署统计资料(二)统计调查对象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三)统计机构、统计人员对录入的统计资料进行审核保管统计资料的范围包括政府统计工作中所形成的所有统计资料,具本包括统计台帐、原始统计报表、汇总统计资料以及电子介质的统计资料,以及统计管理工作中形成
14、的所有文件。在统计机构中应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统计资料的管理包括统计资料的保管。保管统计资料的方法 1.纸介质的统计资料保管方法 2.用电子介质保管统计资料统计资料的提供是指统计机构奖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统计报告提供给党政机关及其有关部门的行为。提供统计资料的目的(一)为党政机关提供有关统计资料(二)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之间提供有关统计资料公布统计资料的权限:国家统计数据以国家统计局公布公布的数据为准;国务院有关部门统计调查取得的统计数据,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公布其统计调查取得的地方统计数据,应当遵守统计法、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地方性法规和本级政府
15、的规定。统计资料公布的程序 1、核定程序 2、审批程序 3、备案程序统计数据公布的方式本着公开、广泛、方便查询的原则。主要有:统计年鉴、统计公报、报刊登载、网站登载、新闻发布会等。统计资料的保密一、国家秘密统计资料的保密二、商业秘密的保密三、个人信息的保密四、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信息是指未经过加工汇总的反映各个家庭和个人情况的统计调查登记材料,是可识别出调查对象信息的统计数据。之所以作出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个人信息往往涉及个人隐私,如果泄露可能损害被调查者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消除被调查者的后顾之忧,增进被调查者对政府的信任感,使他们能如实提供统计资
16、料。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的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用于统计以外的目的。种类: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虽未直接标明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但是通过已标明的地址、编码等相关信息可以识别或者推断其身份的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资料;可以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汇总资料。统计机构是指从事统计调查、统计数据加工整理、统计分析预测、统计信息咨询和统计协调管理活动的组织。我国分别有政府综合统计机构和部门统计机构。政府综合统计机构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独立设置的统计职能机构,包括国务院设立的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机构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统计机构。
17、 (一)国家统计局(二)国家统计局派出的调查机构(三)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四)乡镇统计工作岗位统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依法管理、开展统计工作,实施统计调查。部门统计机构或者统计负责人的设置及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可以设立专门的统计机构,也可以不设统计机构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统计人员,并指定统计负责人。政府有关部门在统计业务上受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指导。统计人员:是指从事统计活动的专职或兼职的工作人员,包括各级人民政府综合统计机构、部门统计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在不设统计机构的部门、乡镇(街道办事处) 、行政村或其他组织中从事统计工
18、作的人员和指定的统计负责人。统计人员的职权:是指统计人员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拥有的权力。内容:(一)统计人员具有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的职权。 (二)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有权就与统计有关的问题询问有关人员。 (三)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如实提供有关情况、资料。 (四)统计人员有权要求有关人员改正不真实、不准确的资料。统计人员的职责:是指统计人员在一定的机构担负统计工作,为了完成统计任务而由统计法规定所应承担的义务。内容:(一)统计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如实搜集、报送统计资料,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不得有其他违
19、反统计法规定的行为。 (二)统计人员应当坚持实事求是,恪实职业道德,对其负责搜集、审核、录入的统计资料与统计调查对象报送的统计资料的一致性负责。 (三)统计人员进行统计调查时,必须依法出示工作证件。统计职业道德是统计工作领域中的道德标准和职业规范要求。基本内容包括:忠诚统计,乐于奉献; 实事求是,不出假数;依法统计,严守秘密;公正透明,服务社会提高统计人员专业素质的三方面规定:一是国家实行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评聘制度。二是统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统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加强对统计人员的专业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以提高统计人员的专业素质、业务能力
20、和职业道德水平。国家统计局 8 号令颁布了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于 2005 年 7月 1 日起在全国开始实施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2007 年 4 月,国家统计局对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作出修订,以国家统计局 10号令予以发布。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于 2007 年 6月 1 日起开始实施。实行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制度的意义:第一,有利于提高统计人员素质,促进统计队伍建设。第二,有利于规范对基层统计队伍的管理。第三,有利于提高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保障统计数据质量。统计从业资格,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资格证明,也是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前提条件和最基本的要求。新修订的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21、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 ”统计专业职务分为高级统计师、统计师、助理统计师、统计员。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主管机关及其主要职责(一)国家统计局的职责国家统计局领导、负责编制考试大纲、命题;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制定考务规则;设计证书式样、制定编号规则;撤销已授予从业资格等(二)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的职责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实施机关; 负责考点设定、试卷印制、阅卷、成绩登记造册;认定申请审查、 ;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管理;撤销从业资格;查处违法行为等(三)县级人民政府统
22、计机构的职责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工作的承办机关;负责报名、考务、成绩通知;受理申请、初审、证书送达及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等取得统计从业资格的程序(一)申请(二)受理(三)审查(四)决定: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查后,可分两种情况分别作出决定: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做出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颁发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加盖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印章。2.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应当依法作出不授予统计从业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还应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统计从业资
23、格证书是统计从业资格认定的实施机关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授予行为人从事统计工作的一种资格证明文件。 (一)持证人员的范围: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或已经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凭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 (二)证书的使用: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三)证书的管理和统计继续教育:具备统计从业资格的人员要主动接受统计继续教育统计违法行为是指行为人在统计活动中违反统计法和统计制度的规定,对统计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形成侵害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的特征 1、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2、行为人有过错的行为 3、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统计违法行为的种类根据统计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可分为以下 27
24、 类违法行为:(一)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统计资料(二)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末按时提供统计资料 (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 (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帐、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迟报统计资料(七)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八)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九)自行修改统计资料(十)编造虚假统计数据(十一)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十二)打击报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低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十三)对本地方、本部门、本
25、单位发生的严重统计违法行为失察(十四)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未经批准擅自变更统计调查制度内容(十五)伪造、篡改统计资料(十六)要求统计调查对象或者其他机构、人员提供不真实的统计资料(十七)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十八)违法公布统计资料(十九)泄露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个人信息或者提供、泄露在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者推断单个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二十)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统计资料损毁、灭失(二十一)泄露国家秘密(二十二)违反重大国情国力普查法规(二十三)违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二十四)违反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二十五)违反统计执法检查规定 (二十六)违反国家
26、统计调查证管理办法 (二十七)违反涉外调查管理办法统计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其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所应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统计法律责任的特征 1、统计法律责任的承担者,必须是具有统计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统计法律责任的内容是由法律规范明确规定的。3、统计法律责任的认定和追究,必须由专门机关通过法定程序来进行,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此权力。4、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根据统计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不同,统计违法者所承担的统计法律责任可以分为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两种。行政法律责任主要包括:统计行政处罚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两种形式。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撤销
27、晋升和职务也属于行政法律责任的形式。通报、批评教育一般也可列入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统计行政处罚是指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依法对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四个特点:(1)实施统计行政处罚主体只能是各级统计监督检查机关。 (2)被处罚的行为是违反统计法律规范的行为。 (3)统计行政处罚属于行政制裁范畴,只适用于统计行政违法,不适用于民事违法和统计犯罪,不同于民事处罚和刑事处罚。 (4)被处罚的对象是实施了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违法行为人。 统计行政处罚的原则:(1)统计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公正、公开的原则(3)统计行政处罚与统计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原则,即“过罚相当”的原则。统计行政处罚的种类
28、(1)警告(属申诫罚的一种) (2)罚款(属财产罚的一种)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是行政机关对本机关违法的工作人员,或行政监察机关对国家工作人员施行的行政制裁措施 。主要特征:(1)适用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包括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2)处分的适用一般以上下级的隶属关系为前提(3)处分是一种内部具体行政行为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是指任免机关或监察机关对实施统计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关行政领导或者责任人员给予的行政制
29、裁措施。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适用对象和统计法有所不同,具体适用以下四种对象:1、行政机关公务员;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3、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4、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由行政机关任命的人员。通报 1、通报是统计法规定的一种行政法律责任形式 2、通报主要适用于一些统计违法行为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取消荣誉称号、追缴获得的物质利益和撤销晋升的职务属于统计行政法律责任的范畴,也是统计法律责任体系中一种较具特色的法律责任方式。批评教育刑事法律责任是指具有刑事
30、责任能力的人实施了国家刑事法律规定的犯罪行为所应承担的法律后果。统计监督检查是指对统计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也可简称为统计监督检查。具体来说,统计监督检查就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监察机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依照法定的权限 、程序和方式,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执行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情况进行监察、督促和检查,以及对统计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等各种活动的总称。监督的含义就是监察、督促和检查。统计监督检查的特征 1、统计监督检查是由国家依法授权的机关进行的。2、统计监督检查是一种行政执法活动,具有严肃性、权威性和国家强制性。3、统计监督检查是按照一定的权限、
31、程序和方式进行的。统计监督检查内容包括十五个方面:(一)领导人员是否存在自行修改、编造虚假统计数据或者对严重统计违法行为的失察行为;(二)是否存在侵犯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独立行使统计调查、统计报告、统计监督职权的行为;(三)是否依法设立统计机构或配备统计人员;(四)是否存在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的行为;(五)是否存在包庇、纵容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失职的行为;(六)是否存在要求统计机构、统计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的行为;(七)是否存在拒报或者未按照统计调查制度的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行为;(八)调查对象是否存在拒报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提供
32、不真实、不完整统计资料,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以及妨碍统计执法检查的行为;(九)是否依法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十)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是否具备统计从业资格;(十一)统计调查项目的实施、标识和统计调查方案等是否存在违反统计调查制度的行为;(十二)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无泄露国家秘密、统计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私人、家庭的单项调查资料的行为;(十三)是否依法进行涉外调查;(十四)是否存在利用虚假统计资料骗取荣誉称号、物质利益或者职务晋升的行为;(十五)是否存在其他统计违法违纪的行为。统计监督检查方式,是指统计监督检查机关对参与统计活动的公
33、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贯彻实施统计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手段和措施。统计监督检查按不同标准可作如下分类:(一)根据监督检查在时间上的不同,可分为定期监督检查和临时监督检查(二)根据监督检查涉及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全面监督检查和重点抽查(三)根据监督检查主体的不同,可分为联合监督检查和单独监督检查查处统计违法案件是实施统计监督检查的一种重要方式。统计违法案件查处程序,是指统计监督检查机关,包括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查办统计违法案件时应遵循的基本步骤和先后次序。根据统计执法检查规定的规定,办理统计行政处罚案件的程序为:立案、调查、处理和结案。 立案,是指统计
34、执法机关对违反统计法的行为人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分析和研究,认为确有违法事实存在并依法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决定进行调查处理,并办理批准手续的一种工作程序。立案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经初步审查,有违反统计法的行为,情节较重应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三)按照职责与分工规定,属于管辖范围内的。调查,是指统计执法机关为了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收集证据和查明统计违法行为的活动。案件的调查工作应主要抓住以下三个面:(一)案件的违法事实;(二)被调查人的有关情况;(三)证据材料;调查报告的内容包括:立案的依据、统计违法事实、案件性质、应追究
35、的法律责任、处理意见、调查组成人员及报告时间等。处理,是指案件调查工作结束后,统计执法机关在核准案件事实、审查有关证据的基础上,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案件做出处理决定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告知义务,是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统计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证程序,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有关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程序。启动听证程序的条件:1.对单位罚款超过了一定数额;2.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处理形式:、销案、作出处理(被处罚单位在接到处罚通知后,如果既不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
36、民法院提起诉讼,又拒不执行的,由查处机关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统计行政处罚决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体现了统计法律责任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为统计执法机关对统计法律责任的追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执行。、追究刑事责任结案:案件经过调查,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得到完全执行以后,案件的处理工作才能结束。结案是整个统计违法案件查处工作的最后一个环节。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及时办理案件结案手续:(一)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的;(二)免于行政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的;(三)经复议机关复议,复议决定执行完毕的;(四)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裁定执行完毕的。统计行政复议:是指统计执法机关在行使统计行政管理职权的过程中,与
37、管理相对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统计执法机关的上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活动。统计行政复议具有以下几个特征:、统计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活动。、统计行政复议是上级统计行政机关对下级统计行政机关进行层级监督的活动。、统计行政复议以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为审查对象。、统计行政复议由不服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依法提出申请而启动。、统计行政复议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统计行政复议范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事项的范围。根据我国统计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能够引起统计行政复议的范围有如下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一是行政处罚。二是行
38、政不作为。三是被认为行政侵权、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行为。统计行政复义管辖,从形式上看,是指复议机关受理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权限分工。统计行政复议管辖权的确定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其复议管辖权的确定由申请人选择。申请人既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申请复议。2.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其复议管辖权属于它们的共同上级行政机关,一般为本级人民政府。3.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各级调查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根据统计法第四十六条的元宝,复
39、议管辖权的确定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复议;另一种情况是当事人对国家统计局派出的其他调查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在该派出机构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派出的调查机构即调查总队申请行政复议。4.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国家统计局申请行政复议。如果对国家统计局的复议决定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统计行政复议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申请、受理、审查、决定、执行 。申请:是指统计行政管理相对人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
40、犯其合法权益,引发行政争议,而依法向复议机关提出复议请求,要求复议机关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行为。受理:是指复议机关基于相对人的申请,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条件,决定受理并准备审查的行为。审查:是指统计行政复议机关对该案件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争论的焦点等进审查的过程。决定和执行:是指复议机关经过对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查,根据事实和法律,就被申请复议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作出的相应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后,被申请人应当按期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内容主要有:一是维持决定。二是履行决定。三是撤销、变更和确认违法决定。四是行政复议中的和解、调解制度。五是执行。统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
41、组织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统计行政诉讼的特征(1)统计行政诉讼中的双方当事人中,被告只能是行使统计行政权力、作出引起纠纷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行政执法机关,即国家统计局及其派出的调查队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原告则是认为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统计行政诉讼所要解决的是统计行政争议。 (3)统计行政诉讼的起因是相对人对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不服,持有异议,认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4)统计行政诉讼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统计行政诉讼范围:引起统计行政
42、诉讼的三类具体行政行为1是统计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2 是统计执法机关的不作为行为;3 是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统计行政诉讼的原则 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原则。2、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3、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的原则。4、行政诉讼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5、适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原则。6、辩论的原则。7、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进行法律监督的原则。8、人民法院就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原则。统计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统计行政案件的职权分工。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的管辖有以下几种情况:1.对地方
43、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2. 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仍不服的,由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统计机构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3.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或者对国家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经过行政复议后仍不服的,由国家统计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统计行政诉讼案件。统计行政应诉,是指统计行政机关,接到人民法院的统计行政诉讼案件受理通知后,认为其符合被告条件,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所从事的一系列诉讼活动的总称。内容:1
44、、审查被告是否适格 2、审查受理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3、做好统计行政应诉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等统计调查对象,必须依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不得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迟报、拒报统计资料。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在调查统计违法行为或者核查统计数据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发出统计检查查询书,向检查对象查询有关事项;(二)要求检查对象提供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三)就与检查有关的事项
45、询问有关人员;(四)进入检查对象的业务场所和统计数据处理信息系统进行检查、核对;(五)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登记保存检查对象的有关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六)对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时,监督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未出示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检查。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相关证明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检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第二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统计调查对象中承担经常性政府统计调查任务的人员,必须取得统计从业资格,持有统计从业资格证书。已取得统计员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人员,可免于统计从业资格考试和申请,凭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直接从事统计工作。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聘请、任用未取得统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统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