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指南 编号 /Guideline No.E-17(201610) E-17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生效日期 /Issued date:2016 年 10 月 28 日 中国船级社 China Classification Society 前言 本指南是 CCS 规范的组成部分,规定船舶入级产品,授权法定产品检验适用技术要求,检验和试验要求。 本指南由 CCS 编写和更新,通过网页 http:/ 发布,使用相关方对 于本社指南如有意见可反馈至 历史发布版本及发布时间 : E-17(201510) 2015 年 10 月 20 日 本版本主要修改内容及生效时间: 1. 将 规范性引用文件 2.
2、3 条 “ GD01-2006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2006)”修改为“ 中国船级社 GD22-2015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同时将文中及试验项目表中出现的“ GD01-2006”修改为“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 现行有效) ” 。 本指南引用的中国船级社 GD22-2015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自 2016年 1 月 1 日起生效。 E-17(201610)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3 / 20 目 录 1 适用范围 4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4 3 术语和定义 4 4 图纸资料 5 5 技术要求 5 6 原材料及零部件 . 16 7 型式试验
3、 . 16 8 认可后的单件 /单批检验 19 E-17(201610)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4 / 20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 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船用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系统的型式认可和检验, 不适用于抽气式的报警装置 。 用于平台 的固定式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可参照执行。 用于天然气燃料动力船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建议应满足 IEC60079-29-1 Explosive atmospheres Gas detectors Performance requirements of detectors for flammable detectors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2.1 SOLAS 公约
4、 II-2 章 B 部分第 4.5.10 条 2.2 钢质海船入级规范 第 4 篇第 1 章、第 2 章,以及第 6 篇第 3 章 2.3 中国船级社 GD22-2015电气 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4 GB15322.1-2003可燃气体探测器 第一部分:测量范围 0 100 LEL点型可燃气体探测器 2.5 GB16808-2008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2.6 GB3836 系列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3.1 报警设定值:预置的可燃气体报警浓度值。 3.2 报警动作值:探测器报警时对应的最小可燃气体浓度值。 3.3 爆炸下限( LEL):可燃气体或蒸气在空
5、气中的最低爆炸浓度,低于该浓度就不能形成爆炸性气体环境。 E-17(201610)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5 / 20 4 图纸资 料 4.1 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 CCS 批准: 4.1.1 产品技术条件 /企业标准 (文件中应明确可燃气体的种类 ); 4.1.2 总装图; 4.1.3 接线图; 4.1.4 系统控制流程图; 4.1.5 电气原理图; 4.1.6 控制器面板布置图; 4.1.7 外壳、底座、电缆引入装置、固定装置等机械设计图纸; 4.1.8 型式试验大纲。 4.2 下列图纸资料应提交 CCS 备查: 4.2.1 产品铭牌及标志图; 4.2.2 产品主要零部件、材料明细表; 4.
6、2.3 产品使用说明书; 4.2.4 产品制造工艺流程图; 4.2.5 关于可燃气体探测器所 适用的 可燃 气体种类 的声明及相关 证据 。 5 技术要求 5.1 探测器部分的技术要求 5.1.1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能在被监测区域内的可燃气体浓度达到报警设定值时,发出报警信号。 E-17(201610)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6 / 20 5.1.2 报警设定值 对于可设定报警值的 探测器 , 可仅有一个报警设定值或者具有低限、高限两个报警设定值 。 对于 输出信号是 420mA 的探测器,其报警值应能在控制器内设定。报警设定值 的上限 应 满足 被监测区域的要求,如液货船泵舱为 10%L
7、EL,浮油回收船为 30%LEL,天然气燃料动力船为 20%和或 40%LEL,散装运输液化气体船为 30%和 60%LEL, 液化天然气燃料水上加注趸船为 20%和或 40%LEL 等。 5.1.3 报警动作值 (1) 在本 指南 规定的所有试验项目中, 系统 报警动作值不应低于 l% LEL。 (2) 系统 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3 %LEL。 5.1.4 全量程指示偏差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显示值与真实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5 响应时间 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显示值达到真实值的 90%时的响应时间 (t90)不应超过 30 s。 不
8、具有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的探测器,其报警响应时间不应超过 30 s。 5.1.6 不通电贮存 探测器首先在温度为 -25 2环境下放置 24 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 24h,再在温度为 55 2环境下放置 24 h,然后在正常环境条件下恢复至少 24 h。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功能应正常,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3%LEL。 5.1.7 方位(吸入式探测器除外) 分别在 X、 Y、 Z 三个相互垂直的轴线上每旋转 45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探 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5%LEL。 E-17(201610)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7 /
9、 20 5.1.8 高浓度淹没性能 淹没期间,探测器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或气体浓度超过测量范围的明显指示信号。淹没后,探测器应满足 (1)或 (2)条要求: (1) 探测器不能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2) 如果探测器能够处于正常监视状态(可经手动操作),则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5%LEL。 5.1.9 报警重复性 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对同一只探测器实测 6 次报警动作值,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3 %LEL。 5.1.10 高速气流 在气流速度为 6 m/s 的条件下,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5%LEL。 5.1.11 电压波动和能
10、源故障试验 探测器的供电电压为额定供电电压的 15%,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3 %LEL。 探测器应能耐受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4 中规定的能源故障试验,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3 %LEL。 5.1.12 长期稳定性性能 探测器应能在正常环境条件下连续运行 28 d。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试验后, 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13 绝缘电阻和耐电压性能 探测器有绝缘要求的外部带电端子、电源插头分别与外壳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应不小于 100M,在湿热环境下应不小于 1M。
11、上述部位还应根据额定电压耐受频率为 50 Hz,有效值电压为 1 500 V(额定电压超过 50 V 时)E-17(201610)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8 / 20 或有效值电压为 500 V(额定电压不超过 50 V 时)的交流电压历时 1min 的耐压试验,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生放电或击穿现象,试验后探测器功能应正常,试验后绝缘电阻值应符合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 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3 和 2.14的要求。 5.1.14 探测器的电磁兼容性应满足下述要求: (1) 应根据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第 3 章的要求进行传导发射和外壳端口辐射发射试验,试验结果应满
12、足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中 3.2 和 3.3 的要求。 (2) 探测器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应能耐受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所规定的电干扰条件下的静电放电试验、射频电磁辐射试验、电快速瞬变脉冲群试验、浪涌、低频传导(适用时)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试验 ,试验期间 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不可恢复的故障信号; 试验后,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15 探测器在正常监视状态下应能耐受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所规定的环境条件下的高温试验、低温试验和交变湿热试验,试验
13、期间及试验后应满足下述要求: (1) 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2) 试验后,探测器应无破坏涂覆和腐蚀现象,其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10%LEL。 5.1.16 探测器应能耐受下表所规定的各项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探测器应满足下述要求: (1) 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2) 试验后,探测器不应有机械损伤和紧固部位松动现象,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 5 %LEL。 E-17(201610)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9 / 20 探测器试验项目表 表 5.1.16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振动试验 电气电子
14、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表 2.7.3( 2)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7.3 正常监视状态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 作状态 跌落试验 跌落高度 (mm) 250(质量小于 1kg) 不通电状态 100(质量在 1kg 10kg 之间) 50(质量大于 10kg) 跌落次数 1 5.1.17 气体干扰试验 探测器在体积分数为 0.1%的乙醇环境中工作 10min 后,再将探测器置于正常工作环境条件下 10min。 (1) 试验期间,探测器不应发出报警信号或故障信号; (2) 试验后,探测器的报警动作值与报警设定值之差不应超过5%LEL。 5.1.18
15、 盐雾试验(对需安装在露天甲板的探测器) 探测器应能耐 受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12 所规定的盐雾试验 Kb。 5.1.19 主要部件性能 (1) 电子元器件应进行三防(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 (2) 探测器外壳应选用不燃材料或耐燃材料。 5.1.20 防爆等级 探测器的防爆等级应符合所安装处 所的防爆要求,并 应具有 CCS 认可的防 爆主管试验机构核发的防爆合格证 。 E-17(201610)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0 / 20 5.2 控制器部分的技术要求 5.2.1 基本功能要求 (1) 一般要求 控制器应设有保护接地端子。 能为可燃气体探测器和所连接
16、的其他部件供电。 控制器应设有相关接口,以便连接当布置在泵舱、轮机控制室、货物控制室和驾驶室内的连续视觉和听觉报警信号设备。报警状态下,控制器应能自动激发上述报警信号设备,以引起有关人员对潜在危险的警觉。 (2) 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 控制器应能显示当前可燃气体浓度值,其全量程指示偏差不应超过 5%LEL。 控制器的报警状态不应影响控制器的浓度显示功能。控制器的故障状态不应影响任何非故障回路的浓度显示功能。 (3)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能直接或间接地接收来自可燃气体探测器及其他报警触发器件的报警信号, 发出声、光报警信号,指示报警部位、记录报警时间,并保持至手动复位。 当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时
17、,控制器应在 10S 内报警发出声、光信号。 控制器应有专用可燃气体报警总指示灯(器)。控制器处于可燃气体报警状态时,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可燃气体报警声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当再次有报警信号输入时应能再次启动。 控制器应满足下述要求: E-17(201610)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1 / 20 (a) 应能显示当前报警部位总数; (b) 应能清楚地区分最先报警部位; (c) 后续报警部位应按报警时间顺序连续显示。当显示区域不足以显示全部报警部位时 ,应按顺序循环显示,同时应设手动查询按钮(键)。 控制器应设手动复位按钮(键),复位后,仍然存在的状态及相关信息应保持或在 20S 内重新建立。
18、 控制器应有报警计时装置,计时装置的日计时误差不应超过30S,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时,应打印出月、日、时、分等信息,但不能仅使用打印机记录报警时间。 具有报警历史事件记录功能的控制器,应能至少记录 999 条相关信息,且在控制器断电后能保持信息 14d。 通过控制器可改变与其连接的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设定值时,该报警设定值应能在控制器上手动可查。 除复位操作外,对控制器的任何操作均不应影响控制器接收和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 (4) 故障报警功能 控制器应设专用故障总指示灯(器),无论控制器处于何种状态,只要有故障信号存在,该故障总指示灯(器)应点亮。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在
19、 100S 内发出与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有明显区别的声、光故障信号: (a)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与可燃气体探测器及所连接的报警触发器间连接线断路、短路 (短路时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除外 )和影响可燃气体报警功能的接地; (b) 与控制器连接的可燃气体探 测器的气敏元件脱落(仅适用于气敏元件采用 插拔 方式连接); E-17(201610)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2 / 20 (c) 控制器主电源欠压; (d) 给控制器备用电源充电的充电器与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路、短路(适用时); (e) 控制器与其备用电源之间连接线断路。 对于 (a)、 (b)类故障应指示出部位, (c)、 (d)、 (e)类
20、故障应指示出类型;声故障信号应能手动消除,光故障信号在故障存在期间应能保持;故障期间,如非故障回路有可燃气体报警信号输入,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发出可燃气体报警信号。故障信息在控制器有报警信号时可以不显示,但应手动可查。 控制器应能显示所有故障信息。在不能同时显示所有故障信息时,未显示的故障信息应手动可查。 当主电源断电,备用电源不能保证控制器正常工作时,控制器应发出故障声信号并能保持 1h 以上。 控制器的故障信号在故障排除后,可以自动或手动复位。复位后,控制器应在 100S 内重新显示尚存在的故障。 任一故障均不应影响非故障部分的正常工作。 当控制器采用总工作方式时,应设有总线短路隔离器。
21、短路隔离器动作时,控制器应能指示出被隔离部件的部位号。当某一总线发生一处短路故障导致短路隔离器动作时,受短路隔离器影响 的部件数量不应超过 32 个。 (5) 自检功能 控制器应能检查本机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以下称自检),控制器在执行自检功能期间,受其控制的外接设备和输出接点均不应动作。控制器自检时间超过 1min 或其不能自动停止自检功能时,控制器的自检功能应不影响非自检部位和控制器本身的可燃气体报警功能。 E-17(201610)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3 / 20 控制器应能手动检查其面板所有指示灯(器)、显示器的功能。 (6) 电源功能 控制器的电源部分应具有主电源和备用电源转换装置
22、。当主电源断电时,能自动转换到备用电源;主电源恢复时,能自动转换支主电源;应有主、备电源 工作状态指示,主电源应有过流保护措施。主、备电源的转换不应使控制器产生误动作。 (7) 操作级别 控制器的操作级别符合表 表 5.2.1.(7) 序号 操作项目 1 查询信息 O M M 2 消除控制器的声信号 O M M 3 复位 P M M 4 进行入自检状态 P M M 5 调整计时装置 P M M 6 输入或更改数据 P P M 7 分区编程 P P M 8 延时功能设置 P P M 9 接通、断开或调整控制器主、备电 源 P P M M 10 修改或改变软、硬件 P P P M 注 1、 P 禁
23、止本级操作; O 可选择是否由本级操作; M 可进行本级及本级以下操作。 注 2、进入、级操作功能状态应采用钥匙、操作号码,用于进入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可用于进入级操作功能状态,但用于进入级操作功能状态的钥匙或操作号码不能用于进入级操作功能状态。 注 3、级操作功能不能仅通过控制器本身进行。 5.2.2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耐受住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现行有效) 所规定的高温试验、低温试验和恒定湿 热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 5.2.1 的基本功能要求。 5.2.3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能耐受住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现行有效) 所规定的振动试验以及下表
24、中所规定碰撞试验。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 5.2.1 的基本功能要求。 E-17(201610)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4 / 20 碰撞试验表 表 5.2.3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碰撞试验 碰撞能量 碰撞次数 0.5J 0.04J 每个易损点 3 次 正常监视状态 5.2.4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的电磁应符合以下要求: (1) 应根据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第 3 章的要求进行传导发射和外壳端口辐射发射试验,试验结果应满足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中 3.2 和 3.3 的要求。 (2) 能耐受住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
25、南 (现行有效) 所规定的静电放电试验、射频电磁场辐射试验、电快速瞬变脉冲群试验、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试验、浪涌抗扰度试验以及下表中的电源瞬变试验 。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 5.2.1 的基本功能要求。 电源瞬变试验表 表 5.2.4.( 2) 试验名称 试验参数 试验条件 工作状态 电源瞬变试验 电源瞬变方式 施加次数 通电 9s-断电 1s 500 次 正常监视状态 5.2.5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在进行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中规定的能源故障试验、能源波动试验时,试验期间及试验后的性能应满足 5.2.1 的基本功能要求。 5.2.6 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有绝缘要求
26、的外部带电端子与机壳之间,电源插头(或电源接线端子)与机壳之间的绝缘电阻,在正常大气条件下应分别大于 20M、 50M。 上述部位还应根据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 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的相关要求进行耐电压试验。 5.2.7 主要部(器)件性能 E-17(201610)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5 / 20 (1) 控制器的主要部(器)件,应采用符合相关标准的定型产品。 (2) 指示灯 (器 ) 应以颜色标识,红色表示报警信号;黄色表示故障信号;绿色表示主电源及备用电源工作正常。在一般环境光线条件下,指示灯在距其 3m 远处应清晰可见。 (3) 字母 -数字显示器 在正常环境光线条件下,字母
27、-数字显示器应在 0.8 m 处可读。 (4) 音响器件 在额定工作电压下,距离音响器件中心 1m 处,音响器件的声压级( A 计权)应在 65dB 以 上、 115dB 以下。在 85%额定工作电压条件下应能正常工作。 (5) 熔断器 用于电源线路的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其额定电流一般应不大于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最大工作电流的 2 倍。当最大工作电流在6A 以上时,熔断器的电流值可取其 1.5 倍。在靠近熔断器或其他过流保护器件的地方,应清楚地标注出其参数值。 (6) 接线端子 每一接线端子上都应清晰、牢固在标注其编号或符号,相应用途应在有关文件中说明。 (7) 开关和按键 应在其上或靠近
28、的位置用文字清楚标注形状的按键的功能。 (8) 电子元器 件 应进行三防(防潮、防霉、防盐雾)处理,参数应符合最大工作电压、最大工作电流的要求。 E-17(201610)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6 / 20 5.3 外壳防护等级 探测器和控制器部分的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 CCS钢质海船入级规范第 4篇第 1 章的相关要求。 5.4 滞燃试验 产品的塑料部件(如有时)应能通过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16 中所规定的滞燃试验。 6 原材料及零部件 产品原材料及零部件应按照我社现行规范相关要求进行控制。 7 型式试验 7.1 探测器的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下表:
29、 探测器型式试验项目表 表 7.1 序 号 试 验 项 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1 外观检查 GB15322.1-2003,6.1.5 GB15322.1-2003,6.1.5 2 主要部件检查试验 GB15322.1-2003,5.2 GB15322.1-2003,6.2 3 不通电贮存试验 GB15322.1-2003,5.1.6 GB15322.1-2003,6.3 4 报警动作值试验 GB15322.1-2003,5.1.3 GB15322.1-2003,6.4 5 方位试验 GB15322.1-2003,5.1.7 GB15322.1-2003,6.5 6 报警重复性试验 GB153
30、22.1-2003,5.1.9 GB15322.1-2003,6.6 7 高速气流试验 GB15322.1-2003,5.1.10 GB15322.1-2003,6.7 8 电压波动试验 GB15322.1-2003,5.1.11 GB15322.1-2003,6.8 9 能源故障试验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5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5 10 全 量程指示偏差试验 GB15322.1-2003,5.1.4 GB15322.1-2003,6.9 11 响应时间试验 GB15322.1-2003,5.1.5 GB15322.1-2003,6.10
31、 12 高浓度淹没试验 GB15322.1-2003,5.1.8 GB15322.1-2003,6.11 13 绝缘电阻测量 本指南 5.1.13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3 14 耐电压试验 本指南 5.1.13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14 15 传导 发射 本指南 5.1.14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3.2 E-17(201610)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7 / 20 续 表 7.1 序 号 试 验 项 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16 外壳端口辐射发射 本指南 5.1.14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3.3 17
32、静电放电试验 本指南 5.1.14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3.4 18 射频电磁辐射试验 本指南 5.1.14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3.5 19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试验 本指南 5.1.14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 行有效) 3.6 20 浪涌 本指南 5.1.14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3.7 21 低频传导(适用时) 本指南 5.1.14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3.8 22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试验 本指南 5.1.14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3.9 23 高温试验 本
33、指南 5.1.15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8 24 低温试验 本指南 5.1.15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9 25 交变湿热试验 本指南 5.1.15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10 26 振动试验 本指南 5.1.16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7 27 跌落试验 GB15322.1-2003,5.1.16 GB15322.1-2003,6.21 28 长期稳定性试验 GB15322.1-2003,5.1.12 GB15322.1-2003,6.22 29 气体干扰试验 GB15322.1-200
34、3,5.1.17 GB15322.1-2003,6.23 30 外壳防护试验 本指南 5.3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15 31 盐雾试验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12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12 32 滞燃试验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16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16 33 防爆性能试验项目 GB3836 系列标准,由 防爆产品认证机构确定 7.2 控制器的型式试验项目、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见下表: E-17(201610)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8 / 20 控制器型
35、式试验项目 表 表 7.2 序号 试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1 外观检查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1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1 2 可燃气体深度显示功能试验 本指南 5.2.1.2 GB16808-2008, 5.2 3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试验 本指南 5.2.1.3 GB16808-2008, 5.3 4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本指南 5.2.1.4 GB16808-2008, 5.4 5 自检功能试验 本指南 5.2.1.5 GB16808-2008, 5.6 6 电源功能试验 本指南 5.2.1.6 GB16808-2008, 5.7 7
36、高温试验 本指南 5.2.2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8 8 低温试验 本指南 5.2.2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9 9 恒定湿热试验 本指南 5.2.2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11 10 振动试验 本指南 5.2.3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7 11 碰撞试验 本指南 5.2.3 GB16808-2008, 5.21 12 能源故障试验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5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5 13 传导发射 本指南 5.2.4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
37、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3.2 14 外壳端口辐射发射 本指南 5.2.4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3.3 15 静电放电试验 本指南 5.2.4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3.4 16 射频电磁场辐射试验 本指南 5.2.4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3.5 17 电快速瞬变脉冲群试验 本指南 5.2.4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3.6 E-17(201610)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9 / 20 续 表 7.2 序号 试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18 浪涌抗扰度试验 本指南 5.2.4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
38、验指南 (现行有效) 3.7 19 射频场感应的传导骚扰试验 本指南 5.2.4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3.9 20 电源瞬变试验 本指南 5.2.4 GB16808-2008, 5.15 21 能源 波动试验 本指南 5.2.5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4 22 绝缘电阻测量 本指南 5.2.6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3 23 耐电压试验 本指南 5.2.6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14 24 外壳防护试验 本指南 5.3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15 25 滞燃试验 电气
39、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16 电气电子产品型式认可试验指南 (现行有效) 2.16 26 防爆性能试验项目 (适用时 ) GB3836 系列标准,由 防爆产品认证机构确定 8 认可后的单件 /单批检验 8.1 认可后 单件 /单批检验时, 在工厂完成 100%出厂检查 及相关标准对探测器要求的抽检项目的基础上,验船师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抽样检验。 8.2 认可后 单件 /单批检验项目应包括: 8.2.1 探测器应进行如下检验: (1) 外观检查 E-17(201610)可燃 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20 / 20 (2) 报警动作值试验 (3) 报警重复性试验 (4) 绝缘电阻测量 (5) 耐电压试验 8.2.2 控制器应进行如下检验: (1) 外观检查 (2) 可燃气体浓度显示功能试验 (3) 可燃气体报警功能试验 (4) 故障报警功能试验 (5) 自检功能试验 (6) 电源功能试验 (7) 绝缘电阻测量 (8) 耐电压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