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德鑫煤业安全生产处罚条例.doc

上传人:精品资料 文档编号:7620651 上传时间:2019-05-22 格式:DOC 页数:22 大小:88.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德鑫煤业安全生产处罚条例.doc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德鑫煤业安全生产处罚条例.doc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德鑫煤业安全生产处罚条例.doc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德鑫煤业安全生产处罚条例.doc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德鑫煤业安全生产处罚条例.doc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1郑州登电德鑫煤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第 1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本着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规范管理的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制止违章,消除隐患,对在生产过程中出现各种安全隐患,做到罚款有据可依,减少或避免安全处罚的随意性,根据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结合我矿实际,特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处罚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包括:处罚原则、工业广场文明标准化管理、对管理人员的处罚,一般规定、采煤管理、掘进管理、维修管理、机电运输管理、通防管理、放炮及火工品管理、煤质管理和其它管理。第三条 实用范围:郑州登电德鑫煤业有限公司所有部门及科室

2、。第 2 章 处罚原则第四条 安全监察科负责全矿的安全处罚,生产技术科、机电科等相关部门根据各科室的业务性质及保安职责进行必要的处罚。各业务部门在查清事实后,由安全监察科出据处罚凭证。第五条 各类安全处罚由安全检查科出罚单,处罚的原则:(一)对本矿所有人员的个人处罚,由安全监察科出据相关的单据,并由劳资科从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二)对各施工单位的处罚,据处罚依据从工程款中扣除。(三)对单位的罚款由责任单位依据相关责任落实到人,严禁吃大锅饭。(四)对个人及单位的处罚,财务科单独建帐,做为安全培训、安全活动、安全奖励基金使用。第 3 章 工业广场文明标准化管理 第六条 生活、生产和办公区域根据各自的

3、划分应做到整洁卫生,生活区域和办公区域要做到无杂物堆积;生产区域材料堆放要整齐有序,并挂牌标注,不得乱堆乱放;危险地带有围栏,并挂醒目的安全警示牌;易受潮雨淋的物资要有工棚,违反规定处罚 10002000 元。第七条 生活区域和办公区域要求硬化的地面必须进行处理,做到不扬尘,下雨不淤泥积水,违此规定罚款 5001000 元。第八条 各科室必须有办公场所,进行必要的装修并配备办公桌椅及办公用品,违此规定罚款 5001000 元。第九条 工人宿舍,冬季要有取暖设施,防止煤气中毒,并进行必要的装修,做到整洁卫生,违此规定罚款 5001000 元。第十条 职工食堂应进行必要的装修,做到整洁卫生,食品丰

4、富,价格合理,违此规定罚款 5001000 元。第十一条 进入施工区域必须佩戴安全帽,高空作业必须系安全带,违此规定罚款5001000 元。第 4 章 对管理人员的处罚第十二条 矿长未经培训合格、未取得矿长资格证书或资格证书逾期未及时更换的,罚款 1000 元。生产、机电、防突、安全、副矿长、总工程师和生产、开拓、地测防治水、机2电、通风、安全副总,未按规定取得安全资格证书的,每人罚款 500 元。第十三条 被上级公司查出未履行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的七条规定】的,每项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第十四条 矿总工程师负责对作业规程会审、审批,并每月组织对采

5、掘工作面现场作业规程检查和修订一次,违此规定罚款 100 元。第十五条 矿总工程师每月组织一次“一通三防”隐患排查,违此规定罚款 500 元。第十六条 队长每周六组织工人召开安全例会,违此规定罚款 500 元。第十七条 区队(或工程技术科)技术员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要求,编制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根据现场变化,及时修改、补充规程、有关措施,否则罚款 500 元。第十八条 对公司和上级安全文件、会议精神,必须在规定的时间、指定的范围内落实,违此规定罚款 200 元。第十九条 对长必须认真贯彻作业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付诸实施,每区贯彻作业规程后,负责安全技术措施的职工必须签字、考试

6、,上述要求一项做不到,罚队长 500 元。第二十条 上级和公司对区队安全检查的罚款,与分管科室、分管矿领导、安全监察部门挂钩。对上述人员的罚款不得低于对矿区队罚款的 50%。第二十一条 上级和公司领导、安全科责令采掘面停产整顿,责令机电运输设备、通风设施停运、整修的,追究业务部室的管理责任,罚款不低于对矿井罚款的 20%。第二十二条 不按本条例处罚,擅自减轻处罚的,对责任人罚款 200 元。第 5 章 一般规定第一条 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对责任人罚款 500 元。第二条 凡新招员工、老员工、特殊工种人员调换工种或岗位,不按规定进行培训,或培训未达到要求的责任者,处罚 100

7、 元。第三条 特殊工种未取得合格证(含过期、无效证件)上岗操作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特种作业人员变换工种,未经安全科、人力资源单位和用人单位同意并报总经理批准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不按规定送培特种作业人员的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 200 元。第四条 特殊工种有证未持证上岗者,处罚 200 元。第五条 承包工程无安全合同(条款),未落实安全责任,擅自组织开工的责任者,处罚 1000 元。第六条 私招乱雇作业人员或乱上要害岗位。每雇一人处罚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罚 500 元。第七条 井下工、地面工种酒后上班者,处罚 500 元。第八条 各工种上岗人员不按规定佩带劳保用品及安全防护用品,包括

8、自救器、人员定位识别卡等,处罚 100 元人次。第九条 携带香烟、火柴、打火机下井或携带火种和手机等进入易燃易爆物品3管理场所。处罚 500 元/人次,在井下吸烟者,处罚 2000 元。第十条 发放问题矿灯者,井下拆卸矿灯,无故损坏矿灯的责任者,处罚 500元。第十一条 损坏安全牌匾、安全标志、安全设备和安全设施的责任者,处罚200 元。第十二条 检查出来的隐患未按时进行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责任单位或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十三条 发现违章行为和隐患不制止、不处理、不报告者,处罚 300 元。第十四条 制造隐患或遗留隐患给下一个班的责任者,处罚 1000 元。第十五条 工作场所(含井下)吵闹

9、、嬉戏不听劝阻者。处罚 200 元。第十六条 工作场所(含井下)打架,处罚 1000 元并赔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第十七条 上岗睡觉、做私活,擅离工作岗位的,处罚 100 元。第十八条 无作业规程、安全措施或未进行学习贯彻擅自开工的责任者,处罚2000 元。第十九条 不按设计和规定作业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二十条 刁难、辱骂、围攻、殴打安全(安监员)执法人员的,处罚 500 元。第二十一条 井口附近 20 米内烧火、吸烟,硐室机房违反规定使用电炉、明火、电焊、气焊、氧焊作业无措施或措施执行不到位的责任者,处罚 1000 元。第二十二条 值班人员不按规定汇报,填写记录,带班领导不与工人同上

10、同下的,处罚 300 元。第二十三条 出现事故不及时汇报的,处罚 500 元。出现事故隐瞒不报者,处罚 1000 元。第二十四条 运送或携带超长、超高、超重、超宽材料未采取安全措施和未严格执行措施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二十五条 无故缺席安全会议、工程质量验收暨安全自查、质量标准化检查者,处罚 200 元。第二十六条 不服从调度指挥者,处罚 100 元人次。第二十七条 各生产作业场所乱存乱放材料,设备占用安全通道或造成安全间距不够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二十八条 穿化纤衣服入井者,检身人员制止或制止不力,对责任人处罚200 元。4第二十九条 “三违”人员不按通知时间到指定地点接受教

11、育的责任者,处罚200 元。第三十条 发现隐患未处理又未向下一班交待者,处罚 500 元。第三十一条 各种记录牌板(或记录薄)未按规定按时填写记录的,处罚 100元。第三十二条 独自一人处理安全隐患,无人监护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次。第三十三条 采掘面无处理安全隐患的专用工具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三十四条 停止作业后,未按规定关停生产设备者(风扇不能关停),处罚100 元。第三十五条 未完成当班作业任务提前下班、无故不组织生产者,处罚 500 元,并赔偿损失。该上班未按时上班者或不服从工作安排,无理取闹者,处罚 200 元次。第三十六条 机车或矿车运行时翻越矿车的,处罚 200 元

12、次。第三十七条 各采掘面作业现场图牌板不齐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三十八条 巷道贯通、揭穿煤层、前方透老窑、采空区等 20 米之前地测部门未向矿总工程师报告,不通知有关部门,或虽通知而预报失误,或不采取相应措施者,处罚 500 元,并给予相当处分。第三十九条 生产作业现场无跟(值)班人员的,处罚责任人 200 元次。跟(值)班人员不负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处罚 500 元并给予相应处分。第四十条 拒绝接受安全隐患整改落实表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次。第四十一条 未按时、保质、保量完成隐患整改的单位或责任者,处罚 500 元。第四十二条 擅自停用各类安全设施、设备,或因检查、检修不及时,造

13、成无法正常使用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四十三条 工作面工程质量差,未及时整改的单位,处罚 500 元次。第四十四条 因工作面工程质量差而导致工作面垮塌,处罚 1000 元次。第四十五条 不按作业规程施工的单位,处罚 200 元次。第四十六条 凡入井人员必须向调度室报、销出勤,各班组由班组长报、销出勤,违者,处罚 100 元次。第四十七条 班组长必须组织召开班前会,未组织者、组员无故不参加者。处罚班组长、组员 100 元/次,班组 200 元/次。第四十八条 各级管理人员下井不到工作现场,处罚 100 元次。第四十九条 对安全生产急需的资金、设备、物资,不按要求及时到位的责任5者,处罚 1

14、00 元次。第五十条 私带矿上材料回家或送与他人,非经批准对外加工者,追回材料并原价赔偿,处罚 500 元次。第五十一条 根据公司安排,未认真组织人员参加各项安全技术培训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人次。第五十二条 采、掘工作面月度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处罚 1000 元/1 次、2次的不予验收。第五十三条 岗位人员无故不上班,处罚 100 元次;请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或向科室请假,而科室未安排人员顶班的,造成岗位缺员,罚本人或科室负责人 200元/人。第五十四条 调度员未填写真实记录或传达信息、指令不及时、不准确者。处罚 100 元次。第五十五条 矿值班领导未及时协调好安全生产中出现的一般问题(或

15、安排隐患整改)。处罚 200 元次。第六章 采 煤第五十六条 造成采面无备用支护材料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五十七条 采面上下安全出口断面、支护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五十八条 单体液压支柱不按规定时间进行检修、试压的责任者,处罚 100元。第五十九条 支护时不戴帽、戴重帽、穿重鞋的责任者,处罚 50 元。第六十条 排、柱距超过作业规程规定,支柱长度与采高不匹配、不及时换型,造成支柱超长或超短使用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六十一条 空顶作业者,处罚 300 元。第六十二条 对伞檐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六十三条 采煤支柱无柱窝、软底未穿鞋作业者

16、,处罚 100 元。第六十四条 支柱大棚距着、罚款 100 元。第六十五条 信号支柱未按规定砍口的责任单位或责任人,处罚 50 元/根。第六十六条 工作面放炮连续打垮 3 根及以上支柱或失效、亮脚柱不及时支护、补齐,冒险作业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根。第六十七条 控顶区内提前摘柱者,处罚 200 元。第六十八条 回收支柱时,单人操作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6第六十九条 单体支柱初撑力或工作阻力达不到作业规程要求的,处罚 50 元/根。第七十条 进入采空区者,处罚 300 元。第七十一条 乘坐人车,带超长工具的、挤罐等,处罚 100 元、扒人车罚款500 元。第七十二条 超控顶距作业的责

17、任者,处罚 100 元。第七十三条 支柱不应山者、处罚 100 元。第七十四条 使用坑木材径材质达不到规定的责任者,处罚 50 元/根。第七十五条 泵站司机不按操作规程操作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七十六条 乳化液浓度经检查不合规定的操作者,处罚 100 元。第七十七条 泵站压力不符合作业规程规定要求,不汇报,不处理的责任者;随意调整泵站压力者,处罚 100 元。第七十八条 现场无施工图牌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七十九条 未按规定进行特殊支护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八十条 工作面失效支柱继续投入使用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八十一条 工作面行人通道不畅通的责任者,处罚 30

18、0 元。第八十五条 工作面缺柱、倒柱和失效柱未及时补齐的责任者,处罚 50 元/根。第八十六条 支柱迎山角不符合要求的责任者,处罚 50 元/根。第八十七条 支柱或顶梁未按规程要求使用防倒绳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八十八条 工作面支护凌乱,不成排不成行的责任者,处罚 300 元。第八十九条 工作面浮煤未按规定回收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九十条 回柱未使用卸载把手,回柱卸载把手牵引绳长度小于规定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九十一条 回柱与其它工序平行作业,回柱时安全距离未达到规定的,处罚300 元。第九十二条 回收死柱时未打临时支柱的责任者,处罚 300 元。第九十三条 放炮后未及

19、时挂梁或打临时支柱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九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进班前或放炮后进入工作地点不敲帮问顶、不检查安全的,处罚 200 元。第九十五条 运送材料乱扔乱放或堆放材料不按规定者,处罚 100 元。第九十六条 液压泵在运转时油槽无油,处罚 100 元。第九十七条 液压管路接头不按要求使用 U 型卡,用铁丝代替 U 型卡,处罚 507元个。第九十八条 运输平巷内段绞车未按规定外移超过规定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九十九条 绞车运转时无人监护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一百条 顶梁未使用垫木的责任者,处罚 50 元/架。第一百零一条 倾斜工作面未按要求设置挡板的责任者,处罚 100

20、元。第一百零二条 采面基本柱不齐的责任者,处罚 500 元。第一百零三条 采煤、掘进工作面支护未打牢固者,处罚 50 元/根。第七章 掘 进第一百零四条 不按规程规定敲帮问顶,危岩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处罚 100元。第一百零五条 不按规定进行支护的空顶作业者,处罚 100 元/米。第一百零六条 架设支架、空帮空顶及背帮接顶不严实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一百零七条 锚喷巷道不及时或不同步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一百零八条 放炮打垮支护,不及时恢复,冒险作业者,处罚 200 元。第一百零九条 扒岩机装岩时,进入扒斗运行区段者,处罚 200 元。第一百一十条 喷浆支护不处理悬矸、冲洗岩帮

21、进行喷浆的责任者,处罚 100元。第一百一十一条 不按规定使用前探梁、防倒器、撑木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一百一十二条 骑在风钻气腿上操作者,处罚 100 元。第一百一十三条 炮烟未吹散,不听瓦斯检查员劝阻强行进入工作者,处罚300 元。第一百一十四条 无处理危岩的长柄工具或未按规定使用长柄工具处理危岩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一百一十五条 耙岩机与碛头间距不符合规程规定者,处罚 100 元。第一百一十六条 耙岩机槽不采取可靠的稳固措施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一百一十七条 装车过满,超过矿车外缘 10 厘米者,处罚 100 元车。第一百一十八条 擅自折断锚杆支护者,处罚 100

22、 元根,赔偿损失并重新支护。第一百一十九条 锚杆间距超过规定,锚杆角度小于 75 度,托板未贴紧岩壁,8锚杆、锚网未支护到位者,处罚 100 元根。第一百二十条 巷道欠挖或超挖,处罚 100 元次。第一百二十一条 喷浆厚度未达到规定,处罚 200 元次。第一百二十二条 喷浆的水泥和河砂比例未达到规定,处罚 200 元次。第一百二十三条 水沟不符合规程规定,处罚 100 元。第一百二十四条 巷道坡度、腰线不符合规程规定,处罚 100 元。第一百二十五条 轨道和轨枕不符合规程规定,用木棒撑道的责任者,处罚100 元。第一百二十六条 碛头未采取湿式打眼,处罚 100 元。第一百二十七条 煤层巷道掘进

23、时装车线高度不符合规程规定,处罚 100 元。第一百二十八条 巷道贯通、石门揭穿煤层未认真执行安全措施和未及时汇报调度室,处罚 300 元。第一百二十九条 掘进工作面无备用临时处理安全的支护材料者,处罚 200 元。第一百三十条 扒岩机安全设施不全或不按章操作者,处罚 100 元。第八章 维 修第一百三十一条 巷道维修人员未切实加强井巷的检查维修,或在维修井巷时未采取顶板冒落伤人和堵人措施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一百三十二条 不按规定回收支架或轨道者,处罚 200 元。第一百三十三条 采面安全出口与巷道衔接处 20 米范围内未进行加强支护,或加强支护数量(或距离)不够的责任者,处罚 20

24、0 元。第一百三十四条 支架回收不按规定堆放,不及时交库,影响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的,处罚 100 元。第一百三十五条 未及时处理变形、垮塌的支架和巷道,处罚责任人 200 元。第一百三十六条 回柱绞车不按规定使用四压两戗柱的,处罚 100 元。第一百三十七条 回收尾巷支架前未经瓦检员检查瓦斯和未经同意进入尾巷作业的,处罚 200 元。第一百三十八条 因巷道检查不到位、维护不到位造成人员受伤的,处罚责任人 500 元、对单位处罚 5000 元。第一百三十九条 回收支架未采取防止产生摩擦火花措施的责任者,处罚 200元。第一百四十条 回收支架移动开关后不复原者,处罚 100 元。9第一百四十一条

25、回收支架前,未对有垮塌危险的支架进行加固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一百四十二条 导致巷道出现较严重的垮塌事故的责任者,对单位处罚 5000元。责任人处罚 500 元、并追究带班领导的责任。第九章 机电运输第一百四十三条 机运设备因检修达不到要求发生故障,造成经济损失或违反操作规定造成设备损坏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次并赔偿损失的 10%。第一百四十四条 人为的损坏机电设备设施造成故障的责任者,处罚 300 元/次,赔偿损失 520%。第一百四十五条 防爆电器设备失爆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处。第一百四十六条 机电设备的检查、安装、维修、测试违反操作规程的,处罚100 元。第一百四十七

26、条 乙炔、氧气瓶间隔小于 10 米距明火 10 米内,距压风、电器设备 5 米内(井筒焊割除外)、无安全阀回火装置进行焊割的,处罚 200 元。第一百四十八条 电气设备“三大保护”漏电保护、接地保护、过流保护不全、失效,继续投入运行,不定期试验的,处罚 300 元。第一百四十九条 防爆设备入井未经检查和贴合格证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一百五十条 井下供电线路出现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处罚 200 元。第一百五十一条 特殊工种班前未巡查,或记录填写不符合规定或不全,处罚200 元。第一百五十二条 无措施进行任意停电、送电或未严格执行停送电措施的责任者,处罚 300 元。第一百五十三条 不

27、按规定使用熔断器、熔断材料的,处罚 100 元。第一百五十四条 带电作业、带电检修和带电搬迁电气设备的,处罚 300 元。第一百五十五条 各种压容器的压力表和安全阀等不按规定检查、维修、检验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一百五十六条 非电检人员自行拆开或检修电气设备的,处罚 300 元。第一百五十七条 运行岗位人员不按规定执行手上交接班,擅自脱岗的,处罚100 元。第一百五十八条 未执行设备设施定期巡查制度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一百五十九条 设备运行司机不按规定佩带、使用安全防护用品,或穿、戴不符合要求的,处罚 100 元。10第一百六十条 机运设备检修、运行等各种记录不符合规定或记录

28、不全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一百六十一条 机运设备未按规定设置防护栏(罩)和警示牌的,处罚责任人 100 元。第一百六十二条 电器设备不按规定上架安放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台。第一百六十三条 焊接时不按规定搭火的责任者,处罚 300 元。第一百六十四条 压风管路漏风未及时处理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一百六十五条 跟车工不做手动落闸,处罚 200 元。第一百六十六条 运输各联接装置和钩环不按规定使用者或磨损超限继续使用者,或使用代用插销或钢丝钩拉运者,处罚 100 元钩环。第一百六十七条 信号工错发信号,超挂车辆,处罚 200 元。第一百六十八条 跟车工不使用红尾灯,机车司机无

29、信号开车,处罚 100 元。第一百六十九条 各种斜坡提升绞车不带电下放车辆,绞车司机不执行“三不开”规定的, 处罚 200 元。第一百七十条 提升钢丝绳磨损或断丝及锈蚀度超过规定而继续使用者,处罚300 元。第一百七十一条 运送超长、超宽、超高、超重材料不执行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不按规定捆绑装卸、提升“四大件”时未仔细检查物件捆绑情况或未与绞车司机联系清楚,导致事故的责任者,处罚 500 元。第一百七十二条 处理溜煤上山(眼)卡塞,结拱、粘附现象时不制定安全措施或不严格执行的,处罚 300 元。第一百七十三条 提升运输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阻车器、一坡三挡、信号等)不按规定进行使用、检查、维

30、护的,处罚 200 元。第一百七十四条 大型材料运送必须由机运对人员和安监人员在场,大型材料车不得搭乘人员,造成事故者,处罚 500 元。第一百七十五条 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将材料、设备等物资运达指定地点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次。第一百七十八条 斜坡超拉超挂的,处罚 200 元/辆;平巷超拉超挂处罚 100元/辆。第一百七十九条 人力同向推车时,不带刹车棒、两车间距小于规程规定者、放飞车、不看前方、埋头推车者、放串车、不安全喊话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一百八十条 主要运输道路随意停车、存车。各掘进碛头、采煤工作面上下平巷超计划占用车辆的,处罚 50 元/部。11第一百八十一条 设备部

31、件不全的责任者,或因部件不全而使用不汇报的,处罚 100 元。第一百八十二条 采煤平巷绞车未打好压柱或不牢固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一百八十三条 绞车发生过卷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一百八十四条 信号工在斜坡提升过程中不进入躲避硐,处罚 200 元,或给予严厉处分。第一百八十五条 人力推车、机车运行不执行联系制度,造成碰头、追尾者,处罚 300 元。第一百八十六条 机车过风门、岔口、弯道不按规定减速打铃发出信号的,处罚 200 元。第一百八十七条 矿车掉道后不就地处理而强拉上道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一百八十八条 人车、矿车(跟车工)在车未停稳时上下车者,处罚 100 元。第

32、一百九十一条 进入溜煤囤立巷或煤坑作业时不系保险绳或保险带、不与其他相关单位联系,单岗操作者,处罚 500 元。第一百九十二条 违章搭车、扒车、跳车,强行通过提升斜巷、行车又行人者,处罚 300 元。第一百九十三条 机车过风门时,不按规定开关风门或违反规定用机车撞风门者,处罚 200 元。第一百九十四条 人车未按规定运送人员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一百九十六条 配电所、水泵房无人值班又未按规定上锁的责任者,处罚100 元。第一百九十七条 架空人车乘人辅助器无保护装置或保护装置失效的责任者,处罚 300 元。第一百九十九条 钢丝绳绳头未按规定使用绳卡或使用绳卡不正确的责任者,处罚 100

33、元。第二百零三条 绞车运行时司机离岗和配有监护司机的人员离岗,处罚 200 元。第二百零四条 绞车运行时骑钢丝绳行走者,处罚 200 元。第二百零五条 超员搭乘人车跟车工不制止或超员后强行搭乘人车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12第十章 通 防第二百零六条 瓦斯超限仍继续作业的责任者或瓦斯超限、停风不撤人、不通知撤人、通知撤人仍不撤人的责任者,处罚 300 元。第二百零七条 采、掘工作面空气温度超过 26 度,机电硐室空气温度超过 30度,而在限期内不采取整改措施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零八条 风速、风量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二百零九条 主要通风机房仪表、通讯无正常使

34、用功能的责任者,处罚 100元。第二百一十条 不按规定测风、测尘或不按规定填写测风、测尘报表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一十一条 临时停风地点不切断电源、不设置栅栏、不揭示警标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二百一十二条 有毒有害气体超过规定而不及时处理的责任者,处罚 300 元。第二百一十三条 撤除废旧风门不彻底或所撤物料不及时全部运走,影响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一十四条 瓦斯检查员发现失效仪器不及时更换继续使用者,发现一次处罚 200 元。第二百一十五条 不按期对通风瓦斯仪器、仪表、传感器等进行校验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一十六条 因管理不善,造

35、成风筒损失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一十七条 对主要通风机不按规定进行维护检修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导致事故的,加重处罚。第二百一十八条 不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次。第二百一十九条 瓦斯超限作业,无风、微风作业,处罚 1000 元。第二百二十条 不听从瓦检员正确指挥者,处罚 300 元。第二百二十一条 瓦检员不按规定的时间、路线和次数进行瓦斯检查,处罚300 元。第二百二十二条 瓦检员空班、漏班或假检者。处罚 500 元。第二百二十三条 瓦检员班报,井下牌板,手册三不对口者,处罚 200 元。第二百二十四条 瓦检员不在指定地点交接班者,处罚 100 元。

36、第二百二十五条 擅自停开局扇者(或未按规定检查瓦斯开启局扇者),处罚300 元。13第二百二十六条 擅自移动、撤除局扇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二十七条 瓦检员岗位睡觉,和代岗(干与本职岗位无关的工作),处罚 200 元。第二百二十八条 采、掘工作面局部瓦斯超限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仍继续作业的责任者,处罚 500 元次。第二百二十九条 擅自撤除风、电、瓦斯闭锁或不使用风、电、瓦斯闭锁者,处罚 200 元次。第二百三十条 局扇拉循环风的责任者,处罚 500 元次。第二百三十一条 采掘工作面出现不合理的串联通风的责任者,处罚 500 元。第二百三十二条 不按规定撤、设密闭墙的责任者,处罚 200

37、元。第二百三十三条 不按规定排放瓦斯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二百三十四条 不按规定关闭风门或随意调拨风窗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二百三十五条 风筒出口距离超过规程规定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三十六条 损坏通风、防尘、监测、抽放设施和设备者,处罚 200 元,赔偿损失 50100%。第二百三十七条 不按规定布置炮眼、装药、充填黄泥和水炮泥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三十八条 材料、杂物堆积超过巷道有效断面 13 的责任者,处罚 100元。第二百三十九条 采掘工作面放炮后不进行洒水防尘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四十条 发放、使用不合格瓦斯检查、监测仪器仪表的责任

38、者,处罚100 元。第二百四十一条 擅自闯入已设栅栏,禁止牌的老巷、盲巷者,处罚 300 元。第二百四十二条 不执行综合防尘措施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四十三条 防尘措施不能正常发挥效能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四十四条 采面平巷存车尾巷、通风、瓦斯管理不符合规定者,处罚100 元。第二百四十五条 瓦斯检查不按规定设点、挂牌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四十六条 矿井总回风和采区回风系统的风门无联锁装置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四十七条 无通风作业计划或灾害预防处理计划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四十八条 矿长、总工程师不按时审核瓦斯报表签字者,处罚 100

39、 元。14第二百四十九条 局扇安装不符合规定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二百五十一条 瓦斯传感器和便携式瓦斯报警仪不按规定进行悬挂或未悬挂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次。第二百五十二条 传感器出现故障未及时进行处理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二百五十三条 通风、防尘、隔爆、瓦斯、监测监控设备设施出现问题而未处理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二百五十四条 造成瓦斯超限的责任者,处罚 1000 元。第二百五十五条 未按规定设置防尘设施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五十六条 未按规定携带便携式瓦斯报警仪者,处罚 200 元/次。第十一章 放炮及火工产品管理第二百五十七条 不执行火工产品领、用

40、、退、核销制度的责任者,处罚 200元。第二百五十八条 违反火工产品运送规定或炸药雷管混装混运的责任者,处罚300 元。第二百五十九条 丢失或私存、私藏雷管、炸药者,处罚雷管 500 元发,炸药 200 元筒。并上报公安机关。第二百六十条 放炮期间不随身携带放炮器钥匙的放炮员,处罚 100 元。第二百六十一条 放炮前不按规定清点人数、设警戒岗位或警戒人员漏放他人进入警戒区的责任者,处罚 500 元。第二百六十二条 不按规定处理瞎炮的责任者,处罚 300 元。第二百六十三条 井下放糊炮的责任者(有措施不列入在内),处罚 200 元。第二百六十四条 掘进碛头边打眼边装药,采面打眼与装药间距小于 2

41、0 米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二百六十五条 雷管脚线不扭结短路,不掩于炮眼内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二百六十六条 雷管箱未上锁,或雷管未放入雷管箱内,处罚 100 元。第二百六十七条 雷管箱、炸药箱内存放其它物品,处罚 100 元。第二百六十八条 不按规定做引药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六十九条 短线放炮者,处罚 500 元。第二百七十条 放炮员未做到最后撤离放炮地点或其他人未进入安全地点就放炮者,处罚 300 元。第二百七十一条 在顶板不完好和电气设备及导电体附近做引药者,处罚 30015元。第二百七十二条 用裸线作母线或用轨道、金属管、水和大地作回路者,处罚200 元。第二百

42、七十三条 放炮母线不按规定进行悬挂或未扭结短路者,处罚 200 元。第二百七十四条 放炮后未达到规定通风和排烟时间,或炮烟未吹散强行进入碛头作业者,处罚 300 元。第二百七十五条 放炮时,炸药、雷管未撤到警戒区外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七十六条 放炮后,未检查通风、瓦斯、煤尘、顶板、支架、拒爆、残爆等情况,冒险作业者,处罚 300 元。第二百七十七条 放炮前不按规定掩护好设备设施或造成设备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处罚 300 元。第二百七十八条 放炮前放炮员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喊话,处罚 100 元。第二百七十九条 丢失或不正确使用放炮警戒牌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二百八十条 反向装药的责任

43、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八十一条 炮泥封填不足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八十二条 未使用水炮泥者,处罚 200 元。第二百八十三条 放炮员不听从瓦检员指挥强行放炮,处罚 500 元。第二百八十四条 强行进入放炮警戒区者,处罚 500 元。第二百八十六条 未执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的责任者,处罚 300 元。第二百八十七条 放炮母线裸露或有明接头未包扎或包扎不符合要求的,处罚100 元。第二百八十八条 炸药临时存放箱未锁、损坏不处理或炸药不放入箱内,处罚100 元。第二百八十九条 追查丢失雷管编号时弄虚作假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二百九十条 地面炸药、雷管发放点存放数量超过核定量,处

44、罚 200 元。第二百九十一条 发放、接触火工产品人员穿化纤衣服、带火种者,处罚 300元。第二百九十二条 地面火工库内存放其杂物,处罚 100 元。第二百九十三条 允许闲杂人员进入地面火工库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九十四条 火工产品帐、物不吻合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二百九十五条 不使用专用放炮器钥匙放炮的责任者,处罚 100 元。第二百九十六条 无证放炮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二百九十七条 贯通老巷相距 20 米内不派岗、站岗,进行放炮的责任者,16处罚 100 元。第二百九十八条 不用放炮器放炮者,处罚 1000 元。第十二章 煤 质第二百九十九条 因设备设施维护或检修不

45、及时而影响安全生产的责任者,处罚 500 元/次。第三百条 当旋转筛被大矸或块煤卡、堵时,必须停机处理。在设备运行中清除杂物者,处罚 100 元。第三百零一条 乘坐胶带运输机的,处罚 200 元。第三百零二条 因设备故障而影响生产,却未向调度室汇报者,处罚 100 元。第三百零三条 检修设备或进入机器内清理杂物时,没有严格执行“停电挂牌”制度并要佩戴安全帽和未设专人监护的责任人,处罚 200 元。第三百零四条 跨越在运行中的胶带运输机、刮板机的,处罚 100 元。第三百零五条 进入煤仓内处理隐患时,必须使用安全带(保险绳),安全带(保险绳)应固定在仓外的固定物上,严禁单人操作。违者处罚 200

46、 元。第三百零六条 女工应将长发盘入安全帽内,严禁穿拖鞋、高跟鞋上班,违者处罚 50 元。第三百零七条 清理工作场地杂物或积尘时,严禁用水冲洗电气设备和赤脚在工作场地走动,违反处罚 100 元。第三百零八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加强工作面矸石的手选工作,严禁人为将矸石破碎混入原煤中而影响煤质,违者处罚 100 元。第三百零九条 掘进工作面煤、矸必须分装分运,违者处罚 100 元。第三百一十条 发现生产单位产煤大于 300的矸石,处罚 50 元/块。第三百一十一条 生产单位在煤质方面人为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责任者,处罚责任者 200 元,单位跟(值)班负责人 100 元。第三百一十二条 在运送成品煤路

47、途中人为弄虚作假的责任者,按市场价格赔偿并处罚款 500 元。第三百一十三条 煤质科的采、制、化和计量人员不按操作规程操作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者,处罚 200 元。第十三章 附 则第三百一十四条 本条例的修改及解释权属郑州登电德鑫煤业有限公司安全检17查科。第三百一十五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郑州登电德鑫煤业有限公司二一四年元月一日下面是赠送的合同范本,不需要的可以编辑删除!教育机构劳动合同范本 为大家整理提供,希望对大家有一定帮助。一、_ 培训学校聘请_ 籍_ (外文姓名)_ (中文姓名)先生/女士/小姐为_ 语教师,双方本着友好合作精神,自愿签订本合同并保证认真履行合同18中约定的各项义

48、务。二、合同期自_ 年_ 月_ 日起_ 年_ 月_ 日止。三、受聘方的工作任务(另附件 1 )四、受聘方的薪金按小时计,全部以人民币支付。五、社会保险和福利:1.聘方向受聘方提供意外保险。(另附 2 )2.每年聘方向受聘期满的教师提供一张_ 至_ 的来回机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_ 元整)或教师凭机票报销 _ 元人民币。六、聘方的义务:1.向受聘方介绍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聘方有关工作制度以及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2.对受聘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3.对受聘方的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评估。4.按时支付受聘方的报酬。七、受聘方的义务:1.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干预中国的内部事务。2.遵守聘方的工作制度

49、和有关外国专家的管理规定,接受聘方的工作安排、业务指导、检查和评估。未经聘方同意,不得兼任与聘方无关的其他劳务。3.按期完成工作任务,保证工作质量。4.遵守中国的宗教政策,不从事与专家身份不符的活动。5.遵守中国人民的道德规范和风俗习惯。八、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1.双方应信守合同,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更改、解除和终止合同。2.经当事人双方协商同意后,可以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在未达成一致意见前,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193.聘放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a 、受聘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经聘方指出后,仍不改正的。b 、根据医生诊断,受聘放在病假连续 30 天不能恢复正常工作的。4.受聘方在下述条件下,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聘方解除合同:a 、聘方未经合同约定提供受聘方必要的工作条件。b 、聘方未按时支付受聘方报酬。九、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即自行失效。当事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企业管理 > 管理学资料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道客多多官方知乎号:道客多多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道客多多©版权所有2020-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