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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合同8924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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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合伙合同订立协议各合伙人: A:姓 名,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 A 方)B:姓 名,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 B 方)C:姓 名,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 C 方)D:姓 名,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 C 方)E:姓 名,身份证号 (以下简称 D 方)根椐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A、B、C、D 、E 五个合伙人本着互惠互利及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投资合股设立福州金山金榕北路蔬菜批发网点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 合伙项目名称及经营地点:暂定名“福州金山”蔬菜配送中心;经营地点:福州金山金榕北路蔬菜批发点。第二条 合伙经营范围:蔬菜批发 第三条 合伙期限,自 2012 年 3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2、止,共年。第四条 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一)合伙人:A (姓名)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 占有 %股份。B (姓名)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占有 %股份。C (姓名)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占有 %股份。D (姓名)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占有 %股份E (姓名)以现金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占有 %股份。(二)各合伙人的出资,应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转入 账户,账号 ,开户行 ,出资款由 (姓名)保管,该账户应做为合伙项目的专用账户,不能挪为他用。(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

3、,经清算后的余额按股份比例时予以返还各合伙人。第五条: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一)盈余分配:本项目每月利润分配一次,当月结算后的盈余,如果上月的亏损的,在冲低上月亏损后余额,按股份比例分配给合伙人,当月有亏损的,在下月盈余中补亏。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全体合伙人确认后的结算数据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 10 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承

4、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项目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项目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项目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被依法宣告

5、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项目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未履行出资义务; 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执行合伙项目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或不按约定执行合伙事务的职责行为。 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结算后除名退伙人按退伙金额的 50%的比例,培损其他合伙人。 (三) 出资的转让。

6、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应经全体合伙同意后方能转让。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项目的合伙人。 第八条 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一)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二)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 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 第九条 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

7、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合同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

8、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的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 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合伙条件;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9、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项目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项目解散后15 日内指定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 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

10、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 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 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十四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点在福州,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五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合伙人: (签章) (略)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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