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厂房租赁合同甲方:周兴 在安丘市大汶河旅游开发区为善村东首,村委路北侧沿街,有厂房一处,占地 2 亩,住房 4 间,车间 10间,厕所过道各一间,水电齐全。乙方:甲乙双方经协商同意,乙方租赁甲方厂房一处,用于肉食品加工。租赁期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每年租赁费 元,共计 元,如果一年一租,应在原租赁费的基础上每年递增 元。乙方租赁甲方厂房期间所需的电费由乙方与周义结算(因变压器属周义所有) ,所用的自来水由乙方与王志勤结算(因自来水由王志勤管理) ,乙方不得拖欠。厂房租赁期间,乙方有义务看管、维修厂房、门窗,应正确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主体结构,院内如需建设,需双方协商。未经甲方同
2、意,乙方不得擅自将厂房转租他人使用,不得从事非法经营活动。为保护甲方厂房,乙方应向甲方缴纳保证金 元。合同期满,厂房如无损坏,甲方应当如数退还乙方保证金。为使甲方厂房使用的连续性,租赁期满后,乙方如不再使用,在租赁期满前 2 个月,应告知甲方,如继续使用,应立即签订合同,并交纳租赁费,不得拖延。甲方如有他用,应在租赁期满前 2 个月,告知乙方,防止给乙方在生产上带来不便。厂房租赁期间,如遇上级通路、规划等特殊情况,乙方应按上级的时间要求,乙方无条件搬出,甲方将租赁期限剩余时间相对应的租赁费如数退还乙方,不得拖延。为分清责任,厂房、设备、人员因乙方经营管理不善所产生的后果,由乙方承担责任。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双方自觉履行。本合同一式 2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 乙方:身份证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