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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培训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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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培训资料个人所得税一、2011 年 6 月 30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对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作了相应修改。同日,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 48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7 月 19 日,温家宝总理签署第 600 号国务院令发布了关于修改的决定 ,与决定同步施行。二、此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一是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由每月 2000 元提高到 3500 元;二是调整了适用于工薪所得的最低税率和税率级次级距;将现行工薪所得 9 级超额累进税率修改为 7 级,取消 15%和 40%

2、两档税率,(3、10、20、25、30、35、45)将最低一档税率由 5%降为 3%,适当扩大了 3%和 10%两个低档税率的适用范围。第一级 3%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原 5%税率对应的不超过 500 元扩大到 1500 元;第二级 1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 500 元至 2000 元扩大为 1500 元至 4500 元。对第三档以上税率的级距也作了相应调整。三是调整了适用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税率级距;维持 5 级税率级次不变,对五档级距都相应作了扩大调整(2-3 倍) ,如将第一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 5000 元以内扩大为 15000 元以内;

3、第二级级距对应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5000 元至 10000 元扩大为 15000 元至 30000 元;第三级级距对应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 10000 元至 30000 元扩大为 30000 元至60000 元;第四级级距对应的年应纳税所得额由现行的 30000 元至50000 元扩大为 60000 元至 100000 元;第五级级距由年应纳税所得额 50000 元以上扩大为 100000 元以上。四是适当延长了个人所得税申报纳税时间。将个人所得税的申报缴纳税款时间由原先的次月 7 日内延长至 15 日内,与其他主要税种的申报缴纳时间一致起来,便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到税务机关集中办税

4、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自 9 月 1 日起施行的执行口径如何掌握?修改后的税法和实施条例均规定自 201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具体到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而言,是指纳税人 2011 年 9 月 1 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取得”是指职工实际收到工资的时间,而非其取得工资薪金的归属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执行修改后的个人所得税法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 年第 46 号对采掘业、远洋运输业、远洋捕捞业等特殊行业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年终 30 日内合并计算多退少补的纳税人,其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按照以下方法计

5、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平时取得的工资收入按照税法的相关规定预扣税款,年度终了后汇总全年收入除以 12 个月,算出月均收入额,前 8 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 (月均收入额-2000 元)修改前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8;后 4 个月的应纳税款按照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即应纳税额= (月均收入额-3500 元)修改后的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4;全年实际应纳税额=前 8 个月的应纳税款+后 4 个月的应纳税款-平时预扣税款。个体工商户的 2000 年度生产、经营所得如何适用新老税法的规定? 按照税法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的纳税人包括

6、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新税法自 9 月 1 日起开始实施,鉴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是按年度计算、分月预缴,年终三个月内汇算清缴,而且是在一个完整的纳税年度产生的,这就需要分段计算应纳税额,即:9 月 1 日前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9 月 1 日(含)后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年终汇算清缴分段计算应纳税额时,需要分步进行:按照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前 8 个月应纳税额:前 8 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计算后 4 个月应纳税额:后 4个月应纳

7、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全年应纳税额=前 8 个月应纳税额+后 4 个月应纳税额。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是比照这个计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单选第 18 题:财产转让所得是指对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对个人取得的各种财产转让所得,除股票转让所得(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外,都要征收个人所得税。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国税总局、住建部) ,规定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年内重新购房的纳税人不再减免个人所得税。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政策方面,对个人购买普通住

8、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减半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减按税率征收契税。单选第 27 题: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是指个人提供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非专利技术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的所得。判断题第 9 题: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个人共同取得同一项目收入的,应当对每个人取得的收入分别按照税法规定的减除费用后计算纳税,即“先分、后扣、再税”计算第一题:个人所得税法第第四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

9、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的所得;二、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三、其他经国务院

10、财政部门批准减税的。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的贫困地区的捐赠,可在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 30内允许扣除。对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 、向农村义务教育、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 ,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需要注意的几点:稿酬的减征、劳务报酬所得的加成征收(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畸高,是指个人一次取得劳务报酬,其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 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超过 2 万元至 5 万元的部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后再按照应纳税额加征五成;超过 5 万元的部分,加征十成。 )税法第

11、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所说的每次,按照以下方法确定:(一)劳务报酬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二)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出版或发表的不管是预付还是分笔支付或者加印均合并为一次;连载的也应合并所得为一次;连载后出书或者出书后连载的视同再版分次纳税)(三)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一项特许权的一次许可使用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四)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五)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六)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企业所得税(2008

12、年 1 月 1 日起正式施行)单选第 6 题: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 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单选第七题:特殊事项的确认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偿债,以及将货物用于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和利润分配,应当视同销售货物,按上述规定确认收入。原税法中对于将货物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也要视同销售。这样规定,一

13、方面考虑到与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衔接,另一方面原税法是以独立经济核算的单位作为纳税人的,不具有法人地位但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分公司等也要独立计算缴纳所得税。新税法采用的是法人所得税的模式,因而缩小了视同销售的范围,对于货物在统一法人实体内部之间的转移,比如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分公司等不再作为销售处理。单选第八题:细则第四十条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的时职工教育经费和广告费。细则第四十五条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单选第九题:条例第

14、三十条 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一)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 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 150%摊销。 )(二)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 100%加计扣除。 )第三十一条 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

15、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 2 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 70%在股权持有满 2 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第三十三条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减按 90 %计入收入总额)第三十四条 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

16、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 、 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 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 5 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单选第 10 题:税法第三十二条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细则第九十八条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

17、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 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细则第六十条 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房屋、建筑物,为 20 年;(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 10年;(三)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 5 年;(四)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 4 年;(五)电子设备,为 3 年。第六十四条 生产性生物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一)林木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10 年;(二)畜类生产性生物资产,为 3 年。单选第 13 题、多选第四题: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

18、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不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包括:一、企业所得税。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根据本条的规定,在我国目前的税收体系中,允许税前扣除的税收种类主要有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辆购置税、印花税等。单选第 14 题、判断第四题: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最高扣除比例在年度利润总额 12,包括 12本身;作为捐赠扣除基数的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

19、的年度会计利润总额多选第六题: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货币形式,包括现金、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以及债务的豁免等。非货币形式,包括存货、固定资产、生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投资、不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劳务以及有关权益等。债务的豁免。即企业债务被债权人豁免,原来列为企业负债的部分相应消除,相当于企业获得了一笔收入将债务予以抵消,因此可计算为企业的收入。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 (条例第十三条)多选第七题:4 月 8 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

20、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25 号) ,自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发生根本性转变。资产损失由纳税人自行计算扣除及税务机关审批扣除改为清单申报扣除和专项申报扣除。即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方式由审批管理重点转向申报管理。多选第八题:税法第四条 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 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20%。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对于上述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

21、所得税。细则第九十一条 非居民企业取得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五)项规定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判断第二题:计提福利费应该记贷方,支付时记借方大题第二题:细则第四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 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 5。第四十四条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 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拨缴的职工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

22、的部分,准予扣除。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 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税收滞纳金、罚金,罚款、被没收财务的损失、赞助支出、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等不得扣除。营业税(2009 年 1 月 1 日开始施行)单选第 11 题:条例细则第二十三条 条例第十条所称营业税起征点,是指纳税人营业额合计达到起征点。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一)按期纳税的,为月营业额 10005

23、000 元;(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营业额 100 元。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 、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单选第 12 题:对于提供无所有权技术的行为,不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税,而应视为一般性的技术服务。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多选第 11 题:细则第四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一)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二)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

24、内;(三)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四)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多选第十二题判断第 8 题:条例第五条 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二)纳税人从事旅游业务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和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三)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

25、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四)外汇、有价证券、期货等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补充:1、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以受让方或者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 (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2、第十四条 营业税纳税地点: (一)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

26、税人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以及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税劳务,应当向应税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纳税人转让无形资产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是,纳税人转让、出租土地使用权,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纳税人销售、出租不动产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3、第十五条 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 5 日、10 日、15 日、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

27、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 1 个月或者 1 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 日内申报纳税;以 5 日、10 日或者 15 日为一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 5 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 1 日起 15 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4、从 2010 年 1 月 1 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单位和个人提供的国际运输劳务免征营业税。5、细则第十六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6、自 2005 年 6 月 1 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同意减按

28、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7、自 2008 年 3 月 1 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在 3%税率的基础上减半征收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单选第 13 题;细则第七条第(三)款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 ,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一)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 5以内计算扣除。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按本条(

29、一) 、 (二)项规定计算的金额之和的 10以内计算扣除。上述计算扣除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二)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以下简称房增开发)的成本)多选第 25 题;土地增值税四级超率累进税率,每级“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比例,均包括本比例数。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一)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30(二)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50,未超过

30、1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40扣除项目金额5(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100,未超过 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四)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 200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60扣除项目金额35公式中的 5,15,35为速算扣除系数。城镇土地使用税(2007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单选第 28 题:暂行条例第九条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 1 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房产税(2009 年 1 月 1 日起外资企业缴纳房产税)多选第 15 题;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

31、条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多选 18 题:暂行条例第一条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补充:1、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为缴纳房产税。2、2008 年 3 月 1 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 4%征收房产税。3、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 号一、关于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房产税问题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

32、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二、关于出典房产的房产税问题产权出典的房产,由承典人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三、关于融资租赁房产的房产税问题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与题有出入四、关于地下建筑用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问题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对上述

33、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 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 号对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屋,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 1030(具体减除幅度以及是否区别房屋新旧程度分别确定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的余值乘以适用的税率(1.2)进行计算。对于自用地下建筑的税额计算: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 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房屋原

34、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和地方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定。印花税单选第 16 题:借款合同 0.005%多选第 13 题:房屋产权证、工商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等等。多选第 14 题: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88国税地字第 025 号】的规定,对委托加工业务中,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 、 “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不划分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由委托方

35、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以辅助材料和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补充:1、货物运输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输费金额,不包括所运货物的金额、装卸费和保险费等。2、对各类技术合同,应当按合同所载价款、报酬、使用费的金额依率计税。为鼓励技术研究开发,对技术开发合同,只就合同所载的报酬金额计税,研究开发经费不作为计税依据。但对合同约定按研究开发经费一定比例作为报酬的,应按一定比例的报酬金额计税贴花。3、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

36、。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 5 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在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契税补充;1、暂行条例第八条 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第九条 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2、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3、税法规定,房屋交换包括房屋使用权交换和房屋所有权交换两种。无论是哪种形式的交换,双方交换房屋的价值是相等的,免纳契税,其交换价值是不相等的,按超出部分由支付差价方缴纳契税。4

37、、对个人购买 90 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 1%征收契税。耕地占用税(2010 年 3 月 1 日起由地税部门征收)1、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包括农业用地、鱼塘及其他农业用地。2、第八条 下列情形免征耕地占用税:(一)军事设施占用耕地;(二)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第九条 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减按每平方米 2 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3、获准占用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收到土地管理部门的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缴纳耕地占用税。城建税(外商投资企业自 2010 年 12 月 1 起开始缴纳)1、海关对进口产品代征的流转税,不征收城建税2、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对随“三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一律不予退(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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