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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基础复习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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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第一章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法第二节法治第三节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与依法治国第一讲法的基本理论一、学习目的和要求:二、重点和难点:1、重点:(1)法的特征、本质和历史发展;(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征和作用;(3)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体系和法律渊源;(4)法律的制定;(5)法治与法制;(6)法律适用;(7)法律遵守与违法、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8)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基本内容、主要特点。 (9)邓小平法制理论、依法治国。2、难点:(1)如何理解法的本质与特征;(2)法治与法制的关系;(3) 依法治国的内涵。三、教学形式和方法:讲授。四、课时:6 学时。第一节法(一)法的概念(二)法的本质(三

2、)法的基本特征(四)法的历史发展(五)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特点和作用(一)法的概念1、法的概念(一)法的概念3、马克思关于法的解释:共产党宣言:“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他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一)法的概念4、法的定义:定义一: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的规范体系。这个意志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法通过规定人们在相互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工具。 (大

3、纲)定义二:(目前比较权威的观点认为)法是以国家政权意志形式出现的,作为司法机关办案依据的,具有普遍性、明确性和肯定性的,以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的,首先和主要体现执政阶级意志并最终决定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各种社会规范的总称。(二)法的本质法是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体现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法的内容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1、法律规范以国家政权的形式出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具有强制性( 1)国家 “制定 ”:是指原来没有这样的行为规范,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由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立法程序创制含有不同效力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指成文法)的活动,如宪法、各部门法律、法

4、规等。( 2)国家 “认可 ”:是指某种行为规范原来就存在于社会之中,并在实际生活中起着一定的规范作用,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加以认可,使其具有法律上的效力。2、法律规范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制定法”对人的行为的调整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哪些行为是本人可以做的,或者可以要求他人为本人而做的?换句话说,一个人可以拥有哪些“权利”?“制定法”在这方面所做的规定,叫做授权性规范。第二,哪些行为是本人不可以做的?换句话说,一个人有哪些消极的“义务”?“制定法”在这方面所做的规定,叫做禁止性规范。2第三,哪些行为是本人应该做的?换句话说,一个人有哪些积极的“义务“ ?“制定法“在这方面所做的规定,叫做

5、义务性规范。四、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基本特征和作用(一)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特征(三)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四)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特点(1)我国社会主义法是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2)我国社会主义法是规范性和社会性的统一(3)我国社会主义法是科学性和公正性的统一(4)我国社会主义法是权利和义务的统一(5)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国家强制力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6)我国社会主义法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统一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作用(1)法的作用概念和类型:概念:法的作用是指法对社会生活的影响,是法的本质在社会中运行的表现。它是同法的本质密切联系在一起的。类

6、型:法的规范作用和法的社会作用(2)我国社会主义法的规范作用法的规范作用是指法在微观方面对具体主体行为的调控和影响作用。对合法行为的保护和奖励,对违法行为的谴责、警戒、预防、制裁等等。而且法作为一种思想、意志、原则的体现,它对人们的观念和品德也有一定的教育影响作用。法的规范作用表现为四个方面:评价指引预测教育强制(3)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法的社会作用指法在宏观上对社会关系的确认、调整和保护的作用。法作为一种社会关系的调整器,具有广泛的阶级统治职能和社会公共职能,这些职能都是通过对具体主体的行为进行规范的手段而实现的。1)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的作用2)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

7、设的作用3)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作用4)促进和保障我国对外关系的发展4、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规范(1)法律规范的概念: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放映我国工人阶级领导的广大人民的共同意志,由人民民主政权的国家制定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一般来说,一个完整的法律规范在逻辑上是由 “假定”、 “处理 ”和“ 制裁”三个要素构成的。(2)法律规范特点A、它是一般的、抽象的、概括的行为规则,而不是个别指令B、是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C、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制定的并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的行为规范D、它是反映了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行为规则E、它是规定了社会关系参与者法律

8、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则F、它是确认、保护和发展对我国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3)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法律部门:是指依照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的手段为标准,对现行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中各个部门法构成的一个法律规范体系。3第二节法治一、法制和法治的联系和区别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三、社会主义法的创制和实施四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关系的建立一、法制和法治的联系和区别(一)法制: “法制”就是法律制度。狭义的法制就是指一国或一地区的法及其相关制度的总称。它表示的是静态意义上的规则和以规则群表现的制度系统。广义上的法制除了包括静态

9、的法的规则、制度系统之外,还包括动态的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活动和过程。(二)法治:法治是指一种治国方式或被治理的国家所处于的状态。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良好的法律”。(三)法制和法治的联系和区别1、法制:法律制度之简称,起法律调整作用的实体工具;法治:要求政治民主,是治国的重大方针2、法制:与国家政权相伴而生,有国家就有法制;法治:与民主政治相伴而生,有国家、法制不一定有法治。3、法制:静态;法治:动态。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在党的十五大上,第一次明确而完整地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界定了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这是以江泽民同

10、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对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的继承、丰富和发展,具有划时代的伟大意义。1999年宪法修正案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治国分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依法治国的标准是宪法和法律依法治国的宗旨是保证国家各项事务都依法进行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

11、,确保依法治国沿着正确的方向发展立法流程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一)法律意识的概念:1、是社会意识的一种特殊形式,是人们关于法律现象的思想、观点、知识和心理的统称。法律意识的内容十分广泛,包括对法的本质、作用的看法,对现行法律制度的要求和态度,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以及对人们的行为是否合法的评价等等。2、法律意识与法律规范一样,都是法律上层建筑的有机组成部分,都受到经济基础的制约。从二者的直接联系看,某些法律意识受到现行法律制度的很大影响;而法律制度又是根据法律意识建立的,法律意识的形成是法的形成的前提条件,无论法律制定还是法律实施都不可能脱离法律意识。3、法律意识的分类:(1)法律心理(2)法律观

12、点(3)法律理论(三)大学生法律意识的培养及其主要途径1、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的意义:(1)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有利于大学生健康成长。(2)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是维护大学生合法权利的需要。(3)培养大学生法律意识,有助于提高大学生依法办事的能力,使之更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2、主要途径: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意识,法律意识不同于一般的思想观念,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特别是体现时代精神的法律思想体系,需要有目的地进行培养。4(1)重视高校法制教育(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对大学生进行法制教育(3)帮助大学生形成健康的法律心理(4)帮助大学生积极参与法律实践案例分析之一某全国著名劳动模范涉嫌贪污巨额公款,事实清

13、楚,证据确凿,依照刑法第 383 条的规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但是合议庭认为,该劳模有功于国家和社会,因此决定从轻处理,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没收财产。请运用本章所学的理论和知识解析说明该合议庭的判处是否合适及其理由。案例分析之二浙江省永嘉县南,有个自然村叫中村与相隔 2 公里的开洋村,为筑坝蓄水、引水、用水引发了两村无休止的水事纷争,县政府没有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2000 年 3 月 3 日,中村村民推举诉讼代表,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永嘉县政府推上被告席,状告县政府“不作为”。2000 年 8 月 10 日,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永嘉县

14、人民政府对水事纠纷负有处理的法定职责,县政府不履行此职责,对两村的水事纠纷不做处理是违法的。中村百余名农民要求县政府履行其职责,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责成永嘉县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后两个月内,对原告与开洋村的水事纠纷作出处理。请结合这起并不复杂但极具典型意义的案件,谈谈你对民告官,以及推进依法治国和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的认识。第二章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教学目的1.了解:宪法的概念、特点和作用;我国宪法的历史发展;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选举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2.理解:我国国家结构形式及特别行改区制度;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国家机构的组织体系。 3.掌握(深刻理解):我国的政

15、权组织形式及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及其行使原则;我国宪法实施的保障制度。重点与难点重点:1.宪法的本质特征和宪法的历史发展;2.我国宪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3. 我国的基本制度(国体、政体、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 。4.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难点:1、宪法的本质特征;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第一节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二)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最高体现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二、宪法基本特征我国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在法律上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在内容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宪法内容的根

16、本性5二是在法律效力上,我国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最高性三是在制定和修改的程序上,宪法的要求更加严格。严格性三、宪法的产生与发展(一)宪法产生的原因 1、生产力的持续发展,最终为宪法的产生奠定了坚实的经济基础。 (经济因素:市场经济的产生与发展)2、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的民主学说,为宪法的产生培育了深厚的思想土壤。 (思想因素:权利意识和民主意识,即人权理论和民主理论)3、资产阶级革命的胜利,为宪法的产生提供了最根本的政权保障。 (政治因素:资产阶级国家政权)(二)西方宪法的产生1、英国宪法的产生。英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宪法的国家。英国宪法英国宪法又被称为不成文宪法,柔性宪法。宪法性文件主要包括

17、:人身保护法 (1679 年) , 权利法案 (1689 年) , 王位继承法 (1701 年) ,等。其中,1689 年的权利法案是影响最大的一部宪法性文件。2、美国宪法的产生。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产生成文宪法的国家。是独立战争的结果。但是,美国宪法的制定经历了一个从发表独立宣言(1776 年) ,到制定调整州与州关系的邦联条例 (1777 年)和各州的宪法(1776-1780 年) ,最后再到制定 1787 年美国宪法的过程。3、法国宪法的产生。法国 1791 年制定第一部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个产生成文宪法的国家,也是一个宪法的多产国家,到 1958 年为止,法国一共制定了 11 部宪法。178

18、9人权宣言 。(三)中国宪法的历史1、旧中国的宪政运动。中国是宪法产生较晚的国家。清王朝 1908 年 钦定宪法大纲 、 重大信条十九条 (1911 年) 、 中华民国国约法 (1912 年) 、 天坛宪草 (1913 年) 、袁记约法 (1914 年) 、 贿选宪法 (1923 年) 、 五五宪草 (1936 年) 、 中华民国宪法 ( 1947 年) ;中共产党领导人民制定 1946 年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 、到 1949 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简称共同纲领新中国成立前制定临时宪法) ,共 9 部。2、新中国先后颁布实施了一个宪法性文件和四部宪法。1954 年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

19、、1975 年宪法、1978 年宪法和 1982 年宪法。宪法概述我国宪法的产生和发展我国宪法的修改1988 年以来,全国人大先后四次以修正案的方式对 1982 年宪法的个别条款和部分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改和补充。1、1988 年第七次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一次修正。2、 1993 年第八次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二次修正。3、1999 年第九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4、2004 年第十次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现行宪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1999 和 2004 年的宪法修正案,把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样确立为

20、指导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理论基础,使其成为贯穿整个宪法的指导思想。2004 年修正案2004 年修正案把党的十六大确定的重大理论观点和重大方针政策写入宪法:1、特别是把“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一道确立其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2、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的内容;3、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4、完善土地征用制度;5、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6、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67、增加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8、增加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9、完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成的规定;10、关于紧急状态

21、的规定;11、修改乡镇政权任期的规定;12、增加对国歌的规定等。四、宪法的作用宪法主要在政治生活中发挥重大作用:1宪法是近现代国家政权合法化的必要工具。2宪法是民主的制度化和法律化。3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第二节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主要内容一、我国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一)基本精神:坚持社会主义、人民民主专政、共产党的领导、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二)基本原则:(1)一切国家全力属于人民的原则。(2)保障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4)民主集中制原则。二、我国的宪法的主要内容(一)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国家性质即国

22、家的阶级本质,通常称为国体,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我国宪法第 1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 2.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基本特征:(1)我国人民民主专政是新型民主与新型专政的有机结合;(2)工人阶级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领导力量;(3)工农联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阶级基础;(4)爱国统一战线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特征。民主化道路民主本质(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一)政体的涵义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或国家管理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政权组织形式。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作为

23、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受它监督,向它负责,人大常委会向本级人大负责,人大向人民负责。(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因而具有很强的生命力。第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人民参加国家管理。第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三)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四)三权分立制度不适合中国的国情人代会中国不搞西方民主(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基本政治制度。共产党是领导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我国宪法规定

24、:“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中国共产党根据“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处理同各民主党派的关系,国家生活中的重大决策和重大问题,定期或不定期地同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通气、协商,这已形成制度。政协委员多党合作(四)我国的国家结构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7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 ”“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建立单一制

25、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是我国各族人民的共同愿望,符合各族人民的根本利益。民族区域自治(五)特别行政区制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特殊性: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长期不变;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组成;特别行政区原有的法律基本不变等等。(六)有中国特色的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1、基本经济制度:(1)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为主体。(2)非公有制经济是重要组成部分。(3)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分配制度。2、分配制度实行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坚

26、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市场经济制度 123(七)有中国特色的精神文明建设1、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工程建设。2、思想道德建设思想道德建设指导着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发展,决定着整个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关系到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和道德素质。思想道德建设根据主体在不同领域的行为,可分为家庭美德建设、社会公德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三、我国的国家机构(一) 我国国家机构的活动原则1. 民主集中制原则2.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3. 责任制原则4. 精简和效率原则5.为人民服务原则国家机构政治体制改革(二)我国国家机构的体系最高权力机关地方政府与自治审判机关第

27、三节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含义(二)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三)公民权利和人权(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五)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六)正确理解和行使政治权利和自由(一)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含义 1、公民的概念:公民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有权利和义务的的自然人。具有中国国籍的8自然人,叫做中国公民。2、公民的基本权利的概念:所谓公民的基本权利,所谓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是指维持作为人的固有的尊严,或者过着象人一样的生活所必需的权利。3、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概念:宪法规定公民应对国家和社会所负担的责任。要

28、求公民一定履行,不得违反。平等权公民权保护自由选举罢免村主任宗教信仰国家财产(三)公民权利和人权1、人权的概念:人权是作为一个人依法应该和实际享有的权利,或者说各种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劳动权、政治权、经济权、社会文化权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权:是人权法律的表现形式,是宪法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最主要的权利。 )人权和公民权的区别:一是两者产生不同。人权是人性反神性的产物,公民权则是国家和法律赋予的;二是内容范围不同。公民权相对来说内容范围窄一些;三是人权既可由国内法保护也可由国际法保护,而公民权只能由国内法保护。四是适用的主体不同。人权有个人和集体的人权,而公民权只有个人的权利;人权有国际

29、、国内两个方面,公民权只有国内一个方面。2、生存权是最基本的人权生存权:为了生存,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如计划生育等。3、我国公民人权的法律保护(四)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法纳税。公民基本义务1、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2、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和利益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5、依法纳税纳税(五)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特点 1.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 2.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现实性

30、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 4.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六)正确理解和行使权利和自由权利和自由是相对的。公民的权利的行使要服从国家、总体利益和遵守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和自由。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大学生是社会未来的栋梁,以补充公民相比,具有更高的科学文化素质、文明道德素质和法律素质,必须合法行使。第四节宪法与民主政治建设一、宪法与民主制度9(一)宪法是社会主义民主的确认(二)宪法为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民主制度提供法律上的保障(三)宪法保障民主的作用还表现在通过规范政治秩序和社会秩序,并且运用国家强制力量制裁不法行为和反民主行为,为保障民主权力的行使不受非法干扰,保障国家民主政权的巩

31、固二、宪法与共产党的领导(一)宪法是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相统一的体现(二)党应在宪法范围内活动(三)党的领导是全面贯切实施宪法的根本保证三、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胡锦涛同志 2002 年 12 月 4 日在首都各界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公布施行 20 周年大会的讲话中强调,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证宪法的贯彻实施,这对于推动全党和全国各族人民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团结奋斗,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加强宪法的宣传教育宪法意识普及程度既是民主宪政的思想和社会保障,又是一国实现民主宪政程度的客观反映。使广大人民群众认识到宪法不仅是全体公民必须遵循的

32、行为规范,而且也是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武器。(二)健全宪法保障制度政治保障;法律保障;组织保障;司法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对宪法的保障。案例分析1990 年,山东省某市中学生齐玉苓参加中专考试,被一学校录取为委培生。但是,齐所在的中学却将录取通知书送给了与齐同一届的另一名学生陈某。陈即以齐的名义读完中专,被分配到金融单位工作,其人事档案中也一直使用齐某的姓名。1999 年 1 月 19 日,齐某以陈某和她的父亲以及原所在学校等数家单位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这起看似简单的民事案件,却给司法机关提出了一个难题:侵犯姓名权问题在民法通则中有详细的规定,而受教育权属于公民的宪法权利,

33、而不是民事权利。但是,我国各级审判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时,惯例是不能直接引用宪法。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于 2001 年 8 月 13 日作出2001法释 25 号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指出“陈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损害,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8 月 23 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终审判决齐玉苓胜诉!齐玉苓获得直接、间接及精神赔偿近 10 万元。请结合本案谈谈如用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参考资料1.许崇德主编:宪法 ,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

34、99。 2.周叶中主编:宪法 ,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第一节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一、行政法的概念、任务和基本原则即公共行政(区别于企事业和群众团体内部行政) ,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在其活动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组织、控制、协调、监督等活动。案例一:李某是某市城建计划财务处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办公用品和福利物品的采购和分发工作。99 年 4 月,该局从旧办公大楼搬到新办公大楼办公。在此过程中,共购买笔记本、文件夹、计算器等办公用品计 8 万余元。都由李某负责购买。并开具了抬头为某市城建局的发票。99 年底,市城建局内部审计时发现,李某在购买办公用品的过

35、程中收取了 8%的回扣计 6000 余元。同时还发现,自 95 年以来,李某利用负责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购买飞机票的机会,共收取回扣 1 万余元。为引,市城建成局在查清事实后,决定给予李某行政记过处分,并责令其退回全部非法所得。问题:市城建局对李某的处罚是否行政行为?答案要点:属于形式上的行政行为,或叫内部行政行为。与此相对比,有实质上行政行为或外部行政行为。什么是行政法?是国家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的总称。具体来说,它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职权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法的任务10行政的基本原则什么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家行政机关结构图法律、法规授权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

36、会组织,包括行政派出机构、事业单位和行政性公司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也称为被授权组织,是指依照具体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行政职能的非国家机关组织。与行政机关相比,被授权组织有以下两个特征:(l)它们是指非国家机关组织。它们不具有国家机关的地位,只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予的职权时,才享有行政主体资格,在非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时,它们只是一般的民事主体;(2)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行使的是特定的职权,即限于相应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某项具体职权或具体事项。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有三点体现:(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所授职权时,享有与行政机关相同的行政主体资格;(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权

37、,并由其本身对外承担法律责任;(3)被授权组织在执行其本身职能时,不享有行政职权,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河北省 Z 市阳光报业公司是一家个体企业。其在经营过程中,对外征订发行邮发报刊。当地邮政局经调查后,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2 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阳光报业公司认为,邮政局属经营企业,是市场平等主体,其对其他企业进行调查并作出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行业垄断,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遂向 Z 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邮政局则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的规定,邮政企业属于公用企业,具有行政处罚职权。另根据河北省有关法规,邮政局有权对经营邮发报刊进行处罚。法院最后维持了邮政局的处

38、罚决定。问题:邮政局是否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什么是国家公务员?亦称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指国家依法定方式和程序任用的,在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工作的,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国家公务员的类型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其权利与义务为: 国家公务员享有下列权利:非因法定事由和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者行政处分;获得履行职责所应有的权利;获得劳动报酬和享受保险、福利待遇;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培训;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和控告;依据公务员法的规定辞职以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我国公务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依照国家法律

39、、法规和政策执行公务;密切联系群众,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忠于职守,勤奋工作,尽职尽责,服从命令;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公正廉洁,克己奉公及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国家公务员录用与管理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施具有法律效力的行为效果的行为。行政行为的效力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法制监督的概念行政法制监督是指享有监督权的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专门行政机关以及一般公民依法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行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外部监

40、督和内部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因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而依法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它是行政违法及部分行政不当引起的否定性法律后果。第一,是行政主体的责任;第二,是行政主体的行政违法或行政不当所引起的法律后果;第三,是一种独立的法律责任。第一,国家权力机关;第二,国家行政机关;第三,人民法院。第一,行政主体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返还权益,恢复原状;停止违法行政行为;撤销违法决定,撤销违法的行政行为;履行职务,纠正行政不当等。第二,行政主体工作人员承担行政责任的方式:通报批评;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停止违法行为;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等。行政救济是指国家对于行政

41、行为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而依法给予的各种事后法律补救和措施。行政救济是指行政相对人在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侵害或是可能受到侵害时,通过一定的途径和手段,制止、纠正行政侵权行为,使受到损害的合法权益得到弥补和恢复的制度。行政复议的概念行政复议的范围三、行政处罚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11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行政处罚的决定行政处罚的程序、执行及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主要内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治安管理处罚的对象治安处罚的种类公安人员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四章 民事法律制度(一)学习目的:通过学习

42、使学生掌握民事主体制度、所有权、债权制度和民事责任制度,认识民法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作用,以便正确行使民事权利,自觉履行民事义务。(二)教学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与调整对象;(2) 民事主体的权利能力与行为能力;(3)有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4)财产所有权概念、内容;(5)债发生的根据和债的履行的概念;(6)人身权的内容;(7)知识产权的概念及类型一、民法概述民法是我国重要的部门法。也是与市场经济关系最为密切的基本法之一。【先看案例】2000 年底,产妇张文风在河南省巩义市人民医院顺利产下一个 7 斤重的女婴后,突然大出血,生命垂危。刚刚还为新生命的降生而喜悦的张家人,此时不知如何是

43、好。张文风被迅速转到内科,值班医生立即对其进行了诊断。结果是妊娠合并肝坏死、产后大出血、失血性休克。必须立即输血。医院迅速组织人力进行抢救,并用医院库存的血液给张文风输血,然而病人的情况并没有得到根本改观。医院一边组织医生奋力抢救,一边联系省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的肝病专家、妇产科专家赶到巩义进行会诊。专家们一致认为,病人失血太多,如果继续输库存血,但库存血活性都被破坏了,已经不能救助病人的生命。所以,只有用新鲜血来代替这些成分血,来挽救病人的生命。医院迅速和相距 90 公里的省红十字血液中心联系,得到的答售却让他们失望。河南省巩义市人民医院又与河南省中心血站、河南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多家医院联

44、系,得到的回答都是没有。而此时产妇的病情却更加危重,病人家属这时提出自己献血的建议。并且提出,自己愿意签订协议,承担一切后果,不追究医院的责任。这时,医院里已经聚集了闻讯而来的数十名等待献血的群众和当地驻军 8680 部队的 50 多名武警官兵。面对奄奄一息的病人,医院作出了最后慎重的选择快速检验采集新入伍的子弟兵的鲜血 1400 毫升。14OO 毫升的新鲜血液进入张文风的体内,出血不止的情况终于被控制住。这对张文风的家人来说,无疑是莫大的安慰。几天之后,当地的几家新闻媒体也分别刊登文章,对巩义人民医院救死扶伤的行为给予赞扬。就在一家人对医院千恩万谢的时候,却发生了一件令人意外的事情:河南省红

45、十字血液中心,却把巩义市人民医院告到了省卫生厅,请求有关部门立即对这种无视献血法的行为给予严厉查处。因为根据献血法第 8 条规定,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卫生部也制定了关于采血的相关措施,一般情况下,各级医疗机构不得自行采集血液。如果采血,也必须在当地血站的监控之下。而医院认为,自己当时这样的选择,是惟一对得起自己良心的方法。该院副院长杨永申说“新闻媒体一个是表扬我的,一个是批评我的。从内心来说,我无所谓,批评也好,表扬也好,我自己感觉问心无愧。 ”这件事情已由郑州市卫生局进一步调查,有关部门表示一定会严查此事。【问题】本案中:1、郑州市卫生局与巩义市医院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关系?有什么突

46、出特点?(是管理与服从的行政法律关系;不平等性;行政法调整)2、医院和患者之间的法律地位是不是管理与服从关系?又有什么特点?(这是合同关系;平等性;民法调整)为什么由民法调整这种关系?我们来学习民法的内容。(一)民法的概念按照民法通则第 2 条规定,可为民法作出如下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非法人团体之间以及他们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书本 73 页也有表述,但有欠缺)掌握民法的概念,必须区分:公法与私法、民法与民商法、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1、公法与私法12民法一词渊源于古罗马市民法。所谓“市民法”最初是指罗马市民的法律,又称罗马民族的法。由于经济的

47、发展,罗马人在与外邦人的交往中,一是行省执政官允许了外邦人的起诉权,二是认可了外国的一些习惯与做法,产生了调整外邦人与外邦人、外邦人与罗马人之间法律关系的规则体系,世称“万民法” ,又称“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共有的法律”。公元 212 年,卡拉卡拉皇帝以安东尼民权敕令之形式,使罗马帝国所有居民都享有罗马市民资格,市民法与万民法二合一为市民法。西方法学界较普遍地将古罗马市民法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部分。 这一分类最早由罗马法学家 D乌尔比安提出,后中世纪注释派法学家继受并广泛传播,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尤其是欧洲国家学者所接受,如 1804 年法国的民法典和 1900德国民法典是现代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

48、蓝本。然而,关于公法、私法之界限,学说上迄今尚无定论。主要学说有:(l)利益说,又称目的说。认为凡以保护国家公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凡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2)主体说。即以法律关系主体为划分的标准,认为凡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或一方为国家或国家所属的公共团体者为公法,法律关系主体双方都是私人的为私法。【问题】:国家和国家所属之公共团体进行民事活动时,也是公法主体吗?(3)权力说。认为凡规定权力服从关系是公法;凡规定权利对等关系是私法。 【问题】:对国际法虽规定权利对等关系而属公法无法解释,同时对属于私法的亲权关系、社团法人对社员之权力服从关系也难解说。(4)生活关系说。认为凡规定国家机

49、关之间、国家与公民之间政治生活关系(或称公权关系)的法为公法;凡规定公民之间以及国家与公民之间民事生活关系(或称私权关系)的法为私法。上述各说,是相对而言的。但一般都将宪法、行政法、刑法划分为公法,民法、婚姻法、商法筹划为私法。20 世纪以来,由于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出现了新的矛盾,国家通过立法干预经济,出现了所谓“私法公法化”或“法的社会化” ,形成了公法与私法的交错,从而出现了作为中间领域的新型的经济法或所谓社会法,如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社会保险法、环境保护法、劳工法等。学理上将法划分为公法与私法的目的,在于较为准确地理解和认识对作为:普通市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市民之间的关系采取不同的法律方法进行调整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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