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 包 合 同 甲 方 : 联 系 电 话 : 乙 方 : 联 系 电 话 : 甲 乙 双 方 本 着 “友 好 合 作 、 平 等 互 惠 、 优 势 互 补 ”的 原 则 , 就 人 事 业 务 外 包 事 宜 达成 如 下 协 议 : 一 、 甲 方 根 据 公 司 业 务 的 需 要 , 委 托 乙 方 为 甲 方 进 行 产 品 代 加 工 业 务 的 外 包 服 务 ;乙 方 根 据 甲 方 授 权 范 围 及 服 务 要 求 , 为 甲 方 提 供 代 加 工 外 包 业 务 服 务 工 作 。 ( 附 件 是 产 品 型 号 及 代 加 工 价 格 )二 、 乙 方 服 务 范
2、 围 : 1、 根 据 甲 方 业 务 需 要 代 理 甲 方 业 务 的 相 关 所 有 工 作 ; 2、 乙 方 满 足 甲 方 在 外 包 过 程 中 , 及 时 生 产 出 甲 方 所 需 产 品 , 材 料 由 甲 方 提 供 。3、 按 产 品 图 纸 要 求 进 行 生 产 , 如 有 出 现 不 合 格 , 乙 方 负 责 材 料 等 相 关 费 用 三 、 甲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1、 甲 方 有 权 监 督 乙 方 的 工 作 质 量 。 2、 甲 方 应 及 时 提 供 乙 方 生 产 时 所 需 的 材 料 。 3、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甲
3、方 可 将 产 品 退 回 至 乙 方 , 相 应 费 用 由 乙 方 承 担 : a、 由 于 乙 方 自 身 原 因 , 造 成 产 品 出 现 批 量 不 合 格 的 。b、 乙 方 为 按 时 完 成 甲 方 所 需 的 产 品 数 量 的 。4、 甲 方 应 支 付 乙 方 元 的 业 务 外 包 费 用 , 按 月 或 按 季 一 次 性 支 付 外 包 费 用 。四 、 乙 方 的 权 利 和 义 务 : 1、 乙 方 应 在 工 作 开 始 前 两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甲 方 递 交 业 务 外 包 计 划 书 。 2、 乙 方 有 权 按 时 要 求 甲 方 支 付 外
4、包 费 用 。 3、 乙 方 派 出 的 人 员 应 根 据 甲 方 的 要 求 能 够 胜 任 工 作 。 六 、 其 它 约 定 : 1、 协 议 履 行 期 间 , 任 何 一 方 、 任 何 原 因 要 求 终 止 或 者 变 更 协 议 的 , 均 应 提 前 30天 以 书 面 形 式 通 知 对 方 , 由 甲 乙 双 方 协 商 决 定 。 2、 本 协 议 一 式 两 份 , 甲 方 乙 方 各 持 一 份 , 协 议 经 双 方 签 字 或 盖 章 后 生 效 。 有 效 期 自 _年 _月 _日 至 _年 _月 _日 止 。 甲 方 ( 签 字 ) : 乙 方 ( 签 字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 件 : 产 品 代 加 工 价 格产品型号 代加工价格 备 注 产品型号 代加工价格 备 注